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株连无辜
二、连坐
目录
第一章 追本溯源:刑罚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章 反反复复的肉刑兴废
第三章 并不轻松的笞杖之刑
第三章 并不轻松的笞杖之刑
第四章 刑徒之苦
第四章 刑徒之苦
第五章 生离死别的流放
第五章 生离死别的流放
第六章 形形色色的死刑
第七章 以钱赎刑
第八章 株连无辜
二、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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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时,“尽除收律,相坐法”,但后世连坐之法并未禁绝,如《汉书·王尊传》说:“东平王以至亲骄奢不奉法度,傅相连坐。”因王犯罪,而牵连臣僚,这种做法显是商鞅遗风。又如王莽新政之时,曾进行货币改革,推行“布钱”,为了限制盗铸,他规定“一家铸钱,五家连坐,没人为奴婢”,以至于没为官奴婢的人“以十万数”。当时,为了强行推广“布钱”,王莽甚至规定此钱为身份证明,官民出入都必须携带,否则旅馆也不接待食宿,关门和渡口可以加以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族诛与连坐往往混在一起,两者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难分彼此,但到隋唐之后,两者的区别渐趋明显。前者是死刑,族诛之人必死无疑,而后者则未必,父子以外的其他亲属、女眷、从犯很少有处死刑的,大多是被充军、流放、为奴、或被阉割。另外,族诛之人主要是同姓血亲,殃九九藏书及朋友门生只是特例,而连坐者主要是因事牵连,而非血缘关系。
后世诸朝,皆有连坐之规定,其中尤以唐代对连坐的范围和限制规定得最为具体。《唐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伯叔、兄弟之子,并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岁同居,非缘坐及缘坐子孙应免流,各准分法应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聘妻未成者,不追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唐律的规定基本为后世所效仿,罪人谋反,只诛杀父子,其余连坐亲属只受非死之刑。
克罗齐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刑罚的历史并不单纯九-九-藏-书-网是对旧闻掌故的叙述。我们始终应该铭记黑格尔的黑色警示——历史给人类提供的唯一教训就是人类从来不吸取教训。但愿从刑罚的历史中,我们能够洞悉人类的经验与教训,刑罚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路程不会有大的翻转。
战国时期,不仅秦国,其他国家也都实行连坐制度。比如《史记·赵奢传》载:当时赵王欲以赵括代廉颇。赵括母上书,言括不可使。王曰:“何以?”对曰:“始妾事其父,时为将,身所奉饭而进食者以十数,所友者以百数,王及宗室所赏赐者,尽以与军吏士大夫;受命之日,不问家事。今括一旦为将,东乡而朝,军吏无敢仰视之者;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王以为如其父,父子异心,愿王勿遣!”王曰:“母置之,吾已决矣!”母因曰:“即如有不称,妾请无随坐。”赵王许之。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当时各国皆有连坐之刑九-九-藏-书-网
连坐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周礼》说:“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相保相受,刑罚相共”,这当是最早有关连坐的记载。
“连坐宫刑”在后世影响甚广,直到清代道光十三年(1833)还曾颁发类似规定:“嗣后逆案律应拟凌迟之犯,其子孙讯明实系不知谋逆情事者,无论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年之例,解交内务府阉割”;其年在十岁以下暂时监禁,“年届十一岁时,解交内务府照例办理”。
将连坐制度化的是秦孝公年间的商鞅变法。《史记·商鞅传》记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索引》说:“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一人犯罪,九家同罚,也不论他们是否有亲属关系,这种惩罚显然比族诛的范围宽多了。当时,太子违犯新法,商鞅对太子师傅用刑也是连坐之范例。99lib.net
战国时期,还有一种“连坐宫刑”的制度,被判“大逆不道”的灭族重罪,其苟活的男性家属要被连带阉割,其目的显然是为了使罪犯断子绝孙,间接灭其族。
今天,族诛与连坐这种株连制度已被抛入历史的垃圾桶,现代刑法理念倡导罪责己身,反对株连。
秦始皇时期,连坐更是家常便饭,《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幸梁山宫,从山上见丞相车骑众,弗善也。中人或告丞相,丞相后损车骑。始皇怒曰:‘此中人泄吾语!’案问,莫服,捕时在旁者,尽杀之。自是后,莫知行之所在。”因为有人泄其言行,就将闻者全部诛杀。始皇三十六年(前212)“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99lib.net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销其石。”
连坐又称相坐、缘坐、从坐,它与族诛相似,都是一人犯罪牵连他人。遭连坐者可被处以各种刑罚,死刑、肉刑、徒刑、流刑不等,皆因时因事而异,其范围远比族诛广泛。上述明清族诛案件,如果仔细推敲,其实不少当属连坐,因为族诛的杀戮对象大多是亲属,而在这些案件所杀戮之人并不以亲属为限,而且所牵连之罪也不限于死刑,如有被阉割为奴的,有充教坊司为妓的,有流放边疆充军的等等。
秦朝太监赵高就是“连带宫刑”的受害者,其母原嫁赵王室的远亲,因为丈夫犯罪被处以宫刑,于是改嫁他人,但根据赵国的规定,妻权夫授,即便改嫁,生的儿子亦要承继赵姓,遂所生之子名赵高,不幸的是,根据规定,所生之子也要被处以宫刑,于是赵高自小就被阉割,或许就是这种从小给他的耻辱造就了他今后畸形变态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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