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祸起萧墙
四、两种反对派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事出有因
第二章 疑云重重
第二章 疑云重重
第三章 针锋相对
第三章 针锋相对
第四章 剑拔弩张
第五章 柳暗花明
第六章 严防死守
第六章 严防死守
第七章 祸起萧墙
四、两种反对派
第七章 祸起萧墙
四、两种反对派
第八章 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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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梅森看来,这是不可原谅的失误。他和伦道夫都坚信,实行这部宪法的结果必定是虐政。9月15日,梅森说,这部宪法是在不了解人民想法的情况下制订的。我们不能就这样对人民说:要么接受,要么一无所有。宪法弄成现在这样,实在让人无法可说。我在这里不同意,回到弗吉尼亚也不支持;我在这里不签名,回去以后也决不投赞成票。他的意思和伦道夫一样:难道要我去推销一套必将以虐政告终的方案?
9月17日,会议还通过了两个文件。一份是呈会议主席乔治·华盛顿的《联邦制宪会议决议》。署名的是新罕什尔、马萨诸塞、康涅狄格、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11个邦和纽约汉密尔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雅茨和兰欣退席后,纽约代表团已无表决权。汉密尔顿不能代表他的邦,只能代表他个人。另一份文件是直线会议主席乔治·华盛顿致邦联议会的信。在这封由古文诺·莫里斯起草、并署明“经制宪会议一致同意”的信中,华盛顿说,我们现在有幸向邦联议会呈交我们认为最值得推荐的宪法文本,它或许不能期待每一个邦都完全彻底赞同,但我们希望并相信,出现少数例外,是在合理预期的范围之内。这部宪法如能促进我们如此亲爱的国家的永久福利,保障她的自由和幸福,是我们99lib.net最热烈的希望。
现在看来,这是一个失误。这倒不是因为制宪代表不重视公民权利,更非他们反对权利法案,只不过在他们看来,当务之急是建国、制宪和授权。至于其他问题,只好以后再说。何况会议已经开了很久,大家都很疲劳,也有些不耐烦。再说谢尔曼的观点也不是没有道理。依照民主和法制的观念,但凡未经人民和宪法授权的,就是政府不能做的。联邦宪法既然没有授权政府侵犯公民权利,自然就不能侵犯。相反,如果一一列举应该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反倒可能授人以柄:凡是没有列举出来的,就是政府可以做的,岂不更糟?
民权主义者的情况又不同。
其实这种说法也欠准确。因为所谓联邦主义者,原本是国家主义者。后来和邦联主义者妥协,才变成联邦主义。反联邦主义也其实不是“反联邦”,而是“反宪法”,准确地说,是反对费城会议制定的那个宪法。反对也有两种意见,有的认为只要修改《邦联条例》即可,有的则主张另搞一套。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反对派都和汉密尔顿、麦迪逊他们唱对台戏,就把他们混为一谈。
梅森这样指责宪法并不奇怪,因为他是“权利法案之父”,正如麦迪逊是“联邦宪法之父”。1776年,梅森参与制订弗吉尼亚宪法,起草了其中的“公民权利法案”,使弗吉尼亚宪法成为最初13部宪法中惟一具备权利法案的。制宪会议最后几天,准确地说就是9月12日,梅森向会议提出增加公民权利方案的动议,而且可以参考各邦权利法案,起草藏书网并不困难,几个小时就能弄好。梅森的动议得到格里的附议,却遭到谢尔曼的反对(可见民权主义者和邦权主义者不一回事)。谢尔曼说用不着,因为各邦都有权利法案,并不因这部宪法而废止,只要继续生效就行了。梅森说恐怕不行,宪法是最高法律,高于各邦权利宣言。宪法里面没有权利法案,公民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表决结果,除马萨诸塞不在场,纽约无表决权外,其余10邦都反对,梅森的动议被否决。
在民权主义者看来,世界上最重要的东西就是公民的权利。一个国家,如果她的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俄保障,那就是一个好国家。她的政府如果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那就是好政府,又没有效能倒在其次。当然,政府应该有效能,但不能为了效能牺牲公民的权利。如果效能和民权是熊掌与鱼不可得兼,那么,应该舍去的是效能。因为正如《独立宣言》所说,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这就很清楚了:政府,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建立的。如果不能保障,要它做什么?
支持宪法的人也不甘示弱。10月21日,汉密尔顿以“联邦党人”的名义发表论文,批驳反对派。此后一年间,汉密尔顿、麦迪逊、约翰·杰伊(时任邦联外交部长,后来担任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三人共发表论文85篇,为宪法辩护,并于1788年结集出版。这就是有名的《联邦党人文集》。也九九藏书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一派,通常被称作“联邦党人”(Federalists),反对派则被称作“凡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s)。但我们要讲清楚,这里说的党,和我们平时理解的党,不是一回事。它是政治派别,不是政治组织,既没有入党手续,也没有党员登记。与其说是党(Party),不如说是派(Faction),因此Federalists和Anti-federalists也译为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
当然,新一轮的斗争也就开始。10月4日,梅森在费城出版的邮报发表文章,将自己的反对意见公之于众。10日,伦道夫在弗吉尼亚众议院陈述其拒签之理由。18日,格里在马萨诸塞做相同的陈述。他们的目的,是先发制人,争取民众,延缓批准宪法。
不能说反对派的意见没有道理。问题在于,历史的车轮并不是按照人们的主观愿望来转动的。就在反联邦主义者抗议之声甚嚣尘上的时候,批准宪法的进程却在节节推进。
这其实也是有文化和历史渊源的。国家这个词,英语中本来就有两个,一个是nation,一个是country。Nation 强调政治上的一致,即一个政府领导下的全部人民、国土、主权等概念。Country则强调一种自然形成的区域,相当于祖国、故土、家园。显然,邦就是美国人的country,合众国则是他们的nation。对于大多数并不关心政治,只想安安生生过日子的美国人来说,生于斯长于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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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country是亲切的,而那个远在天边,八杆子打不着的nation,还有那个什么“全国政府”,则是陌生的。我们知道,那时的美国,还是一片蛮荒大陆,没有飞机火车高速公路,谁也不知道“中央政府”是个什么样子。他们也不明白,既然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国家(country),他们的邦就是他们的country,为什么还要另外弄一个nation,而把他们的country毁掉?这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心理,邦权主义者是不乏拥簇的。
值得庆幸的是,1787年8月28日,邦联议会(当时的主席是宾夕法尼亚的亚瑟·圣克莱尔,1/3的代表是制宪会议代表)通过决议,驳回指责制宪会议和邦联议会越权的动议,同意将宪法交给各邦代表大会,批准宪法的程序正式启动。
这封信很有必要。毕竟,费城会议是根据邦联议会2月21日的决议召开的,必须对邦联议会有个交待。但邦联议会的态度如何,许多人心里没有底,因为费城会议实在是走得太远了。邦联议会当时的决议,只是要对邦联条例作一些修改,谁想到他们居然另起炉灶,弄出个联邦宪法来,还要把邦联改成联邦。
反对批准费城宪法的理由,主要有三个:制宪会议越权,缺少权利法案,危害各邦存在。显然,并非所有人都同时持这三种观点。不满宪法缺少权利法案的,是一些“民权主义者”;认为宪法危害各邦存在的,则是一些“邦联主义者”。后者主要是后来愤而退场以示抗议的那些人,即雅茨、兰欣、默塞和路德·马丁“四大金刚”以及他九_九_藏_书_网们的同盟军。在他们看来,尽管大家都是“美利坚人”,但并不共一个国家。各邦才是各自的“祖国”,和中国不过是一个“多国联盟”,或者说,“一个民族,多个国家,一个联盟”。他们的政治理想,也是自食其力,小国寡民,即小国家、弱政府、非君主、自立宪,有点类似于希腊城邦制度。6月6日,谢尔曼在制宪会议上说,许多事情还是放在各邦政府手里好。人民生活在小邦,比生活在大邦幸福。邦或许就该像罗德岛那么小。太大了,政府就鞭长莫及。艾尔斯沃斯在6月30日也说,全国政府只应该分担国家安全,他想要的却是邦内的幸福。每个公民的幸福只能在他的邦内获得,也只有在自己的邦里他才能有所指望。他的幸福有赖于邦权的存在,就像新生的婴儿需要母亲哺育一样。谢尔曼和艾尔斯沃斯是康涅狄格代表,并非邦权思想最重的人,最终也都支持宪法。他们的想法尚且如此,其他人可想而知。
宪法也一样。一部宪法,如果在向政府授权的时候,居然只字不提要保证公民的权利,这又是什么狗屁宪法?这正是梅森要持反对态度的原因。梅森对宪法草案的批评和否定几乎是全面的。大至众议院没有代议实质,参议员不是民选代表,联邦司法权力过大,议会权力含义广泛,小至总统没有宪法顾问,副总统既没有必要又很危险等等。但他最得到广泛同情的一条意见,是联邦宪法没有宣布公民权利的条款,没有宣布言论和出版自由,没有维护陪审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连习惯法的好处也享受不到。这样的宪法,实在是糟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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