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民主平等——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
第二十五章 官员住房消费面面观
目录
序言
第一篇 权力制衡——解决腐败的最佳途径
第一篇 权力制衡——解决腐败的最佳途径
第一篇 权力制衡——解决腐败的最佳途径
第一篇 权力制衡——解决腐败的最佳途径
第二篇 民主平等——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
第二篇 民主平等——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
第二十五章 官员住房消费面面观
第二篇 民主平等——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
第三篇 政策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第三篇 政策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第三篇 政策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第四篇 公民社会——公民维护权利的途径和舞台
第四篇 公民社会——公民维护权利的途径和舞台
上一页下一页
“在对住房腐败的内涵、性质和形式进行准确界定的基础上,除了对官员实行住房登记申报制度,还应建立和健全官员住房监管体系。”李成言认为,“从国外的反腐成功经验看,官员住房公开是一种可借鉴的成功模式。”
据报道,2007年年初,开发商在某沿海大省省会城市建起了面积严重超标的经济适用房,最小的160平方米,最大的295平方米。面积严重超标的经济适用房一共是8栋楼房,全部被省直机关买走。

官员“买不起”的“现实逻辑”

加快官员住房制度改革

“要尽快建立官员住房腐败预防制度,按各地的住房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制订不同级别官员在住房方面的标准。”汪玉凯认为,“同时也要规定严格的官员住房监察制度,防止某些官员超标建房、以权谋房。对官员购买或建造私有住房,要建立严格的申报审批或备案制度,对官员住房进行动态管理。”

公权操作住房“灰色消费”

实施官员住房申报制度,这并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而是官员公权性使然,也是反腐倡廉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据介绍,我国中高级官员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基本是中央管中央,地方管地方。但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官员住房标准差异还较大,也缺乏有效的官员住房监管体系。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从反腐败的角度而言,必须实施官员住房申报制度,但不应是简单地向上级部门报告,而应在明确官员住房标准的基础上,把官员住房情况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从根本上抑制官员住房腐败现象的发生。
多位受访专家也表示,随着我国异地交流和任职官员人数日益增多,可尝试推行官邸制,九*九*藏*书*网即官员对住房,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当官员调到异地任职时,其官邸还可继续留给下一任官员使用。
但是,我国官员住房情况一直不公开,更谈不上有健全和完善的官员住房监管制度。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一些中高级官员严重超标建房、以权谋房,甚至占地建造“官员别墅”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是一些典型的案例。原上海浦东新区副区长康慧军因为利用职权低价购房24套,其中8套已经出售,获利达1600余万元;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陶建国,共接受开发商贿赂29套房产,并将其中28套房产出租,被称为“炒房处长”;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戴国森案发后,办案人员从其住处搜查出十多本房产证,等等。
一个人到底该住多大的房子?这对在市场法则下奔波的普通百姓来说,似乎无须回答——如果手里钱多,就去买大房子,要是钱少,就买小房子或租房子。
针对官员住房腐败问题,中央和地方曾出台过一些文件加以规范。1999年8月16日,中央办公厅颁布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干部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官员住房何时阳光化?

“官员住房腐败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查处难度比较大。”李成言认为,“但最主要的原因,却是我国没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官员住房消费不公开、不透明,同时对官员违规行为的查处,在制度层面上的相关规章,九九藏书虽可供借鉴,但可操作性差,处罚也缺乏威慑力。”
据介绍,在西方发达国家,官员的住房情况,基本上和普通百姓一样,却很少出现官员住房腐败现象。一个重要的经验是,这些国家规定官员住房、薪酬等待遇,必须向社会公开,对住房面积标准作严格限制,建立完善的公众监督机制和政府监督机制,严查各种以权谋房等官员住房腐败现象。
从公开报道情况来看,“坦言”买不起房的官员,除了上述三位官员外,还有郑州市市长赵建才、广州市政协前主席陈开枝、广州市天河区副区长丁建华,等等,他们都曾在不同的公开场合,声称“买不起”房。
记者调查发现,经此政策演变,口子越开越大,一些地区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争相仿效。
为此,汪玉凯建议:“需要重新审视目前的官员住房制度,并尽快加以完善。避免由于制度方面的缺失,造成公众与政府的冲突。”
20世纪90年代末“房改”之前,我国官员就是住房条件相对较好的群体。尽管后来停止了福利分房,但各级机关以种种名目操作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却从没有停止过。
近年来,我国各地房价一路飙升,多数普通百姓唯有“望房兴叹”。但有趣的是,有些中高级官员,也声称“买不起”房。
可对官员来说,事情并非那么简单,因为他们的薪酬与纳税人有关,房子也不例外。所以,官员该住多大的房子,需要有一个明晰的答案。
“单纯拿工资来与房价衡量,这些官员确实买不起房。”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但在现实中,大多数中高级官员的住房感受,却显然与普通百姓的感受有很大差别。在高房价时代,很难看到这些官员有做房奴的压抑,更看不出有房藏书网价飙升带来的焦虑感。”
“在单位自建房使用划拨土地上,对经济适用房的特殊优惠很多,不但免交大部分税费,还可享受免交土地出让金,因此这类住房的价格,要远远低于市场上的商品房。”接受采访的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凯教授指出,“单位自建房,在商品房的价格还没有大幅上扬的情况下,问题还不很突出。但是当房价大幅度飙升,像目前北京房价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单位自建房的成本和市场就会形成很大反差。从而引发公众的不满。”
尽管如此,官员住房腐败问题,多年来一直为公众所诟病。更有甚者,有些官员还在公共区域大肆建造“官员别墅”。比如2007年,一些官员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江西庐山风景区的莲花洞森林公园内损毁国家生态公益林,违规兴建私家别墅,导致这一景区抢建别墅成风。
说来,官员住房问题与某些政策规定的“灰色”地带有关。如有红头文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建造成本价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官员住房灰色消费方面,操作手段可谓五花八门、花样翻新——内定开发商超低价拍地,建好房再以低价让官员“团购”;引入开发商进行开发,所建成商品房却按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核定价格,等等。
2005年11月,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厅以上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通知》规定,正省级22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厅级120平方米。
在受访专家看来,我国现有体制下,除少数腐败官员通过非正常渠道拥有住房外,大部分的中高级官员,还能享受机关在住房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不用像普通百姓九-九-藏-书-网一样,去市场上购买高价商品房。
有些中高级官员还利用个人职务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向开发商购置限价房、商品房等。有些甚至要求本单位出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者采用换房的方式,得到超标准的大面积住房,然后以低价格个人购买,从中牟取私利。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我国官员住房腐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恶化了党群、干群关系,助长了官员奢靡之风,而抑制官员住房腐败,也就成为了反腐倡廉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2009年12月23日,在南京电视台演播大厅内举行的市民论坛上,南京市代市长季建业在回应市民问题时坦言:“说实话,以我的工资来算,大概也要十多年才能买到一个小房,还买不起大房。”
2009年12月1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贺铿在中央台《面对面》节目中谈到高房价问题时,也声称“买不起”房。
2009年6月20日,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惠武在广州举行的“寻找中国经济新引擎”《财经》论坛上表示:“广州很多房子价格每平方米超过2万元,我是副厅级职务,每月工资8000多元,但两个月的工资也买不起一平方米的房子。”
此外,该文件还有一条:“有建房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另外,有些受访专家还提醒,推行官邸制的前提,是必须要明确官邸制的主体资格、条件、建造标准、资金来源、使用权、所有权关系以及违规违纪责任等。“只99lib•net有这样,官员住房消费才能避免误入新的腐败怪圈。”
据知情人透露,随着近年异地为官现象增多,有些异地任职的中高级官员更是以暗箱操作手段多占公房。比如有些官员在原单位,就已享受住房制度改革的优惠政策。在交流异地后,他们又由现任职单位为其购买商品房,然后他们以各种理由,以便宜的价格买下。等再次交流时,下一个单位又为其购买商品房,再以低价购为己有。反复倒腾,几年下来,就占有多套房子。
2010年1月13日,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在京闭幕。这次会议通过的公报明确指出:“认真落实并抓紧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同时,汪玉凯还建议,加强对官员住房的监督和检查,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全国的身份证联网,建立官员住房登记、查询制度,搞清楚官员住房的基础信息,为监督和检查提供保障;二是对一些重要岗位上的中高级官员,可以考虑实行统一的官邸制。这在世界上也是比较普遍的做法。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治官员在住房方面的腐败。
“对当前官员住房情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摸清情况分类解决。”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建立和健全官员住房腐败的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等等。官员多占住房,应当被视为诈骗公共福利。因为,这些公共福利的资金,完全来源于纳税人或财政收入,所以官员的这些行径,与贪污没有本质区别。”
而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在以往落马的贪官中,大多都有以下显著罪证,即包养情妇、受贿、多套住房,甚至还拥有别墅。
更多内容...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