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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允许总统连选连任。理由是,在任总统投入选举会恶化、扩大联邦政府的腐化和搞阴谋等弊端,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生存。为了达到胜选的目的,在任总统有可能滥用政府的力量,将个人私利置于全体国民利益之上,或者把国家作为阴谋的手段、腐化的对象。而对一个普通候选人来说,其阴谋诡计的影响要小得多。普通公民的诡计只能间接损害国家的繁荣发展,而在任总统参加选举,他就会为了选举忘掉自己的工作,就会使政府的工作重心发生转移,把选举当成当前的主要任务。政府的活动已不再是为国家而展开了,政府官员也不再是为国家服务了,而是为其上司服务了。
美国的法官拥有的这项可以拒绝把违宪的法律作为依据的权力,这对美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政治影响。只要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拒绝使用某项法律,那么,这项法律就会开始丧失效力。而从此时起,因这项法律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也就开始寻找方法不去履行这项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以致此类诉讼案件开始增加,而该项法律也将变得无力。最终,两种结果中肯定会有一种必然出现,即要么由人民修改宪法,要么由立法机构宣布废除这项法律。
美国的社会秩序之所以能够保持得比较好,主要得益于两个主要因素:第一,美国人民具有良好的自由习惯;第二,美国人民具有很强的自我发展能力。因为这些有利的条件,美国建立的行政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并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同时,在此基础上,美国人还采用了一个不会带来危险的选举制度。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英裔美国人所拥有的文明的真正特点了。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在这里彼此融合、有机作用,形成了一种新的价值。而在其他地方,由两种完全不同、互相排斥的精神价值形成一种文明,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在新英格兰,两者却互补地结合在了一起。
就像高地上燃着的具大火柱,新英格兰的文明不但温暖了邻近地区,还用其耀眼光辉照亮了更加遥远的天际。
在美国,除了法律直接影响着行政权的行使外,环境也影响着行政权的行使。这一点表现最明显的是在同外国打交道时,政府的行政权得到了充分运用和展现。如果美国的生存受到外部力量的威胁,同其他大国的利益每天都同它的重大利益交织影响,则它的行政权的威望将随着人们对它的期待和它自己的作为而增高。
实事求是地说,联邦制自身具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并不是所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能克服这些缺陷,因而也不是所有国家都因为采用联邦制受益。其中,联邦制最大的缺陷是,它的理论和实践极其复杂,要求国民具备理解和实行这一制度的素质与能力。这种制度容许两种主权并存,这就要求立法者必须科学、合理地创设两套主权系统和机构,必须能够规范、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其各自的活动限制在各自的明确规定的活动范围之内,但他们无法阻止两者互为影响,无法防止发生冲突。
一个统一的政府对一个国家来说,意义和价值非常重大,它可以使这个国家顺利、高效地联合起来。美国的联邦政府就是这样的联合体,它拥有媾和、宣战、缔约、征兵、组建舰队、决定货币事务、管理邮政事务、铺设联结全国的交通干线等处置国内、外交事务的权力。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美国总统掌握着像王权一样大的权力。但是,总统却并不能充分行使这些权力。原因在于,虽然法律授予了总统强大的权力,但客观存在的环境条件并没有给他施展这些权力的机会。因此,总统平常表现得好像很软弱一样。特别是当总统失去了国会中的多数地位时,表现则就更明显。但是,这些总统在任职期间并没有因此自动放弃实施权力,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也并没有给社会带来严重灾难。由此也可以说,美国的行政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软弱无力的。为什么这样说呢?答案就在于,美国总统无权阻止法律的制定,必须履行执行法律的责任,抛开立法机构,他几乎什么也做不成。总统的一切重要工作,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立法机构的控制,使他能够同立法机构作对的,并不是他的力量,而是他的软弱。
可见,由于时间、事件和法律的共同作用,民主不仅成为支配美国社会的主导因素,而且还成了独一无二的因素。从一开始就力量薄弱的贵族因素,今天即使尚留有残余,但已束手就范,很难再对社会的发展进程产生任何影响。美国人不仅在财产、知识等这些事实上达到了平等,更在本质的深层面实现了平等——即人们在力量上的平等。而就是这一点,使得美国社会呈现出世所罕见的超凡景象。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人们集聚和自发组织起来的最普遍的一种联合形式,是乡镇一级的政权组织。它也是现今所有国家都存在的一种基层政权组织。虽然乡镇政权组织的存在是一种共性现象,但乡镇所拥有的自由、独立却并不常见,即便有,也是薄弱无力的。尤其随着民族的开化、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实现这种独立和自主的困难反而增加了。
他们相信个人的努力与社会力量的结合会产生强大的力量,这种力量可以完成最集权、最强大的政府也完不成的工作。在我们这个世界上,能够使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持久地向同一目标奋斗前进的只有两种伟大的事物——爱国主义和宗教。人民所拥有的真正强大的力量是他们的意志的自由联合。美国的地方分权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政治效果——爱国主义,这一点非常值得称赞。祖国是人人关心的对象,人们到处都能感受到祖国的存在。美国人像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一样关心着国家的每一项利益。他们以国家的光荣而自豪,他们愿意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因为他们认为自己也会随着国家的兴旺而兴旺,他们会从国家的繁荣中获得好处。
对于以上这些弊端,美国的立法者十分清楚,并努力寻找消除弊端的途径。在尊重人民权力的前提下,他们创设了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一定自由的行政权,这种行政权既可以服从人民中的多数者的意见,又能抵制多数者的无理要求和危险行动。为此,立法者把全国的行政权集中在总统一人手中,赋予总统广泛的特权,还用否决权把总统武装起来,使得他可以抵抗立法机构的侵犯。
第一,共同的语言。最初所有的移民均来自英国,都使用英语,属于一个民族。
在这片生机盎然的新大陆上,欧洲的殖民者已经开始了建设一个全新社会的创造,人们尚不知道的全新理论正在这里实践,开创着历史发展的新奇观。
美国各州的行政权集中在州长身上。各州州长由本州民众选举产生,时时处处受到选民的监督,任期一般为一年或两年。州长集数职于一身。首先,他是立法机关的主宰者,他可以根据州的需要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动议,还可以运用否决权来影响司法机关的活动。其次,州长掌控着全州的军事大权,他是国民军的司令和武装力量的首长。他承担着统帅州的武装力量、维持全州正常秩序的责任。除此之外,州长还拥有任命治安法官而间接地参与地方行政工作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极其有限,他并不参与乡镇和县的日常行政工作,他也无权罢免自己已经任命的治安法官。

第六章 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影响

制度的保障和乡镇的民主精神共同孕育了美国的乡镇自由。在新英格兰,乡镇在其权力范围内拥有完全的独立和自主权,享有完全的活动自由。乡镇的居民热爱、依恋着他们的乡镇,他们从乡镇的管理及其组织形式中获益。他们有着发自内心的对秩序的遵守和维护,他们对义务和权力的关系有着深刻的、科学的理解,最终创造了一种权力的和谐局面。
认识美国的政治制度,最好先弄清楚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原则已经被人们普遍承认,并有法律提供保障。人们不但可以自由传播人民主权原则,还可以研究如何把它应用到社会的更多方面,甚至还可以评价它,指出它的好处和危险。人民主权原则是大多数英国移民建立的殖民地的社会基本原则。以前,由于这些殖民地深受英国这个宗主国的影响,人民主权原则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并不像现在这么大,它只是在各地的公民大会和乡镇自治中悄悄地发生作用。直到美国独立革命爆发后,人民主权原则才走出乡镇成为各级政府的政治准则。所有的阶级,所有的人们,都在为人民主权原则而战。人们在人民主权原则的名义下战斗并取得了胜利,人民主权原则最终成了一切法律的准则。革命使民主得以建立,法律使民主得以巩固。只有当权力被民主牢牢控制时,才不会有其他力量再来反抗。新大陆的上层阶级默认了民主的力量,特别是当他们认识到已经无法再从人民手中夺回权力时,他们便竭尽全力去讨好人民,而不是冒犯众怒去损害民主。由此一连串看似有悖常理的现象出现了:原来的既得利益者竟投票通过了会侵犯他们利益的具有民主内容的法律;原来受贵族因素影响最深的州竟使民主取得了最大的进展;由一些大地主建立起来的马里兰州竟第一个宣布了普选,它的所有政府机构竟率先采用了最为民主的管理方式。社会的发展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民主的实践表明,所有为选举规定种种资格条件的国家,最终会取消所有规定,差别仅在时间的早晚。选举权范围的每一次扩大,都使民主的力量更加强大,民主力量的增强又会刺激民主的要求进一步增加,而民主要求的每一次增加都只会使人们更想把选举权的范围再扩大。如此循环往复,直到实行普选为止。由于实际客观环境条件的制约,虽然人民主权原则在美国的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形式,但它的发展并没有受到限制,美国人民的想象力是促成这一现象的基础因素。有时它以普遍而广泛的直接民主形式出现,有时则以监督完备的间接民主形式出现。人民既可以亲自制定法律,也可选出议员代表自己行使权利。公共权力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呈现多样性,不同的国家表现方式也不同。在有的国家,公共权力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它要控制社会的发展前进。在有的国家,公共权力与社会是分开的,有时权力属于社会,有时权力又能脱离社会。美国的情况则更为独特,在这里,公共权力与社会是密切统一的。权力全归社会,社会完全由自己管理、并为自己而管理。权力的源泉是社会,除此之外,不会再有其他的权力来源。人民通过推选立法人员参与立法进程,通过选举行政人员参与执法活动。人民在授予政府一定权力的同时,也使政府服从人民的权威。人民像上帝统治宇宙一样统治着美国的政治。凡事皆源于人民,用于人民,人民是诸权之本。
美国实行的不是行政集权,而是政府集权和地方分权。其国家权力的集中程度甚至高于欧洲以前的任何一个君主国家。与此同时,它的分权的程度也远远超出了任何一个欧洲国家所能够容忍的限度。在美国,每个州只有一个立法机构,而且只有一个创造本州的政治生活的政权机关;它也不允许多个县的立法机构联合行动,以防止他们越权干涉政府的工作。
在美国,除了作出行政撤职判罚,政治审判不能再进行其他惩处。它只能打击渎职犯罪的人,不能适用于其他公民,它既不令人生畏,又效果不大。也正是基于这一点,美国的立法机关并没有把政治审判作为防治重大社会弊端的万应良方,而只是把它作为政府的一种普通的管理手段。

联邦的立法权

在制定宪法时,人们考虑到了这种情况,那就是独立自主的各州有可能滥用自主权,从而对整个联邦的安全造成损害。宪法准许了联邦政府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干预州的内部事务的权力。最后,为使联邦政府能够清偿其所负的债务,宪法还赋予了它不受限制的征税权。

美国的乡镇政权

一个国家的大小对这个国家有很大的影响,是决定这个国家生存和幸福的主要条件。国家的庞大往往会为国家繁荣提供力量,小国往往因为它小而贫困和软弱。因此,小的国家总是希望能够联合起来,或是成为大国的一部分。创立联邦制就是为了把因国家之大而产生的好处和因国家之小而产生的好处结合起来。
第二,专门的选举机构。美国人民将自己的选举权委任给了一个能充分代表其意志的选举机构。由选举人组成的这个机构,避免了选民的数量的庞杂,有助于更容易更迅速地形成一致的选举意见,提高了选举的时效。如果不采用这个方式,任由简单的多数选举产生总统,就会有一个弊端——这个多数的形成往往需要花费很多时间,甚至会拖延总统的正常产生。

联邦的权力

自由并没有让人们为所欲为,人们是以付出承担社会义务的代价来换取享受自由的益处的。在美国,乡镇和州级政权处理日常性事务,县级政权的权力领域被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相应地其政府官员的权力非常有限。在行政上www•99lib.net,他们只负责编制本县的预算,然后交立法机关通过。因此,个人活动、乡镇活动和全州活动构成了新英格兰社会生活的主体,县级政治生活并不占据重要位置。
再比如,康涅狄格地区的选民团从一开始就是由全体公民组成,他们立刻理解了这种做法的意义,当时这些居民的财产状况、知识水平几乎相差无几。康涅狄格的所有行政官员,包括州的总督,都要由他们选举产生。在当时包括康涅狄格在内的所有新英格兰的法律中所体现并得以发展的这种地方自主思想,直到今天仍是美国自由的原则和精髓。
拥有知识和智慧、善于思考、维护自身利益的美国人民绝对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在美国出现。我认为,即使中央政府是精明强干、明察秋毫的,也不可能做到完全了解国家生活的一切方面,它也有自己的力量限度。与此相反,团结起来的公民的集体力量肯定要比政府的力量更能创造出巨大的社会福利。在美国,人们从来不会服从某一个人,只会服从正义或法律。
美国人从来不会剥夺政府的权力、否定政府的权威,但却会选择把权力分给更多的人来行使。而且,就当前的世界来说,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公共权力像美国这样被分散给如此多的人行使。美国革命不是造反激情宣泄的结果,也不是由出于对独立的盲目、无限的渴求推动的;它是由于人们对自由的发自内心的热爱驱动的,它自始至终都贯穿着对秩序和法治的维护与创造。因此,他们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着社会的井然有序。
虽然联邦各州都已建立了法院,但联邦却无法直接依靠这些法院,更不能使用各州所具有的司法力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在权力上是对立的,联邦政府已经失去了各州据为己有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说,各州和联邦之间的关系就像一国与外国的关系。何况美国人在成立联邦之初,就已规定州政府只在某些方面服从联邦政府,在其他方面则完全享有独立自主。将联邦的司法力量交由州的法院行使,就如同将国内法交由外国法官审理,而且还是交给了怀有偏见的法官,其结果可想而知。
美国的联邦政府只是把各州的公民也就是全体国民作为治理的对象,而不是把各州作为治理对象。其力量来自人民,拥有强有力的行政部门、司法机构和军队,能够在职权范围内做一切事情。但是,其他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把各加盟政府作为治理对象,各加盟政府总能找到规避联邦政府的办法。因而,联邦政府需要在很多方面求助于各加盟政府。
虽然美国实行的不是中央集权制度,但其各州却发展得很好,并没有自行灭亡。作为各州的政府,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有些过于集权,并产生了消极的后果。州政府的过于强大给它带来了危险,它常常由于能够为所欲为而缺乏理智和远见。甚至可以预测,它的这种强大最终可能将会导致它的灭亡。
联邦制国家建立以后,美国人必须要解决面临的一个复杂难题,那就是如何科学划分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权力。顺利解决这个难题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须要使划分的结果既能保证各州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州事务,又能保证联邦政府维护联邦的完整统一,有效处理国家事务。因为成立联邦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某些涉及全国性的重大事务,所以联邦政府的权力和义务比较简单且容易界定;而州政府直接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一切细节,它的权力和义务因过于复杂就难以界定。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组成国家主体的各州都与主权国家类似。受此影响,美国的政治系统有两种相互分开、相对独立的运作机制,一种是地方政府,它负责处理所管辖范围内的社会日常事务;另外一种是联邦政府,它只负责处理全国性的重大问题。
第四,联邦宪法代表着更多人的利益。虽然联邦宪法和州宪法在形式上都是由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制定的,但联邦和各州的两院议员的候选资格和选举方式是不同的。联邦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即使不代表两种不同的利益,至少也稍有不同,这使它们的利益代表能力大大增强,而且议员的才智也更为优秀。第五,联邦法院的法官拥有完全独立的地位。所有州的法院的法官的薪俸由各州的立法机构决定,这就使州的立法机构更容易影响州的法官的判决的独立性。而联邦的法官是职务终身制,其薪金的确定不受法官的影响,从而使法官更能保持完全独立的地位。
通过研究美国共和政体下的这段早期的法律实践,我深深地被当时的立法者所具有的先进思想和管理才能所折服。在社会应对其成员负责的思想指引下,他们不但为社会规定了义务,还在法律中制定出很多细则以备满足社会可能出现的大量需要。而这些思想较当时欧洲立法者类似的思想要崇高和完整得多。
拥有殖民地是英国保持繁荣的一个主要原因。英国的殖民地比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在政治上拥有更多的自由和独立。新大陆的新英格兰地区就是实施自由原则的典型代表。
美国的联邦立法机构很好地执行了一个原则,这就是——尊重和承认已经发生的事实,支持、保障而不能压制已经具有的权力。譬如,它只代表人民立法,并没有将人民组建单一国家的任务;联邦宪法的目的并不是取消各州的独立自主,而只是限制缩小这种独立存在的范围。

总统选举

世界上有多个国家实行联邦制,如瑞士、德国等,美国并不是实行联邦制的唯一国家。美国与这些联邦制国家有一些异同点。它们的共同点是这些国家的联邦宪法都授予了联邦政府相同的权力,不同点是美国的联邦政府较其他国家的联邦政府更加强大和有力。
第二,熟知权利观念和自由原则。长期以来,英国的教派之间冲突不断,各个教派都尝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教徒们也从不同宗教的斗争中得到政治历练。与当时其他的欧洲人相比,英国人更加熟悉权利观念和自由原则。早期移民到美洲的英国人已经拥有人民主权原则和地方自治思想,他们也把英国民族所具有的良好民情带到了新大陆。
美国行使立法权采用的是两院制模式,交由两个分开的立法机构共同行使,这给美国带来了莫大的好处。当前,这已经被作为一项政治学公理而进行广泛传播。具体来说,美国各州的立法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立法机关共同行使。参议院通常情况下担当的是立法机关的职责,但它在根据各州宪法规定参与行政工作时,它就会变成行政机关;而当它审理某些政治案件或民事案件时,它就会分享司法权,成为司法机关。众议院则不享有任何行政权,只有在向参议院控告公职人员时才会享有司法权。各州选举两院议员的资格条件是相同的,是由本州的公民按照同样的方式选举出来。众议员和参议员的差别在于,参议员的任期较长、人数不多,众议员的任期较短、人数较多。
这就存在一个矛盾,如果在任的总统不再寻求连选连任,他就不会停止为人民服务的工作而去参加竞选活动了。但是,要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总统就无须事事都遵从人民的意愿。
总的来说,司法权主要有三大特征:第一,只能对上诉的案件进行裁判。第二,只能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不能审判一般原则。直接对一般原则进行审判和评价超出了国家授予法官的职权范围,也不是司法权的内容。第三,不诉不理。只有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司法权才能采取行动,它只能被动发挥作用。如果司法权主动出击,就会产生越权的问题。这一点也是司法权最重要的特征。
在沿阿勒格尼山脉的东侧和大西洋之间的狭长海岸地带,是追求新生活的英国拓荒者首先踏足的地方。一番辛苦开拓之后,他们把这里变成了英国殖民地。也就是在这块土地上,日后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
最终,美国人找到了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案,即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所拥有的职权,把除此之外的事项完全纳入州政府的职权范围之内。在立法上,州政府的常设工作是制定普通法,除非例外,联邦政府并不制定普通法。当然这一方案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实际上有些问题可能不在联邦政府的职权范围内,而任由各州的普通法院解决又会存在危险。鉴于此,美国设置了独一无二的联邦最高法院。它的主要职权之一就是在两种竞争的政府之间维护宪法规定的与权原则。

第三章 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

印第安人是这片土地的土著居民,但他们的生活方式完全没有改变这里的荒凉,也没有真正拥有这块土地。他们既有激情与品德,又有根深蒂固的偏见和恶习,这就使他们最终走上了自我消亡的道路。特别是自欧洲人到来之后,他们的灭亡一直进行,今天已接近于完成。他们对于这块富饶的土地,似乎只拥有暂时的使用权和受益权。他们的存在,好象就是在等待别人的到来。
尽管人们经常使用“集权”这个词,但却很少探究它的准确含义。集权可以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类型:政府集权和行政集权。所谓政府集权,是指把领导、处置全国范围内利害关系和问题的权力,全部集中于政府或行政领导人的权力分配方式。行政集权是指把领导、处置某一区域范围内地方性事务的权力,全部集中于政府或行政领导人身上的权力分配方式。两种集权既相互联系,又分开行使,其区别之处在于,两者的管辖对象和适用范围不同。
如果对美国各州实行乡镇自治的状况作个评价的话,新英格兰地区实施的程度比较深、水平比较高。越向南部,乡镇的自治程度越差,乡镇居民对乡镇事务的影响越小,选民的权力也越小。因此,民选官员的权力较大、选民的权力较小。在州政府和普通民众之间形成了县级这个主要行政中心,由它来处理几乎全部的行政工作。在纽约州、俄亥俄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甚至还产生了县级的具有代议制性质的议会。县和乡两级政权谁是当地的行政中心,这个问题构成了美国各州在县和乡镇政权组织方面的主要差别。总的来说,虽然存在这些差别,但美国的行政系统运行所依据的精神和原则却是一样的,只是在对原则的具体应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效果上存在一些差异。美国的乡镇和县建立的具体方式是不一样的,但两者建立政权组织的理论基础是相同的。这主要包括:保证公民个人能够以自身的力量满足其个体需要,保障其个体利益;由乡镇和县的政权组织负责处理公共利益,州的政权组织负责宏观治理,不管理日常行政事务。遵照这种原则和思想,由当地居民自己选举产生乡镇和县的所有行政官员,这就消除了等级制度赖以生存的土壤。同时,行政权是分散的,有多少职位就有多少权力完全独立的官员。可以说,过度的地方分权,是美国公共行政模式最突出的特点。
第七,联邦政府对宪法的贯彻和实施比各州政府对其宪法的贯彻和实施更为公正和稳妥。联邦政府能够更为明智、合理和持久地制定行政规划,更为有序和富有成效地执行行政措施。
乡镇是新英格兰的居民们自愿联合建立的强大集体,他们非常重视这个集体的成长,认真而用心地进行管理。居民们在热衷于参与公共事务的同时,也从这种参与中得到了各种益处。也就是说,乡镇生活与每个人休戚相关、密切相联,人们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过程就是参与乡镇生活的过程。在这一勇往直前的、不打乱社会秩序的乡镇生活运动中,人们不但培育出了乡镇精神,乡镇精神也孕育了新的乡镇居民。
正是由于英裔美国人的传统因素的影响,使得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矛盾现象。人们常常会发现美国的一些法律和习惯与周围的环境并不一致。这些法律完全违背了美国的立法精神,一些局部地区的民情与整体的社会状况明显不一致。为更容易把这一矛盾现象解释清楚,我将用下面的一个例子来作以说明。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乡镇的独立与自由权利最容易受到中央政府的侵犯,上级政府一般是从民主实验的角度来赋予乡镇各种权利的,他们关注的重点并不是实验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他们根本就不希望这种实验能取得成功。全靠自身维持的乡镇政权是战胜不了力量庞大的中央政府的,它要想继续生存、发展,就必须全力发展壮大自己,使乡镇自由的思想深入国民的观念,成为人们公认的一种政治法则。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只要乡镇自由还没有发展成民情,它存在的基础就不牢靠,就会时刻面临被摧毁的危险。
弗吉尼亚是南方的第一个英国殖民地,这里的移民生性好斗,缺乏才能和品德。初建的殖民地因为他们而增加了不少混乱,从而发展时缓时快。后来迁入的工农业者相对较遵从道德,性情温和,但从整体上看,与英国的下等阶级差别并不大。他们的知识并不算丰富,也没有建立新的制度的规划。
第三,成立选举团。美国人民专门成立了一个以选举总统为目的的选举团,而不是把九九藏书选举权委托给代表其意志的立法机构。这是因为,美国人认为让承担立法职责的议员再来负责选举总统,有可能使他们并不慎重对待这项权力,也有可能使他们参与选举阴谋活动或受贿。同时,在这些议员当选一段时间后,选举他们的选民可能又会产生新的想法,议员们就难以全面反映真实的民意。而且议员们的权力过多时,他们就可能因为精力时间有限便不再会对选举进行充足的准备和思考,他们能做的也许仅是花费几分钟时间投一下票而已。第四,同时投票。美国人民规定,选举人应在同一天投票。选举人根据一定比例由各州自主产生,他们接受选民的委托来选举总统。避免选举人团成为争吵和阴谋的中心,或是滥用手中的权力,甚至议而不决。
美国最高法院拥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所不曾拥有的最为强大的司法权。从机构性质上来说,美国最高法院是司法部门,负责解释法律和条约、执行联邦的法律。没有最高法院的存在和发挥作用,联邦宪法将会成为一纸空文。
第五,备选方案。就像国民的意见出现分歧是一件很正常的事,选举人也有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从而使选举总统的过程变得复杂。出现这种情况后怎么办呢?是等待原来的选举人再作协商还是重新指定选举人呢?美国人民作出了自己的回答,那就是,如果无法顺利选举出占多数的总统,就将选票密封后送交参议院议长,并在指定的时间当着两院议员的面开封计票。如果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多数票,则改由众议院从原来得票最多的三个候选人中再选举一人为总统。
几个世纪以来,在北美的这片一望无际的荒凉土地上,生活着一些居无定所的土著的印第安人部落。他们一直在自己的活动区域里自由繁殖,从来没有与文化高的种族接触过。他们的一切都是自生自长的,在野生独立的状态下自成一体。人们虽然在文化、物质生活上稍显无知和贫困,但他们的举止毫不粗野,谦让持重,彬彬有礼,人人平等和自由。
这里,我想重点关注一下美国总统的连选连任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呢。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才能的总统连选连任是合理的。如果现任总统经过一届任期被证明具有优秀的管理才能,就应当支持他连选连任,继续为国家和民众服务。一个优秀的总统对整个国家的命运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国家正处于艰难处境和紧要关头时,更需要这样的总统来拯救国家。
英裔美国人建立的各殖民地从开始到现在有一个始终没有改变的地方,那就是其社会的民主,这也是它的最大特点。
由于广泛普及了人民主权理论,新英格兰的乡镇的独立和自由有了保障。乡镇拥有独立地处理自身一切事务的权力,包括商业买卖、判决官司、增减预算等事务,州政府是不能干涉的。乡镇的任何一个居民都不会允许损害乡镇自主权利的事情发生。但是,对于涉及全州性的公共事务和关乎所有乡镇的公共利益方面,各乡镇必须服从,这一点也是不容违背的。不过,对于这些方面,州政府只会提出一个基本的原则,至于如何具体执行这些原则就又属于各乡镇的自主权了。比如,州议会拥有表决赋税的权力,但对于如何征收赋税,则由各乡镇独立决定。
一个民族长期积淀形成的习惯、法律等东西是难以改变的。刚才我们谈到的民事、刑事规定与美国的立法主旨和美国人的基本思想是矛盾的,美国人也没有办法完全割裂历史,从而沿袭了旧法律的某些内容。就拿民法来说,真正深究其蕴含的秘密的,只是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和可以从法律中直接获利的一部分人,社会的大部分成员是不会熟知它的,大多数人选择的只是遵从。

第一章 北美的地理概况

司法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着重要位置,对美国人的活动具有重要影响。既然如此,那么美国是如何让国民遵从联邦的法律的呢?下面的内容将会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
总的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是通过拥有的物质力量和法律所赋予的道义力量两种手段来统治国民的。一个政府不管是软弱还是强大,也不管是被动反抗还是主动出击,它对物质力量特别是武力的使用都会给国民造成伤害。具体来说:一是政府是软弱且有节制的,只在迫不得已时才使用武力,因为不对局部的不服从行为进行处理,则国家将面临无政府状态的危险;二是政府是强大和任性的,对暴力滥用无度,则国家很快就会变成纯粹的军事专制国家。

联邦的行政权

只有对一个社会的各方面情况进行深刻研究,才能更好地了解生于其中的一个民族的立法行为和民情。社会的发展进步既是客观的产物,又是法律规范等社会意识作用的结果,更多情况下是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但社会存在并不是被动的,反过来一定的社会存在又决定着规范调整国民行为的法律、习惯和思想的形成发展,凡是与其不一致的,最终都会依照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改变。
宪法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位,具有最高权威,它凝聚着所有美国人的意志,公民、立法者和司法者都必须遵守。与此同时,宪法在美国也是可以修改的。只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宪法就可以根据公民或立法者的意见被修改。
不同的移民在不同时期迁入美国,构成了现今的人口和民族现状。这些移民在很多方面都有差异:他们的目标不同,遵从的法治原则也不同。同时,他们也具有显而易见的共同特征。具体包括:
对于美国人来说,赋予所有公民权力或让人人都没有权,都不是在政界建立平等的方式。这从他们对待自由的态度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矛盾,自由是美国人的本能爱好,但是如果他们发现自由中存在着不平等,那么,他们宁愿追求束缚中取得的平等,也不愿选择这种自由。换句话说,自由并不是美国人的最终目标和价值观所在,平等才是他们永远的至爱。也正是基于此,美国人成功地抛弃了专制统治,建立并发展了人民主权。美利坚民族是十分幸运的民族,他的构成以及所拥有的智慧、自然环境、民情,给美国民主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第五章 美国的各级政权

规定行政权和维护美国的共和制度,是建国之初立法者面临的一个非常艰难的任务。他们必须要保证这种行政权能够服从美国人民的意志,同时又是能够自由行事和足够强大的。
强大的政府集权对一个国家相当重要,没有它国家就不能生存发展,更谈不上繁荣富强。行政集权的最大功效在于,它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区积聚起一切可以使用的力量。但是,我必须指出,行政集权会腐蚀人们的公民精神,会使它治下的人民萎靡不振;它虽然可以迅速有效地积聚力量,但会损害这些力量的再生,更会损害一个民族的持久繁荣。

联邦法院

新英格兰乡镇的行政官员也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各州的法律为他们规定了一些能够自主行使的特定权力。只要不超越本乡镇人民已经制定好的原则,他们行使手中的这些权力不再需要经过人民许可,可以在处理公务过程中正确运用。乡镇官员如果想更改某些公议事项或提出新的事务,必须要先请示当地居民许可。具体的程序是,乡镇的几个行政官员要在定好的时间、地点召开全体选民大会,向大家详细通报事务的具体计划和内容。选民大会就此问题在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订出原则,交由行政官员去执行。需要补充的一点是,选民大会的召集权不是仅属行政官员,只要当地十名以上选民提出请求,行政官员就必须应可。
这是一个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一方面两种趋势相背而行,另一方面又互不敌视。这种矛盾不但体现在民情中,还体现在法律中。它不是互不相容、彼此相害的,而是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相得益彰、共同发展的。
来自英国的移民在新英格兰海岸登陆后,就立即联合起来,创造出一片独具特色的社会景象。在这片新大陆上,没有大领主与属民的划分,也没有穷人与富人的区分。这些移民都受过良好的教育,甚至一些人还因出众的才华而闻名于整个欧洲。与其他的殖民地不同,新英格兰定居的移民不是只身而来的冒险家,他们往往携妻带女、举家迁入,并给这片荒凉的地区带来了秩序和道德。他们与其他地区的移民拥有完全不同的移民目的——他们来这里是为了创业,为了实现理想。求知的渴望和奋斗激情,坚持的执著和乐观精神,使他们战胜了流亡生活的种种艰辛与苦难。他们的创举表明,他们抛却已有的社会地位和温饱舒适的生活,选择离开故土,背井离乡来到这里,并不是因为迫不得已,更不是为了发财致富,他们唯一的目的是创造新的生活。
欧洲一些拥护集权主义的人认为,如果地方当局不善于管理地方行政事务,那就不如让中央政府替其管理更好。的确,如果中央政府是积极作为、富有能力的,而地方政府是消极无为、惯于服从、能力不足的,这种说法就是正确的。但是反过来说,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地方当局则会日趋无能和软弱。

第二章 英裔美国人的构成特征及其对美国社会的影响

第二部联邦宪法的制定并没有立刻解决所有问题。在之后的一段时期内,美国仍存在着两种利益的对立,即各州的利益与联邦利益的对立。但美国人最终实现了新的妥协,把两种利益调和在一起,从而也避免了人们一直所担心的消极后果的出现。
这一时期,就美国社会的主题来说,无疑应该是民主。它的力量正在日益发展壮大,作用越来越活跃,人民追求意志行动自由的强烈愿望被从内心深处激发了起来,争取各种形式的独立成为了人们努力的目标。在民主的影响下,平等开始产生,个人的影响逐渐变弱。
当平等已经深入美国社会的各个角落,成为进步的本质标志时,财富和知识也从中获益,都体现着平等的精神。即便人们的智力在先天上是有差异的,但人人享有的平等教育的权利却为不同的人们提供了同样平等的发展条件。也就是说,纵使无法杜绝这种自然的、先天的不平等的出现,但社会却在努力创造消除不平等、发展后天平等的条件。
第六,联邦宪法的制定者更好地解决了民主制度存在的问题。民主制度存在两个致命的问题,即立法权容易屈服于选民意志和行政权向立法权的顺从。联邦的立法者一直主动地努力解决这些问题,而州的立法者不仅没有解决反而助长了这两个问题的恶化。
对于新英格兰乡镇的居民来说,参加乡镇管理的过程就是保障和实现自己利益的过程,他们的理想和未来与乡镇发生的每一件事情都密切相关,他们必须以符合自己利益与要求的组织形式来管理自己的乡镇。鉴于此,他们关爱自己命运的真挚情感与热爱自己乡镇的理智情绪是完整地融合在一起的。这也充分表明:美国人的爱国心是通过实践而形成的一种眷恋故乡的情感的延展和升华。
但是,有一个情况需要着重说明,美国司法体系的第一中心是县级行政区域,这是因为乡镇面积太小的缘故。县级司法体系由法院、司法官和监狱组成,尽管所有乡镇都需要,但是却是由县一级政权来负责统筹管理的。
密西西比河曾多次改道,有57条可通航大河向它供水,还有无数小河从四面八方汇入其中。密西西比河流经的河谷,是大自然的创造。在距离河水较近的地方,是一片用之不竭的沃野。距离河水越远,土地越贫瘠,草木越稀疏。密西西比河流域内的一切景象,都留下了水的作用的印迹。
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法院只以公民个人为审理对象,联邦政府享有宪法规定的国家主权,可以对公民发号施令。在联邦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关系中,联邦政府具有主动性,个人的力量是弱小的,处于被动的地位。但是,当联邦陷入被动和困境时,就需要公民个人的帮助了。比如,在各州制定的法律侵犯联邦的主权时,只有依靠公民才能解决冲突。因为美国人认为,任何一项新法律的出台都会损害某些私人利益,而这种私人利益恰恰是抵制各州用以损害联邦法律的最佳武器。出于这种考虑,联邦宪法在立法时保护了私人神圣不可侵犯的利益。
在所有权力中,舆论的力量最难以驾驭。当人民维护、遵从法律的尊严和效力的时候,联邦法官就拥有最强大的权力。但是,当人民抛弃法律的时候,联邦法官拥有的力量就会消失。因此,联邦法官的权力必须获得舆论的支持。
这种新的文明的精髓在于:新英格兰的开拓者既是狂热的教徒,又是大胆的革新者,是两种角色的融合体。他们即便有某些极端的宗教见解,但却不会抱有任何政治偏见。对他们来说,宗教世界的一切都是先验的,是上帝已经设计安排好的,人们只能消极被动地服从;但政治世界的一切却是现实存在、矛盾不断的,人们完全可以藐视存在着藏书网的一切权威,为寻求独立而努力。
当然,法律的实施还要有一定的制度作为保障。就美国社会来说,有两种制度确保了官员对法律的遵守。一种是建立了对不遵从法律的官员进行罢免的制度。另外一种是建立了由法院惩处违法官员的制度。地方法院的这种权力又是由治安法官具体执行的。治安法官在处理民众与乡镇官员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各种纠纷时,必须要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场,他们的工作与其说需要法律知识,倒不如说更需要公正和良知。他们在工作中形成的照章办事和政务公开、向民众负责的作风,是防止权力专横现象滋生的最强大武器。通常来说,县级地方法院处理的涉及县域范围内的工作都是行政性的。只有当它在处理违法行政官员时,它才是以司法机关的身份行使司法机关的职责。
就规模来看。新英格兰的乡镇的人口规模不大不小,一般为两三千人。这正好适中,为所有生活在乡镇的居民提供了实现其共同利益的良好条件。同时,这样的人口数量也足以让人们可以从中挑选出优秀的行政管理人员了。
对美国社会进行深刻剖析,我们就会发现,在表层的美国的民主外罩下面,也存在着一些贵族制度的历史遗物。
联邦制的另一个重大缺陷是容易产生软弱的联邦政府。所有的联邦制国家因为把主权分为两部分,从而也就埋下了产生冲突的种子。与一分为二的联邦制国家的主权相比,单一制国家的主权要更为完整和强有力。在这方面,美国人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他们在限定联邦主权的同时,也确保了联邦政府所拥有的国家中央政府必备的权力和地位。联邦制是最有利于人类繁荣和自由强大的政治形式,我比任何人都更欣赏它。但是,在一个力量相等的联邦制国家和中央集权制度国家的长期斗争中,我始终无法相信联邦制国家能够获胜。但美国人的成功实践又给了我力量,希望它能最终证明这样一个结论:只要付出追求和奋斗,就能收获幸福与自由。
与其他国家制度下的政府相比,采用联邦制下的政府先天就具有软弱无力的缺陷,极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反对。对于它来说,使用武力越频繁越不易完成自己的职责,更需要借助和运用司法的力量。因此,设立法院,用法律来达到保护公民和使公民服从它的法律,是联邦的首要选择。
美国的各级政权是在人民主权原则指导下建立的。各级政府的形式、运行机制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运用,并因客观条件的不同而具有相应的优点、不足以及潜在的危险。
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的任期是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能连续超过两届。为了能够连选连任,总统必须尽职尽责地为公共福利和人民福祉工作。同时,为避免总统从属于某一委员会的意志,降低自己的执政责任,危害政府的行动,参议院拥有宣布总统的某些法令无效的权力,但它不能强迫总统采取行动,也不能与总统分享行政权。
美国各级政府的公共权力都来自人民,为此,它们必须要顺从授予自己权力的主人。其中,以乡镇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最为典型。新英格兰乡镇一级的立法和行政工作都是在居民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所以没有采用代议制。由居民组成的选举团不但任命当地的行政官员,而且在一切事务方面直接领导他们,工作程序极其简便。
虽然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要实现的立法目的不同,但它们为此所运用的手段和途径却极为相似。总体来说,联邦宪法的质量要比各州的宪法要高。原因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美国各州的立法机关拥有的权力非常大。各州的立法机关是多数的代表,而多数又通常以理性的代表人身份自居。权威和特权都无法与多数拥有的影响力相比。多数具有可以为所欲为的权力,它通过控制行政机构的运转从而控制着行政权力的使用。
通过独立革命,美洲大陆的十三个殖民地摆脱了英国的统治,这些殖民地在很多方面具有相同特征,如相同的宗教、语言、民情、法律原则和斗争经历等。这些条件已经促使它们联合起来建立一个单一的独立国家。但是,这种状况并没有顺利出现。独立自主和自治的历史传统对此产生了障碍。这些殖民地各自都有独立的政府,并已形成自己特有的利益和习惯。它们对会使他们失去各自的重要性的坚固而完整的联合表示反感。
美国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了适合美国的自然条件和政治制度的选举制度,这个制度既达到了选举的目的,又将危险降到了最低。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三,维护和发展民主。移民到新大陆的人,不管是英国人、法国人、西班牙人,也不管来得早与晚,他们在新建的所有殖民地上都保存了民主,并促使民主继续得以发展。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简单,生活幸福、拥有权势的人是不会轻易移民的,只有深处贫穷和灾难境地的人才会选择移往新的环境。移民者几乎处境相同,绝对不会自视优越并鄙视周围的人们,他们很自然就能保持平等。因为政治和宗教纷争,一些富人和大领主被迫来到美洲,还在殖民地制定了区分贵贱的法律,但很快人们就发现,等级制度和贵族制度是不可能在美洲这块土地上生存的。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贵族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在这里无法扎根。在新的环境下,拥有土地不再是贵族的唯一权利,移民者都有自己的土地,要由所有者本人来耕种;区分贵贱的身份制度荡然无存,铲除了滋生不平等的土壤。
第一,简便的选举方式。美国人民采用的是以简单多数通过的选举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人民既享有当家做主的地位、充分表达真实意志,又不至于陷入狂热的情绪。
总体而言,美国有关国民教育的法令体现了其文明的最突出特点。这些法令规定,学校由乡镇居民出资兴办,并对不出资者给予巨额罚款。县区设立高一级学校的方式和乡镇相同。当地的政府机构有督促家长送子女入学的责任,同时对不遵守教育法令者还要进行罚款。更为严厉的是,如果处罚起不到应有作用,就要剥夺孩子家长的权利,并由政府代为行使,运用强制权力收容并教育儿童。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宗教启发了美国的民智,对神的戒命的遵守则把人导向自由。
美国人就具备这样的素质,他们能够理解、贯彻议会制定出的细密繁多的宪法条款,还能以超凡智慧和能力解决宪法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难题。他们还能很容易地区分出联邦法律和州的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义务的不同,以及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自所审案件以及管辖权的不同。在联邦制下,联邦主权与各州主权相互交织,政府处理政务无不需要反复的协商和复杂的程序,这一切并非任何国民都能适应的。而富有自治传统和民主实践经验的美国人,先天就具备了适应这一切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说,美国人发明了可以被称为无价之宝的联邦宪法,但只适用于美国人。如果由他国来使用这部宪法,它很可能会变成一个无法发挥作用的摆设。
如前所述,贵族制度在美国社会中还拥有一定的影响。生活在赫德森河西南的大部分州里的大地主,在从英国移民来时,也带来了英国贵族制度的原则和继承法。但这并非是现象的全部,在赫德森河以东的地区,来自英国的这些传统的东西就已难以发挥大的作用。特别是在新英格兰地区,只有学识、德行才会在这里会产生影响,人们之间的身份平等已经铲除了贵族制度赖以建立的土壤。
美国的民事与刑事诉讼程序只规定了收监和保释两种对被告人的处置方式。被告人在诉讼开始时须首先交付保证金,如其拒不交纳,则会将他收监羁押。等这一步骤完成后,审理被控告的事实或罪状的程序才会启动。
这种规定明显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因为穷人不可能总是有钱交付保证金的。相反,富人如果能在犯罪之后交足保证金,就可以躲藏起来,逃避应受到的惩处。也就是说,法律上的惩罚对于富人只意味着交一些钱而已。显而易见,这里体现的是贵族立法的特点。
美国的公职人员处于各种监督之下。所有公民都可以依据法律授予的权力向法院控告公职人员,所有法官都可以依据法定权力审判违法的公职人员。法院所拥有的这项权力并非是一项额外的特权,从根本上来说,它不过是法院在行使其惩治犯罪的固有权力。美国让全体公职人员对法院负责,并未削弱政府的权限,反而使政府更加注重自律、提高工作,并因此使政府应当享有的尊重得到加强。

平等在美国产生的政治影响

建立司法制度的目的就是用权利观念代替暴力观念,在政府使用物质力量之前设立一些缓冲地带。通过司法制度给予的道义力量,政府可以尽量少用物质力量,或者依靠法律的力量来取代物质的力量。由于法律在先,武力在后,政府反而使武力因法律和道义力量的加入而变得更加强大。

美国行政分权的政治效果

总统选举是一件普通惯常的事情,但仍会引起成千上万选民直接或间接的关注。对于一个政党来说,只有其坚持的思想获得了多数人的认同,得到了多数国民的支持和理解,它推出的总统候选人才能获胜。这也会使选举为这个政党创造更多的利益。总统选举对单个人而言没有大的影响,但对全体国民而言,总统选举却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单个利益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当其转化成普遍利益时,它就是举足轻重的。对尚在任职的总统来说,为了能够连任,他就必须费尽心思讨好选民。为此,他会表现得过于表露自己的激情,甚至也顾不上为国家利益而去处理政务了。
正如上面提到的,美国同时存在着联邦法律和州的法律,并且都有各自的法院执行这种法律。那么,这两个法院会不会因为审理权发生冲突呢?答案是肯定的。单一制国家的两个法院产生管辖权争议时,第三方法院将进行仲裁,这里不牵涉司法权限问题和国家主权问题。但对于实行联邦制的美国,肯定不能采取这种做法,也不可能在联邦最高法院和州的最高法院之间再设立一个独立的仲裁法院。为此,美国宪法规定,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由联邦最高法院来负责解决,这就避免了州法院可能存在的对涉及国家利益问题的判决,维护了联邦法律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单一和权威性。美国最高法院既可以根据联邦法律也可以根据各州制定的所有法律来审理相关的一切诉讼。假如把这项权力授予各州法院,就难以避免各州的法院不会用宪法解释权重新夺回自己因为联邦宪法而失去的那部分独立性,而这将严重破坏联邦的主权。除此之外,美国的立法者还明确规定了最高法院的审理对象、审理事项的范围和行使审判权的构成要件。总起来说,无论诉讼事项是什么,也无论诉讼人是谁,美国最高法院都可以接受诉讼。

新英格兰的民主实践

虽然英国作为宗主国的最高权力地位仍然得到各殖民地的承认,一些州也仍然把君主政体写进了法律,但是这些区域的乡镇层面已经建立了共和政体。乡镇内部的政治实践已经完全按照民主和共和的原则运作。乡镇可以自己任命所有的行政官员、制定税则、自主征收和分配税款。新英格兰的乡镇没有采用代议制的民主形式,而是实行了直接民主。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所有事务,采用的方式是在公共场所召开公民大会,进行讨论决定。
美国社会中的一切都在悄悄地有条不紊地运转,但却看不到指挥者的存在。有一支无形的巨大力量在操控着社会机器的正常运转——各种成文法律——它得到了全体人们的遵从。
政府集权与行政集权如果结合在一起,就会产生消极的后果。这是因为,在两者结合所产生的无限的权力影响下,公民将不敢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从而逐渐习惯于顺从这种权力。这种集权不但可以用自己的权力有效地制服人民,还能利用人民的习惯驾驭人民,使他们都成为顺民。

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权力的划分

美国的第一部联邦宪法存在着一些缺陷,但幸运的是,制定这部宪法的杰出的美国人还都健在。这些当时美国最有智慧、最高尚的人们聚集到一起,召开了以乔治·华盛顿为主席的制宪会议,负责起草了美国的第二部宪法。最终所有的州都相继接受了这部至今还在治理着美国的宪法。经过两年空白期,1789年,新的联邦政府开始工作。

美国的州级政权

在每个乡镇,一些主要的行政官员职位都依据规定设立。每个居民轮流担任这些职位,违反规定者会被罚款。虽然在制度上没有为这些职位规定总的固定的薪酬,但会在每项公务任命单上规定单位工作量的薪酬,并按任这一职务的官员最终完成的工作总量计算出其应得的总薪酬。这样就可以保障贫穷的居民在任职期间劳有所偿。
当然,美国人在授予法院废除法律这个特殊的权力的同时,他们也准备好了限制这项权力的办法。这就是——当法院判决公民强制服从时99lib•net,公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抵制,因而减少了这项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弊端。除此之外,法官行使该权力时会产生其他的消极后果。比如,当他独立行动抵制某项法律或是弹劾立法者时,他就完全踏上了政治舞台,变成某一政党的支持者或反对者,从而激发更多的人参加战斗。
各州创制发展起来的一些政治原则,逐渐上升到国家层面,开始在美国社会普遍发挥支配作用。美国联邦政府是在总结这些政治原则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共和制的一种变体。因此,要想了解美国社会的整体情况,就必须从剖析各州开始,它是探求解决其他一切问题的钥匙。虽然是联邦制,但美国各州的政治设置是一样的,从形式上来看,乡镇、县和州是构成各州政治生活的三个政治中心。
即使存在蓄奴制的南方,虽说有利用奴隶来耕种大片土地的大地主,但他们并没有任何特权,也没有成为以收租为生的封建地主,他们与奴隶之间并没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不过,赫德森河以南的阶级化大地主,虽然他们有自己的思想和生活方式,而且大都成了本地核心的政治人物,但他们与人民群众相比并没有大的差别,也没有引起人们的爱憎情绪,因为他们也会主动把群众的感情和利益作为应当考虑的内容。作为阶级来说,他们是虚弱的,生命力并不强。但也就是这个阶级为日后的美国革命输送了一批伟大人物,领导了独立起义。
很多人对选举国家首脑的制度持谴责态度。这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制度对政治野心家具有巨大的诱惑力,它会导致野心家产生强烈的争权夺利的观念,甚至在法律框架下不能满足其需要或者当即将失去权力时,他们会诉诸武力。也就是说,行政权越大,其诱惑力也越大,相应地觊觎权力的野心就会更加强烈,支持野心家以便在其获胜后分享权力的人们也会增多。选举制度的危险将随行政权对国家事务的影响加强而增加。
不过在美国,这样的事情至今还没有出现,也没有出现甘愿冒着巨大风险一心一意要当总统的人。原因是什么呢?答案很简单,美国总统的权力受到明确的限制和制约,这个职位是暂时的,而不是终身的。总统无法给他的朋友们、支持者带来无限的利益和好处。而这样的候选人也很少能够激起选民的狂热支持。每当临近选举,现任总统就不再前进,也不会再在工作上提出新的计划,而只会懒洋洋地处理那些也许将由另一个人来结束的工作。而国民这时也都专注于一点:观望行将开始的由选举带给国家的类似分娩的阵痛。
英裔移民依然肯定英国的宗主国地位,但他们已不再把英国作为自己权力的来源,而是建立了新的民主政权。在这里,移民们开始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主权:他们完全自行决定任免行政官员、缔结和约、宣布战争、制定法律法规和安全条例。除了上帝,他们不会臣服或屈服于任何力量。移民们的民主实践独具特色,富有教益。从中你已经可以找到解决今天美国所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的答案。比如说在制定刑法过程中,立法者关注的重点在于通过法律维持社会的道德规范和良好习俗。因此,他们非常重视对良心的敬奉,把几乎所有的恶行都列入了惩治的范围。这就使它们的刑法渗透了人们心中始终怀着的宗教激情,同时也显现出狭隘的宗派精神。再比如说他们制定的政治方面的法律,虽然这些法律在二百年前就已制定,但他们好像远比我们现在所宣扬的自由精神还要先进。新英格兰各州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承认、确立和吸纳了“个人自由、人民参与公共事务、以投票决定赋税、规定行政官员履行的责任、采用陪审制度”等现代宪法所赖以确立的一些普遍原则。而在同一时期,英国还没有适用这些基本原则,17世纪的大部分欧洲人甚至还不能理解这些原则,更看不到哪一个欧洲国家敢于尝试实行这些原则。反观新英格兰人,他们已走在了运用并发展这些原则的民主实践的征程上。
以上这些方面有效地应对了选举总统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况。这既最大程度地尊重了人民的意志,又把选举对国家利益的损害降低到了最小。
第二,联邦宪法的制定者更加优秀。美国人民选择了具有伟大品质的人来制定联邦宪法。这些人成长于社会的危机时期,具有非凡的个人经历。他们不但拥有优秀的才智,更拥有强烈的爱国精神。他们高瞻远瞩地观察国家的局势,认为独立革命后,未来国家面临的灾难只能来自对自由的滥用。他们对自由怀有真挚的和炽烈的爱,他们真诚地不想使自由破灭,为此,他们以革命家的勇气要求人们节制自由。
是联合还是分裂,这两种互相矛盾的选择在当时出现。最终,自独立革命以来所产生的战争的现实需要让联合的选择获得了胜利。虽然建立这种联合的法律基础并不算雄厚,但并没有阻止联合的继续。但到革命结束、缔结和约后,最初立法的缺点便立即暴露出来,国家好像一下子就解体了。原有的殖民地又要求享有完全的主权,成为独立的共和国。联邦政府变得软弱无力,面临毁灭的危险,迫不得已向宪制权求救。
美国人把地方自由作为美国保持强大和繁荣发展的首要原因。有两种人希望推动地方自由的发展,一种是对政府专制感到恐惧的人,另外一种是害怕人民造反的人。同时,也只有两个地方才会否认实行地方自由制度的好处,一个是自治制度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地方,一个就是根本就没有实行自治制度的地方。这就表明,只有不了解地方自治制度的人们和地区才会否定和批判这一制度。总体而言,我认为地方分权制度对于所有国家都是有益的,尤其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最迫切需要的。因为在小事情上都没有学会使用民主的公民是不可能在大事情上运用民主的,软弱无权、未被任何共同利益联合起来的人民是不可能抵抗暴政的,社会情况不民主的国家面临行政集权束缚的危险要比社会情况民主的国家更大。

第七章 美国的政治审判

新英格兰实行的这些原则,成为了伟大的美利坚民族的未来信条。与此同时,欧洲人不仅理解不了这些新的实践,他们甚至对这些原则表示出了轻视。饱含人类理性智慧的民主创新和立法制度不仅在人类富有独创精神的想象力中诞生了,还前所未有地付诸实施了。
在总统拥有的权力中,否决权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力。他可以通过行使这种权力让有可能损害宪法授予他的独立性与权力的法律在国会不被通过。当国会仍然坚持已被总统否决的方案时,只有赢得三分之二的多数的支持,它才能重新审议这个方案。否则,这项方案就不能通过。同时,总统行使否决权,也是在为受到压迫的行政权进行申辩,也是在向人民发出呼吁,让人民听取它的理由。
北美的外部形状有一个很容易区分的特点。北美分为两个巨大的地区,一个延向北极,一个伸向赤道。北部的地区,东部和西部分临大西洋和太平洋,以加拿大五大湖区下方为底边,构成一个巨大的三角形。这个三角形地区是一片广袤的平原。向南延伸的地区,东临大西洋的阿勒格尼山脉,西临太平洋的落基山脉,两者就像两堵高墙,分列两边。中间广大的地域内是一个大河谷,谷底奔流着密西西比河。
平等观念在新英格兰深入人心,等级区分、压迫现象在这里也被消除。乡镇的居民享有高度的当家做主权力,并根据自己的方式管理乡镇事务。乡镇事务极其容易管理,社会骚乱事件为数不多,再加上生活安定、物资充裕,乡镇生活幸福无比。
参议院和众议院虽然都是立法机构,但在赖以建立的原则和代表制度、选举方式、议员任期、职权等方面都不同。每州都向国会派选两名参议员,众议院议员的人数则按各州实际人口比例确定。参议员由各州的立法机关提名选出,众议员则由各州的公民提名选出。参议院与众议院的不同还表现在:参议员是经过两个阶段间接选举产生,众议员则是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任期六年,众议员任期只有两年;众议院拥有立法权和部分的司法权,这种司法权仅限于弹劾公职人员,参议院承担的是协助众议院立法的职责和行使审理由众议院向它移交的政治案件的职责。同时,参议院还是全国的最高执行机构,总统缔结的条约、提出的法案、作出的任命,须经过它的同意才能最后生效。
当欧洲人初来乍到之时,印第安人尚不能理解财富的价值,更不用说通过财富来获取享受了。一般情况下,印第安人性情温和,热情好客。他们甚至能够为搭救一个夜里求宿的陌生人,而让自己面临饥饿致死的危险。但在特殊情况下,印第安人的残忍凶狠又远远超出正常人的想象。比如,他们会把俘虏的四肢撕成碎片。他们的无畏勇气、高傲精神、坚定的自尊心,可以说超过了一些非常出名的国家。印第安人能够清心寡欲地生活,虽劳苦却无怨言,经常载歌而死。他们崇拜自己的天神,相信有一个美好世界的存在,对常识的理解简单而富于哲理。
新英格兰的英裔移民,基本上都属于英国的一个有着严格教义的清教派,是虔诚的清教徒。这个教派的最大特点是,它的教义既是一种宗教学说,又是一种包含民主、共和思想的政治学说。为此,其信徒要面对一些极其危险的敌人,英国政府时常迫害他们。他们的日常生活环境与严格的教义并不相符合。他们毅然决定移民,就是为了探寻、开创一片新的自由天地,能够完全按照清教教义规定的方式生活,能够自由地崇拜上帝。这些移民们来到新大陆的第一件事,就是按照清教的教义建立新的社会,通过新的公约,形成了一个新的政治系统和社会环境,他们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令和政令,任免政治官员。这些改变,让他们实现了自治,并为实现移民的最终目的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障。移民的行动在新英格兰一直在进行,每年都会有一批新的教徒登陆海岸。人口在迅速增加的同时,也带来了内部日益同质化的移民社会,这与当时以阶级等级制度为主导的英国国内社会迥然不同。人们所不曾拥有的民主从古老的封建社会中地破茧而出,在这里开花。新英格兰已经成为民主创新的试验场,成了人们开创未来、实现梦想的广阔舞台。

第八章 联邦宪法

但是在现实中,立法者的初衷并没有如愿。为了连选连任,美国总统总是百依百顺于选民中的多数,必须要想多数之所想,爱多数之所爱,憎多数之所憎。尤其在政治伦理缺乏、伟人渐少的今天,更是如此。而立法者原本是希望他能领导多数的,而他却唯多数之命是从。
如果把美国的行政权比作一个圆的话,它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这个圆并不是按照固定的圆心和半径规画出来的。美国的行政权既不是中央集权的,也不是分层设置的。举例来说,新英格兰的乡镇的十九种行政职位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每一个职位都有其法定的职责范围,在其职权范围内,它是完全独立的,它就只承认乡镇的权威。而县一级的行政官员虽然有时会修改乡镇官员作出的决定,但总的来说,他们却无权指挥乡镇官员的行动,他们只有在涉及全县性质的事务上才能领导后者。同样,乡镇和县的行政官员并不需要事事向州的官员报告工作,州政府也不需要去考核乡镇和县级官员的政绩,在具体事务方面指导他们,谴责他们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让不同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官员按照宏观的统一规划行使职责,引导社会有序发展呢?美国的实践作出了合理的回答。那就是让所有层级的官员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正因为做到了这一点,美国社会呈现出了一种按部就班、协调一致、有序发展的健康局面。新英格兰各州对行政领域在内的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可以立法。法律不但规定原则,还规定了原则的适用方法;法律不但保障权利,还规定了细密繁多的义务。
美国的联邦制充分发挥了联邦制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联邦制给美国带来了持久安定和繁荣强大。美国实行了科学的权力划分。国会制定符合全国性需要的法令,地方立法机构制定数量繁多的普通法律。对于美国人来说,由于不需要担忧国家会受到侵犯,因而可以把精力都运用到促进国家的发展和进步上,消除了引起社会动乱、冲突的土壤。在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的大国,立法者必须要按正常情况立法,要使法律具有一致性,而不能带有地方和习俗的差异。这就造成了人民服从立法的需要,因为立法不能服从人民的需要和习俗,而这也正是引起国家动乱、多难的重要原因。第二,联邦制给美国人带来了民主精神和良好的社会风气。美国的联邦制有效地杜绝了大国民众的一些弊病的出现。比如,联邦政府不但不会抑制美国人的进取精神,反而还尊重人才和知识。美利坚合众国在世界上以强国身份出现,得到了各国的尊重。在国内,各州就像小国那样自由、幸福,社会则呈现出一九九藏书网片安定祥和、升平进步的景象。
总统选举产生的阵痛并不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震动。美国的国家事务主导权完全掌握在国会手中,总统对国家事务只拥有一定的影响。而掌握国会的是由全国人民选举产生的议员,因此可以说,总统不具有决定性影响,美国人民具有能改变政治原则的力量。但是,总的来说,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并没有给国家产生不利的影响,也没有导致联邦政府的不稳定。
对追求自由的人们来说,在乡镇进行民主实践是积蓄、壮大自己力量的根本依靠和科学途径。乡镇政权组织在这一过程中向人民传授自由的知识,还教会人民如何运用自由来为自己造福。即使一个国家能够建立一个自由的中央政府,但如果没有乡镇政权组织,那么它就不会具有真正自由的精神。

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和民主特点

美国的政治审判表面上是司法行为,这是因为参议院是根据普通法的规定进行判决的,它必须要由众议院履行司法手续,必须遵守应有的诉讼程序。但从本质上来看,这种政治审判其实是行政措施,它的目的是剥夺违法官员所拥有的权力,判决结果会让受罚者从此失去再取得这种权力的机会。换句话说,这种行政措施被带上了司法判决的表现形式。
第一,联邦宪法在制定中吸取了以前各州制定宪法的经验。从时间上看,现行联邦宪法的制定时间要晚于大多数州的宪法的制定,可以借鉴经验教训。
在平等不断向前发展的进程中,继承法的实施发挥了决定性的影响。
早期美国移民的这些共同点,既是一种客观事实,又是一种人为的创造。他们共同形成了一个大家族式的生活体。在这里,找不到丝毫的不平等和等级区分,人们一方面坚持和发展着自由的原则,一方面又创造了新式的、完整的、真正平等的民主。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美国建立了联邦司法机构——联邦法院来执行联邦法律。联邦法院是美国的最高法院,它掌握着联邦的所有司法权。联邦法院的法官不是由选举选举产生的,而是在征得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直接任命的。美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法官是终身制,其他力量不能影响最高法院法官权力的行使,这就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最高法院下设一些下属法院,让他们对一些不太重要的案件进行最终判决,或对一些较为重大的案件进行初级审理。

英裔美国人的传统因素对法律和习惯的影响

对一个民族来说,其成长的道理和一个人是一样的。每个民族都呈现出他们幼年时期的印痕。一个民族成长过程中的一切,包括环境,都会一直影响到他后来的一切。一个民族的民族性所具有的全部内容,如一个民族的思想、习惯、情感等,都可以从这个民族的社会成员的早期发展的印迹中找到解释。正是一个民族所具有的这些东西从根本上决定着这个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及其未来。但并不是大多数人都认识到了这一点,这也是我们现在的研究中最缺乏的。人们往往是在一个民族衰败的结果已经出现后,才想起去研究它的过去。但在这时,时间早已把过往的一切印迹冲淡,我们已经不可能再现最初的真实情况。
美国的政治审判的判决内容,被限制在严格的范围之内,只能剥夺罪犯原来担任的公职和判决他以后不得再担任任何公职,没有对罪犯作出其他判罚的权力。政治判决内容之外的内容是普通法院的职责,要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与此不同,欧洲的政治审判却可以直接援引刑法条款。

联邦制

随着投票日的日益临近,选民的选举热情逐渐高涨和扩大,与此同时,各种与选举有关的阴谋活动也开始活跃。全国一片兴奋和狂热,选举成为人们的热议话题,占据了媒体的醒目位置,成为全国的焦点。直到选举结果得以公布,这种热情随即消失,一切才又平静如初。
一些人认为,考察一个人,不需要去回首他的童年,只需要研究他成年之后的各种行为、品质就行了。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我认为,考察一个人必须从他的婴儿时期开始,必须结合他幼儿时期受到的外部环境的影响,必须聆听一下他开启心智之初时的话语,必须去探究他的青少年时期的奋斗经历是如何铸就其成年时期的坚强性格的。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理解支配他一生的思想、习惯和性格是如何形成的。在一定意义上说,一个人的一切从他在摇篮时期就已开始发端。
第三,通过联邦宪法的主体更加具有自主性。联邦议会的议员任期较各州的议员长,不容易受制于选民的意志,在行使其职权时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各州的议员的任期较短,一到两年一次的频繁选举影响了他们的自主权。
北方是另外一种情形。人们通称北方的几个英国殖民地为新英格兰,今天构成美国社会学说基础的几个主要思想均来自这里,逐渐向其他州传播,直至遍及整个联邦。除此之外,它的影响也超出了美国,波及整个美洲。
美国的联邦法院不仅是最高司法机关,它还代表着整个国家。这是因为,美国的立法者认为,所有的政府都要履行治理功能,确保国民履行应尽义务。同时,所有的政府也都要维护自身的权力,确保政府不被国民侵犯。因此,必须使法院获得像单一制国家的法院所拥有的地位。
美国的司法权完全符合这三大特征。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官员相比较,美国的法官在总体上并没有大的差别,只是他们拥有其他国家法官所没有的重要的政治权力。这项权力是,法官可以不使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这是因为,美国人认为法官作出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其他法律。所有美国的个人、政党均承认法官的这项权力,没人对此提出异议。

联邦宪法

在美国,联邦行政权的唯一代表是总统。虽然总统是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但是他的权力并不是无限和不受制约的。参议院既监督他对外交权的使用,又监督他的用人权,这种监督使得总统不但不能自行腐化,也不能被他人腐化。
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部分构成,这是两种意见妥协调和的结果。在独立革命结束之后,一部分人想把联邦建成由保持独立的各州组成的联盟,或是成为可以召集各州代表聚集起来讨论涉及各州共同利益问题的会议组织。另外一部分人想把联邦建成一个由各州组成的单一制国家,同时成立一个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国家活动的中央政府。两种意见斗争的结果,产生了一种折中方案。立法者将两种理论上不可调和的制度强行地调和到了一起。坚持州的独立自主的原则被运用于组建参议院;坚持国家主权学说的原则则被运用于组建众议院。
鉴于以上这种认识,在考察美国的政治、社会情况之前,我想首先认真地研究一下美国的历史。幸运的是,美国的历史只有几百年,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整个发展过程,可以详细发现它的各项构成要素的演化过程。因此,我可以自信地说:美国现存的任何一种观念、习惯、法律、政策,任何一个历史事件,都可以从这个国家的起源中得到解释。通过回首历史,人们可以明显发现各州的历史对它们日后的发展的深远影响。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力由七位联邦法官来共同行使。他们所代表的最高司法权保障着美国的生存、安定和发展。这些权力具体包括:规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避免行政权与立法权互相侵犯;维护宪法赋予联邦和各州的权力,避免发生各州不服从联邦和联邦压制各州的现象;确保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互不侵犯;调整保守派和民主派之间的斗争,在两者之间实现理性的妥协。

第四章 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

迁居到美国的移民既有共同点,也有一些非常明显的差别——即南北差别。英裔的美国人大致分为南北两大支,各自分别发展,并没有走向趋同。
因为它带来了财产性质和财产关系上的一场伟大变革。私人财产,特别是地产,在分割中必然不断缩小,这就让土地所有制得到了彻底的改造,让财产失去了可能引起不平等的消极作用。可以说,继承法在社会中开始担当平均化的“助推器”。随着分割的速度越来越快,在六十年的时间内,美国曾有的大地主家族便几乎全部成了默默无闻的普通大众。尤其在各州宣布废除英国的继承制度,财产自由流通被默许后,世袭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痕迹已全部消失了。
政治审判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由暂时掌握审判权的政治团体对其他人所进行的审判。美国在法律中规定了政治审判,众议院享有上诉权,但它只能向参议院控告公职人员;参议员享有判决权,但只能查封众议院追诉的财物。
平等与政治并不是对立的,政治领域以及其他领域对于平等来说,绝对不是“禁区”。平等一旦在某些方面得到实现,人们就会追求在一切方面都享有平等,就不会容忍在其他方面还存在不平等。人们对于平等的渴求和激情,产生了一种结果,就是努力使所有人都强大并受到尊敬。除了平等,没有什么东西能满足美国人,他们情愿选择死亡也不愿意失去平等。但是,过犹不及,物极必反。当人人都追求平等时,人们之间的团结就会成为问题。比如说,当政府侵犯个人的权利时,没有哪个人能够仅凭一己之力独自取得斗争的胜利。他只有与其他的平等力量联合起来,才能实现保障他们已有平等的目的。因此,平等并不能一定带来团结的结果。
对美国人来说,选举是一件相当熟悉的事,在整个选举期间,他们都能有效地控制情绪和理智。虽然总统选举期间仍然是一段特别的时期,但是幅员辽阔、居民散居的自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党之间因选举产生的摩擦所导致的破坏性,这也使得美国在选举期间并不会出现什么真正的危险。
在南方的殖民地,尤其需要重视的事件,就是这里的蓄奴制。它对整个南方地区人们的生存状况、政治法律和未来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带来了诸如好逸恶劳、思想颓废、行动懒散、无知、高傲、浮夸和奢侈的恶习。总的来说,蓄奴制和英国人的性格共同决定了南方社会民情的形成。
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政治实践一般是从社会的上层向社会的其他部分自上而下、逐步推进的。在这一过程中,政治原则已失去原来的完整面貌,并呈现多样化。但是美国的状况却恰好完全相反,其政治活动是按照由下到上的路径前进的。先是乡镇的成立,然后是县的成立,再然后是州的成立,最后才是联邦的成立。
在考察中,我发现,英裔移民所具有的社会经历、宗教等传统因素对其民情的形成和美国后来的发展都有深远影响。但是,我们千万不要因此而认为传统因素是决定社会发展的唯一因素和全部因素,这种认知会把问题过于简单化和绝对化。我想要强调的是,传统因素是新社会发展的起点,不是新社会发展的源头,更不是一个新社会赖以形成的根本因素。新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是不能完全脱离这些移民在原来社会中所形成的东西的。譬如说,英国的传统和教育对他们的影响是深刻的,不管他们在接受这种影响时是主动的还是无意的,他们的观念和习惯中都无法抹去这种印迹。因此,要想准确了解和评价今天的英裔美国人,就必须将清教派的东西和源于英国人的东西区分开来。
为了更好地介绍美国的乡镇和县一级的政权所建立起来的依据和原则,我以新英格兰的一个州的乡镇作为典型案例进行详细说明。美国各州的乡镇和县所建立的具体方式虽然不同,但其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依据相同原则建立的。选择新英格兰主要是因为,新英格兰的乡镇政权组织既建立得早,又表现得完整有序,特别是据以建立的原则运用得更加广泛,成效更显著。由于它已成为民情的一部分,得到人民的支持,因此显得更加强大有力,对全社会的影响也更大。
产生以上不同的原因在于,美国宪法与其他联邦制国家的宪法有很大的不同。用全新理论作指导制定的美国宪法包含着新的原则,对美国具有深刻的影响。美国的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政府不但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而且还拥有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力。但在其他联邦制国家,联邦的各构成主体却拥有调整实施联邦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行使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力的主体的不同,是造成美国宪法与其他联邦制国家宪法在实行结果上产生差别的重要原因,这种不同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后果。
但在我看来,防止立法暴政并不是美国的政治审判不能作出刑事判决的真正目的,防止立法暴政产生消极可怕的后果才是其真正目的。在美国的多数所拥有的武器中,有史以来最强大的一个就是政治审判。
当然,也有联邦司法机构侵犯各州主权的时候,它的武器就是各州所制定的法律。即便这样,联邦司法机构也没有权力判决废除那些法律,它能做的仅是削弱这些法律的效力。也就是说,联邦攻击的是各种法律造成的后果,而不是这些法律所依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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