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祸起萧墙
一、根本的共识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事出有因
第二章 疑云重重
第二章 疑云重重
第三章 针锋相对
第三章 针锋相对
第四章 剑拔弩张
第五章 柳暗花明
第六章 严防死守
第六章 严防死守
第七章 祸起萧墙
一、根本的共识
第七章 祸起萧墙
第八章 尘埃落定
上一页下一页
我们知道,这次会议的任务,是要建立一个“坚强之全国最高政府”。这一共识虽然在会议开始时就已达成,但重重疑云也因此而笼罩会议上空,反对和质疑的意见不绝于耳。因为对这个拟议中的未来政府,所有人(包括麦迪逊、伦道夫)心里都没有底,谁都不知道它是个什么样子。万一设计失误,弄出一个专制机器来,而且这专制及其还是个庞然大物,那麻烦就大了。这就不能不让人警惕。
有趣的是,这个动议并不是所谓“国权主义者”提出来的,反倒是那些“邦权主义者”提出的。具体地说,佩特森他们在《新泽西方案》中提出的。实际上,小邦并不一定反对建立全国政府(讨论这个问题时新泽西不在场,特拉华投了赞成票,佩特森等人回去后都积极促成宪法的批准),也明白一旦建立全国政府,各邦就至少要部分交出主权和权力。他们的意见只是:一、各邦主权不能全部上交,必须有所保留;二、能少交就少交;三、实在要交,也不能交给他们不放心的人(比如大邦控制的议会),而只能交给法,因为法律是铁面无私的。交给法,要比交给人让人放心的多。
实际上,这是一种具有激进宪政意义的思想,即认为只要有一部或若干“最高法律”和一支“执法部队”,就可以建立一个国家,未必一定要有“坚强之全国政府”。所以,他们提出议会实行一院制,席位实行平等制,行政官实行多人制。议会实行一院制,是为了便于立法(人少好办事);席位实行平等制,是为了保住各邦(邦联体制不改);行政官实行多人制,则是为了99lib•net权力制衡(防止独断专行)。可惜,历史是不能假设的。我们已无法想象,如果制宪会议接受了佩特森他们的方案,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是一个什么样子,我们只知道,这个只要宪法和军队,不要或基本上不要政府的方案没有被通过。
3天以后,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主席约翰逊提交了委员会报告。从5月25日会议开始,到9月12日宪法成稿,制宪工作已经进行了三四个月。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吐鲁番的葡萄眼看就要熟了,不少代表都有一种丰收在望的感觉,谁也没有想到竟会祸起萧墙。
所以,会议一开始,他们就确定了一条原则:这个未来的全国最高政府,必须是三权分立的。这一点,没有任何人反对。还有一点意见也很统一,那就是,尽管必须把各邦的主权和权力收缴上来,交给一个“坚强之全国政府”,但既不能集权于个人(比如总统),也不能集权于机构(比如国会),而只能集权于法(宪法)。具体地说,就是用一部宪法把这个国家统一起来。所有的人,所有的机构,所有的邦或州(State,在宪法效以后,我们将称它为州,不再称它为邦),都必须遵守而且不得违背这部共同约定的宪法。
这其实是支持弗吉尼亚方案基本构想的,却比麦迪逊他们还要激进,所以梅森和伦道夫都批评佩特森“滥用武力”。但佩特藏书网森他们提出使用武力,是为了解决邦联体制软弱无能的问题;而他们之所以坚持邦联体制,则是为了保住邦权,尤其是保住各邦的平等表决权。所以,他们虽然提出了“最高法律”的概念,但仍视这些最高法律为邦联的法。他们的意思很清楚:只要确立“邦联条例、邦联立法和邦联条约是邦联最高法律”,又有强硬手段来制裁那些“违法乱纪”的家伙,不必改变邦联体制也能达到建国的目的。
更何况许多人根本就不想要什么“全国最高政府”,因为他们在英国人那里受够了。正是因为受不了大英帝国最高政府的统治,他们才拿起武器和英军作战。也就是说,美国人民毅然进行独立战争,不是为了进行统治,反倒是为了不受统治。这正是华盛顿为首的美军将士打下了江山却不坐江山,以弗吉尼亚为首的13个州联合起来争取了独立,胜利以后反倒分道扬镳的原因。现在他们重新坐在一起,讨论建立一个“坚强之全国政府”,实在是出于迫不得已。只要还有一点办法,他们就不会要这个政府。当然,他们也知道不要不行,便只好硬着头皮来倒腾。但不管怎样设计,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绝不能把美利坚合众国变成第二个大英帝国,把英国人的专政换成美国人自己的专制统治。
宪法既然是第一位的,当然马虎不得,必须字斟句酌,斤斤计较。这是会议代表在许多问题上都达成妥协,而且宪法初稿也出台以后,会议又开了一个多月的原因。其间,8月15日和8月18日,拉特里奇两次抱怨会议越开越长越乏味,结果还是马拉松。因为99lib.net不但老问题悬而未决,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副总统,就是个新问题;修正案,也是个新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在会议第三阶段最后3天提出和讨论的。但好歹,9月10日,代表们在讨论了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的批准问题以后,决定把剩下的工作都交给前天(9月8日)选举的“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这是制宪会议任命的最后一个委员会,当选的5位委员是约翰逊(康涅狄格)、汉密尔顿(纽约)、古文诺·莫里斯(宾夕法尼亚)、麦迪逊(弗吉尼亚)、鲁弗斯·金(马萨诸塞)。其中,35岁的古文诺·莫里斯文笔最好,定稿的任务主要由他完成。
当然重要了。因为正是这一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宪政的精神。法治不是法制。它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法制)是以人(统治者)为主体,法律为手段,因此仍可能(当然不一定)是人治,只不过这个“治国之人”在行使治权的时候,要以法律为手段和依据而已。以法治国(法治)则是以法律为主体,人(执法者)为手段。在法治制度下,治国的不是人,而是法。立法官员也好,行政官员也好,司法官员也好,都不过是法律体现自己意志的工具和手段。行政官员执行立法机构所立之法,司法官员解释立法机构所立法,立法官员则根据宪法来立法。立法官员所立之法如果违宪,就不能成立。http://www.99lib.net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都是执行法律的人(执法者),只不过立法官员执行的是宪法规定和赋予的责任而已。而且,无论立法、执法、司法,最终都必须服从宪法。也就是说,在人(执法者)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应该说,这是制宪会议达成的最根本的共识,也是会议最重要的成果。
我们知道,1787年费城会议制定的《联邦宪法》堪称惜墨如金,一共只有7条。其中第一条讲立法,第二条讲行政,第三条讲司法,第四条规定各州与联邦的关系,第五条规定修宪的程序,第七条规定宪法的生效,几乎没有一句废话。“最高法原则”实际上独占了第六条(另一部分谈债务问题),可见其重要。
事实上佩特森的方案恐怕也行不通。对此伦道夫和梅森有很好的说明。6月16日,伦道夫说,统一国家不能动用武力,只能通过立法,而邦联议会无法胜任。过去立法和行政的权力混杂在邦联议会一个机构里,居然平安无事,其实多亏了这个机构的无能。梅森也在6月20日说,美利坚人民对自己的利益是如此小心警惕,对自己的公民权利是如此留心提防,他们绝不会把自己的利益和权利都拱手相让,决不会把剑和钱袋都交给一个单一的机构,而这个机构又不是他们直接选出来的。
也许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小邦在《新泽西方案》中提出了“邦联条例、邦联立法和邦联条约是邦联最高法律(supreme law)”的议案,而且规定:对那些反抗和拒绝邦联最高藏书网法律的邦和团体,邦联有权动用军队迫其就范。
现在想来,1787年费城会议的代表们费尽心机,花那么多时间来设计连环扣,构筑防火墙,并不是没有原因和道理的。
不过,随着“全国政府”被改称为“联邦政府”,制宪会议也同意参议院实行平等表决制,小邦担心的问题已不复存在。这是,他们提出的“最高法原则”,就凸显出它的法制意义和宪政意义,或者说就只剩下法制意义和宪政意义了。如果吸纳这一议案,弗吉尼亚方案希望的全国政府的权威性和崇高性,也就有了法律依据,而且将被法制化。可见这两个方案其实是互补的,两派之间的妥协也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会议达成“伟大妥协”的第二天,即7月17日,路德·马丁提出动议,要求把“最高法原则”写进新宪法。这一动议被一致通过,并被写进了后来的详情委员会的报告中。
详情委员会的报告其实就是宪法初稿。《新泽西方案》的这一原则成为宪法初稿的第八条,只不过将“邦联”改称“联邦”,将“邦联条例”改称“联邦宪法”,并删去了使用武力的部分。8月23日,制宪会议一致通过经拉特里奇提议修改过的这一条款(8月25日经麦迪逊提议又修改一次)。它后来成为联邦宪法第六条的主要内容。这一条款规定:联邦宪法,依据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根据联邦授权已经缔结或者将要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当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之相抵触时,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全国最高法律的约束。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议员,联邦和各州所有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都应宣誓拥护本宪法。
更多内容...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