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株连无辜
目录
第一章 追本溯源:刑罚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章 反反复复的肉刑兴废
第三章 并不轻松的笞杖之刑
第三章 并不轻松的笞杖之刑
第四章 刑徒之苦
第四章 刑徒之苦
第五章 生离死别的流放
第五章 生离死别的流放
第六章 形形色色的死刑
第七章 以钱赎刑
第八章 株连无辜
一、族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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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人犯罪而牵连无辜他人,这种刑罚制度叫作株连。一般说来,株连又包括族诛与连坐。所谓族诛,是指一人犯罪而夷灭其族,其中包括族灭,夷灭三族,夷灭九族等,它们都属于死罪的一种执行方式。所谓连坐,则是指一人犯罪而株连他人,株连者不限亲人,朋友、同族、邻里和上下级等都可被株连。受株连的除受死刑处,还可包括肉刑、徒刑、笞杖刑等各种刑罚,因此连坐的含义比族诛更加广泛。

一、族诛

族诛是一种残酷的刑罚,它深受宗法伦理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强调家族伦理观念,于是统治者就试图用断子绝孙的手段来警告人们不得轻易触犯法律。
战国时期,族诛开始走向制度化,其中尤以秦国商鞅变法为代表。商鞅为法家代表,崇尚“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立场,将株连制度法典化。《前汉书》谓:“秦用商鞅,造参夷之株”。所谓“参夷”,也就是株三族。不过,让人感谓的是,商鞅后来亦遭极刑。秦孝公突然去世,即位的秦惠文王以意欲谋反为名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逃至边境,因没有公函证明,被客店拒之门外。店家告诉他,这是“商鞅之法”。商鞅逃往魏国,被魏国拒绝入境。此前,商鞅曾攻打魏国。商鞅想回封地抵抗,但军队直接归中央指挥,自己无权调动,而这也是“商鞅之法”。最后,商鞅被处以车裂之刑,全家遭到族灭。可谓作茧自缚,自作自受。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擅权枉法的罪状诛杀胡惟庸,又杀御史大夫陈宁、御史中丞涂节等数人。十年之后,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又以胡党为题大开杀戒。太师韩国公李善长被赐死,时年已七十六岁,家属七十余人被杀。同时被杀者,又有陆仲亨等列侯多人。总计先后株连蔓延被杀者共三万余人,可谓前无古人
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曾训令威胁部下,要求他们在战争中听从命令,否则就会“罪人以族”,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可以看成是族诛在文献上的最早记载。但是,正式实施族诛之法的却是春秋时期。据《史记·秦本记》记载,秦国第四代国君秦文公在文公二十年(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除秦国外,其他诸侯国也不乏族刑之例。
时至明、清,封建王朝已开始衰老,逐渐走向末途,集权专制愈加强化。其族刑株连的范围得以扩大,这更以明朝为甚。明太祖朱元璋毫不掩饰自己对重刑主义的偏好,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加重对“谋反”“大逆”等罪的惩罚,罪人不仅本人凌迟处死,其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一律处斩。这种规定,较之前朝,严苛太甚。在朱元璋时期,族诛的最大对象就是有功之臣。飞鸟尽,良弓藏,狐兔尽,走狗烹,朱元璋极尽能事诛灭功臣,他借“胡(惟庸)狱”和“蓝(玉)狱”,几将开国功臣一网打尽,杀戮功臣之惨烈,千古所未有。胡惟庸为明初丞相,深得朱元璋的宠信,因而恃宠而骄,专权跋扈,朝中有人命生死及官员升降等大事,往往不奏径行。对于不利于自己的奏折,则匿而不奏。很多钻营之徒莫不争相投其门下,奉献金帛财物,不可胜数。
据《春秋》记载,当时有不少贵族在政治斗争失败后都被“灭族”。典型的如晋灵公时期的赵盾事件。文臣赵盾与武臣屠岸贾不和,屠岸贾遂设计陷害赵盾,在灵公面前指责赵盾谋反。赵盾因此被灭族,满门抄斩,其子赵朔当然也未能幸免。但赵朔之妻为晋灵公胞妹庄姬公主,因此并未遇害。赵朔被杀后,晋灵公把庄姬公主接进皇宫。当时,庄姬公主已然有孕,进宫后,生下一子取名赵武。庄姬公主恐婴儿也遭杀害,由门客程婴扮作医生将婴儿装在药箱之内,偷偷带出宫去。十五年后,赵武方知自己是赵家后代,立志报仇雪恨。这就是《赵氏孤儿》——中国十大古典悲剧之一——的历史出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赵氏满门被株,参与发兵绞杀赵家的晋国主政大臣栾书,死后其家人也遭同样厄运。史书上记载,栾氏随后亦被排挤,后来晋“尽杀栾氏之族党”,栾氏五世为卿,自此覆亡。
在建文帝旧臣中朱棣最恨的是太常寺卿黄子澄。朱棣审他时,他鄙视道,“殿下以兵力取富贵,”“况富贵瞬息,何足重轻!”朱棣将他宗族老少65人、妻族外亲380人全部押来,“哀号震天”,让他把自己的罪写在纸上,他写道:“本为先帝文臣,不职谏削藩权不早,以成此凶残。后嗣慎不足法。”朱棣先砍他双手,又砍他双腿,当即凌迟;全家老少斩首。朱棣虐杀建文帝旧臣及家属共一万多人,历朝历代异姓相伐相杀,从未有如此屠戮旧臣的举动。九_九_藏_书_网
清朝最著名的文字狱有两起:一起是康熙二年(1663年)的“庄廷鑨明史案”。此事缘起吴兴富户庄廷鑨购得明大学士朱国桢的明史遗稿,邀名士加以编辑,同时增补明天启、崇祯两朝之事,定名为《明书》。书中多有犯忌之处,如称康熙的曾祖努尔哈赤为建州(明朝地名)都督,指斥明将降清为叛逆,不著清朝年号,却用南明永历等朝的年号。同时揭露了清朝入关大肆杀戮,屠城残民的诸多劣迹。书成之后,庄廷鑨死,其父庄允城为之刊行。不料有人告发,庄允城被逮入京死于狱中,庄廷鑨被掘墓开棺焚骨,凡作序者、校阅者及刻书、卖书、藏书者均被处死,先后因此狱牵连被杀者达72人,被充军边疆者达几百人。
明惠帝(建文帝)时,燕王朱棣以“清君侧”为借口起兵南下,最终攻入京城,推翻惠帝,自立为帝。朱棣入京后,立即着手诛杀建文帝旧臣,并清宫三日,诛杀宫人、女官以及内官上万人。当时大儒方孝孺因主修《太祖实录》《类要》等重要典籍名高一时。朱棣的谋士姚广孝曾在北平时对他讲,方孝孺是天下“读书种子”,绝不可杀。
贞观十七年(643年),刑部以这种规定太轻,要求恢复夷族之法。当时的给事中崔仁师驳斥说:“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奈何以亡秦之酷法变隆周中兴?且诛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顾,何爱兄弟?”唐太宗采纳了他的观点
据《汉书·刑法志》所讲: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法网疏漏,但仍保留夷三族之法。被判处“夷三族”之人,首先要“具五刑”,也即要混合使用肉刑、耻辱刑、死刑等多种刑罚。具体而言,罪人额上先被刻字染墨,割掉鼻子,斩掉左右脚趾,杖毙罪人,悬头示众,并将身体当众剁成肉酱。如果罪人胆敢诅咒辱骂,那么行刑之前还要被割舌,该刑罚之残酷,令人发指,而大兴诛杀功臣风气之先的刘邦将彭越、韩信就是以此刑论株的。
秦亡以后,西汉统治者吸收前朝教训,曾采取一系列减轻刑罚的措施,但仍然保留族诛之刑。
史书记载,当杀到方孝孺之弟孝友时,孝孺看着弟弟,泪流满面。孝友反而安慰哥哥说:“阿兄何必泪潸潸,取义成仁在此间。华表柱头千载后,旅魂依旧到家山”。方孝孺最后被凌迟,时年四十六岁。孝孺临刑前曾做绝命诗,曰:“天降乱离兮孰知其尤,奸臣得计兮谋国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殉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庶不我尤!”
唐太宗时,房强因弟弟房任谋反而将被处死,死刑判决建议到了太宗手上,他觉得情有不安,命令官员详议此事,“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均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房玄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荫孙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法律出现变化,“……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这表明,谋逆罪人仅父子受死,祖孙兄弟不再从坐被株,只被罚没为奴流放之。
西晋时,此刑又有所改变。惠帝永康元年(300),解结被人诬告,当夷三族,其女恰好次日出嫁。夫家欲援引“嫁女不坐”的法律救她一命,让她提前一天过门。但解女因家事伤心欲绝,说“家既若此,我何活为!”决定与家人同赴刑场,这引起舆论一片同情。于是朝廷又一次修改法令,规定女子无论嫁否,株连一律不再处死,只是没为奴婢九*九*藏*书*网
《明史纪事本末》记载,惠帝兵部尚书铁铉被逮至京,坚持以背面对朱棣,不屑正面看他,被割掉耳鼻,还是绝不转身。朱棣派人割掉铁铉耳鼻,在热锅中烧熟,然后硬塞入这位忠臣口中,问:“此肉甘甜否?”铁铉厉声回答:“忠臣孝子之肉,有何不甘!”于是凌迟致死,骂声不绝。朱棣随后让架上大锅,油烧熟后将尸骨投入而成焦炭;让尸骨朝上,却始终不能;又让内侍用十几根铁棒夹住,才强翻过来。朱棣笑道,“你今天也朝我耶!”没想话声刚落,锅中油溅起丈余,那些内侍的手都被烫伤而弃棒,“尸仍反背如初”。怨恨之下,朱棣又把铁铉八十多岁的老父老母投放海南做苦役,将其十来岁的两个儿子虐杀。
此后,族诛逐渐走向规范化,仅限于谋反、大逆等反对皇帝的罪名,女性株连只被罚没为奴的司法惯例也被后朝法典所吸收。南朝梁天监二年制定新律令就明确规定:“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姐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北魏亦规定:“大逆不道腰斩,株其门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没县官。”根据法律规定,仅父子从坐弃市,女子仅被没为奴婢。隋朝定《开皇律》时,也只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显然,在法典的正式规定中,“夷三族”的范围已明显缩小,当罪人谋逆,仅父亲、儿子、兄弟被诛杀。
在笔者看来,究其实质,主要是因为东晋特殊的政治结构。以王敦谋反为例,当时司马氏皇权不稳,必须依仗门阀士族的支持,而王氏家族在当时实力最强,时人皆称“王与马共天下”。所以晋元帝司马睿对于王敦谋反只能忍气吞声,王敦初次引叛军入都城建康,司马睿甚至有退位让贤之意。待到司马睿驾崩,其子晋明帝即位,王敦再次起兵谋反,虽然王敦兵败病死,但王敦家族成员仍安然无恙。这是因为当时宰相王导(王敦族弟)仍然稳控朝中大权,皇帝也奈何不得,所以只能听之任之、网开一面了。事实上,王敦谋反,王导甚至参与其中。王敦初叛入京,杀朝臣周伯仁、戴渊都曾咨询于王导。王导后来还假惺惺地说“吾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幽冥之中,负此良友”。后来王导再叛,王导也曾密告军情。因此,东晋初年,“夷三族”刑罚之所以闲置,并非统治者的宽大仁慈,而更多是因政治力量角逐的结果。当明帝站稳脚跟,借助实力强大的将军郗鉴牵制王氏家族,遂于太宁三年(325)又“复三族刑”。当然,此时该刑仍不及妇人,这也算是对前朝律法的一种尊重,间接上缓解了族诛之刑的残忍性。
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在具体执行上甚至更为宽滥。其中尤以大兴文字狱,滥用族刑,为史家所诟病。按清律,凡谋反者和共谋,主犯凌迟处死,三代内父、子、兄弟及同居之叔伯兄弟及子中16岁以上男子全部斩首,不满16岁的男童阉割后罚为奴,母、妻、妾、姐、妹、不论长幼全部罚为奴。而文字狱的犯人无一不是谋反罪。号称盛世的康、雍、乾三朝兴文字大狱竟达七八十起之多,挖空心思、捕风捉影,株连之广泛,处理之残酷,让人匪夷所思。
《史记·高祖本纪》还记载了一个经典的“夷三族”案例,即汉初赵相贯高谋反案。此事缘起于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年)陈豨在代地谋反,藏书网高祖前去诛讨,途径赵国。刘邦与赵王张敖有翁婿之亲,于是张敖亲自侍候老丈人刘邦并卑恭有礼,但刘邦的架子太大,傲慢地平伸开两条腿,当面责骂赵王,很不给女婿面子。结果赵相贯高、赵午等人就看不下眼了,他们觉得刘邦简直欺人太甚,认为赵王不能如此太窝囊,于是劝赵王杀掉蛮横无理的刘邦。但赵王却劝止手下,并说自己的一切都是仰赖刘邦才得到的。张敖当时咬破自己的指头,慨然道:“我的父亲失去了国家,没有陛下,我们会死后尸体生蛆无人收尸,你们怎么能说这样的话呢?不要再说了!”贯高等人才意识到赵王并非怯弱,而是一位忠厚长者,不肯背弃皇上的恩德。但他们仍决定瞒着赵王刺杀刘邦。汉八年(前201)刘邦再次经过赵国,贯高等人在一个名叫“柏人”的地方安排了刺客。可是他们运气实在太差,也许老天也在帮助刘邦,刘邦不知怎么就觉得柏人这个地名不吉利,因而没有留宿,于是幸免于难。此事后被告发,于是赵王和贯高等人均被逮捕。
因此,清人谷应秦叹曰:“嗟乎!暴秦之法,罪止三族;强汉之律,不过五宗……世谓天道好还,而人命至重,遂可灭绝至此乎!”更为恶劣的是,朱棣还将建文帝忠臣之妻女送入教坊司充当妓女,并下令每天由二十个精壮士兵汉子轮奸,生下男子代代为奴,生下女孩代代为娼,死后便“着抬出城门喂狗吃了。”这种狠毒与奸恶真是前所未有,“古者但有刑诛,从无玷染。”朱棣此举,简直非人类所为,难怪谷应秦说他“此忠臣义士尤所为直发冲冠,椎胸而雪涕者也!”直至二十二年后,明仁宗朱高炽(朱棣之子)继位才下诏:“建文诸臣家属在教坊司、锦衣卫、浣衣局及习匠、功臣家为奴者,悉宥为民。”
残酷的刑罚、暴虐的统治使得秦朝自食恶果,二世即灭,第一个封建王朝仅仅15年就迅速土崩瓦解,始皇登基之时幻想着其子子孙孙永享千秋霸业的梦想被现实击得粉碎。他做梦也没想到,辛辛苦苦创立的统一帝国居然会落在亭长出身的刘邦手中。
东晋初年,“夷三族”曾被废止。比如《东海王越传》记载,晋怀帝即位后,司马越执政,当时清河王司马覃势力周穆、诸葛玫试图说服司马越废怀帝,立司马覃,遭拒绝后被杀,但此大逆不道之罪仅仅罪及己身,“及怀帝即位,委政于越。吏部郎周穆,清河王覃舅,越之姑子也,与其妹夫诸葛玫共说越曰:‘主上之为太弟,张方意也。清河王本太子,为群凶所废。先帝暴崩,多疑东宫。公盍思伊、霍之举,以宁社稷乎?’言未卒,越曰:‘此岂宜言邪!’遂叱左右斩之。以玫、穆世家,罪止其身,因此表除三族之法。”其实在此前,对于士族高门来说,也大多未实行三族之法。更为典型的例子是明帝时大将军王敦谋反,事平后,其家族成员也并未牵连。
及至秦朝,族诛制度已经系统化。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大致可以分为“夷三族”和“族灭”。前者大都是谋反重罪。如曾经翻云覆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秦宰相李斯,最后就是被赵高诬为谋反,被秦二世夷其三族。这里的“三族”究竟是哪三族,历史上一直众说纷纭,有说是父母、兄弟、妻子;有说是父族、母族、妻族;也有说是父、子、孙;还有说是父亲的兄弟、自己的兄弟、儿子的兄弟。无论如何,这种刑罚都是处死犯罪人一定范围内的全部亲属。后者的罪行则相对较轻。比如秦始皇在下令焚书坑儒时曾谓“以古非今者族”,此“族”正是指“族灭”,被杀之范围大致就是罪人的妻子和子女。至于“夷七族”,则是法外用刑的一个典型,封建皇帝皇权不受约束,生杀予夺,随心所欲,可见一斑。其实,无论是“族灭”“夷三族”甚至“夷七族”本身都是极具任意性的滥刑。它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和适用标准,“族”“三族九-九-藏-书-网”“七族”并没有明确定义,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欲斩草除根,杀之后快,他就可以兴之所发,任意扩大范围。
清朝钳制思想、堵塞言路、摧残文化简直空前绝后,而这也为清朝的覆灭埋下了伏笔。
刘邦死后不久,吕后曾一度废除“夷三族”之刑。汉文帝刘恒即位之初,也曾宣布废除此刑。但后来,由于新垣平欺骗文帝,文帝大为光火,于是恢复此刑。新垣平何许人也?他乃一术士,因为刘恒好鬼神之事,于是投其所好,自称善于“望气”。一次他对刘恒说,长安东北有神,结成五彩之气,好像人戴的帽子。于是,刘恒就下令在渭阳修建五帝庙。建成后,刘恒到五帝庙祭祀五帝,对新垣平倍加宠幸,封为上大夫,赏赐黄金一千斤。后来有人检举新垣平所说都是在欺骗,被查证属实,文帝一怒之下,遂决定将新垣平“夷三族”。这样“夷三族”又得以恢复。后世有人因为新垣平一事,认为乃文帝盛德之玷。
但是,封建帝王“口含天宪,朕即法律”,并不受法律的约束。荒淫无道,残暴至极的隋炀帝杨广甚至发明了“株连九族”之刑!《隋书·刑法志》称:“及杨玄感反,帝株之,罪及九族。”《唐六典》对此亦有记载:炀帝“末年严刻,生杀任情,不复依例。杨玄感反,株九族,复行裂首,磔而射之。”“生杀任情,不复依例”!寥寥八字,杨广的残酷以及皇权的广无边界,被勾画得淋漓尽致。九族者,一说认为上至高祖,下至玄孙。而按王应麟《小学绀珠》的说法,则指“九族者,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己之同族也。”总之,一切亲属尽在诛杀之列。株连之广,令人不寒而栗!至杨广始,“株连九族”正式进入汉语词汇。
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刑法,不仅有诛三族,甚至还发展到诛七族。刺杀秦始皇未遂的荆轲,其七族皆被诛杀,以至后世鲜有荆姓之人。何谓七族?一种解释是:“上至曾祖,下至曾孙。”另一种解释是:“父之姓,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母之族,从子及妻父母,凡七族也。”无论哪种解释,犯罪者的亲属几乎诛杀殆尽,其残忍性简直骇人听闻。
但是,在实际层面上,法律的规定却被屡屡突破,武则天时期著名的酷吏来俊臣被诛杀时,“国人无少长皆怨之,竟剐其肉,期须尽矣”,尸骨被践踏如泥。则天皇帝又下诏曰:“宜加赤族之诛,以雪苍生之愤。”赤族之诛,就是满门抄斩,一个不留。古时多数代同堂,兄弟同居,赤族之诛显然不止来俊臣父子受死。又据《新唐书·酷吏传》记载“杨慎矜兄弟皆赐死,株连数十族。”杨慎矜、杨慎余、杨慎名兄弟皆为隋帝杨广的嫡系玄孙,也不知道这种族诛是否与杨广有关。
此后,朱元璋又兴蓝玉党大狱。蓝玉为朱元璋爱将,骁勇善战,立下无数战功,被封为凉国公。但后来骄奢淫逸,横行无道。洪武二十六年(1393),蓝玉被告谋反,连坐被族诛达一万五千多人。
朱棣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孺之名起草自己的继位诏书。但方孝孺宁死不屈,拒不合作。当朱棣说:“诏天下,非先生不可。”方孝孺却夺过诏纸,在上大书“燕贼篡位”数字,掷笔于地,边哭边骂道:“死即死耳,诏不可草!”朱棣怒急,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孺大喝:“便十族,奈我何!”朱棣盛怒之下,命卫士用大刀把方孝孺嘴唇割开,一直划裂到耳边。然后,将其九族亲眷外加门生数人,凑成十族,共八百七十三人,依次碎剐残杀于方孝孺面前。
对于方孝孺案,《明史》谓:“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这意思是说,杀人就像拉瓜藤,瓜互相牵连,故称瓜蔓抄。后人曾有诗,感慨道:“一个忠成九族殃,全身达害亦天常,夷齐死后君臣薄,力为君王固首阳。”虽说后人都道孝孺迂腐愚忠,书读痴了,以至连累亲朋,但放在当时的历史情境,君臣之义,为人之大道,孝孺可谓杀身成仁,其忠心耿耿,也不失为当时读书人的典范。九-九-藏-书-网
但即便如此残酷的刑罚,却也无法满足嗜杀成性、心胸狭隘的明成祖朱棣近乎病态的迫害欲。方孝孺案将族诛的残忍推向了极限,朱棣因其所发明的骇人听闻的“株十族”而被永远打入暴君名列。
唐朝统治者吸收隋亡教训,极大地限制了族诛的范围。《唐律》规定,仅“谋反”“大逆”两罪适用族诛。其诛杀范围为“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处死,其他亲属均免死刑”。罪人谋逆,兄弟也不再被株。
据《史记·田叔列传》记载:事发后,赵午等谋划刺杀之人皆自杀,唯独贯高例外,愿被囚系。刘邦当时下诏,赵国群臣宾客有敢跟从赵王进京的就要被处以株三族之刑。但孟叔、田叔等十余人穿着赤褐色的囚衣,自己剃掉头发,颈上带着刑具,自称赵王的家奴跟随赵王张敖到了长安。贯高之所以不自杀,是说明谋反之事与赵王没有丝毫干系。贯高在长安受到严刑拷打,但仍坚持赵王没有参与。后来刘邦让贯高的知交泄公私下去问实情,贯高回答说:“人情宁不各爱其父母妻子乎?今吾三族皆以论死,岂以王易吾亲哉!顾为王实不反,独吾等为之。”此事因为最终得到证实,赵王得出,贯高自杀,三族被株。
“夷三族”之刑到曹魏时期有一些变化,其突出表现就是已嫁妇女不再缘坐父母之刑。魏正元二年(255)。毋丘俭起兵反对辅政大臣司马师(司马懿之子,其弟为司马昭。后其侄司马炎代魏称帝,建立晋朝,追尊其为景帝),兵败被杀。当时法律规定,谋反要被“夷三族”,毋丘俭的儿媳荀氏也在诛杀之内,但荀氏家族与司马家族有联姻关系。为了救出荀氏,司马师遂要求魏帝下诏,允许荀氏与夫离婚。但是荀氏之女毋丘芝虽然已嫁人,但作为毋丘俭的孙女仍然要被处死,只是因为毋丘芝已经怀孕,被关押在监,等待分娩之后被处死。其母荀氏多方营救,最后向担任司隶校尉的何曾求情。于是何曾授意下属主簿程咸上书朝廷,称:妇女在父母有罪和丈夫有罪时都要缘坐处死,这不太公平,所谓“男不得罪于它族,女独婴戮于二门”,“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为此建议朝廷修改法律,未婚女子只缘坐父母之罪,出嫁后只缘坐夫家之罪,朝廷接受了这个建议,于是修改法令,规定株连不及于出嫁之女
另一起是《南山集》案。康熙四十九年(1711),翰林院编修戴名世的《南山集》,由于不用清朝年号,并揭露康熙杀掉明太子的真相,戴名世被凌迟处死,戴平世斩立决,其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十六岁以上不论是否残疾,斩立决,被诛杀者共计三百多人。戴名世的母女、妻妾、姊妹之子妻妾,以及其十五岁以下子孙,伯叔父,兄、弟之子,发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清朝残暴的文化专制政策,令人毛骨悚然。曾任大学士,执掌翰林院的梁诗正甚至总结出了这样的经验:“不以字迹与人交往,即偶有无用稿纸,亦必焚毁”。知识分子只能脱离现实、皓首穷经。龚自珍叙及此事,称之“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全为稻粱谋。”意思是说一谈到文章方面的事,我就赶紧走人,别惹祸上身,写书纯粹是为了混口饭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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