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唐朝度量衡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二节 唐朝度量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度量衡的萌芽时期
第五章 度量衡是手工业生产的技术基础
第五章 度量衡是手工业生产的技术基础
第七章 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度量衡
第七章 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度量衡
第八章 承上启下的汉代度量衡
第九章 度量衡制度混乱的魏晋南北朝时期
第九章 度量衡制度混乱的魏晋南北朝时期
第十章 隋朝的统一和度量衡大小制的形成
第十一章 唐朝度量衡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唐朝度量衡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二节 唐朝度量衡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宋朝度量衡的兴衰
第十三章 元朝度量衡及海外贸易
第十三章 元朝度量衡及海外贸易
第十四章 资本主义萌芽与明清时期的度量衡
第十四章 资本主义萌芽与明清时期的度量衡
第十五章 近代对度量衡的改革及米制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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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用不准确的度量衡器具而造成物资损失者,以贪污罪论处。入私囊者,以盗贼论处。所用的度量衡器虽然准确,但没有官方印署的检定合格证者,也要笞四十。
从以上两条法律条文来看,唐朝对执行度量衡检定制度是十分严格的,对于利用度量衡器具营私舞弊者,皆严惩不贷。然而唐律的规定能否在官民之间贯彻始终呢?我们引用两则记载以作管窥。北宋初年文学家钱易撰有《南部新书》,记载了唐及五代的故事。书中有一则记述:柳仲郢担任京师长官,在东、西市均设置了标准度量衡器,为方便贸易双方校正之用,并禁止私自九-九-藏-书-网制作度量衡器。北司史入粟违反有关规定,柳仲郢杀之并陈尸示众,自此无人敢再犯。这则故事记述得很简略,按《唐律》规定,违犯度量衡法律条文者,应给予杖刑,柳仲郢竟处之以死刑,可能是并有其他重罪,不过总是与违反度量衡法律有关。唐律集中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竭力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晚唐诗人皮日休所作《橡媪叹》,却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官僚地主利用度量衡器具大进小出,强取豪夺而不受法律约束的实况。诗云:“山前有熟稻,紫穗袭人香,细获又精春,粒粒如玉珰。持之纳入http://www.99lib.net官,私室无仓箱,如何一石余,只作五斗量?狡吏不畏刑,贪官不避赃。农时作私债,农毕归官仓。自冬及于春,橡实诳饥肠。”从诗中可以看到,晚唐时政治、经济已滑入低谷。诗人通过一个老妇人的悲惨遭遇,揭露了封建统治者无视法律,对百姓敲骨吸髓的剥削。
一、度量衡的主管机构:度量衡在中央由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主管,地方上由州县政府主管。
第二条关于度的制造、使用。凡私家自作不合格的度量衡器并且在市上使用者,笞五十。利用不合标准的度量衡器贪污官府的财物者,以99lib•net盗贼罪论处。
二、颁发度量衡标准器:开元九年(公元721年)下达敕格,对在京的官署和地方各州均制发秤、尺、五尺度(步),斗、升、合等铜铸的度量衡标准器。
以上三条规定,早在武德八年(公元625年)就已开始实行,大历十一年(公元774年),太府少卿韦光丰奏请改造铜斗斛尺秤等行用,直到大和五—六年(公元831—832年)还一再下敕重申。可见政府对度量衡的行政管理是认真不苟的。
二款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而不平,令有增减者,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而不经官司印者九九藏书,笞四十。
第一条关于校正度量衡器物,规定检定部门依照关市令校正度量衡器,凡不准者,杖七十。如果是监校官没有察觉,杖六十。两者通情作弊则同罪。
一款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
第一条:校斛斗秤度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
第二条:私作斛斗秤度
三、检定:各官署和私家的斗、尺、秤以及五尺度,每年八月送请金部太府寺平校,地方上则送请州、县政府平校,校定后必须加盖合格印方可使用。
除了行政措施外,政府还制定了严厉的度量衡法http://www.99lib.net律条文。唐初沿用隋朝的法律,唐太宗继位后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照前朝之成文法,制定新法即《贞观律》。高宗时又诏命长孙无忌等制定《永徽律》,为确保法律条文的正确含义,又命长孙无忌等人依据《永徽律》逐篇、逐条、逐句详细解释,于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疏议,连同律文称《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这是我国封建时代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备的法典。现存《唐律疏议》共12篇,在第10篇《杂律门》中有关于处置使用度量衡器违法行为的内容,法律条文为:
《唐会要》卷六十六太府寺条记载了关于度量衡管理的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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