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比师娘更给力
第9节 比“二十一条”更卖国
目录
第一章 1915灵异事件簿
第二章 天生妖孽乱中华
第二章 天生妖孽乱中华
第二章 天生妖孽乱中华
第三章 比师娘更给力
第三章 比师娘更给力
第9节 比“二十一条”更卖国
第三章 比师娘更给力
第四章 北洋的敌人
第四章 北洋的敌人
第四章 北洋的敌人
第四章 北洋的敌人
第四章 北洋的敌人
第五章 帝制江湖十三怪
第五章 帝制江湖十三怪
第五章 帝制江湖十三怪
第五章 帝制江湖十三怪
第六章 玉手点将录
第六章 玉手点将录
第六章 玉手点将录
第七章 世相两张皮
第七章 世相两张皮
第七章 世相两张皮
第八章 湘湖异战录
第八章 湘湖异战录
第九章 闹东京
第九章 闹东京
第十章 魅影危机
第十章 魅影危机
第十章 魅影危机
第十一章 大崩盘
第十一章 大崩盘
第十二章 乱局再起
第十二章 乱局再起
第十二章 乱局再起
第十二章 乱局再起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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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号更凶,是中国外交人员始终未曾让步的,共计七条:
3.日本人在南满、东蒙可任意居住往来和经营工商业。
第二号是关于南满和东蒙(即当时的内蒙古)的事项,共计七条:
2.日本人在南满、东蒙可租赁土地用于工商业和耕作。
4.从速开放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供外国人居住贸易。
4.中国所需军械半数以上须由日本采办,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的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采买日本材料。
是谁这么胡来啊?
1.两国约定,将来将汉冶萍公司作为合办事业,不经日本政府同意,该公司所属一切权利、产业,中国及该公司均不得九*九*藏*书*网自行处分。
1.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各方面的顾问。
7.将吉长(吉林——长春)铁路的管理经营权委托于日本政府,期限九十九年。
这个,这个……这个对于袁世凯的指责,是因为在东京,又有人提出了比“二十一条”更狠辣的“十一条”,提出“十一条”的人为了脱身,就拼了命地把屎盆子往袁世凯脑壳上扣,最终导致袁世凯无罪空负千载骂名。
以上就是“二十一条”的全文。这些条文无不杀气腾腾,苛刻至极,却硬是被袁世凯举重若轻,化解于无形。
夫“二十一条”九九藏书者,总计五号二十一条。
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2.山东省内或沿海地带的所有土地岛屿,无论何种名目,概不得租让他国。
6.中国政府如在南满、东蒙聘用政治、财政、军事顾问或教习时,必须尽先与日本政府商议。
7.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
2.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附近矿山,不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许外人开采,无论直接间接影响到该公司的举动,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可要是这么说,就会有人反对了,如果说袁世凯并没有在“二十一条”上签字,那为何国人皆指袁世凯卖国呢?
顾维钧在这里说九-九-藏-书-网,日本人提出来的“二十一条”,基本上等于没签。但人民群众基本上认为你就是签了,这让当事人极为郁闷。
日本此次所提二十一条,包罗万象,集众大成,势力由东北、内蒙以至闽、浙,权利由建铁路、开矿产以至于开商埠、内地杂居,甚至第五项要求政府机关设立日本顾问,两国用同一军械,警察由日本训练,小学用日本教师,日本僧人到内地传教,凡此苛刻条件,思以雷霆之压力,一鼓而使我屈服。若使随其所欲,直可亡国。幸我府院一心,内外协力,得此结果,亦是国家之福。世人不察,混称二十一条辱国条件,一若会议时已全部承认者,不知二十一九-九-藏-书-网条中之第五项各条不但辱国,且有亡国可能,已坚决撤回不议,而所议定者不满十条。世人对此交涉不究内容,以讹传讹,尽失真相。
事隔多年,顾维钧回忆“二十一条”事件时说:
2.日本在中国内地所设有的病院、寺院、学校等,中国一概允许其拥有土地所有权。
3.日中合办必要地方的警察,或在此等地方的警察官署中,聘用多数日本人,以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那么,这个“二十一条”,到底都有哪些条款,竟然搞得这么扯皮?
1.将旅顺、大连的租界期及南满和安奉两条铁路的期限,均展延为九十九年。
6.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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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资本,先向日本协议。
第三号是关于汉冶萍公司的,共计两条:
1.中国承认日本接收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
第四号只有一条,也就是让袁世凯惊呼“小日本欲亡我中华”的那一条:
5.将连接武昌与九江、南昌的铁路,及南昌到杭州,南昌到潮州的各线铁路建造权,让与日本。
第一号是有关山东问题的,共计四条:
3.由日本建造从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线的铁路。
4.日本人在南满、东蒙各地获得矿产开采权。
5.在南满和东蒙地区,欲允许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款,并将南满、东蒙各项税课作为借款抵押时,中国政府须先经日本政府的同意方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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