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科学的事实 -3
目录
第三章 社会科学的事实 -3
上一页下一页
如果你认为,这种对社会科学的所作所为的实际描述,好象是在描述一个似乎一切都不对劲的混乱世界的话,那么,我希望你能记住:这些学科所讨论的,是从我们的立场出发必须用一种不同于观察自然界的方法来观察的世界。按照一种有用的形象说法,就是,我们从外部观察自然的世界,而我们从内部观察社会的世界。在涉及自然的领域之内,我们的概念是关于事实的,并且必须要符合于事实;而在社会的世界中,至少一些最相似的概念是组成那个世界的材料。正如在人们之间存在共同的思想结构是彼此能够进行交流并互相理解的条件一样,这种共同的思想结构也是我们解释诸如那些我们在经济生活或法律中,在语言中,在风俗中所发现的那些复杂的社会结构的基础。
人们普遍认为,当我们从观察个体行为转向观察社会集体的行为时,我们就是从模糊和主观预测的王国转向了客观事实的王国。这就是那些认为通过模仿自然科学模式能使社会科学变得更“科学”的人们听持有的信念。这种信念的思想基础由“社会学”的创始人奥古斯特·孔德在其著名论述中表达得最为清楚。他指出,在社会现象的领域,就象在生物学的领域一样,比起其组成部分来,“客观事物的整体肯定会被更好地了解并被更快地接受,”他试图创立的大多教科学都建立在这种信念或类似的信念之上。
我所说的历史“事实”是什么意思?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讲,人类历史所涉及的事实对我们而言是否象物质事实一样重要?滑铁卢战役,以及路易十六统治下的法国政府或封建制度是何种类型的事物?等等。倘若我们先不直接处理这个问题,而是考察一下我们如何决定自己所具有的任何零星信息是否能构成滑铁卢战役的部分“事实”,或许我们就会深化对此问题的讨论。我们要问,刚好在拿破仑防线北翼之外犁田的农民是不是滑铁卢战役的一部分?或者,在听到巴士底狱风暴的消息时丢掉其鼻烟盒的骑士算不算法国大革命的一部分?对这种问题追根究底至少将会表明,我们不可能根据时空的同性物来定义一种历史事实。就是说,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发生的每一件事并非都是同一历史事实的一部分,而且同一件历史事实的所有部分也并不一定都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发生。古典希腊语言或罗马军团组织,18世纪波罗的海贸易或习惯法的演变,以及部队的移动——这些都是历史事实。在这些事实中,没有任何物质标准能告诉我们什么是事实的一部分以及它们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任何对它们加以定义的尝试都必定采取某种思想重建的形式,或某种模式的形式;而可理解的个体态度是这些形式中的要素。显然,在大多数情形中,这种模型是如此地简单,以至于其构成部分的相互联系十分显而易见,从而把这种模型称之为“理论”几乎就没有什么道理。但是,如果我们的历史事实象一种语言、一个市场、一种社会制度或一种土地耕种方式那样复杂,那么我藏书网们称之为事实的东西或者是一种周期发生的过程,或者是一种持久联系的复杂模式,这种持久的联系对我们的观察而言并非“既定”,而我们只能费力地重建,而且仅仅因为其中一部分(我们从这些联系中建立结构)对我们而言是熟悉的并可理解的,所似我们才能重建。自相矛盾地说,我们称之为历史事实的东西实际上是一些这样的理论,即在方法论的意义上,它们恰恰具有与社会理论科学所建立的更抽象或更一般的模型相同的特征。实际情形并非这样:我们首先研究“给定的”历史事实,然后也许才能对它们进行概括。当我们从自己具有的关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知识中进行选择时,我们宁肯把某种理论视作与历史事实有明确关系的特定部分,并且也是同一历史事实的构成部分。我们从来没有把国家或政府、战争或商业活动以及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当我们使用这些名词中的任何一个时,我们总是指通过明确的关系把个体活动联结起来的某种理论结构;就是说,我们使用一种告诉我们什么是及什么不是我们的问题的组成部分的理论。它不会改变这种见解,即,我们的信息通报者或资料提供者常常为我们完成了理论化的工作。这些人在报告事实方面,总是使用诸如“国家”或“城镇”之类的木语,这些术语不能用物质方面的言词进行定义,而是指各种复杂关系;明确他说,这种关系构成了某一方面的“理论”。
由此会产生两个重要的结论,在这里我只能进行扼要的说明。第一,社会科学理论不是由经验规则意义上的“法则”组成,这种经验规则是关于用物质的言词可定义的对象的行为的。社会科学理论的所有企图不外是提供一种推理的技术。它在联接个体事实方面有助于我们,但它象逻辑或数学一样,不是针对事实。因此,第二个结论是,社会科学理论从来不能借助于事实而被证明是正确还是谬误。所有我们能够证明而且必须证明的只是,在特殊情况中我们的假设存在。我们已经点到了它所引起的特殊问题和困难。在这一点上,产生了真正的“事实问题”一尽管人们对此不象在自然科学中那样常常能肯定地回答。但是,理论自身,用于解释的思想体系,从来不能被“验证”,而只能对其一致性进行检验。它可能是不贴切的,因为它所涉及的条件从来没有出现过;或者,它可能被证明是不充分的,因为它没有考虑足够数量的条件。但是它可能同逻辑学或数学一样不能被驳倒。
我提到这一点,是因为这种历史相对主义是所谓的“历史主义”的典型产物。事实上,这种“历史主义”是把科学偏见误用到历史现象的一种结果,即,历史主义的产生,是由于这些人相信社会现象与自然界的事实一样,对我们来说都从来就是既定的。但是,仅仅因为我们能够理解他人告诉我们的东西,也仅仅因为我们是通过解释其他人的意向和计划来为人所理解历史现象对我们而言才是可理解的。历史现象不是物质事实,www•99lib.net但是,我们据以复制它们的要素总是与我们自己的观念相类似的范畴。当我们不再能通过类推自己的观念来解释我们所知的别人的行为时,历史就不再是人类的历史了;然后,它将的确不得不用纯粹行为主义的言词来写,诸如我们可能编写关于蚂蚁堆的历史,或者来自火星的一个观察者可能动手撰写关于人类的历史。
人们认为,社会科学的目的在于解释个体行为,这是一种误解,而要是认为我们所使用的精细分类过程本身就是在解释个体行为,或是为了解释个体行为,那就更错了。实际上,社会科学的确并不是做这类事情的科学。假如说有意识的行为能被“解释”,那么,这是心理学的任务而不属于经济学或语言学、法学或任何其它社会科学的范畴。我们所做的事情只不过是对我们可以理解的个体行为进行分类,并发展这种分类。简言之,是把我们在进一步的研究任务中所必须使用的材料有秩序地排列起来。经济学家常常有点羞于承认他们的这一部分任务“仅仅”是一种逻辑推理,并且,其它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或许也同样如此。我想,如果这些人但然地认识和面对这一事实,我们就会十分明智。
在此,我不可能与任意一种理论社会学科相联系来解释这一问题,或者,更确切他说,我能够做到的只是与此有关的这些理论社会学科中的一个——经济学。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也许要花费比花在技术细节方面更多的时间。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假如我这样做时尽力与社会领域中杰出的描述性的和经验性的(在某种意义上)学科,即历史学相联系的话,那么,也许会更有助于我们的研究。考虑一下“历史事实”的性质是非常恰当的,因为那些想使社会科学变得更加“科学”的人不断地劝告社会科学家从他们的事实转向历史,并用“历史方法”来代替这种经验的方法。实际上,在社会科学本身的范围以外(似乎特别是在逻辑学家中间),历史方法是概括社会现象的合理途径,看来这几乎成为普遍所采纳的教条。
由于篇幅所限,我不可能更充分地讨论“历史事实”的性质或历史的客体,但我想简单地涉及一个问题,尽管该问题与我们的主题不是完全相关(但也不是不相干)。“历史相对主义”是非常流行的学说,这种学说认为,对相同的历史事实,不同的代际或年龄的人必然具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看来,它似乎是同一种幻想的结果,即历史事实对我们而言是明确给定的,而不是一种在我们视为有关特殊问题答案的一系列相联系的事件中进行精心选择的结果。在我看来,这种幻想是由于我们相信自己能够根据其在时空上的等同,用物质的言词对历史事实进行定义。但是,这样来定义一件事,比方说,“1618年与1648年之间的德国”,恰恰不是一个历史事件。在如此定义的连续时空内,我们可以发现无数有趣的社会现象,它们对历史学家而言都是不同的事件。如,X家族的历史、印刷业的发展、法www•99lib.net律制度的变化等等。这些事件也许能或也许不能被连接起来,但它们在人类历史中与任何其它两个事件一样都不是一个社会事实的部分。这样,这种特殊的阶段,或任何其它阶段,就不是确定的“历史事实”,也不是单个的历史客体。根据我们的兴趣,我们可以提出任意多的关于这一阶段的不同问题,并相应地不得不给出不同的解答以及建立相互联系的事件的不同模型。这正是历史学家在不同时代所做的事情,因为他们对不同的问题感兴趣。然而,由于我们所提出的唯一问题是,从在既定的时间和地点中发现的各种各样社会事件中,挑选出可以称为一个历史事实的确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事件,因此人们对不同的问题给予不同答案的经历,当然不能证明他们对于同一历史事件持有不同的观点。另一方面,无论为什么,处在不同时代而拥有相同信息的历史学家应该对同一问题给予不相同的答案,但是也没有任何理由能证明有关历史知识的不可避免的相对性这个论题。
这里,我将不去详述这种难以解决的矛盾。当坚持维护这种方法的人首先强调所有的历史现象都是独一无二的或单一的,然后进而声称,他们的研究能够得出一般化结论的时候,他们就常常使自已陷入这种矛盾当中。在我们于任何具体的情形中所能发现的无数的各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方面,我倒更想得出这样的观点,即,如果只有那些我们可以用我们的思想模型把它们联接起来的社会现象才能被视为是一个客体的一部分,那么该客体就不可能具有超过我们的模型揭示出的那些属性之外的属性。当然,我们能继续建立一种与具体情况越来越密切地相适应的模型——如一种拥有前所未有的丰富内涵的国家或语言的概念。但是作为一个种类的成员,作为我们能对之作出概括的相似的单位,这些模型从来不会拥有任何我们未赋予它们的,或者不是从我们据之建立模型的假设中演绎推导出来的属性。经验从来不能告诉我们:任何特殊性质的结构都拥有不是随定义(或者我们解释它的方法)而来的特性。其原因简言之在于,对我们而言这些整体和社会结构从来不象自然的单位一样是既定的:对观察来说它们也不是既定的确定的对象,我们从来没有讨论过真实世界的整体,而常常只讨论借助于我们的模型作出的有选择部分。
迄今为止,我们的讨论一直局限在我们讨论社会现象时如何对个体行为及其对象进行分类这个问题上。现在,我必须转向讨论使用这些分类的目的问题。在社会科学中即使对分类的关注占用我们很多精力——确实大多了,例如在经济学中就是如此,以至于该学科的最著名的现代评论家之一把它描述为纯粹的“分类”科学——但对分类的关注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象所有的分类一样,对任何我们想解释的东西而言,这仅仅是一种排列事实的便利方法。然而,在能够转而讨论新问题之前,我必须先从我们的思维习惯中清除一种普遍的误解;其次,还必须对为使九_九_藏_书_网这种分类顺利进行而常常做出的某种主张进行解释,这种主张对任何一个受自然科学教育成长起来的人来说听起来十分可疑,而它只不过是根据我们对象的性质做出来的。
这就是社会科学理论的全部目的。它们并不就整体而谈社会的整体,也不自称通过经验观察来发现人类行为的法则,或者发现这些整体的变化。我们可以说,社会科学理论的任务是组成这些整体,并提供结构的关系体系;当历史学家尽力使他实际发现的要素恰当地组合起来成为某个有意义的整体时,他就可以使用这种体系。历史学家不可避免地要不断使用这种意义上的社会理论。他可能是示意识地这样做,而且在关系不太复杂的领域,他的本能可能引导他走向正确。当他转向诸如语言、法律或经济学等比较复杂的现象,并仍然不屑于利用理论家为他制造的模型时,他几乎注定会失败。理论家将会有效地指出这种“陷入失败”的情况:或者向这位历史学家证明他已陷入矛盾之中,或者向他表明,在他的解释中他已确定了“因果关系”的一种顺序;但只要他的假设更为明确,他将不得不承认这种顺序与他的假设不符。
但是,这里仍然存在一个问题:通过由可理解的因素建造模型而“组成”社会的“整体”的这种“综合性”理论(我喜欢这样称呼它),是否就是社会理论的唯一种类。或者,我们是否也可以不将目标放在做为整体的这些整体行为的经验的概括上,或者也不把目标放在做为“历史方法”之研究对象的语言或制度的变化规律上。
我认为,那种把诸如“社会”或“国家”,或任何特别的社会制度或社会现象等社会集合体视为在任何意义上都比可理解的个体活动更加客观的观点,是纯粹的幻想。我要表明的是,我们称做“社会事实”的,从自然科学使用“事实”一词的特殊意义上说,和个体行为或他们的对象一样也不是什么事实。这些所谓的“事实”,不过恰恰与我们在理论社会科学中所建立的那些模式一样,是一种根据我们自己的头脑中所找到的要素建立起来的思想模式。因此,我们在那些科学中所做的事情,从一种逻辑的意义上看,恰恰与我们在谈论一个国家或社团、一种语言或一个市场时所做的事情一样,我们只不过把日常谈论中隐藏的或含混的东西弄清楚些。
那么,在我们所使用社会理论一词的意义上,从逻辑上讲,其比历史学重要。它阐明了历史学所必须使用的名词。当然这并非不符合这样的事实:历史研究常常迫使理论家修正他们的解释,或者根据他可能整理的被他发现的信息来提供一种新的解释。但是,历史学家所论述的领域,不仅仅涉及特殊人们的个体活动,而且还在某种意义上与我们可称之为社会现象的东西有关;只有用把历史因素组织到一起这样一种理论方法,历史学家的事实才能被解释成某种类型的事实。历史学家所讨论的社会复杂性以及社会整体性,和有机体(动物或蔬菜类)的世界中恒久的构造不一样,从来都不是既定的。历史藏书网学家通过某种建构或解释的行动创造出这些社会事实的复杂性及整体性,这种建构对于大多数目的来说是自发地完成的,并且没有任何精确的注解。但是在某些方面,诸如语言学、经济体制和法律团体等问题,当我们处理它们时,这些事物的结构非常复杂,如果没有精细技术的帮助,就不再可能在没有错误和造成矛盾的危险下将它们重建起来。
前面提到过的那种为使分类顺利进行而作出的主张,直接产生于作为应用逻辑学的一个分支的我们的任务之首要部分的这种特性。但这种主张初听上去却很今人吃惊。它认为,我们可以用一种“先验”、“推理”或“分析”的形式,从自己头脑的知识中派生出一种(至少在原则上)理智行为的所有可能形式的彻底的分类。当有人指控我们在自己的思想意识之外编造知识并且存在其它一些同样滥用的名称之时,所有对经济学家的嘲笑正是针对这种主张,尽管这些指责很少公开地,而总是隐含地进行。但是,无论我们什么时候讨论理智的行为,当认识到我们在讨论能用我们自己的观念来解释的行为时,这种主张就不会令人吃惊。并且实际上不过成了一种自明之理,如果我们只能理解符合自己观念的东西,那么这就必然会使我们一定能找到我们的观念可以理解的全部东西,当然,当我们说我们在原则上能对所有可能发在的可理解的行为方式进行详尽无遗的分类时,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可能找到我们在解释人类行为中已在使用但至今还没有分析或弄清楚的思维过程。我们的确一直在这样做。我的意思是,当我们讨论任何特殊类别的可理解的行为(这种行为从我们已使用的“类别”一词的意义上说属于一类)时,那么我们就可能为那个领域内的行为提供一种详尽无遗的适合于这一领域的分类形式。例如,假若我们规定所有的可选择行为是经济行为,由于缺少有可能达得到目的的手段,这种选择是必要的;于是,我们就可以一步一步地把可能的情形细分成可选择的对象,这样在每一步骤上都没有第三种可能,也就是说,一种既定的手段可能只对一种或多种目的有用,一种既定的目的也许能通过一种或多种不同的手段来实现;为了实现既定的目的,或者需要有选择地、或者需要集中地使用不同的手段,等等。
但是,我必须放下我所谓的任务的第一部分,而转向在社会科学中我们怎样使用这些精细的分类的问题,简单地回答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说,我们把已作这种分类的个体行为的不同类别作为要素,勇用这些要素来建立假想的模型,从而努力重现我们已知的周围世界中的社会关系模式。但这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即,这种方法是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正确方法。人们不禁要问,在这些社会结构中,难道最终也没有我们应该观察和衡量的确定的并可触知的社会事实——就像我们观察和衡量物质事实一样?我们难道不应在此至少是通过观察和体验,而不是通过用在我们自己的思想中发现的要素“建立模型”,来得出我们所有的知识吗?
更多内容...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