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司治理的五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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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治理的五大基础
第五章 公司治理的五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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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英、美、欧洲等国的情况不同,它没有政府的监管。但日本人却有着一种不同的信托责任,那就是日本人对工作认真的态度。每一位日本人都想在本位内把自己的责任尽到最好。但是公司经理人对小股民是什么态度呢?根据亚洲开发银行总裁Yoshitomi先生的调查来看,日本经理人最重视的还是劳工的利益。因此,日本的企业结构更类似于欧洲大陆国家。由于经理人重视劳工利益,所以必然会轻视股民的利益。这也就是日本的代理人成本很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如果说控股银行和经理人联手剥削日本的股民,那是不太可能的。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份研究报告能够提供这种剥削股民的证据。
但是各位读者请注意,正是因为延续了的《反托拉斯法》以及在这个阶段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冲击,才使美国政府深切地领会到了一个道理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必定要以民为本,更具体地说就是必须以藏富于民来化解劳资冲突。而藏富于民的结果便造就了今天的美国。
Anti是“反”的意思,那么什么叫Trust呢?就是信托基金。《反托拉斯法》到最后就是反信托基金。大家会不会觉得很奇怪?当你仔细回顾历史之后,你会发现历史是多么得有趣——因为美国大家族实际上是很多信托基金的持有者。因此,Anti Trust,《反托拉斯法》实际上是反信托基金法,也就是反大家族法。反大家族所代表的不仅仅是既得利益者的问题,而且还包括一个资本家的理念。所以欧美各国不但在法律层面上,例如普通法寻求一个马克思所追求的公平,同时拟定法律,化解资本家及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化解是从资本家开始的,而不是从劳动者开始的,这个思想太重要了。因为从1844年开始到1677年间,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提出作为既得利益者的资本家会利用一些伪观念来毒化劳动者,例如推广基督教精神,要求劳工接受上帝的带领,接受上帝所给予的一切,包括接受这个社会的不公平等等。所以,马克思提出,社会要进步就要打破妨碍社会进步的思想,包括基督教思想,而这也是马克思唯物主义观念的由来。为了避免马克思主义带来的冲击,因此,劳资冲突要从资本家开始化解,而不再从劳动者开始化解,这一切都是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冲击才有如此重大的思维转变的。
信托责任在英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就连今天的英国股票市场也几乎是以信托责任作为监管的主体。
欧洲大陆国家由于重视社会主义,因此经济政策的实行很多时候必须考虑到劳工的福利问题。而对于经理人而言,他们所需要的可能是:扩大公司规模;减少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风险以免自己受到波及;先使用股本金同时尽量不要进行风险大的公司重组。这些思维肯定和股东利益有冲突。但是劳工所追求的却类同于经理人所追求的,例如,他们也不希望公司面临的风险较高,因为高风险可能会影响到他们工作的稳定性;他们也希望公司扩张规模而不是减小规模,因为如此一来他们就可以得到更多升迁以及涨薪的机会。而对于股民而言,他们肯定不喜欢付高工资,但发工资的最终权力仍在经理人手上,而且经理人绝不会如同股东一样厌恶给劳工加薪。同时欧洲大陆国家的政府是民选的政府,因此对于劳工手中的选票就格外重视。因此,各国政府在考虑经济政策时,不论是保守党或是劳工党都必须以劳工的利益为主(但两党对劳工重视的程度不同而已),而不是以资本家的利益为主。在劳工与政府的双重压力下,经理人慢慢地走向劳工一边,而渐渐偏离股东的利益。这导致的结果就是代理成本(Agency Cost)大幅增加。而且欧洲国家为了保持劳工阶层的稳定,他们对于激励合同(包括公司兼并等等)、透明的会计系统的兴趣不大,甚至会立法禁止。如此,更扩大了经理人与股东的距离,进而提高了代理成本。
可是,其后的资本主义就在《资本论》的冲击下逐渐社会主义化,公平的概念慢慢生根了。以英国为例,英皇亨利二世创立的皇家法院编辑了过去的判例,形成了今天普通法系(也叫海洋法系,或者英美法系)的基础。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冲击,英国大法院开始研究《平等法》(中文翻译成《衡平法》)。《普通法》和《平等法》两个法案于1873年和1875年在英国司法法案中合并,成为今天的“普通法”。《普通法》所追求的,是把一个社会的平等观念,加入到法案里面。
可是判案就不行了,普通法系中的判案是不能让你有偏见的,所以对方律师会问陪审团团员:“你们最近有没有看报纸了解案情啊?”你只要说看了报纸了解过案情,你可能就会被淘汰,因为你不客观因而不够当陪审团团员的资格。如果是博士呢?也可能要被淘汰。陪审团就要找那些不看报,也不看书,每天浑浑噩噩,打打麻将的人。各位读者知道为什么吗?这就是普通法系的伟大创建,因为像这样一个成天打麻将的人,他脑袋里所想的,他的价值判断标准,是从小到大这个社会哺育给他的,包括电视、收音机、邻居、朋友、老师、同学所灌输给他的想法。他这个简单的想法,是整个社会价值判断的浓缩,因此他会判案。各位知道吗?只有在普通法系的国家,才能有好的股票市场,如果不在普通法法制之下,就没有一个好的股票市场。欧洲大陆是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股票市场是好的。比如说“银广厦”事件,这样一个明显的造假的案子,在我们中国法院很难判刑,因为犯罪通常都是走在法规之前的,而我们中国又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必须依法判案,没有法规在前,就判不了案,这就是大陆法系的缺点。可是,普通法系就不一样,陪审团不需要懂法律,也不需要看法规。他们会这么想,如果我的儿子成绩单造假的话,我就会捶死他。如果我的儿子成绩单不能造假,那上市公司的成绩单为什么能造假呢?那么它就有罪。他根本就不需要法学知识,也不需要学习。他只要凭他的一个简单、普通的理念,就能够判别出你是否有罪。这样一种定罪方法,把全社会老百姓所认知的价值标准,当成一个社会的公平标准。这种创建是非常伟大的。什么是这个社会的公平呢?那就是老百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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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公平的,那才是公平。而这种公平,取决于全社会所有百姓的一种对公平的认知。陪审团所代表的就是一般老百姓的价值标准,这就是公平。各位请注意,这是在马克思完成他的《资本论》八年之后才形成的平等观念。
此外,美国的普通法制度更赋予小股民集体诉讼的权利,只要一人胜诉,利益即归于全体股民。同时控辩双方必须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而且律师也乐意接受胜诉才收钱的案件。但最重要的一点是证交法中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而不是原告。因此,公司任何损害小股东的行为都会招致一连串的诉讼行动。陪审团经过审理后,会根据普通法系的公平原则及双方法律依据作出裁决。被告的公司即便提出无罪的证据,也会遭受时间、精力及昂贵的法律费用等损失,也可能受到民众长期的羞辱。因此,决策人必须衡量公司的每项行动,确保不会与公众发生对抗。美国法律体系有效地把监管的权力分散至每一个股民的身上,并把社会的公平标准付诸公司的行动上。但在加拿大,集体诉讼就不被允许了,而且也不准律师胜诉才收钱。其他具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的国家在这方面也基本上没有与美国的集体诉讼和举证责任倒置相似的制度。
为了证明我的观点,我将世界银行所发布的三个指标——审判系统的有效性、法治化和政府腐败标注在图1的纵轴上,另外我将东亚最大的15个家族控制市值的比例标注在横轴上。读者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如果审判系统越无效,越缺乏法治化,政府越腐败,那么家族控股比例就越高。
而这两个区域(美国与欧洲大陆)代理成本的高低塑造了股权分散以及股权集中的温床。在代理人成本较高的欧洲大陆,每单位资产市值必然较低,因此大大打消了私营企业上市的念头,这也是为什么欧洲大陆各国的股票市场不如英、美发达的原因之一。但就算上了市,也必须有一个大股东能随时监督经理人,否则由于经理人与劳工或政府的思路太接近,而无益于股东的利益。
但美国的极端个人主义,再加上反对政府与商业挂钩的思潮在股票市场上就表现为剥削股民和一团混乱,而无政府的监管。因此,1933年以前的美国股票市场如同今天的亚洲股票市场一样。1929~1932年间,美国纽约证交所的市值由890亿美元降至150亿美元左右。在这期间投资者的信心完全崩溃,许多股票甚至完全没有进行交易。根据史料记载,当时美国股票市场的崩溃不是因为基本层面出了问题,而是投机因素使然。当时全美55%的个人储蓄均用在了‘炒股上。而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利用融资(Margin)方式炒股。但政府对于融资额度却没有限制。虽然当时最大的放款者是证券公司但其大部分融资却也来自于银行借款(这是否与亚洲极为类似)。当1929年股票市场大崩盘来临时,这就造成了连锁反应:银行逼迫证券公司还钱,证券公司强卖客户股票,从而造成股票市场进一步下跌,银行进一步逼迫证券公司还钱……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
按照Roe(2000)的说法,英、美两国与欧洲大陆国家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开始对“信托责任”的概念产生了分歧。美国更注重的是个人主义的发挥,也就是个人主义的民主制度;而欧洲国家则逐渐进入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这两个主义对于公司形态而言有着很大的冲击作用。

基础二:信托责任

但到了1929以后,美国股票市场就有如前些时候的中国股票市场一样,变成了一潭死水,因为小股民不再愚昧了,他们再也不愿意将钱投到股票市场中去。于是,美国政府在时任罗斯福总统的强势领导下,为了提升股票市场,走了一步当时全美国都反对的险棋——加强政府监管以维持股票市场的发展。当时,正值美国经济大恐慌时期,罗斯福的智囊团正在拟定《国家复苏法案》(National Recovery Act)。而以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为主的智囊团也要求总统制定严格的证券交易法,其理念就是将政府力量引入股票市场监管。这与传袭自英国普通法的思维是格格不入的,因为普通法的思维就是要求政府不干涉经济的运作。罗斯福总统虽然不能完全明白监管与股票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但第六感告诉他,“这将是美国未来百年强盛的基础。”于是,他毅然接受了政府加强监管的理念。
各位读者还要注意一件事情,美国跟英国是不一样的国家。美国移民都是愿意跟过去的文化、民族、亲戚、朋友一刀切断关系的极端个人主义人群。这样的个人主义带给美国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些人一旦成为资本家之后,带给美国社会的就是动荡与不安。
这位肯尼迪先生就是美国总统肯尼迪的父亲。当时发展至此,我们只能为美国的证监制度捏一把汗——美国政府不得不向利益团体低头。但大家是否记得,美国国歌中有句歌词叫“天佑美国”。因为除了天佑美国之外,我实在找不到其他原因可以解释其后戏剧性的发展经过——美国证券界人士做梦也没想到,肯尼迪竟然在日后善用自己以往的违规经验,变成证券界违规者的大杀手。而他甚至聘任兰德斯与道格拉斯做他的副手。此后,道格拉斯是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二任主席,兰德斯是第三任主席。

基础一:普通法的公平概念被引入

美国政府为了保证这种藏富于民政策的实施,为了保证资本家和劳工之间的关系不再紧张,以宪法而非一般联邦法的形式赋予证监会执法的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了保护中小股民,为了保护股票市场,它可以发传票,它可以调查任何人和任何事物,其执法权力是无限的。任何人对其挑战,基本上都将被联邦法院所拒绝。各位知道这是为什么吗?郞是因为美国的股票市场肩负着一个社会主义的功用——财富的重新分配。美国的宪法,即美国的根本大法赋予了美国证监会严刑峻法的执法功能。你们看看!多么宏伟的计划,这也就是为何美国公民愿意将自己一生的积蓄都放在美国的股票市场中的原因。因为他们知道,只有通过美国的股票市场才能让他们的财富不,九_九_藏_书_网断地增长,才能使他们老有所终、老有所养。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美国的上市公司全部都是大众持股的公司,假设它的经理人都是有信托责任的经理人,每一个人当了公司的经理人之后,他努力为自己的中小股民贡献自己的一生,他拿自己应得的优厚薪水和退休金,而美国的股民通过他所赚的1美元,放大30倍而得到了美国经济增长的丰硕果实,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藏富于民。
当时,《证券交易法》分为《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交易法》(Exchange Act)。《证券法》授权联邦交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监管一级市场的市场规则与信息披露,《交易法》则罗列美国国会对美国股票市场前述的调查结果。
除了普通法的平等观念之外,信托责任在英国的历史上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信托责任”正确的来源已不可考,跟据Young(2002)的研究,其起源应该是在1533年时,240个伦敦的商人每人各出25英镑购买了一个由三只船组成的船队的股权。而这个船队计划由英国东北方出发去寻找中国。当时的16世纪是个很有趣的世纪,大家都对中国产生了极大的兴趣,马可波罗向东边出发找中国,结果他找到了。哥伦布向西边航行,找中国,而他却找到了美国。这批伦敦商人却计划向北边出发找中国,读者猜一猜,他们找到了什么?
以德国为例,德国公司董事会有两个层次,其中一个是顾问董事会(Supervisory Board),按规定其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一半是劳工代表。股东为了避免劳工代表找麻烦,因此召开董事会的时候非常形式化,事先也不派发议程,会计账目不清楚,而且一年只召开两次会议。如果公司账目太清楚地显示高利润的话,可能就会发生劳工要求扩大生产规模以及加薪等等烦人的事情。但私下里大股东就可以和经理人经常沟通,纠正其政策思路,否则无益于股东的利益。试想一下,如果所有的股东都是小股民的话,那么谁来监督经理人呢?这种环境必然会慢慢孕育出股权集中的企业。
欧美各国的股东有着信托责任,因此二股东常常会反对大股东,因而保护了小股民。但在亚洲各国,大股东、二胶东会联合起来坑害小股民[参见Faccio、Lang,Leslie(2001)]。这种家族企业上市以后,它们所在乎的仍然是自己家族的利益,因此各家族会联合起来图利,剥削小股民。这也正是亚洲家族企业上市的重要目的。
该船的船长与当地的“恐怖大王埃文”签了一个条约,从而成立了第一家股份制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名为“莫斯科威公司”(Muscovy Company)。该公司对股东的信托责任进行了具体化,而且更多的股东可以购买莫斯科威公司的股权,他们还可以投票指定该地区的总督与副监督以及莫斯科威公司的经理人。在这个管理权与所有权不得不分离的情况下,当时所谓的股东并没有什么保护措施,而仅仅倚赖经理的“信托责任”维系公司的发展。而且该公司的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可以私下交易股权而不至于干扰该公司的运作。
马克思主义清楚地指出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要发展必定要剥削剩余劳动价值,所以《资本论》的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是对立的。我再请各位回忆一下美国1890年的《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法》的英文是Anti Trust。
我给各位举个例子,微软的比尔?盖茨,在几年前提出把所有的财富捐出来成立比尔?盖茨基金会。因为他认为他今天的成就除了个人的能力以外,整个社会的哺育具有更大的贡献,所以他取之于社会,就要还之于社会。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现象,这是从《反托拉斯法》一直延续而来的一种新形式资本主义维持公平的精神。我们很意外地发现,美国政府的矛头针对的竟然是大家族。但是它绝对不是采用所谓武斗的方式来解决,而是希望大家族颐养千年,退出美国的经济舞台。
美国每一个老百姓通过保险金和退休金等形式,将一生的财富都放在股票市场里。由于美国人口不断膨胀,所以美国股票市场资金的投入是不断地增加,股价从长期来看是上升的。我们国内有很多荒谬的语言,说“股票市场是有风险的”,我告诉各位,那是错误的,股票市场只有短期风险,不应该有长期风险。因为股票市场所反映的就是这个国家的经济实力,这才叫股票市场。各位想想看,当大家族陆续退出股票市场之后,如果美国的上市公司都陆陆续续地上市,成为大众持股公司,那么这象征着什么意义?这就是象征着一个社会主义的实现!你们觉得好笑吗?因为你们不理解股票市场的本意。美国的大公司都上市了,它们会真实地披露信息,做得不好的退市,做得好的就会继续留在股票市场,继续为股东创造财富。它的特点就是在美国的严刑峻法下不得不有的信托责任。股民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得到回报。如何得到回报呢?一家上市公司如果赚了1美元,那就可以通过市盈率来放大财富。美国的市盈率一般是30倍,就是说,任何一家的上市公司如果得到了一块钱的利润,那么股民就可以得到30美元的回报。换句话讲,美国的经济得到了一块钱赢利,那么就有30美元回报给全美国的老百姓!因此,美国的股票市场1930~1980年的50年间,它的年回报是8.3%,加上银行利率,也就意味着如果某一年银行的利率是3%的话,那么那一年的回报率就是11.3%。而1940~1990年的50年间,美国的股票市场以每年7.6%的回报率在增长,再加上银行利率,那么只要美国的每一个公民把自己的退休金、保险金放到美国的股票市场中,那么35年退休之后,就可以老有所终、老有所养。所以恐怖分子不可能摧毁美国,而股票市场的崩渍才是对美国的重大打击。美国的股票市场承担着美国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伟大功能。
由于《证券法》主要为,级市场信息披露,不太涉及政府干涉,所以很快国会就通过了该法。但《交易法》不同,由于该法罗列了股票市场的众多问题,因此99lib•net政府强力介入是不可避免的。当时,证券界担忧政府的干涉会造成股票市场萎缩(中国股票市场对我提出的加强监管的呼吁似乎也有类似反应),因此他们提出了自己的方案。为使《交易法》顺利通过,美国政府当时做了不少的让步,最大的让步是成立了美国证监会。为什么呢?因为证券界不希望联邦交易委员会介入,尤其不希望时任联邦交易委员会主席同时高呼管制的杰姆斯?M?兰德斯(James M Landers)介入,因此他们同意成立一个政府的代理机构,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取名很可能是从《证券法》、《交易法》和联邦交易委员会各取一字而成,也就是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SEC)。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仅负责股票市场监管。在证券界的压力下,美国政府又让了步,允许证券界的大庄家出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第一任主席,那个人就是肯尼迪。
美国的制度却不太一样了。美国移民政策造成民众具有流动性、多样性及推崇个人主义的精神特质,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公司股东、经理人与劳工之间仅存在着合同的关系,缺少忠诚关系。而管理人员的表现也受到市场的客观评价。如果公司不追求利润极大化而导致经营不善、市值大跌,则有可能被其他公司恶意收购,经理人会遭到解聘,由更有能力的人接替其职位,以便使得公司的价值上升[参见Jensen、Ruback(1983),Palepu(1985),Morck、Shleifer、Vishny(1988,1989),Martin McConnell(1991)]。就英、美两国而言,这种收购行为有效地加强了公司治理,从而保护了小股民[参见Manne(1965)、Jensen(1988)、Scharfstein(1988)]。,但这种恶意收购在政治上还是很难过关的,因为大家都担心经理人被解聘,公司关闭并被分解卖掉。因此,美国很多州都逐渐施行立法禁止恶意收购。到了20世纪90年代,这种恶意收购的年代一去不复返了[Jensen(1993)]。
我再以美国股票市场为例,解释如何通过股票市场的财富再分配功能达到藏富于民以化解劳资冲突的效果。美国和加拿大都是具有相同的普通法系的国家,但是加拿大的上市公司当中有89%以上都是家族控股。美国呢?它大部分的公司竟然是大众持股而不是家族控股。全世界除了美国和英国的公司之外,大多数公司都是家族控股的。为什么美国是大众持股?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化的结果。当时是一个极其巨大的工程,1890~1934年的40多年时间可以说是整个美国社会实现法治化的时代。整个工程之浩大,目的之明确以及效果之震撼,足以让每一个人为之动容。
美国的“信托责任”遗传自英国并对其是极为重视。例如美国法庭对经理人的利益输送定义包括挪用公款、转移资产、对自己发行股票等等行为是严厉禁止的[Bebchuk(1985)Brudney,Chirelstein(1978)却认为还不够严厉]。但对于经理人的高工资、高激励期权基本上是不涉管的。和英国一样,美国的信托责任是保护小股民的重要支柱。但美国的发展却又标示了其不同于英国——更进一步地引入政府的干涉,因此美国对信托责任的要求就更加严厉了,可以说是严刑峻法下的信托责任是不容挑战的。上市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不敢不承担信托责任。如果这个职业经理人披露假消息,美国政府一定会以社会大众(或中小股民)利益为前提和职业经理人打官司,打到其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为止。我说的这句话根本不是开玩笑,你看一看安然(Enron)事件就理解了,最后安然倒闭了,五大会计师行的安达信也倒闭了,合伙人自杀了。
由于这三只船一出海即脱离了船主(股东)的控制,因此在当时不得不提出一个所谓的对股东的“信托责任”,因为船一开出去之后,股东就立刻对其失去了控制,除非这个船长自己有信托责任,否则他把船开跑了,股东简直可以说是毫无办法。这个船队在股东忐忑不安的心情下出航了,其中两只船在挪威外海沉没,最后一只船一直航行到了北极,再也走不下去了,因此不得不停在一个冰天雪地的大陆上。这些船员滑雪滑行了据说200万米才碰到了一群人,这群人的领袖叫做“恐怖大王埃文”(Ivan the Horrible)。他们互相交换物品,船员用羽毛笔、小首饰、书桌文具等等和埃文部落换貂皮等货品。有趣的是双方都认为占了对方一个大便宜。当时,这只船的船名叫“莫斯科威”(Muscovy),因此,他们就给这个地方取名为莫斯科(Muscow)。我可以回答读者的问题了,这些向北边航行找中国的人没有找到中国,却找到了今天的俄国,历史真是有趣。
1932年,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两位教授合写了一本关于美国股权结构的书。他们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观点,就是当时美国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大众持股型公司,但是大众持股型公司基本上都是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所谓的所有权即是指股权很小的股民,管理权即是指(几乎)无股权的职业经理人。他们指出,经理人有图利自己而不替股东谋取利益的嫌疑,因此他们发现,真正的矛盾来源于股东和职业经理人。这本书把资本家和劳工之间的紧张关系转换为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他们把矛盾进行了转移。而他们的这种做法受到了美国政府的支持,但是却引起了我的怀疑。
美国监管法的完善过程恐怕是全球独一无二的。美国监管法规是极为刚性的条款,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利用美国宪法所赋予的无限制调查权力来保护中小股民,他们的调査权力(可以开传票)在美国境内是无远弗届的,他们可以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人,而当事人不得拒绝,且当事人对其调查的挑战原则上均被联邦法院否决。虽然普通法系制度要求政府退出经济舞台,但美国这段特殊的历史却造就了美国独一无二的普通法制度与政府监管的制度合力保护小股民。
大家族在美国政府采取的九-九-藏-书-网这些措施之下,以高市盈率抛售股票相继(而富裕地)退出了上市公司的,经营,美国的上市公司由此变成了大众持股的公司。美国政府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严刑峻法地监管,确保职业经理人有信托责任,确保他所披露的信息都是真的,如果有假,则严惩不贷。这就是为什么世通(Worldcom)会因为一个小事件而受到严惩的原因。世通犯的罪就是更改了一些会计科目,把原先是费用的科目改成了投资,通过折旧来提列费用。这种事情,在我们国内来讲是小事一桩,没人会在乎。在美国则是不被允许的,因为你已经触犯了一个最重要的原则——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就这个小事件,负责人被逮捕。当时美国电视新闻每天晚上都会重复播放一个镜头:司法人员把世通负责人的手在背后用手铐铐住,连续几个礼拜“游街示众”。美国政府要让所有的美国人,包括从婴儿到老头,都清清楚楚地看到,这就是违反信托责任的下场&让每一个美国小孩子都知道,你将来长大以后,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对股东有信托责任,如果你做不到,那么游街示众就是你的下场,这个意义太重大了!就是因为美国政府这种“以民为本”的策略,使得美国的股民,甚或社会大众对美国联邦政府有着极强的信心。他们知道,万一他们的权益受到了挑战,美国政府会当仁不让地站出来,用严刑峻法,保护弱势团体,保护中小股民,保护全国老百姓,因为以民为本的制度是不容挑战的,你只要做不到了这一点,马克思的预言就一定会成为现实。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伟大之处。
那么亚洲国家的股权为何也是那么的集中呢?欧美各国发展现代化企业的时候,亚洲各国基本上还是蛮荒一片,制度落后,政府腐败,盗匪横行,贪官污吏遍地,民不聊生。我想用这些字句描述亚洲各国二战前后的情形应该是比较切合实际的。在这种落后的制度下,最有效率的企业一定是股权集中的家族企业。家族可以通过家族网络共同经营,贿赂官员,保护企业以及组成联盟抵御外侮。因此,亚洲各国自然地形成了家族企业。而且由于家族共同经营的传统必然形成相互观照的局面,这种心态与欧美各国的“信托责任”心态是截然不同的。
美国除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平等精神之外,后续的法律依然受到马克思学说的冲击,而逐渐引入了政府严刑峻法以保证公平推行的观念。
“信托责任”慢慢地影响到了欧陆各国。欧洲经合组织各成员国的法院基本接受了“信托责任”的概念,但如何执行与处惩就因国而异了。一般来说,英国的信托责任概念目前以保护小股民为主。而其他欧陆各国虽然接受了信托责任的概念,却走入了一个完全不同于英国的治理结构。
什么叫做社会的平等观念?举个例子,在英、美两国的法院,真正形成判案决断的不是法官,而是陪审团。这个思维我们很难理解,因为我们中国所遵从的是“精英主义”的理念。所谓“精英主义”就是你在年轻的时候,爸爸妈妈天天督促你读书,告诫你不好好读书怎么考得上清华呢。你这次考了个97分,还不好,还要好好努力,下次一定要考满分。把书念好了,将来才能成为社会的精英。我们这一群人,包括我在内,都是“精英主义”下的可怜虫。我小的时候,父母就逼我念书,我的智商又不是很高,念得非常辛苦。我当时就想,等我将来当爸爸以后,绝对不逼我的孩子念书。结果我当了爸爸以后,不但逼我的儿子念书,还要逼他学小提琴、学钢琴。这就是“精英主义”在作祟。在“精英主义”制度下,我们很难理解,也无法体会普通法的平等理念。
但美国的情况就不同了,美国企业代理成本低,而且美国施行严刑峻法以保护股民的利益,并对家族企业大加挞伐以减少垄断,希望建立一个自由竞争的经营环境。例如美国司法部利用《反托拉斯法》控告微软,因为微软垄断性太强,影响了自由竞争。这种思维在欧洲大陆或是亚洲是不可能被理解的。举例而言,在20世纪,美国很多大家族隐名埋姓纷纷成立信托基金(Trust)以遥控企业。各位读者如果记得我们前面谈的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英文是什么(Anti Trust Law),那么也就会明白什么是反家族垄断。在此种压力下,私营企业家族希望上市套现,而且由于代理成本很低,每单位资产市值必然较高,这更增加了企业上市的诱因。此外,由于代理成本很低,小股民也愿意进场,因为他们本身不需要监督经理人,外在环境会纠正经理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因此形成了股权分散的温床。La Porta et al.(1998)对于普通法推崇备至的原因即在于其能保护小股民并能建立起一个繁荣的股票市场。

基础三:严刑峻法以保障公平

但是,这些船员并没有逃之夭夭,反而回到了伦敦,把貂皮等贵重物品卖掉后,让他们的股东大赚了一笔钱。下一次如果这个船长再出航的话,就会有更多的股东愿意投资在他的身上,就是因为他有信托责任。
美国国会在1933年时针对此事举行了听证会。听证报告指出,20世纪20年代(1929年崩盘以前)股票市场之所以那么兴旺,主因是证券公司的炒作。证券公司发售股票时,自己先行大量买入,造成股价攀升,而不知情的投资人随后跟进(也就是中国股票市场所谓的“与庄共舞”)造成股价进一步上升。证券公司与庄家随后就将股票卖给散户而大赚一笔。

基础五:社会主义式的民主制度

那么,伯利和米恩斯当时写这本书是什么目的呢?无可讳言,这本书为美国政府未来引领美国上市公司走向大众持股提供了方向性的指示。但是更重要的是,美国政府为了缓和马克思主义带来的冲击,除了通过反托拉斯法和财富再分配来缓解和消除劳资纠纷之外,更是提出了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图转移劳资纠纷对美国社会的冲击,而使得大众以及学术界将注意力集中到了公司的层面。通过一系列的“公司治理”措施,最终也把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化解掉。这使得紧张变成了祥和,成本变成财富。这个转移很重要,这是“公司治理”这一伟大课题的开始。我们可以这么说,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探讨如何99lib•net监督职业经理人以图利小股东。我本人在公司治理的文献中也起了较重要的作用,我将我的论文以我的英文名字Larry H.P. Lang适当地嵌入文献当中,读者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在其中的贡献。
如何创建一个财富再分配的股票市场呢?首先,美国政府放弃了1720年的策略(当时英国、法国等国政府对股票市场束手无策,只有采取关闭股份制公司和银行的措施),而采取了彻底化解资本家与劳动者矛盾的措施,避开马克思主义预言的伟大国策。美国政府除了通过《反托拉斯法》限制大家族之外,其采取的更进一步的措施是要让社会大众变得更加富足以化解矛盾。怎么样才能让社会大众变得更加富足呢?那就是从1932年开始推行办一系列严厉的监管法律,即用严刑峻法来发挥股票市场的财富再分配功能。当时,美国政府提出了股票市场的正确思维,所谓股票市场就是全社会集资,把资金交给最有能力的职业经理人经营。社会大众怎样知道他最有能力呢?职业经理人就必须披露正确的信息,这个时候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非常重要了。政府必须确保职业经理人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而且必须确保这个人有一种责任感,即信托责任。就是说你一旦成为职业经理人,你就有责任要把工作做好,你就要替股东创造财富。
而且由于个人主义的极端漫延,美国劳工对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思维也较易接受。由于经理人与股东追求利润极大化的思维类同,因此代理成本大幅减少。
我们前面分析不同的国家谈论公司治理的五个基础为:第一个基础是普通法的公平概念被引入;第二个基础是信托责任;第三个基础是严刑峻法以保障公平;第四个基础是严刑峻法保证信托责任的推行;第五个基础是社会主义式的民主制度。当然中国的国情和它们有所不同,我们必须有所取舍。我认为第一个和第二个基础是英国特殊历史所形成的普通法的公平概念和历史传承的信托责任,中国没有这种历史,因此它们不适用于中国。我认为第三个、第四个和第五个基础比较适合中国的国情。也就是筹建一个社会主义式的民主制度,通过政府的干涉以严刑峻法的理念推动公平和信托责任的确立。
我想问读者一句话,假设今天你要去法院打官司,有人告诉你,这个法官是哈佛大学的博士,你马上就放心了。如果別人告诉你,这个法官是个老百姓,你一定担心死了:“完了,完了,这官司别打了。”我们都是这么想的,因为我们都是“精英主义”所培养的人群。但是英国司法法案所强调的就是“非精英主义”。整个社会的公平标准,不是由社会精英所决定的,而是由普通老百姓所决定的。也就是说由社会大众组成陪审团。比如说像我这种有沃顿商学院博士学位的教授,都有可能被认为是神经病,简称偏执狂,而被排除在陪审团之外。因为我这种人特别自以为是,所以是不能在普通法系里面担任判案人员的。各位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我一向有个先入为主的观念,念博士就是这个目的,让你知道如何坚持自己的偏见叫博士。

图1 拥有权的集中度和制度性变数
但是,其后又有两篇论文对伯利和米恩斯的数据提出了质疑,Rochester(1936年)和Lundberg(1946年、1968年)指出一群非常少数的大家族通过他们本身的持股和他们所控制的银行间接持股控制了美国的工业体系(请参见1946版本的Lundberg)。Lundberg分析了与伯利和米恩斯所引用的200家相同公司的资料,他指出很多公司的管理层甚至董事会成员都是由背后的大家族指派的。
最后,我想谈一下日本。日本是一个很奇怪的国家,它的各项制度与其他国家的都大不相同。他们的自民党政府名义上是保守政府,但骨子里却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政府。最好的例子就是他们为了保护农民,而不遗余力地禁止美国农产品的进口。而且日本的终身雇用制度也是社会主义的极致表现。但根据以往研究结果来看,日本的股权结构反而更倾向于分散持股的类型。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日本商社均由大银行控股,虽然每家银行对商社公司的控股不超过5%,但却是数家银行共同控股商社公司。因此,银行控股总和是相当高的,以富士银行为例,可以看到富士集团内部仍有相当多其他银行控股该商社的公司。
当时有充分的证据显示,上市公司的造假情况非常严重(类似于中国的“银广厦”事件),而且公司内部人士也大量参与内幕交易,并掠夺小股民,但由于法制不徤全,上市公司根本不注意信息披露,甚至不出年报。此外,当时尚未建立股东大会代理制度,这更让上市公司为所欲为,对于以上描述的状况,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考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二章,其中详列了当时国会的调查结果。
因为我在2005年重新研究伯利和米恩斯当时所用的数据[Gadhoiim、Lang,Young(2005)]时,我发现他们的数据中没有多少家他们所谓的大众持股公司,他们书中有200个样本公司,但是证据确凿的大众持股公司只有44个。而且200家公司中有106家是工业公司,而这106家工业公司当中竟然只有4家是大众持股公司。也就是说美国现在这么普遍的大众持股公司的现象,在当时并没有出现。

基础四:法治化保证信托责任的推行

为了有效和客观地评价一家公司,透明的会计体系可以减少客观评价的成本。而且由于小股民享有集体诉讼的权利,因此更强化了经理人的“信托责任”。同时,美国政府对于信托责任的要求也远高于欧洲各国政府对企业的要求。举例而言,美国政府为了强化信托责任,在“安然”事件和“世通”事件发生之后,就要求公司经理人就企业的账目真实性进行宣誓,这就是信托责任的具体体现。但在亚洲各国,我们很难理解这种宣誓有何具体意义。因为我们亚洲人总认为美国企业可以一面宣誓一面造假。

伯利和米恩斯:开创公司治理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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