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 旧邦新命,1067~1069
14、司法分歧起阿云
目录
前言
第一部 父子君臣,1063~1067
第一部 父子君臣,1063~1067
第二部 旧邦新命,1067~1069
第二部 旧邦新命,1067~1069
14、司法分歧起阿云
第三部 风云初变,1069~1071
第三部 风云初变,1069~1071
第四部 长安不见使人愁,1071~1085
第四部 长安不见使人愁,1071~1085
第五部 黄叶在烈风中,1085~1086
第五部 黄叶在烈风中,1085~1086
第五部 黄叶在烈风中,1085~1086
上一页下一页
司马光做过专管司法刑狱的开封府推官,对于法律,他是下过硬功夫的。他清楚地知道,《宋刑统》中的这条自首减刑规定中,绝不是什么罪都能够随随便便套用的。“由于其他犯罪导致人身损害的,如果自首,可以对其他犯罪免于惩罚。”这里边的“其他犯罪”指的是什么?必须是不以人身损害为目的的犯罪,比如劫囚、偷东西。为什么这类“其他犯罪”自首可免?因为这类犯罪的刑罚远比人身损害罪要轻。而谋杀是什么性质的犯罪?谋杀就是要杀人,杀人就是谋杀的目的。谋杀在所有人身损害罪中是量刑最重的。凭什么减免呢?!这些原则,以许遵的道行,他怎么可能不知道?!却偏偏要做这样的文字游戏,为阿云脱罪!而他只是在为阿云脱罪吗?皇帝都开恩免阿云一死了,许遵还不依不饶,死活要逼迫司法界接受他的解释。许遵走得太远了。
皇帝偏听独重王安石。阿云案,王安石的主张如此牵强,可是神宗竟然站在了王安石这边。对于皇帝的欲望,王安石采取了迎合而非节制的态度。这让司马光感到不安。熙宁二年(1069)二月初三,王安石被任命为副宰相。神宗提出这一任命,是顶着压力匆忙做出的,他在与王安石的谈话中说:“朕也想从从容容地拜你为相,可是近日舆论颇有意欲制造事端打击你的,所以我反而更急着要你就职。”那些意欲制造事端打击王安石的人究竟是谁?
可是,这种传统能够延续下去吗?司马光心怀隐忧。皇帝对王安石的“偏听独任”,已经成为开封一道独特的政治风景。单独谈话是常有的事情,一谈就是一两个时辰,宰相们怕皇帝有什么最新指示,竟然就在外面候着,有一次竟然饿着肚子候到了下午三点。要知道,宰相曾公亮跟包拯同岁,年近七十,是接近退休的人了!宰相府上报的常规人事任命案,本来皇帝签个字就可以下发,可是神宗竟然压了好几天才拿出来,说:“我问过王安石了,他说行,就这么办,立即下发吧。”宰相府的工作竟然要听翰林学士的指示,这叫什么规矩?!副宰相唐介(1010~1069)是个直肠子,压不住火,当着神宗的面放了一炮:“我近来常常听说陛下遇到事情就问王安石,他说行就照办,他说不行就不行,这样一来,还要宰相大臣有什么用?倘若陛下觉得我们没这个能力,就应当先罢免了我们几个。让这样的话流传天下,恐怕不是陛下信任大臣的体统!”
许遵就把这个原则用在了阿云案上:因为阿云谋杀阿大,导致了阿大身受重伤,“谋划杀害阿大”是“其他犯罪”,而“阿大身受重伤”是“由于其他犯罪导致的人身损害”。现在阿云自首了,根据自首减刑原则,阿云的谋杀罪行可以免于追究,只追究致阿大重伤部分,按照人身损害罪量刑,所以是流放2500里。
这桩谋杀案发生在山东登州的一个小村庄,时间应当是治平四年(1067)夏天。案发当晚,村民韦阿大睡在了自家田头的窝棚里。阿新婚,正该是浓情蜜意的时候,为什么不在家里搂着漂亮媳妇睡觉,却要睡到田里来呢?http://www.99lib.net可能是天气太热,也可能是地里种着甜瓜一类可以直接换钱的经济作物,接近成熟需要看管,以防偷盗—这在北方农村很常见。总之,那天晚上,阿大睡在了田头,睡得很沉。到了后半夜,突然有人手持腰刀摸进窝棚,朝着阿大就是一通乱砍。阿大猝不及防,中了将近十刀,虽得不死,却被生生剁去一根手指,身受重伤,浑身血污,奄奄一息,幸好有起早下地干活的邻人发现,这才捡回命来,被人抬回家去。阿大的新婚妻子阿云来开了门,见阿大如此,脸上闪过一丝嫌恶,身体也不由自主地向后躲闪。阿云貌美,阿大猥琐,自从成亲,邻居们就没见阿云给过阿大好脸色。可是,人都到这般田地了,做妻子的竟然是这般做派,也实在是令人心寒。

杀夫案惹争论

那么,同样的案情,司马光与王安石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文,怎么会做出如此生死悬隔的判决?究竟谁对谁错?他们都不是法官,而是翰林学士—皇帝的文学侍从、高级秘书兼顾问,两名翰林学士为什么会卷入到一场司法争论中来?
许遵认为,阿云存在自首情节,因此可以获得减刑。这里有一点需要解释,阿云是被带到官府之后招供的,招供之前应当经过了简单的审讯。按照现行法律,在公安局审讯室里招供是不能算自首的,在宋朝却可以算,这叫作“案问欲举”。按照当时法律,阿云自首情节可以成立,这一点司马光也同意,但问题是,通常情况下,谋杀一类以危害人身为目的的恶性犯罪是不适用自首减刑条款的。那么,许遵、王安石是如何“为阿云辩护”的?
在当时,司马光还是情愿把他和王安石之间的所有分歧都作积极正面的解读,看作是君子之争,而君子只要在大方向上一致,通往目标的道路、做法可以不同,这就是孔子所说的“君子和而不同”。司马光与王安石,共同的大方向是什么?“辅世养民”,辅助皇帝涵养世道润泽万民!司马光说:“君子之道,出处语默,安可同也?然其志则皆欲立身行道,辅世养民,此其所以和也。”君子的道路(人生选择),是做官还是隐退,是大声疾呼还是沉默以对,怎么可能完全相同?但是,不管做官还是隐退,大声疾呼还是沉默以对,其目标都是为了践行心中的真理,辅助皇帝涵养世道润泽万民,这就是为什么他们能够和谐共处。“和而不同”的君子各自独立思考,做出各自认为正确的选择,他们济济一堂,发出不同的声音,互相讨论,最终让国家事务朝着更为正确的方向发展,这才是社稷之福。这是司马光从范仲淹那一代政治家那里学习继承而来的理念,他衷心希望这种传统能够在神宗皇帝的庙堂之上延续。
事情报到官府,县衙派出县尉前往勘察。县尉大人在现场和家里两处看过,街坊四邻一番打探,很快将怀疑对象锁定为年轻貌美的新媳妇阿云。阿云被带到县衙,衙役们凶神恶煞般围列四周,各种刑具一字排开,上面的陈年血迹清晰可见,令人不寒而栗。几句话旁敲侧击之后,阿云防线崩溃,主动承认自己就是凶手。阿云的杀人动机说来简单得让人想哭—她不愿意跟一个相貌丑陋、形容猥琐的男人共度此生。99lib•net
这样一分为二之后,阿云就能不死了。为什么?

君子和而不同

站在司马光身后的,是中央和登州的绝大多数司法官员,王安石这边似乎只有一个许遵—当然,真理是有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神宗会做出怎样的选择?王安石在神宗心中几乎是“神一般的存在”,而司马光的道德学问也是当世一流,两位翰林学士对阿云案的意见分歧如此之大,怎么办?神宗下令举行第四次复议,扩大讨论范围。第四次复议的结果是赞同王安石—许遵。于是,神宗最终决定按照王安石的意见终结阿云一案。熙宁元年(1068)七月三日,神宗颁布诏书,宣布谋杀已伤犯罪可以适用自首减刑原则。可怜又可恨的登州姑娘阿云保全了性命,宋朝对谋杀案的审判原则也出现了重要调整。王安石的意见上升为国家意志,谋杀未遂已伤自首减刑成为法律新规。司马光不愿意看到的事情终归还是发生了。
可是,登州知州许遵的判决结果却是将阿云流放2500里。这个判决结果一出来,立刻就掀起了轩然大波。登州相关司法官员几乎全员表示反对。登州百姓更是议论纷纷,说什么的都有。有那好色的,以己度人,认定许遵必是看上了阿云,要讨她作小,这才瞒天过海,免阿云的死罪。对于这种说法,官场中的消息灵通人士打从鼻子里哼出来,以示不屑:“这么说岂不辱没了许大人?人家可是有高尚追求的!”这许遵许大人究竟是要营私舞弊呢,还是根本就不懂法,无知妄断?都不是。许遵,六十一岁,进士出身,中过“明法”科,当过大理寺(最高法院)的详断官和审刑院(中央司法审核委员会)的详议官,“读律知法”,是一位既懂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律专家。他判阿云不死,自有一套振振有词的说法,只是无法服众。有人推测,许遵之所以要在这样一桩案情如此简单明白的谋杀案上大做文章,是“上头”有人承诺要提携他做“判大理寺”,所以许遵才“欲立奇以自鬻”,想要做出点突出成绩来展示自己。可是,谋杀亲夫者竟然可以逍遥法外,天理何在?许遵和反对派各执己见,无法统一意见,阿云案因此成疑。
一时之间,阿云案轰动了登州。按照宋朝国家法典《宋刑统》的规定,谋杀亲夫属“恶逆”,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无论致死、致伤,均应处以极刑—斩首。登州城里,已经有人捋着胡须感叹“好一个活色生香的小娘子,竟这般蛇蝎心肠,这番身首异处太可怜”,准备占地方看杀人了。99lib.net
许遵真是个聪明细心又熟悉法条的法官。他发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正是这个细节,把阿云谋杀阿大一案的犯罪性质从“谋杀亲夫”变成了“谋杀路人”。这个关键细节就是阿云与阿大成婚的时间点。这个时间点,正好在阿云为母服丧期间。按照《宋刑统》,居丧嫁娶,属于非法。许遵因此判定,阿云与阿大的婚姻关系无效,阿云非阿大之妻,阿云“谋杀亲夫”罪名不成立。
可是王安石、许遵却主张要免阿云一死。那么,他们是怎样做到的?
妻子谋杀丈夫,本来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按照当时法律,不管杀没杀死,都应当处斩刑—身首异处,横尸街头,这是死刑之中的极刑。死刑分两等,斩刑之下还有绞刑,是死刑之中比较轻的,因为可得全尸。死刑之下是流刑,远离家乡,在官府的监管之下服劳役,离家乡越远惩罚越重。从斩首到流放,是生与死的差别,这中间还隔着个绞刑。那么,许遵是怎样把阿云的刑罚从斩首减轻到流放的?
因为《宋刑统》里有一条关于人身损害罪的自首减刑原则:由于其他犯罪导致人身损害的,如果自首,可以对其他犯罪免于惩罚。比如说因为劫囚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劫囚的目的是把罪犯救出牢笼,如果犯罪得以顺利实施,是不需要损伤他人性命的,可是狱卒出面拦阻,犯罪嫌疑人“没办法”“不小心”砍断了狱卒一只胳膊,这就导致了人身损害。在这个犯罪过程当中,劫囚就是“其他犯罪”,而狱卒断了一只胳膊,就是“由于其他犯罪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假定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劫囚罪是可以免予追究的,只按照人身损害罪量刑。这就是那条自首减刑原则。
在对阿云案的全部案卷仔细审读、反复推敲之后,司马光不由地发出一声长叹:真不愧是断案老手啊,许遵对法律条文太熟悉了!他熟悉但是并不尊重—法律条文在许遵手里,简直就像是一块面团,要圆得圆,要扁得扁。

山东蝴蝶翅动

以法律之名

此处需要为司马光辩一大诬。在宋人所留下的文字记载中,在尊重史料的学者所作的论述中,我们再也没有发现有关阿云的任何消息。可是网上却有一种无耻贪婪、无知无畏的写手,为博取点击率,妄言司马光在执政之后重审此案,杀害了阿云。司马光何辜,于千载之下,受此奇耻大辱!我曾反复阅读史料和相关论著,并请教了宋代法制史专家戴建国先生,确认判断无误。谨于此处郑重声明:司马光所追求的是以司法正义维护公序良俗,追杀阿云之事,是当代无良写手泼在司马光身上的脏水,与司马光无关,与宋人无关。
这个看上去完美的论证过程,在司马光看来,简直是荒唐透顶。这不就等于把“谋杀”分成“谋划”和“杀害”吗?多么可笑的文字游戏!什么叫“阿云谋划杀害阿大”?“若平常谋虑,不为杀人,当有何罪可得首免?”藏书网如果阿云只是安安静静地坐在家里在脑子里谋划如何杀害阿大,哪怕她想出来一百零八种杀夫之法,只要她不去实施杀人行为,那又有什么罪行需要通过自首来获得豁免?谋杀就是谋杀!谋杀是人命关天的恶性犯罪,不是写在纸上的字,没办法撕成两块儿!
阿云案结案了,由阿云案所引发的司法讨论还远未结束。皇帝可以用权威对阿云案做出终审裁定,修改司法原则,也可以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行这一原则,却无法说服所有官员在情理上接受它,包括司马光在内的大多数官员对阿云案仍然心存保留。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阿云案所引发的司法争论还将继续发酵、升级,乃至引发高级官员的对立、分裂,有人因此气死,有人因此遭遇贬逐。而司马光终其一生,从未改变自己对阿云案的观点。当然,这些都是后话。
而王安石却坚定地站在许遵身后,为许遵辩护。到这个时候,阿云案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阿云生死问题,而是关系到定罪量刑原则的司法大讨论。具体说来,阿云案的判决结果,将影响宋朝法律中有关谋杀罪是否适用自首减刑的原则。许遵与王安石主张谋杀自首可以减刑,司马光反对。王安石说,允许在阿云案中适用自首减刑原则,可以鼓励自首,为罪人开自新之路。而司马光则担心,这种“自首”实在是太“便宜”了—人已经在审讯室里了,眼看着不招是死,招就有活路,是个人都会自首;而自首就可以活—这绝不是为罪人开自新之路,而是助长杀人者气焰,让小人得志,良民受弊。
这个判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理有据,让人无法反驳,但是,却很难服众。它合法却不合情理,违背了人之常情,不符合社会习俗。“不为法律所承认的”却可以是“社会所认可的”。根据案情,阿云还在娘胎里就被许给了阿大,阿云母亲过世之后,二人成亲。在周围乡亲的眼里,阿云和阿大就是夫妻,怎么可能是毫不相干的路人?阿云模样俏丽,阿大相貌丑陋,“好汉无好妻,赖汉娶花枝”,的确让人惋惜。可是,配偶丑陋就能成为杀人的理由吗?阿云的故事里没有出现“西门庆”,她一个人策划、实施了对阿大的谋杀,并且能在事后从容离开现场。这绝不是简单的激情杀人,而是蓄意谋杀。站在现代立场上看,阿云是包办婚姻的受害者,但不管我们多么同情阿云,也无法同意她以杀人求解脱的愚蠢做法。而当时的普通老百姓看阿云案,看到的就是妻子谋杀亲夫,正如司马光在“阿云案审查报告”里所说的:“阿云嫌弃丈夫丑陋,亲自手持腰刀,在田野之中,趁其熟睡,砍杀将近十刀,断其一指,开始并没有自首,是到了衙门里眼看着要严刑拷打,不招不行了,这才招认。犯罪情节如此,有什么值得同情的?”阿云谋杀阿大一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判决应当从重而不是从轻,因此,司马光同意大理寺、刑部的判断,认定阿云难逃一死,当处绞刑。藏书网
很复杂也很简单。一般人怎么理解阿云案?谋杀未遂致其重伤,这是一个罪名—“谋杀未遂”,所以要按照谋杀罪来量刑。而许遵则把阿云的罪行分解成了两个罪名:一个是谋杀罪,“阿云谋划杀害阿大”,结果未遂;还有一个是人身损害罪,阿云砍了阿大将近十刀,砍断一指。谋杀是起因,人身损害是结果。事实只有一个,变换的只是说法。
按照宋朝制度,疑案须上报中央司法机构复核。宋朝中央负责司法审核的是三个机构: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首先介入阿云案的是大理寺。大理寺判定阿云当处绞刑—还是要死的,只是能留一个全尸,比斩首略好。看起来阿云是必死无疑了。没想到神宗决定施展皇帝的仁慈,对阿云宽大处理,免其死罪,判终生编管(劳改)。也就是说,神宗并不反对大理寺的判断,他只是动了恻隐之心,要对阿云“法外开恩”。神宗的批示,连同大理寺的审核意见,一起下发到登州。阿云可以不死了,可是许遵竟然不服,拒绝执行中央命令。许遵为什么不服?他要皇帝给一个说法,明确支持自己的判断。于是乎,许遵第二次上诉中央。这一次,刑部介入审核。刑部的审核结果与大理寺相同,判定阿云当处绞刑;而许遵因审判失当,应缴纳罚款。判决结果下发之时,许遵已经得到了“判大理寺”的任命。大法官上任的第一件事竟然是遭遇审判失当的指责,这让许遵情何以堪,又如何服众?许遵不服,第三次上诉中央,神宗只好命令翰林学士重审此案,于是,司马光便和王安石一道,接手了阿云案的复审工作。
有关南郊赏赐的争辩,不是司马光与王安石第一次出现分歧,当然,也绝不是最后一次。在此之前,熙宁元年(1068)夏末,围绕着一起谋杀案件的判决,司马光与王安石已经发生了第一次重大分歧。山东女子阿云谋杀丈夫韦阿大未遂,致其重伤,司马光主张当杀,王安石认为可活。这本来是一桩普通刑事案件的判决,事关一个女人的生死,可是却引发了一场有关司法原则的大讨论,皇帝、宰相、法官、台谏官……整个国家最有权势、最有学问的人尽数卷入。最终,皇帝出面做了终审裁判,却无法说服大多数官僚,包括司马光在内的很多人继续抱持反对立场。在这场讨论之中,司马光与王安石针锋相对,官僚集团发生分裂,皇帝显出了私心,宋朝政治的走向正在发生着偏移。这就像是现代人熟知的“蝴蝶效应”:一只南美洲亚马孙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那个叫阿云的女人犯下的罪,经过一系列的反应之后,最终影响了宋朝政治的走向。
更多内容...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