第二部分 原则与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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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原则与实践相结合
序言
第二部分 原则与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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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给拉法耶特侯爵

我们在美国艰难的局势下相识十五年,在欧洲又经常切磋。我很乐意把这篇论文献给阁下,以感谢您对我心爱的美国所作的贡献,并借此表示我对您在公私两方面美德的崇敬之意。
迄今为止,我发现我们之间唯一的意见分歧并不在于政府的原则,而在于时间。就我个人来说,我认为迟迟不去推行好的原则,或过于仓促地推行好的原则,都同样有害。您认为用十四五年可以完成的事,我却认为在短得多的时间内就能办到。我始终认为人类足够成熟,能认清他们的真正利益所在,前提是把这种利益清楚地呈现在他们面前,并且不因任何个人野心而引起疑虑,或因要求过高而引起反感。我们不应非难自己想要改革的东西。
当美国革命大功告成时,我曾想舒舒服服地坐下来过安稳的生活。我没有想到后来还会发生大事让我放弃平静的生活,并且改变我原来的想法。但是,如果行为的有力动机是原则而不是地位,我认为无论哪里的人都是一样的。
现在,我又投入社会活动了。由于我不敢想象自己能像您那样再活多年,我已下决心尽力、尽快地工作。而且我热切期望得到您的帮助和协作,希望您加紧推行您的原则并且超过我。
如果您来年春天发起一次运动(很可能没有机会这样做),我将前来参加。要是运动果真开展了,我希望它以消灭德国专制主义并建立全体德国人民的自由而告终。倘若法国为各国革命所包围,它就会获得和平与安全,法国和德国的赋税也将因此而减轻。
您诚挚的朋友
托马斯·潘恩
1792年2月9日于伦敦

序言

我作出这一决定还有一些别的原因。我想知道,在继续写下去之前,这部在思想上和表达方法上与英国过去的传统大不相同的著作,在读者中将会有什么样的反应。法国大革命为人类打开了广阔的眼界。伯克先生的疯狂反对把论战带到了英国。他对我所持的原则进行攻击,而他知道(根据情报)我会就此同他展开论争,因为我相信这些原则是好的,我曾经尽力加以确立,而且认为自己非捍卫不可。假若他不挑起这场论战,我很可能会一声不吭。
可是,正如我一方面反对不必要的出版物,另一方面也要尽可能避免让人家以为我不吭声是自命不凡。倘若伯克先生或在这个问题上赞同他的任何人就《人的权利》写出一篇反驳文章,其印数达到《人的权利》的一半或四分之一,我就会对他作出答复。但是在此以前,我将遵从公众的判断(大家知道我不是一个爱拍马屁的人),这就是说,凡是公众认为不值一读的东西,也就不值得我去答复。我估计《人的权利》第一部分在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销量不下四五万册。
全欧各国政府都需要变革,无需骚乱或报复就能做到。除非为了某种巨大的人民利益,否则就不值得从事变革或革命。如果一个国家出现这种局面,就像在美国和法国发生的那样,那些反对革命的人就会大难临头。我以此来结束我的序言。
我首先要举出关于法律的例子,然后把它同政府或英国一向称之为“宪法”的东西作一番比较。制定一项法律以禁止对这项法律或其他任九九藏书何法律据以建立的原则(无论好坏)加以审查,这就是专制行为,这在英国就叫做霸权。
现在,我要评一评我引用的伯克先生那段话的另外一句。他说:“对这样的著作除了刑事审判以外如果还值得加以辩驳的话。”
假使有一项坏的法律,那么反对实施这项法律是一回事;但是去揭露它的不当、讨论它的缺陷并阐明为什么应该加以废除或者为什么必须用另一项法律来取代,这完全是另一回事。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遵守(我自己也身体力行),同时运用一切论据来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好过强行违犯这项法律,因为违反坏的法律先例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可能导致人们肆意违犯那些好的法律。
在最新著作《新辉格党人对老辉格党人的呼吁》(以下简称《呼吁》)中,他引用《人的权利》约有十页的篇幅,并且不厌其烦地引用之后,还说他“根本无意驳斥它们”,意即无意驳斥书中包含的原则。我对伯克先生了解很深,知道如有可能,他是会驳斥的。可是,他非但没有驳斥,反而马上自我安慰说“他已尽了他的力”。他并未尽到他的力。他不曾兑现他要比较这两种宪法的诺言。他引起了论争、提出了挑战,然后又临阵脱逃,活生生地证明了他自己所说的“骑士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伯克先生是向哪些人发出呼吁呢?是出生于上世纪的一帮幼稚的思想家和半吊子政治家。这些人不论对任何原则都只要求适合他们的党派目的,国民的利益总是被抛诸脑后,这是从那时起直到今天为止所有党派的一贯特征。在这样的著作或这样的政治中,国民看不出有什么可取之处。一件小事可以鼓动http://www.99lib.net一个政党,但要鼓动一国国民却非得是大事不可。
首先,迄今还不曾有人这样做过。从《人的权利》第一部分问世以来,已有各种各样的人出过至少八本或十本小册子对它加以攻击。可是据我所知,还没有一本再版过,连这些小册子的名称一般人都记不清。由于我不喜欢让不必要的出版物在市面上泛滥成灾,所以我一本也没有答复过。再者,就算抵挡住了其他人的攻击,一个人也可能因写得太多致使自己名声扫地,所以我写文章特别小心,以避免这种危险。
我并不认为英国人民受到了公正的待遇。他们一向遭受各种党派和一些窃取领袖之位的人欺骗。现在是时候让这个国家起来打倒这些渣滓了。现在是时候消除那种长期以来一直鼓动拼命加重赋税的不良意图了。现在是时候消除所有那些旨在奴役人民和桎梏思想的赞歌与颂词了。对于所有这些问题,人们只要开动脑筋,既不会做错事,也不会被引入歧途。说任何人都不配享有自由就是要让他们永远贫穷,也无异于说他们宁可负担沉重的赋税。倘若这一点可以得到证明,也就同样可以证明,那些占据统治地位的人是不配统治他们的,因为这些人同样是国民的一部分。
对于一切与一国的政府制度有关的问题,一个由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是没有资格裁决的。如果既无证人可以查询,又无事实可供对证,且整个事态摆在公众面前,其功过将以他们的意见为准;如果在法庭里一无所知,法庭外则人尽皆知,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由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和其他任何陪审团差不多,而且很可能推翻由其他任何陪审团所定的案,或者由于陪审团内部意见不同而无法作出九九藏书裁决。一国的国民是否赞成一本书或一项计划是一回事,但是否愿意把决定国民有无权利或是否愿意把对政府进行政革的权利交给任何一个这样的陪审团则完全是另一回事。我提及这些是为了让伯克先生明白,我写有关政府的问题并不是没有考虑到什么是法律和什么是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唯一有作用的陪审团是一个由全体国民公平选举出来的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全体国民的意见一致。如果伯克先生发起组织这样一个陪审团,我愿意放弃作为另一个国家的公民的一切特权来捍卫这个陪审团的原则、遵守它作出的决定——只要伯克先生也这样做,因为我认为该定罪的是他的著作和原则而不是我的。
就政府的原则与形式而言,或者就所谓宪法及其各个组成部分而言,也是如此。应当建立政府并由人民付出代价来支持它,这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些人的权益。以此类推,对每一个政府和每一部宪法在原则上和形式上的缺点,必须像对一项法律的缺点一样指出并公开讨论,这是每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当这些缺点及其补救办法为国民所了解后,就由国民来改革其政府或宪法,正如由政府来废除或改革法律一样。政府的职能仅限于制定与实施法律,而组织或改组、产生或更新宪法和政府的权利属于国民。因此,这些主题,正如调查研究的主题,总是先于国家而产生的权利,不可能在不侵犯那个国家普遍权利的前提下使它们成为起诉对象。在这个立场上,我愿同伯克先生辩论,随时奉。把全部论点亮出来要比隐藏起来要好。挑起这场论战的人是他自己,他不应临九九藏书网阵脱逃。
虽然我认为伯克先生的《呼吁》一无是处,可是对其中的一段话我倒要加以评论。伯克先生在大量引用《人的权利》却并不驳斥其中所包含的原则之后说:“对这样的著作除了刑事审判以外如果还值得加以辩驳的话,那些与伯克先生的想法和兴趣相投的人,很可能会这样做(加以辩驳)。”
当着手写去年出版的《人的权利》第一部分的《论》那一章时,我原本是打算把它大大加以扩充的。但是,经过对想要补充的东西全盘考虑,我感到这样做不是篇幅太长,就是把我的计划压缩得太紧。因此,根据论题的需要,我就把那一章结束了,把我进一步要说的留待以后再说。
托马斯·潘恩
还是言归正传吧。在起诉这个问题上,我跟一些专门从事这一行的先生们见解不同。现在我发现他们的看法逐渐和我趋于一致,所以我来充分阐释一下,但要尽可能地简单扼要。
我认为君主制和贵族制在欧洲任何一个进步国家不可能再续存七年。如果赞成它们的理由强过反对它们的理由,那么君主制和贵族制就站得住脚,否则就站不住脚。人们现在不要人家告诉他们不应思考或不应阅读;凡对政府的原则进行审查,鼓励人们推敲、思考和证明不同制度的优劣的出版物都有发行的权利。如果这些出版物不受人关注,就犯不着起诉它们;如果它们受人关注,起诉也没九_九_藏_书_网用,因为它并不能禁止人们阅读这些出版物。这不是对作者判决而是对公众判决,而且也是引发革命最有效的方法。
至于人们因教育和习惯的原故而袒护政府的某种特定形式或制度,这些偏见还要经得住理智与思维的考验。事实上,这种偏见不值一提。没有人偏爱一种他明知是错误的东西。他之所以偏爱这东西是因为相信它是正确的,一旦他知道它并非如此,就会放弃这种偏见。我们对偏见只有一种片面的概念。可以说,除非人们能独立思考,否则一切都是偏见而不是意见,因为只有经过推理与思考产生的想法才是意见。我提出这个看法,为的是让伯克先生不要对英国历来的种种偏见过于信赖。
1792年2月9日于伦敦
他的最新著作《呼吁》,其名称和内容都证实了他该受的谴责。原则必须以其本身的好坏为依据。如果是好的原则,必然站得住脚。如果像伯克先生那样,把原则置于别人的权威庇护之下,那就只能叫人起疑。伯克先生不大喜欢别人分享他的荣誉,可是这回他却巧妙地让别人分担了他的耻辱。
说实在的,对一本书如果不能加以驳斥,那么作为变通办法,的确只有用刑事审判将它盖棺定论。对一本书定罪,最大的莫过于将它驳倒。但是如果按伯克先生指点的方法去做,定罪最终将针对刑事诉讼,而不是针对著作。在这种情况下,我倒宁愿身为作者,而不愿充当将著作定罪的法官或陪审员。
我拖延这本书的第二部分的另一个理由是,伯克先生在他的第一本书中曾答应有机会要重新讨论这个问题,并将他所谓的“英国宪法”同法国宪法作一番比较。因此我静候他的下一本书。可是,那以后他已出版了两本书,却并未兑现诺言。如果这种比较对他有利,他肯定不会避而不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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