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与税权
“没有理由不纳税”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国家与社会
第一章 国家与社会
第二章 经济与社会
第二章 经济与社会
第三章 物权与税权
“没有理由不纳税”
第四章 从自由到民主
第四章 从自由到民主
第五章 开放的传统
第五章 开放的传统
第六章 网络社会
第七章 补遗
第七章 补遗
附录
附录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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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学家承认“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媒体同样抱怨尽管社会各界多年来一直呼吁中国“与国际接轨”,开设消费税、奢侈品税、汽油税、遗产税等专为富人保留的税种,但这类税改措施却偏偏就是干打雷、不下雨。当然,这一切也是博弈的结果。不言而喻,当前的中国税制不但没有起到平衡财富的效果,而且具有劫贫济富的特征。
而现在老百姓中间又有一条逃税的理由,说是因为政府不够廉洁,缴税去给贪官花天酒地,不高兴。但是,这个逻辑如果成立,后果同样不堪设想,因为腐败一时还难以消灭,而政府如果没有了税收,国家同样难以为继,即便反腐败也是要花钱的。政府是自己的办事机构,又不是别人的事,怎么可以袖手旁观呢!因为政府不够廉洁就不纳税,实际上是部分放弃了自己的公民权利。毕竟,有偷税行为的人通常也很难理直气壮地监督政府。(茅于轼,《没有理由不纳税》)
所谓“你不关心政治,但政治关心你”。无论你是否关心政治,政治最后仍会影响每个人的命运。然而,从整体而言,国民公共精神的多与少,与其享有的权利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权利的社会令人沉睡。如果国民得不到应得的权利,久而久之,他们就会对这个国家失去信心,对国家的关心也会越来越少,这样的国家迟早会分崩离析。显然,一个国家更应该用货真价实的权利团结民众,重建公共精神,而不是虚伪的道德说教。这种说教得到的往往是表面上的应承,内心的反抗。
用罗曼·罗兰的话说,一个国家,如果让它的国民连批评的兴趣都没有,那才真是不可救药。
《瓦尔登湖》一书中,梭罗简单记载了这一段经历,并解释自己为什么采取非暴力而不是极端的方式抗税:“有一天下午,在我的第一个夏天将要结束的时候,我进村子里去,找鞋匠拿一只鞋子,我被捕了,给关进了监狱里去,因为正如我在另外一篇文章(即《论公民之不服从》)里面说明了的,我拒绝付税给国家,甚至不承认这个国家的权力,这个国家在议会门口把男人、女人和孩子当牛马一样地买卖。我本来是为了别的事到森林中去的。但是,不管一个人走到哪里,人间的肮脏的机关总要跟他到哪里,伸出手来攫取他……真的,我本可以强悍地抵抗一下,多少可以有点结果的,我本可以疯狂地反对社会,但是我宁可让社会疯狂地来反对我,因为它才是那绝望的一群。”显然,梭罗在这里谈到的“社会”,严格说并非德鲁克意义上的社会,而是被政府裹挟的社会与国家。
众所周知,税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调节收入差距。其原则是从富人那里多征一点,用于帮助低收入阶层的教育、医疗、市内交通等开支。一般所采取的办法是累进所得税。但在中国,由于财产性收入很难征到税,所得税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工资所得,而财产所得是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结果是富人收入中有较大的部分没有交税。
尽管福特斯鸠对当时的法国保持着某种偏见,但必须承认的是,他对未来两国的分途有着清醒的判断。福特斯鸠清楚地看到,如果国王的统治像法国一样,“仅仅是君主的”统治,那么所有类型的邪恶都会产生,比如士兵驻扎在村庄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村民拒绝这种负担就会遭受棍棒的敲击。相反,在尊重个人自由与财产权利的英国,没有人违背主人的意志而住进另一个人的房子,也没有人不受惩罚地强制使用他的物品。尽管国王可以通过王室食物征用权从他家里拿走必需品,但是国王必须以适当的价格进行补偿。正因为此,福特斯鸠相信,在英国,民众不会彼此伤害,而且拥有生存所必需的所有物品,他们不仅强大到可以抵抗王国的敌人,而且会比法国的臣民更加善待自己的国王,给他带来更多的利益。关于这一点,透过后来的历史可见分晓。英国与法国虽然在革命的年代都处死过自己的国王,但是英国不像法国大革命那样血流成河,而且至今仍保留了君主立宪制度。
这样,在政府的赋税征收额不断增长的同时,承担这些赋税的人数却不断下降,维持无限政府庞大国家财政需要的税收负担便全部落在第三等级的肩上,尤其是落在农民肩上了,于是出现了托克维尔所描述的那种情况:“最有能力纳税的人免税,最无能力应付的人却得交税,当捐税以此为宗旨时,就必然要导致那一可怕的后果——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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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免税,穷人交税。”“于是,在已经存在所有个别的不平等中,又加上一项更普遍的不平等,从而加剧并维持所有其他的不平等。”与此同时,资产阶级与贵族之间赋税负担的不平等,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严重阶级对立,是导致资产阶级对君主专制政府不满,在大革命中毫不犹豫地起来“造反”,推翻君主专制政权的原因。
至于权利,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说,征税意味着纳税人的部分财产权被政治权力“合法的剥夺”,但必须看到的是,这种“剥夺”的权力并不是国家或政府“天然”就拥有的。著名税法专家李炜光认为,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这里,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而税收负担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从这方面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就很像是市场上的交易者,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平等互惠的关系。既然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如何征税也就不能只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而是必须事先取得另一方——纳税人的同意。纳税人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各项税收法律,除此之外的一切征收行为都是无效的和非法的。
这位《瓦尔登湖》的作者,曾经因为拒绝交积欠了几年的人头税而入狱。之所以抗税,不是因为梭罗家贫而交不起税,而是因为他反对当时的美国政策:其一是奴隶制度,其二是美墨战争。因为这样的理念,他愿意入狱而拒绝交税。据说亲戚主动为他补税后梭罗很气愤,不愿意出狱,直到狱长把他赶了出来。这一细节,颇有点百年后美国黑人维权时“把监狱填满”的气势与决心。有关这段经历,梭罗后来写下了《论公民之不服从》。正是这篇文章中所表现出来的“非暴力抵抗”的思想和“公民不服从”的精神后来影响了托尔斯泰和甘地。

英国大革命前的财产权与自由

在《逃往瓦朗纳斯——法国大革命前夕财政改革启示录》一文中,李炜光对法国大革命前夕的法国财政做了深刻的分析。尽管文章通篇未提中国,但对当下中国的借鉴意义却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李炜光的理解,就纳税而言,权利是第一位的因素,义务是第二位的因素。税法是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的,纳税人权利构成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权利是纳税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国家创制税收法律规范的客观界限。纳税人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置是为了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而在专制社会或非民主社会里,这个关系正好相反。法律是统治者维持特权的工具,他们拥有无限的权利,人民则承受着无限的义务,是义务本位的法律。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重义务、轻权利,把法律视为防民、治民的工具,把民众看做唯统治者马首是瞻的仆人。而中国人至今所能理解的国家、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仍然是“亲民”“爱民”,这不过是传统的官在上、民在下思想文化的反映,与我们对现代民主文明社会追求的权利本位观念相去甚远。(李炜光,《写给中国的纳税人》)
如李炜光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形式上来讲,税收也算是进了宪法,但其不完整性是显而易见的。与税收对应的同样有税权,税收应该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从宪法的规定看,上面既没有任何税收法定的内容,没有任何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征税是否需要代议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在税收这个涉及国家生死存亡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最重要问题上,国家的根本大法竟然是一片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缺憾。
以研究法国财政闻名的历史学家马塞尔·马里恩则认为,法国大革命时期摧毁法国财政的力量正是特权以及享有特权的人,即贵族。他们享有的财政豁免权,不管是继承的还是购买的,在摧毁法国财政的同时也将国王置于一个荒谬可笑的位置:对那些没什么东西可征税的人征税。尽管一些敏感的贵族提出愿意放弃财政豁免权的想法,但在当时的环境下这些细节都被忽略了——尤其是在法国王室前后化解了1720年和1763年的两次财政危机之后。而且,如托克维尔所说,那个时代藏书网在法国历史上是个既开明又富裕的时代。谁也没有意识到,一场人头滚滚的革命即将来临。
相较重建对法律的信仰,重建对权利的信仰或许更切合这个时代。因为一切法律的规制都是为权利而设;因为权利是法律的根本;因为只有秉持坚实的权利观念,才能支撑起制度与法律的良心。如果承认宪政必须有税权与产权支撑,就不难发现,在“去权力化”背景下的中国社会化与资本化过程,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重新发现社会的过程,它更在为中国走向宪政奠基铺路。
1935年,胡适在《大公报》上发表了《新年的梦想》(《胡适文集》第11卷532页),文中提到国联卫生专家给胡适的一个警告:“先生,中国有一个最大的危险,有一件最不公道的罪恶,是全世界文明国家所决不能允许的。整个中国政府的负担,无论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全部负担在那绝大多数的贫苦农民的肩背上;而有资产的阶级差不多全没有纳税的负担。越有钱,越可以不纳税;越没钱,纳税越重。这是全世界没有的绝大不公平。这样的国家是时时刻刻可以崩溃的。”胡适最后写到:“我的第一个新年愿望是梦想在这个新年里可以看见中国赋税制度的转变。”应该说,直至今日,胡适的这个夙愿仍未实现。
2008年的两会上,温家宝就公共财政改革谈到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其实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而熟悉法国大革命历史的人知道,那场革命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当时法国的王室财政出了严重问题。
到了十七、八世纪英国的平均税率比法国高得多,但老百姓老老实实交税,却民富国强(比法国人均收入高三分之一),这自然是私有财产加代议制的功劳。法国虽有《拿破仑法典》,但对私产的侵犯比英国厉害得多。土地地表下的矿藏在法国就不是土地所有者的,而英国的土地私有权却非常彻底,地上地下的东西都归地主所有。按默克的说法这是英法宪制游戏规则差别的基础。有了代议制,让人民自己决定税率,税率反而可以高些,以用于公共建设。关于税收意义在宪政国家与专制国家的区别,历史学家黄仁宇在其著述中曾经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首先,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制造了一个超级庞大的政府,人民不得不用有限的资源去填补这个巨大的无底洞,由此形成无法摆脱的财政负担和难以化解的社会矛盾。在君主专制制度下,统治者的财政需求是无穷的,“加之又不愿意向三级会议索取,于是卖官鬻爵制度应运而生,这种现象世所未见”。早在亨利四世时代,就建立了卖官鬻爵制度,路易十三以后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而且,鬻官制犹如“潘多拉盒子”,一旦揭开盖子,“就再也无法将它关闭”。
假如政府“天生”就有权自定税收章程,那就等于承认政府对纳税人的财产权拥有支配权,这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宪法所规定的纳税人对“合法”的个人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为了达到纳税人决定和控制国家征税权的目的,国家就必须建立一套运转良好的选举制度,以保障纳税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纳税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保障纳税人免于恐惧的自由,并把税收“授权”的权力永久性地留在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等公意机关手里。所谓“无代表则无税”,实质就是税收立法的“议会保留”。如此,国家征税的权力才是正当的、合法的。简单说,税收是一个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体。权利是主动的,代表着利益;义务是受动的,代表着负担。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大体上是相等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国会在英国历史上是独立于王权的另一个政治中心。国王虽然不会喜欢它,但在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约束下,又不得不在国会的帮助下收税。英国国王的财政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不得不依赖民意代表机关。有几位国王尽量少开国会,只是要加税时才想起开国会。但这种制度逐渐演变成习惯:“没有代表则无税。”国王慢慢接受了这种公共财政与国王税收之间的关系。
为什么英国崛起的同时法国却衰落了?关键就在于英国宪政限制了王权,从而确保产权明晰,不受最高统治者干扰;而法国的绝对王权使腐败丛生,落后利益集团维护旧的秩序,产权不受尊重,压制新兴的工商阶层。用已故经济学家杨小凯的话是,“如果不保护土地产权的制九九藏书度是对的,当年就应该是法国比英国更富强,而不是法国在落后的刺激下爆发大革命,不得不改专制制度。”
说到战争与税收,就不得不提到梭罗以及他为什么抗税。尽管抗税的行为多不见容于现代社会,但在十九世纪的美国,梭罗抗税却是受到某种公共精神的驱使。
资产者在买得官职后,便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员,虽然他们与旧贵族有所区别,但官职所带来的社会地位和各种特权仍然使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心甘情愿地为君主专制制度服务,而这也正是封建君主利用鬻官制分化瓦解资产阶级的政治目的。由此产生的经济结果是,鬻官制使得资产者将大量资金用来购买官职,而无法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法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因而受到不良影响。
1610年,在反对王室对一系列进口商品课征的调节税的时候,一位叫托马斯·赫德利的律师曾经做过一个精彩演讲。赫德利并不反对国王征税,但前提是这种征税应该征得纳税人的同意,英格兰应该同时保卫居民财产免受来自邻居或者政治的抢劫。和福特斯鸠一样,赫德利认为由于英国人自由地享有他们的财产,所以适合成为战士,像骑士和绅士一样保卫他们的自由与财产。任何对财产的侵犯必然不可避免地导致对自由的侵犯,不能保护自己的财产的人,也一定保卫不了自己的自由。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提议对财产与自由加以保护,反对非国会批准的税收,没有正当理由的囚禁,士兵驻扎而未经同意并没有恰当的补偿以及对普通臣民运用军事法等等。在他们看来,任意征税和任意拘禁都会使公民在这个国家失去安全感,损毁这个国家存在的价值。
应该说,正是上述一以贯之的税权思想,为英国后来的两次革命以及《权利法案》的颁布提供了理论资源。
伊丽莎白一世在其着名的“金色演讲”中强调,君主有一种神圣职责,要保护王国免受“危险、不名誉、耻辱、暴政和压迫”,它们既容易来自王国内部,也容易来自王国外部。为了提供这种保护,不仅需要警惕,而且需要行使权力,并因此需要资金。
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的高低,同时决定于国家的预算能力以及征税是否征得国民的同意。从表面上看,税收与公共预算只是政府关于未来某个时期的收支测算,是一个技术问题,实际上它是一个政治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政治最核心的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说一个未经人民同意而征税的政府,是一个“明火执仗的政府”;那么一个没有预算的政府,便是一个“看不见的政府”。
前者,在现代社会,人们将死亡和纳税看成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大事。死是每个人到头来不可逃避的,纳税也一样。一个人,生活在有组织的社会里,享受着各种社会服务,而服务是有成本和价格的。

“看不见的政府”

尽管如此,预算还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如萨克斯所说,对于那个时代而言,预算的好处不仅在于避免财政危机,同样在于尽可能避免国家卷入战争。一个国王进行战争,他的花费超过了他所收的税。如果他借债弥补了这个差额,就没有财政危机。但是如果他不能借到足够多的钱,或者如果他被迫拖欠旧的贷款,那么危机就爆发了。如果他采取狗急跳墙的措施,譬如说掠夺其臣民的财产,或克扣部队给养,那么危机同样爆发。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聪明的国王会尽可能节制,因为一旦遇上难缠的敌人,有可能因为战争带来的巨额开支导致政府破产。
如前所述,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说,物权与税权是保障宪政的两块重要基石。一个国家,若不能从法律上确立个人与国家在财产上的关系,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就会失去基础。其所激发的矛盾,随时可能将整个国家与社会置于某种巨大的危险之中。
在中文语境中,“没有理由不纳税”具有完全相反的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没有理由拒绝纳税,这是相对于公民的义务而言;二是政府征税时,必须有说服百姓的理由,否则百姓便可以拒绝交纳这种税收,其所相对的是公民的权利。两层含义看起来对立,实则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2005年6月8日,美国联邦执法机构和密歇根州警方联手突袭全州17家中餐馆和21处中国人居所,拘禁数十名中国公民,起缴了40万美元现金。警方搜查的理由是这些中餐馆业主偷税,因为他们只上报了三分之一的收入,并且将所得的钱大量带到美国境外。
在旧制度下,国王的财政资源配置的权力是无限的,他把国家财政当做私产,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钱用到哪里是他自己的事,旁人无权说三道四,这也是无限政府的表象之一。在法国,国王把贵族们尽可能地笼络到身边,让他们成为弄臣,花天酒地,醉生梦死。大革命前夕,凡尔赛宫内常有一万七八千名贵族臣,其中469名专侍王后,274名侍奉王弟,国王的伯母有200名随从,连路易十六的新生女儿也有80名贵族侍候,养活这些人的金钱,也是全部来自王国政府财政。九_九_藏_书_网
几个月后,英国《金融时报》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信中提到:“我在西方生活了很多年,最近来到中国,在一家公司搞融资。看到很多企业家中饱私囊,真的是为中国的经济担优。很多公司都有两本账,一个税前利润五千多万的公司,上税只有一百多万人民币。”同期刊登的还有一篇题为《中国税改:挑战与良机》的评论文章。文章指出,大多数在中国生活的人都能讲出一些不良“企业家”逃税的故事。在中国名列“十大暴利行业”之首的房地产企业,却在纳税榜上名列末座,仅北京一地,从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北京地税局调查的房地产企业逃税率就高达66%,查处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就多达24家。

“没有理由不纳税”

经济学家茅于轼由此提醒读者,不要只是关心个税的起征点是1600元还是2000元,而把纳税的大头给忽略了。事实上,在总税收中个人所得税只占7%,其余的93%也都是从老百姓那儿征来的。只不过,“我国政府很聪明,收了税还不让你知道。不像大部分别的国家,从百姓那儿收了多少税必须清清楚楚地告诉纳税人。我们从超市买东西,价格里面都包含着税,只不过收据上并不写出来。我们打电话,用电交电费,里面都有税,而且收据上都不写明白。”(茅于轼,《穷人的税负比富人高》)
谈到宪政制度的起源,里查德·派普斯在《财产与自由》里论证了土地私有制是英国宪政、代议制的基础。由于土地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国王必须求财产所有人交税。由于私人财产所有者财政上独立于国王,反而是国王有求于百姓,所以收税一直是个头痛的事。早期英国王室卖王室土地得到相当财政收入,后来主要靠税收。为了解决税收的困难、国王开始召集国会,让国会自订税率,并形成宪制承诺——“不经国会同意,不能加税”。

《金融时报》的忧虑与胡适的愿望

法国大革命时的税权

尽管法国大革命之所以发生还有其他很多原因,但是在众多原因中,民众没有税权和预算权既是专制政府无限扩张的理由,也是法国民众在弱肉强食的社会里最终忍无可忍,走向革命的源头。今日中国,透过无以数计的学生放弃创业,纷纷挤破脑袋去考公务员,便知道政府部门有着何等诱人的待遇。与此相关的是,政府规模在几十年间急剧膨胀。如前文所述,建国之初,大的县机关也就百余名干部,而现在一些乡镇机关干部就多达四五百人。

土地与宪政

由于宪法存在明显欠缺,税收立法必然更加残缺不全。中国目前所开征的二十多个税种,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仅有三个,即《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而且税收立法绝大多数都是违宪的,也是违反《立法法》的,比如税收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授权,更不用说符合《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要求了。
就义务而言,茅于轼曾经撰文指出刚刚从计划经济转型过来的中国人纳税的意识还没有建立起来。不但老百姓这样想,连政府也还保留着类似的想法,并没有把纳税看成是一个人不可避免的事。最初有奥林匹克运动得冠军运动员的奖金可以免税(此项规定已经取消),后来又有科学院院士的奖金可以免税——这些人可以因荣誉而免税,多少有点像当年享有“财政豁免权”的法国贵族——似乎纳税是普通老百姓的事。得了冠军,当了院士就不是普通老百姓了,税也可以免交了。国外对政府官员的纳税情况监视特别严格,这是检验一个人够不够资格当官的起码标准。而在中国,几乎从来没有听说对哪位官员检查过纳税情况。
其次,君主专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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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的赋税征收缺乏正义和平等,是导致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激化、最终引发革命的根源。法国的旧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贵族政权,国王为了削弱和分化贵族阶层的权力,防止其对王权构成威胁,便向封建贵族和教士作出妥协,放弃了向贵族和教士征税。
在十四五世纪的英国,征税的理论依据是必需理论。当王国面临紧急情况或处于危险之中时,其所有成员有责任来帮助它。有时,和平计划也能得到直接的国会税收的支持,为了做到这一点,王室律师不得不寻找聪明的方式,把它们说成是在面临即将到来的危机情况下为国防所做的准备。比如,在英国历史上有一种税收叫“抗丹税”(Danegeld),目的是为了应对丹麦人的入侵及其余殃。而到了十六世纪中期,支持税收拨付的这种法律的或者说辞上的基础有了修正,王室要求资金的理由已不仅是支持它的军事需要,而且是帮助它提供好政府的一般成本。简单说,是为了购买政府更好的服务。
奥利佛·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对文明社会的支付。”约翰·马歇尔说:“有权征税就有权毁灭。”一方面,税收可以从个体或者机构那里汲取财富;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如果没有税收支持的有组织国家力量的保护,生活和自由就不可能得到保障。从这方面说,税收既可以保障权利和自由,也可能威胁权利和自由。关于这一点,孟德斯鸠有很好的概括。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分析了税收、不同政体和自由之间的关系,指出“公共税收是每个公民从其财产中出让一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享受剩下的部分”。孟德斯鸠相信,温和政府会比专制政府更可能对其公民征收重税,因为“公民一旦认为是在付钱给自己,他们就会高兴地交税”。

个体权利与公共精神

《金融时报》注意到一个奇怪的现象:虽然在中国逃税的内企、外企、国企、私企均不在少数,但中国的税收收入却节节攀升,而且增幅显然远远超过GDP增幅。财政部长谢旭人披露说,“十五”时期(2001~2005年),中国税收收入共计109217亿元,年均增长19.5%,五年翻了一番多。尽管中国财税部门和官方学者为此辩护说,考虑到刚刚上调16.8%的2004年GDP修正数字,中国税收增幅并非“超常规增长”,但这并没有阻止《福布斯》杂志把中国的税负“痛苦指数”从2004年的第四位升到2005年的第一位。
早在十五世纪,英国思想家福特斯鸠将君主专制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君主制,统治者在其主要仆人的协助下,自行判断他的收入需要和掠夺本能什么时候会对其臣民的生产生活造成长期的伤害,或者刺激他们造反。在这样的制度下,臣民无异于“家长治下的奴隶”。另一种则是当时英国的混合君主制,在此国度,国王根据其人民同意的法律来治理人民,因此在没有他们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他们征税。
戴维·哈里斯·萨克斯(David Harris Sacks)在《税收困境:英格兰的财政危机、国会和自由》一文中分析了1640年英国大革命前两个世纪的财税思想。
相较而言,中国人为什么鲜有公共精神?为什么远离政治?明恩溥在《中国人的素质》一书中讲了这样一个意味深长的故事:1851年,就是道光皇帝“驾崩”的那一年,一个叫赫克(Huc)的外国人和几个朋友离京外出,在一家客栈饮茶时,遇到一伙中国人。几个外国人想发起一场“小小的政治讨论”,他们针对皇位的继承问题提出了各种猜测,意在引导在场的中国人说出他们的看法。但是,那几个中国人对此无动于衷,继续喷云吐雾,大口饮茶。中国人的冷漠激怒了外国人,并且引起了他们的不满。这时,一个中国老者起身走过来,把双手放在赫克先生的肩上,冷笑着说:“听我说,朋友,你为什么要让这些无聊徒劳的推测来劳心、费神呢?大臣们关心此事,他们拿的就是这份俸禄。让他们拿他们的俸禄去吧,可别让我们操这份心。我们一无所得,还要去关心政治,岂不成了天下最大的傻瓜?”
更严重的是,资产阶级中的一部分人也加入到盘剥农民的队伍中来了。一些资产者向政府购买官职,获得官职以后,他们便拥有赋税的豁免权,而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也就不断地发明新的职位出卖,于是又出现了一大批新的免税者。
在中国,偷税、漏税成风早已不是什么秘密。而且,相关传言与事实还颇具国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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