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坚决走向法治国家
“异端裁判所”
目录
第一章 孩提时代
第一章 孩提时代
第二章 17岁奋起
第二章 17岁奋起
第三章 作为皇帝
第三章 作为皇帝
第四章 不流血的十字军
第四章 不流血的十字军
第四章 不流血的十字军
第四章 不流血的十字军
第五章 坚决走向法治国家
第五章 坚决走向法治国家
“异端裁判所”
第六章 “腓特烈治下的和平”
第六章 “腓特烈治下的和平”
第六章 “腓特烈治下的和平”
第七章 一切从君士坦丁大帝开始
第七章 一切从君士坦丁大帝开始
间奏曲(intermezzo)
间奏曲(intermezzo)
间奏曲(intermezzo)
第八章 冲突再起
第八章 冲突再起
第八章 冲突再起
第九章 腓特烈死后
第九章 腓特烈死后
第九章 腓特烈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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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也有敌视“异端”的思想,但还没有到在专门的裁判所审判“异端者”的地步。格列高利设立了一个这样的“专门裁判所”。
不过,如果一味地这么想,历史将被染成清一色的悲观色彩,让人失去亲近历史的欲望。历史是人们言行的积累,其中有值得我们探寻的东西,人们通过接触历史也能得到拯救。
一句话,一个人一旦被当做异端者盯上就完了。他会被抓走受到严刑拷打,不管招不招供,都会被吊死或放在火上烧死,从地球上抹去。这就是被“上帝忠实的狗”盯上的命运。因为所谓异端者,就是那种腐烂的果实,弃置不管就会危害有正确信仰的人。
《梅尔菲宪章》中也有涉及异端问题的地方。腓特烈在这些地方规定,异端问题由罗马教皇决定。如果想遵循耶稣基督“皇帝的归皇帝,上帝的归上帝”的话语,作为皇帝自己就要对人们的现实生活负起责任,而人们信仰方面的事则属于罗马教皇负责的领域。格列高利教皇一定是咬住了这一点,认为是否是异端得由我这个罗马教皇决定。
而虽然同为审判,异端审判却是一旦在一审中被定有罪,只要没有足以推翻判决的相反证据就会被定为有罪。首先没有辩护人的辩护。而且,在被带到审判的地方之前,被告已受到了极端残酷的刑讯,哪里还能指望提出什么“足以推翻判决的相反证据”呢?所谓异端审判,只不过是把开始就认定的结果做成审判的样子而已。
腓特烈《宪章》的修改条款也沿用了这种罗马式做法。《梅尔菲宪章》的基础本身在10年前制定《卡普亚宪章》时便已形成。在这10年中,腓特烈已经反复修改了4次。这反映出腓特烈的想法。他认为法律就是自己这个人为领国国民那些人所制定的、为让大家共同生活下去的规则,如果不适用了当然可以修改。
而且在罗马时代,就连法律的修改办法也崇尚简单。他们甚至考虑到了,修改旧法也可能会因为既得利益者的反对而无法实现。因而,他们不是修改旧法,而是另行制定新法,让旧法中与新法有抵触的部分自动失效。这就是古代罗马人修改法律的办法。
不消说,格列高利的立场是,法律是自己作为上帝在地上的代理人制定的,必须严格实施。
教皇格列高利九世设立“神圣异端裁判所”的原始动机,正如现代学者们指出的那样,在于掌握一种用于牵制皇帝腓特烈二世的武器,一旦他认为腓特烈有反体制的行动时便可运用这种武器。而从某种意义上说,腓特烈自己也在这点上启发了格列高利。
而腓特烈呢?他当然不单是宗教界信徒,也不是法律专家,而是统治者,是政治家。他认为,法律不是简单地严格实施就万事大吉的,只有良知的介入,才能期望平等而公正,并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古时候的所罗门断案很著名,正是基于良知施行法律的好例。当时的所罗门,并不是作为犹太法的忠实施行者,而是作为统治犹太这个国家的国王进行审判的。九九藏书
首先是担任检察官角色的多明我会修道僧发现的嫌疑人被带上被告席。然后由多明我会修道僧担任的异端审判官宣读起诉理由。念完后,如果坐在审判官席上的威尼斯共和国方面的人站起身来走出房间,异端审判就不成立。
于是他下令成立调查委员会,找出证据。这个委员会完成调查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狂热的反犹太情绪在相当程度上降了温。而结果,这个委员会最终未能提出确凿的证据。腓特烈统治下的犹太人得救了。
与此相反,与格列高利教皇异端裁判所有关的各项法律,自成立当初就从来没有修改过。异端裁判法的特质是,不修改已有的内容,但可以增加没有的内容。
就这样,从中世纪到近代震惊整个欧洲的“异端裁判所”启动了。这个“神圣异端裁判所”在我看来就是当时的秘密警察,是一个由直属于同样神圣的罗马教皇的“上帝忠实的狗”运营的机关。这件事发生在《梅尔菲宪章》颁布仅仅5个月之后。
“异端裁判所”是找出腐烂水果的机关,正式名称是要在前面要加上一个形容词“圣”(sacro)的,因为这个机关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坚守信仰的目标,这个目标对他们来说无上神圣。格列高利教皇看到了这一点,于是把运作这个机关的具体工作交给了多明我会的修道僧。99lib•net
“开除教籍”在日本就是“村八分”制裁。不过,基督教教会的规矩是必须与被开除教籍的人断绝任何关系,那就不是“村八分”,而是“村十分”了。但最坏的情况也只是被居民共同体驱逐出去,并没有规定要被处以死刑。
皇帝主导形成的《梅尔菲宪章》和教皇设立的“异端裁判所”只隔了5个月就成了既成事实。我想这个现象反映出中世纪人对法律认识的差异。
但在此前长达500年之久的时间里,漂亮女人因其他女人的嫉妒而被当作女巫受到审判,有钱人因嫉妒富裕者告密而被带到异端审判官面前的状态一直持续不断。嫉妒和羡慕产生不了任何东西,相反只能毒害社会,然而却被那些戴着正义面具的人延绵不断地维系着。
相反,异端审判的当事人身处安全之地,却从未停止过把很多人一个个地逼向残酷命运的行径。他们坚信自己正在完成让上帝高兴的神圣事业,相信对腐败之人当然要采取非人道的、毫无顾忌的残酷打击。
不过,即便是异教徒,既然居住在腓特烈的领国里,也不允许做出违反腓特烈制定的法律的行为。在腓特烈逗留德意志期间,九九藏书有一次德意志人中间爆发了激烈的排斥犹太人的运动,说是一些犹太教徒拐走基督教徒的幼儿,并杀人食肉。所以,德意志人认为有充分理由烧掉犹太人集中居住的居留区,杀戮居民,并告到了皇帝那里。杀人食肉是犯罪行为,所以,作为统治者的腓特烈如果想忠实地施行法律,就只能同意大量杀戮犹太人。
第二种是人类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毋庸赘言,古罗马法是这类法律的代表。并且,因为是人类制定的,如果不适用了当然可以修改。
可是,腓特烈却以处罚罪犯是皇帝的职责为由没有同意德意志人的诉求。但搁置处理很容易成为政治灾难的源头。
想出异端审判的是生活在欧洲中世纪的人,而反抗这个潮流的腓特烈和威尼斯人也同样是生活在欧洲中世纪的人。
与异教徒是外人相反,“异端之徒”是内部问题,指的是虽然同为基督教徒,但被断定为信仰方式与基督教会的规定不同的人。所以,“异端之徒”比“异教徒”对基督教社会更加有害。一旦这样认为也就清楚应该如何处置了。一个烂水果能害了一箱好水果。一旦发现已经烂掉的水果,就只能把它从箱子里拿出来扔掉。既然想到就要付诸行动。既然这是为了保护剩下的水果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名分也就足够了。但是,如果这样考虑,那么,光是“村八分”或驱逐就不够了,只能是用火刑把扰乱秩序者从地球上抹去。
用宗教狂热一个词来做了断实在令人悲哀。欧洲史上可耻可憎的异端审判风潮始于教皇格列高利九世1232年设立的异端裁判所。它的设立并非由于把腓特烈定性成了异端,而是出于一个60岁老人害怕异端被害妄想症。
威尼斯共和国的信条是“首先是威尼斯国民,然后才是基督教徒”,因而它不是恭顺罗马教皇的国家。在这样的威尼斯,究竟如何审判异端呢?
正因为参考了古罗马法,被告方的人权在《宪章》中也得到了尊重。《宪章》规定,只有一审判决被告仍然无罪,是否有罪要等终审判决。这就承认了上诉权,也就重视了辩护人的作用。
异端裁判所虽然指责腓特烈让这些人居住在自己的国家里,但却以他们是异教徒而非异端为由,并没有把这当作一个问题。
而且,这种积累的方向是越走越严酷。例如当初没有的刑讯拷问,18年后被明确规定下来;当初只规定为死刑九_九_藏_书_网的刑罚,后来成了火炙活人的刑罚。
威尼斯共和国没有从正面反对罗马教皇搞起来的异端审判,但他们采取了经济人国家的做法,在现实中坚持消极怠工,使包括女巫审判在内的异端审判在威尼斯共和国内没有成功过一次。他们对一般罪犯执行过斩首刑,但没有发生过一起以对基督教信仰方法不当为由的火刑。
然而,哪怕腓特烈被视为是对现有秩序的破坏者,他也会勇于应对。不过,有实例表明,即使是同样的事情,他有时也会做得更狡猾。对待异端审判,威尼斯共和国采取的态度是,也接受教皇派来的异端审判官,但接受是有条件的。他们没有同意异端审判官只能由修道僧这些直属于罗马教皇的神职者担任,而是加进了一个威尼斯政府的人。如果这个威尼斯人反对,审判就将无效。
第一种是上帝创造而授予人类的法律,《摩西十诫》就是好例。因为是上帝制定的,因而不允许人类改变。
可以说,在欧洲从中世纪到近代的历史进程中,异端审判是基督教会的最大污点。与异端审判相比,十字军远征之类倒是可爱之举。我在这里并不是赞扬不管动机如何都要跑到别人国家去的行为,参加十字军的很多人都付出了客死他乡的代价。
腓特烈与格列高利的第二个不同在于,法律既然已有规定,那么是否要按照法律的字句忠实执行呢?这是从前述第一个不同中他们二人对法律的不同观点派生出来的。
在基督教徒看来,伊斯兰教徒、犹太教徒、佛教徒统统都是“异教徒”,只是一群信仰了跟基督教徒不一样的宗教的人而已。即使歧视他们,也只是认为他们是些尚未觉悟到真正教义的可怜人这层意义上的歧视。
这样的“神圣异端裁判所”在西班牙存在的时间长于其他任何地方。直到西班牙被拿破仑征服后,“神圣异端裁判所”才终于沉静下来。这也是因为催化法国大革命产生的启蒙思想与异端审判的思想处在相反两极上的缘故。
法律是人们一起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规则,大致可分为下述两种。
腓特烈也向居住在自己国内的犹太教徒下令,要求他们遵循那个时代的惯例,在衣服上缀上黄色的犹太之星。居住在卢切拉的伊斯兰教徒也不喜欢穿会与基督教徒混淆的衣服。
而在腓特烈统治下的法庭上,辩护人非常重要。腓特烈甚至同意辩护人与医师和药剂藏书网师一样建立同业者行会,可见他的心里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
法律可能成为好法,也可能成为恶法,取决于如何施行。时刻保持这样的意识是统治者的第一职责。但有些人对执法者的职责就是忠实地施行法律深表怀疑,在他们看来,就连这也是对现有秩序的破坏。
公元2000年,从异端裁判所启动的1232年数起,已经过去了768年,时任罗马教皇若望-保禄二世就长期以来基督教会所犯的几宗罪向全世界正式道歉,其中一项就是异端审判。
腓特烈的《梅尔菲宪章》与格列高利教皇“异端审判”的最后一个不同,充分表现在下面这件事上。
一直站在异端审判最前线的修道僧们也完全不是什么恶魔,他们只是些廉洁清白、认真而信仰笃深的神职人员。但是,他们也是一群坚信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正确行为而毫不怀疑的人。
相反,在异端裁判所里,辩护人的存在连有名无实都做不到。上帝是绝对不会犯错的,而罗马教皇则被指定为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多明我会修道僧是教皇的部下,在异端审判中既是检察官又是审判官。在这样的审判中,起反驳作用的辩护人没有了存在的理由,这在基督教会方面看来完全符合逻辑。
圣方济各派以贫穷为口号,力主基督教的上帝是爱之上帝。而多明我会虽然同样也是修道僧修会,但却是以一个汇集了爱好学问者的集团而为人知。
爱好学问并不坏。相反,隶属于多明我会的僧人还是忠实抄写古人所留书籍传诸后世的重要功绩的主角。但他们也有缺点,他们的性格倾向是毫不怀疑地相信已经写下或定下的事情。于是,他们认为写下或定下的都是正确的,而与此不符的人都是错误的。也许是这个原因,多明我会修道僧在欧洲被称作“上帝忠实的狗”。教皇格列高利九世把他设立的这个“神圣异端裁判所”托付给了这些“上帝忠实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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