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公元220~589年)
五、北魏的均田制度
目录
第一章 中国古代农业经济初探
第一章 中国古代农业经济初探
第二章 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度(公元前770—前221年)
第二章 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度(公元前770—前221年)
第三章 封建时期的工商业(公元前770—前221年)
第三章 封建时期的工商业(公元前770—前221年)
第四章 秦代经济(公元前221—前207年)
第五章 西汉时期经济(公元前206—公元9年)
第五章 西汉时期经济(公元前206—公元9年)
第六章 新朝时期经济(公元9~23年)
第六章 新朝时期经济(公元9~23年)
第七章 东汉时期经济(公元24~220年)
第七章 东汉时期经济(公元24~220年)
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公元220~589年)
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公元220~589年)
五、北魏的均田制度
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公元220~589年)
第九章 隋代经济(公元581~618年)
第九章 隋代经济(公元581~618年)
第十章 唐代经济(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国:公元907~979年)
第十章 唐代经济(唐:公元618~907年;五代十国:公元907~979年)
第十一章 宋元时期经济(宋:公元960~1279年;元:公元1271~1368年)
第十二章 明清时期经济(明:公元1368~1644年;清:公元1644~1912年)
第十二章 明清时期经济(明:公元1368~1644年;清:公元1644~1912年)
第十三章 中国货币、漕运及水利问题杂谈
第十三章 中国货币、漕运及水利问题杂谈
第十三章 中国货币、漕运及水利问题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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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取消门第而不可能,因此允许拥有奴婢,成为编户。遂不受门第豪强之反对,遂得确立此一均田制度。
另一方面,农民因减轻租税而脱离豪强之荫户而乐于出作公民;同时优待贵族使不反对,因此使政府反而不够钱用。于是政府另订一法,即在州郡户口中十分之一作为屯田,每丁收取60斛。证明当时100亩田地征收60斛粮。
所谓“所受之田,率倍之”是指照规定加一倍给田,即四人可分得田240亩。为何“所受之田,率倍之”呢?是希望人民都报户口,故特别优待之。此乃暂时性之规定,为要安定民心,以作立国久远之计。
“士族”与“荫户”不必出税,编入“黄册”;“庶”要出税,编入“白册”。“士族”固可免租税,但规定可拥有的田亩数量有限;毛病乃出在士族可荫庇他人免税,因此就有人冒充为荫户借以免税。一个士族的大家庭就可拥有几千户“荫户”。因此政府的租税少收,政府便向“庶”(穷苦人民为多)拼命搜刮,穷苦的“庶”民只得依靠“士族”做“荫户”,政府租税所得就更少。南朝、北朝的情形大致上均如此。
北朝最重要的制度是北魏的均田制度。魏孝文帝初年,因“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有李安世上疏倡均田之议。目的为要使雄擅之家,不但有膏腴之美,而且也要使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使贫微得恤,贪欲可抑。于是孝文帝依照此疏先立三长。
封建社会有平民与贵族之分。即称为公民的,历史上叫“编户”。东汉以后,户口册不同,分为“士族”与“庶”两种。“士族”即官员,分成品级,自己可拥有田地,且可荫亲属,称为“荫户”。“庶”要向政府缴纳百分之六十租税,但“士族”可不出。“荫户”(即私属户)亦可不出。
但政府收租只收40亩,并不收80亩;丁牛收租亦只收30亩,亦非收60亩。此乃政府为了使人民乐于呈报户口。
据《魏书》记载,立三长同时定调法,调法正须与均田相辅而行。而在孝文帝太和九年十月正式下均田诏。大意谓:“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以生九九藏书网死为断。”
北魏之均田制度,目的为要改变原有的强宗大族所形成的政策。
北齐之制,人一床(即一夫一妇)垦租二石,义租五斗。于正租外再加义租。正租由中央国库收取,义租给郡县地方政府,设立粮仓名富人仓,以备天旱灾之需。此乃于政府收入外,并注意到平民灾荒时救济之准备。
此种制度可用两句话概括之,即“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即不论贫富,一律征收赋税。一切人民平等,官与民同样是国家公民,政治上轨道了,中国(在北方)统一了。此乃魏孝文帝根据中国读书人而改革经济制度,故寓独特的历史文化精神,与西洋不同。
从每一朝代土地制度、租税制度及其户籍可看出该时代的农业经济情况。
由于北魏均田制颇得民心,于政府、豪强及农民三方均有利,故到北齐、北周,仍沿袭此制。
所谓“露田”,“露”或是荫冒之反义。以其属于朝臣,故称“露”。以其为露田,所以须还受。以其须还受,故不得种桑榆。以其不种桑榆,始称露田。唐杜佑《通典》注“不栽树,故曰露”。杜佑虽是制度家,但这一点不一定对。以下这讲法当较佳:因当时有荫户、露户两种,露户无遮荫,要纳租税,故称露田。
在未立三长前,人民对户籍多有隐冒(或称荫冒),30、50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不必服官役,但任强豪征敛,倍于公赋。当时大臣多不赞同立三长,但太后则认为“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常分,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于是确立三长以管理户籍。是年京都大饥,韩麒麟上表陈时务请孝文帝制定天下男女计口授田。
所谓“奴各依良”,指奴婢与良民待遇相同,是一种大优待。汉代奴婢加倍收税,但此时为了鼓励人人报户口,故特加优待,即夫妇加奴婢共四人,共可分得露田120亩。
东魏有云:“初给99lib•net人田,权贵皆占良美,贫弱咸受瘠薄。”这是不公平现象。但从前的农民是荫户,现在整理户籍后均变成公民,这是历史的大转变,而非革命。是政府减轻了赋税,使人民乐于报户口。赋税减轻后,八奴只须出二人之赋税,乃政府经济政策。
此制度亦为此后之隋唐所取法。如隋文帝开皇五年间之义仓,乃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所共立。在收获之日,随各户所得,劝课出粟及麦给社,建仓储存之。诏定税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唐太宗时,诏亩税二升粟麦稼稻,商贾分为九等出粟,自五石以至五斗。天宝年间,天下已积诸色米9600余万石,而义仓得6300余万石。
到魏晋南北朝时代,不是耕者有其地,土地是政府的。如北魏的均田制,租税要收百分之六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
富豪亦有受惠,因奴婢受田与良民同,且所调甚少。政府因推行此制而课调骤减。太和十一年韩麒麟奏此制不可久。十二年大旱,遂用李彪议,仍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为屯田,一夫岁纳60斛。孝昌二年,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贷公田者亩一斗。亩五升,夫妇60亩为三石,较孝文帝时增一石。亩一斗,则60亩税六石,亦不过税十分之一。但豪强荫户,一切归公,政府亦不吃亏。
北魏均田制之用意并不在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有一限度,贫者亦有最低之水平。按均田制所定,男丁(15~70岁)可受露田40亩,妇人20亩,夫妇合共得60亩。
均田制的条文是:
桑田是调,男夫一人20亩,奴婢亦同。不是抽田租,而是出丝、绵、绢,故给桑田,种桑为养蚕;榆树作材料用;枣树作食物。桑树六七年者最盛,太幼或太老已不可用,故桑田不必还政府。在40亩露田中,加倍之40亩中,有20亩是桑田,实际上60亩要抽赋税,20亩桑田叫“民调”,不称抽赋税,即60亩地(以一亩产一石计),两夫妇只缴纳二石粟,一匹帛。
当时南方虽然多次提出要使侨寓“土断”,及厘正户籍,然执政者为要保全士族的特权,剥下益上,反不如北方政九-九-藏-书-网治理论之公平。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做成了规模,但南方的黄籍积弊,却难以清理,此为北朝胜于南朝之显例。
此后隋、唐两代之能复兴,实乃建基于北魏之均田制与西魏之府兵制。盖均田制使经济上贵族与庶民的不平等取消;府兵制则在种族上使胡人与汉人的隔阂取消,北方经济解决此两大难题后,农民抬头,北周遂完成了统一复兴之大业。
第三步是人民获得政府所分给的田,可减轻缴纳租税,但政府仍不吃亏。
接着第二步是针对荫户而发。即每成立一家,即予田耕种,犹如商鞅之法,提倡小家庭制度。此种小家庭不但是伦理的,而且含有政治性与国家性,消弭了豪强所搞的“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的荫冒。
外国人统治外国人必得与本地人合作。古今莫不如此。如英国人统治香港虽高明,仍要借中国人之帮助。孝文帝聘用中国人(汉人),因汉人读书较多,其改革方法合乎中国历史文化精神。北魏行均田制,不论官民贫富,一律平均摊派赋税。
汉代的地租分公私两种,公的由政府收,收三十分之一;私的由地主私人收,要收百分之五十。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北周租额,较之北魏北齐稍重。其制度为:由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每宅十人以上者,每宅四亩;五人以上者,每宅三亩;有室者田140亩,丁者100亩。并由司赋掌赋均之政令,凡18至64岁或轻疾者皆须赋。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缴半。今依照有室者授田140亩,亦即魏制的露田男40亩妇人20亩,加倍共120亩,再加上桑田20亩。但北魏只须二石,而北周增至五斛,相比已重。但比起晋代,只及十几分之一。比起古代之十一之税,也只及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牛老时或奴婢死后则须将田还给政府。
其实北魏的三长与均田制,尚有一层重要意义,即北魏本是一个部落封建制度的国家,等到三长与均田制实施后,则政体上逐渐从氏族封建变为郡县一统。因而使胡、汉势力逐渐倒转,即一切依汉族制度而行。
丁牛有限而奴婢无限,又授田可以一倍再倍。若以一夫一妇十奴四牛计,九九藏书其田已在1000亩外。北齐河清三年诏,奴婢受田,亲王限300人,嗣王200人。……七品以上80人,八品以下至庶人60人。以此推论,可见奴婢受田之多。况且为了鼓励呈报户籍,北魏是不限奴婢人数的。同时亦为使“荫冒”绝迹,使田租尽归政府。
此时由于租税减轻,社会经济繁荣,民间学术文化得以发展。如北齐引进名儒,授皇太子诸王经术等。
诸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男夫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二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因此政府不得不想法改革此种有弊病的制度。北魏是鲜卑人拓跋氏掌政。孝文帝时便思改革变法。
其实,此均田制并不平均,并且还有一点,所谓“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即八人当未成丁四人,八个奴婢只要出一夫一妇之赋税。此乃对贵族大地主之通融优待办法,但实际上并不是,乃是一种政策。
此种义租义仓,与汉代常平仓不同者,前者为由民间输给,后者则由官籴,但都可说是关心民食之良政。此制首先起于魏之李彪。《魏书·释老志》有僧祇户僧祇粟,于饥荒之年赈给饥民,意义相同。
实行均田制的第一步是整理户籍。于十年二月,遂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所谓“三长”,即五家一邻长,五邻一里长,五里一党长。
99lib•net关于均田制下之租额。据《魏书·食货志》载,李冲上言立三长,并定调法如下:“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这种所谓调,包括田租在内。一夫一妇60亩,倍田不计,纳粟二石,以亩收一石计,60亩收二石,即与汉代三十税一相同。若以当时税收惯例,100亩收60斛比论,相差已到18倍。
荫户有两种:一种是荫亲(包括父、伯、堂兄等),九品官可荫三代,一品官可荫九族;另一种是“荫客”,即士族所属的部曲户。因此当时所编的户口册亦分为两种,要出租税的编入“白册”,不必出租税的编入“黄册”。
照均田制中所说“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是指精壮之牛,而非牛犊或老牛,丁牛一头可受田30亩,每户限报四牛,即四头牛可共得田120亩。
北魏宗室封郡为王公者90余人,部落大人封县为列侯者190多人。此种世袭封爵,具有浓厚封建意味之割裂。但三长均田制实行后,则已成为中央一统之郡县制。同时并分置州郡,于是中国士族逐渐得势,而诸胡部落大人逐渐失其地位。因此魏孝文帝命鲜卑氏族全改汉姓,氏族在政治上之优越地位于是消失。
照旧调之制,户以九品混通计,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调外费,比起现制是非常重。但当时30、50家方为一户,其荫冒者皆归豪强所有。所以均田法之租调,对当时农民大有利,故此制易于推行,因人民均可得均徭省赋之益也。
北魏之所以实行均田制,其最高意义是要将门第社会中之豪强荫冒一概消除,与西晋户调制略有相似之处,可以说是中央政府与豪强争夺民众的一种措施行动,目的使人人脱离门户大族的豪强,亦不再向豪强纳租税,故有此种加倍分田地的优待,将门第化解,由于门第的反对,因此政府仍让门第养奴婢。故丁牛有限制,而奴婢可无限制。亲房可养奴300名,即有田地9000亩。普通庶民可拥有奴婢60名,亦仍可分给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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