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开创篇——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九节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目录
第一章 开创篇——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 开创篇——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九节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定型篇——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定型篇——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发展篇——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发展篇——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发展篇——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附录
上一页下一页
商、西周已形成诉讼制度。
西周广设监狱,除称圜土外,还称“灵台”、“稽留”、“犴〔an岸〕狱”,关押乞丐、流浪汉和其他轻微犯罪的人。监狱不仅是拘押惩办犯人的场所,而且还是依照奴隶主阶级的道德进行“聚教”的场所。周代设置专职官吏司圜,掌管监狱,对犯人加强管教、看守,还视罪行轻重,带上梏、拲〔gong拱〕、桎三种不同刑具,梏加在颈上,拲是“两手共一木”,加在手上,桎加在足上。对重罪犯人三种刑具同时使用,中罪犯人用梏、桎两种刑具,轻罪犯人只用梏。犯人白天强制劳动,夜晚囚禁在圜土。不许犯人与常人一样戴冠装饰,用这种方法对犯人羞辱。犯人经过强制劳动后不悔改的加以杀死;悔改的加以释放,但三年内不能享受常人的待遇。西周已比商代进步。在商代,受过刑的人,公家不畜。在西周,即使受过肉刑的人,还可以用。《周礼》中记载,受过墨刑的人,安排去守门;受过劓刑的人,让他去守关;受过宫刑的人,看守内院;受过刖刑的人,看守九*九*藏*书*网园地。
商代的监狱也叫圜土,有些土牢是在地下挖窖穴,上面盖上棚,并开有牖〔you友〕,类似今天的天窗,故又称“牖里”。《史记·殷本纪》说,商纣王曾把西伯,即后来的周文王囚禁在羑〔you友〕里(今河南汤阴县内)的监狱中。在各地普遍设置牖里,边境地区尤其多,可能与囚禁俘虏和用奴隶防守边境有关。商代的囚犯穿特制的衣服,用绳索系于身上,从事繁重的劳动。
夏、商时代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虽然还很不完善、很简陋,而且详细情况已不可考,但已表明司法职能是国家职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到西周时,司法机关比夏商时更完备些,各种职能机关都有较明确的分工。周天子是最高统治者,当然也是最高司法官。中央设大司寇,并已发展成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不再负有军事统兵的任务,另设司马专管军事。司寇掌管国都刑狱,维持京都治安,复审地方上交的案件,并主持刑事法令的制定和公布等事宜。司寇以下设“士师”、“青史”、“司刑”、“司刺”、“司圜”等官职,协助司寇具处理刑事案件;又设“市师”、“贾市”,具体处理货物交易中的民事纠纷案;设“夏官”、“地官”,处理土地、婚姻案件。这种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分设不同的司法官加以管理的做法,比前代有较大进步。在地方,国都以外百里以内,称为国中,设司法官“乡士”;国都100里以外300里以内,称为郊,设司法官“遂士”。乡士和遂士负责掌管审理所辖范围的刑事案件。九九藏书网
商代,商王掌握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设“司寇”,协助商王审理案件。地方设正、史等司法官吏,各地诸侯也分别掌管本地司法权。狱讼都自行处理,有重大案件须上报司寇复审。
在诉讼中,西周比较注重原告和被告双方的供词,特别是被告的口供。99lib•net没有被告的供词,一般不能最后定案。除口供外,有时还要人证和书证。例如,审理土地案件,要有地比和图等物证,审理财产纠纷案件,要有“质剂”和“傅别”等契券作为定案的根据。重大案件在起诉时要有诉状,要缴纳诉讼费“束矢”(100支箭)或钧金(30斤铜)。当事人一般要出庭,但轻案可以派人代理。大夫以上贵族可不亲自出庭,派亲属或子弟出庭。审讯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即对被告人的言词、声色、气息、听聆、眸子等方面表情进行观察。这是察颜观色的形而上学的审讯方法,它是长期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把心理学运用到司法审判实践中去,比起夏商时的神明裁判、神断天罚,有很大进步,被后世的封建统治者所采用。
夏代已有司法审判制度的雏型。夏王是全国最高的司法审判官。夏王以下,在中央设“大理”,协助夏王掌握司法审判权;在地方设“理”,又称“士”,审理地方管辖的各类案件。
夏、商、西周时,以
九_九_藏_书_网
法官坐堂问案作为审判的主要方式,原告和被告席地相对而坐。西周时大夫以上的官僚贵族享有不必出庭的特权,同时还规定优待犯罪贵族的“八辟”的制度。到封建社会后期演化成为“八议”的制度。
据史书记载,商代对重大案件从立案到审讯,要经过“三审”。正史司法官为一审,大司寇为二审,商王和三公为三审。在司法审判中开始注意事实,如有疑案,征求公众意见,公众仍怀疑,则宽大处理,所谓“众疑赦之”,就是这个意思。不过,商代崇尚神权,巫、史、祝、卜等掌管祭祀的官员在国家中享有显赫地位,他们也参与司法工作。那时盛行“神明裁判”,即用“神”的力量来审理案件。对诉讼双方进行各种考验,包括火、水等的考验。
西周的诉讼制度比商时更进一步,已有狱和讼即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狱”,指刑事诉讼,即“告之以罪名者”;“折狱”,就是审理刑事案件。“讼”,指民事诉讼,即“以财货相告者”;“听讼”,就是审理民事案件。西周有路鼓和肺石等直诉制度。王宫门九九藏书外设立路鼓或肺石,蒙冤者可以通过击鼓,使案情直诉到国王,或者在肺石旁站立三天,官吏要把案情上报,不报要治罪。这样加强了国王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后世封建统治者仿效这种做法,发展成为登闻鼓制度。
夏商周时已有监狱和监狱制度。夏代的监狱叫“圜土”,又称“夏台”。“圜土”是监牢的形象名称,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筑起圆形的土墙,用来囚禁俘虏和罪隶。据说,在夏朝都城阳翟“钧台”这个地方建造了中央监狱,曾囚禁过商族首领,即后来成为商王的成汤。
西周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上诉期因距离远近而有别:国中一旬,郊二旬,都三月,邦国一年。上诉后司法官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核实,对证据进行勘验,做到“三刺”,即向群臣、群吏、老百姓三方面了解核实情况。如果司法官故意错判,要与违法犯罪者同罪同罚。
更多内容...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