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公民社会——公民维护权利的途径和舞台
第五十七章 民间反腐的突破和缺憾
目录
序言
第一篇 权力制衡——解决腐败的最佳途径
第一篇 权力制衡——解决腐败的最佳途径
第一篇 权力制衡——解决腐败的最佳途径
第一篇 权力制衡——解决腐败的最佳途径
第二篇 民主平等——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
第二篇 民主平等——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
第二篇 民主平等——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
第三篇 政策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第三篇 政策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第三篇 政策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第四篇 公民社会——公民维护权利的途径和舞台
第五十七章 民间反腐的突破和缺憾
第四篇 公民社会——公民维护权利的途径和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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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资料显示,中纪委网上举报中心仅开通半年,就受理举报32500件。截至2008年,全国已有18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相继开通举报网站,这些都标志着网上举报已经正式纳入了官方权威反腐渠道。
“我国官方提供的举报方式,还存在效率低、缺乏监督等弊端。”李成言认为,“很多网民选择民间反腐方式,是不想举报后被动地等待反腐部门去反腐,而是希望自己掌握反腐主动权,借助网络这个平台,以舆论压力促使官方在反腐败上更有所作为。”
多位受访专家还指出,在纪检检察机关里,很多人习惯把举报和信访混为一谈,导致民众的举报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同时,在某些地方或部门,举报者的举报信大多石沉大海,还发生遭被举报者打击报复等。由于官方举报程序不畅通,才使网络受到民间反腐力量的青睐。
“以网络作为平台的民间反腐,可以说是一种公开举报,它给予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以巨大的压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传统的举报方式,反腐部门是否进行了查处、结果怎样,举报人都不清楚。通过网络反腐,监督部门在舆论压力下,要时时作出反应,民众能及时了解到案情进展情况。”
“打击腐败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要对公民反腐热情给予肯定,又要认识到‘人肉搜索’‘群众审判’不能代替正规司法程序。”杜立元认为,“民间反腐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可能出现‘媒体审判’现象。一些个案由于舆论的过早介入,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在舆论压力下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目前的网络民间反腐,大多数属于匿名举报,但与传统的匿名举报方式相比,却影响力大、传播范围广。不过,民间反腐败在打击了一批腐败官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以讹传讹、民意审判,甚至网络暴力等问题。
“虽然官方已提供了网上举报腐败的途径,可不少人还是选择在网上爆料。”北京一家反腐网站负责人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选择网络反腐,不少人是担心遭到被举报人的报复打击,而网络隐蔽性强,正好可以保护自己。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是因为不清楚官方的99lib•net举报途径。”
“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我国在证人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在程序上缺乏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而且侧重于被动的事后惩罚,只有在证人遭侵害后才以惩罚犯罪的方式亡羊补牢。可以说,对证人保护存在着巨大的法律空白。”
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国际上廉洁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官员都是由民众、舆论与媒体进行集体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反腐的核心命题在于政府愿不愿意把监督权下放给社会。那么,给民间反腐一个制度化出口,必然是我国下一阶段反腐斗争一个躲不开的重要命题。
但记者调查发现,与网络上自发的民间反腐锣鼓喧天的景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这些官方反腐渠道中,公民举报的热情却有所降温。据北京检察机关2008年“举报宣传周”上披露的消息,近5年来,北京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经群众举报的只占35%,较之本世纪初的近70%下滑显著。
陈荣杰就是其中一位让人敬佩的老人。自1981年从湖南娄底地区公路局退休后回到长沙定居,时年64岁的陈荣杰老人把自己的主要精力,几乎都用在举报官员的腐败问题上。2003年3月,湖南女巨贪、原湖南省建六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蒋艳萍被判处死缓,就是陈荣杰老人历时12年不懈举报的结果。
现有的纪委、监察部门、反贪局、检察院和法院,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督和司法体系。民间反腐与制度反腐如何有效对接,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虽有些相关的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当中,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所以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事情层出不穷。据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透露,改革开放30年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就有9个遭到报复。

与制度反腐无缝对接

据了解,对民间反腐的规范也在紧锣密鼓中。2008年1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再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九-九-藏-书-网其中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要实现民间反腐与制度反腐进行有效对接,关键是要既能让网民反腐的热情和积极性找到制度化出口,又要让官方所具备的侦查和威慑能力得到更好的发挥。”杜立元建议,“一是支持和保护举报人。尽快出台举报法或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完善举报人保护启动程序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以及具体保护措施规定。除了对反腐举报依法查处外,官方反腐机构应理直气壮地支持举报人的行为,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二是建立举报补偿制度。当公众为反腐作出了贡献并支付了成本后,政府应及时给予认定和补偿。”
“对民间反腐的法律制定,前提是确保公民宪法权利不受损害。”齐善鸿表示,“要保证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更有对丑恶现象举报揭露的权利。引导公民行使正常权利,不断提升民间反腐的理性水平,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简单地倡导或者盲目地保护或者一味地苛刻追究责任,都是极端的做法。对这一点,需要从民众到政府机关、到立法和执法机构形成一个广泛共识。”
我国的民间反腐力量,已引起高层重视。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建立网络举报平台。2005年12月28日,中纪委、监察部也首次公布了中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

“民间反腐”力量勃兴

网络盛行前的民间反腐,多少有些个人的悲壮色彩。那些单枪匹马的民间反腐人士,面对的是掌握着公共权力和丰富社会资源的当下权贵。
“要增强社会的民主氛围,扩大公民参与、推进基层民主、推行政务公开,为民间组织参与反腐败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府要为民间组织反腐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其反腐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杜治洲认为,“作为民间组织必须保持自身的清廉,加强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提升民间组织形象,增强民间组织反腐倡廉的能力。”

冲击传统反腐格局

九-九-藏-书-网
其中轰动一时的是,2004年6月,被人称为“民间舆论监督第一人”的李新德,在自己创建的“中国舆论监督网”上贴出《下跪的副市长——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丑行录》,详述了李信涉嫌贪污、受贿、绑架、故意伤害等违法违纪行为,还附有数张李信向举报人李玉春下跪的照片。检察机关介入查实后,李信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在群体心理中,人们都有一种要表现社会正义感的需求。”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更容易淋漓尽致地进行这种需求的宣泄。然而,这也容易成为一把双刃剑,走向极端就会演变成一种精神层面的群体暴力行为。虚拟社会的民间力量,在这里容易失去理性,对社会构成巨大的伤害。”
只有让民间反腐有个制度化出口,才能把民间反腐力量更好地纳入到整个反腐资源配置的序列之中,从而使其成为一种可再生资源。
目前,网络民间反腐在深度和广度上已有所推进,民间反腐人士除了自建网站外,更多的则是在各大知名论坛发帖制造轰动效应,最大限度地为纪检部门、检察机关、监察部门提供有关腐败行为的线索。

法律刀尖上的“舞蹈”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这样“独行侠”式的传统反腐已渐渐远去,而网络为民间反腐开辟了一条更安全、更便捷的新通道——民间反腐人士或自建网站,或利用各大网站论坛,把手中的证据、资料等全部呈现,直接号召、凝聚民间力量推动官方介入对腐败案件的查处。
记者调查发现,以陕西省“华南虎照造假事件”最终被揭穿为标志,我国民间反腐已从传统的举报、信访等方式,逐渐转变为以网络为平台进行反腐,并形成体制外一支重要的反腐力量。
在对各级官员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阳光”监督中,近年来不时可见我国民间反腐力量的身影。
“民间反腐人士喜欢利用网络反腐,是因为网络有传播广泛、交流便捷、身份虚拟以及风险小等不少优点。”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对记者分析道,“利用网络不但有利于保护自己,而且容易制造社会轰动99lib•net效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使所揭露的腐败事件,能尽快进入司法程序。”
在此前也发生过这样的事例,有些“网络监督清单”内容过于简单,缺乏有力的证据。由于民间反腐难于监督、管理,容易造成信息失实,导致对被公开者的隐私权的侵犯,甚至民间反腐的平台,还为某些居心叵测的人打击、陷害、报复别人提供了便利。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以网络为平台的民间反腐,正以其快捷、有效且廉价的优势开辟了反腐新渠道,但由于在法律方面的诸多缺失,民间反腐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以致也受到不少质疑和指责。
在退休后的20年里,这位被百姓称为“反腐斗士”的老人,总共将20多名敛财贪色的腐败官吏拉下马。而陈荣杰老人也因“损害”了某些人的利益,曾被人报复,多次遇险。
据中国互联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网民数量达2.98亿。这个庞大群体中的民间反腐人士,只要坐在家里轻点鼠标,就可完成整个举报过程,所隐含的反腐力量,足以令很多腐败官员不寒而栗!
“民间反腐是一把双刃剑,反腐部门只有充分认识到这点,才能用好民间反腐力量。”尹韵公表示,“由于民间反腐是在网上大张旗鼓地公开信息,这样容易打草惊蛇,让举报对象及早准备,事先串供或销毁证据,这样不但加大查处难度,反而使举报人陷于被追究诽谤责任的被动地位。”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在我国反腐形势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如何在整合官方反腐资源的同时,有效地规范、调动和发挥民间力量参与到反腐败行动中,使官方资源与民间资源形成良性互动,应成为有关部门深入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缺乏法律规范已成为民间反腐的最大硬伤。因此,对于民间反腐,有必要用法律加以规范,避免出现诬告、诽谤、干扰案件侦办、举报不清楚等情况的发生。
2006年8月,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指出九九藏书网:“要拓宽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渠道。”2009年1月,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接受新华网专访时也透露,纪检监察机关每天都有专人搜集网上舆情。这表明,在对待民间反腐问题上,高层的态度相当鲜明。
据记者了解,不论是我国反腐败职能机构,还是专家学者,都普遍认为,除个人反腐外,一些民间组织,比如社团、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在促进我国依法行政、防范公共权力滥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发挥更大作用。
“民间反腐要有利于国家稳定,有利于社会和谐。”尹韵公认为,“作为反腐部门,对民间提供的腐败线索,要谨慎对待,认真核查,冷静处理,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但也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民间反腐收益,保障民间反腐者的权益和鼓励更多的反腐行为。”
而从另一种视角看,这样的网络民间反腐,虽然有公开、透明、快捷、影响面广等明显优势,但因在法律规范上存在诸多缺失,也遭致不少质疑和指责。
在此背景下,我国目前的民间反腐,无疑正处在法律的刀尖上,不管是发动者还是参与者,或是网络平台的提供者,都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承当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民间网络反腐的强大攻势下,2008年,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深圳“猥亵女童”局长林嘉祥,剑阁“节约”局长曹正直,“一夫二妻”区委书记董锋等官员相继落马。2009年,东阳市审计局局长韦俊图,因2003年公款支付娱乐消费的清单在网上发布引来舆论哗然而被免职;原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党组书记、副指挥吴权书,也因网友曝光了一份当地官员低价购拆迁安置房名单被“双规”……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保护证人的法律,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给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予以“特殊保护”。比如英国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我国香港也在上世纪70年代建立了《证人保护条例》,司法部门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实施24小时保护措施。另外,包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已均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未就举报人或证人保护单独立法的国家,也多将举报人保护规定在诉讼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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