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抑商与容商,轻商与重商——商业政策和思想的嬗变
第二节 商品专卖制度
目录
第一章 萌芽之始,成长之初——远古至夏商西周的交换与商业
第二章 第一次飞跃——春秋战国时期的商业
第二章 第一次飞跃——春秋战国时期的商业
第三章 发展的“马鞍形”——汉唐的商业
第四章 新阶段的新面貌——宋元的商业
第四章 新阶段的新面貌——宋元的商业
第五章 “夕阳无限好”——明清(前期)的商业
第六章 扩大外延,双向交流——民族贸易与对外贸易
第六章 扩大外延,双向交流——民族贸易与对外贸易
第七章 人物、阶级、集团——古代社会的商人
第八章 抑商与容商,轻商与重商——商业政策和思想的嬗变
第二节 商品专卖制度
第九章 传统文化与商人精神——值得珍视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九章 传统文化与商人精神——值得珍视的历史文化遗产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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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制度作为一种理财方法,在不同条件下应用,为不同的政策服务,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如果当时政权掌握在新兴阶级或进步阶层(集团)手里,为进步的政策(如抑商政策)服务,“取之于民”有个限度(加价合理、征税适当),而能以收入的相当部分“用之于民”,为国家的统一事业,为巩固边防、支持民族自卫战争的正义事业,为兴修水利、赈济灾荒等公益事业,提供经济上的保证;同时,专卖制度集权于中央,吏治比较整肃,注意惩治贪污不法行为,这样,专卖制度主要就利大于弊,无可厚非。管仲、商鞅、桑弘羊、刘晏等人推行的专卖政策就可列入这一类型。反之,政权掌握在保守腐朽势力或豪门垄断集团手里,政治腐败、没落的统治者向农民增税不足,就又加上商品专卖,单纯地以此作为聚敛银钱的生财之道,高价、重税,取之无节,而不肯多干有利于人民之事。在各个时期里,或是以中央集权之名,谋权宦巨室之利,专卖收入主要藏书网用于统治集团的穷奢极侈的消费上面;或是权力下移,地方擅变制度,以求赢资,猾吏从中舞弊,以求中饱;或是暗中和奸商勾结实行官商分肥以至公开地把专卖权让给豪商,容其世业垄断;在这种情况下,专卖制度的积极作用就会消失,而变成搜括的工具。专卖商品质次价昂,低进高出,强制生产,硬性摊派,压榨勒索,百弊丛生,小生产者和消费者、正当的商业经营者都大受其害。王莽的盐酒专卖,唐后期和北宋末蔡京的盐茶专卖,元代的专卖,明清食盐中的纲法就属于后一类型。总之,评价专卖制度实行效果的好坏,要看是否正确地处理了财政与商业的关系,取与予的关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绝对化。
商品专卖肇始于春秋时管仲的“官山海”政策——盐铁专卖,此时重农抑商政策还未产生。商鞅抑商政策的“一山泽”,即仿自管仲的盐铁专卖。桑弘羊的“笼盐铁”,是对管仲、商鞅之法的直接承。汉以后,铁以征税为常,坚持实行专卖的就是食盐;唐后期茶、酒又先后列入专卖的范围。宋代除盐、茶、酒为主要专卖商品外,对醋、香药、矾也实行专卖。元代盐茶酒醋的专卖,控制更过于宋,铁亦在官营之列。明清时期,酒退出专卖,开放私营;茶的专卖已日趋松弛(仅严于边境易马之茶),课税不重,最后终于废止专卖;铁,于明初准许民间开矿冶炼出售,而征其税;一直实行专卖不肯放手的就只盐一种。www•99lib•net
“山海之利,谨守勿失”,对资源性的主要商品由国家实行专卖,与“常平敛散,重在民食”——由国家管理粮食贸易、稳定粮食价格,以及“省察市肆,贪佞必斥”——由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取缔不法奸商,可并称为国家对商业的管理体制的三大支柱。
专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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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是财政和商业的结合,其早期的推行者认为,从工商业经营中来取得财政收入,胜于强制性的直接加重农民负担的加赋增税。“无籍于民,去其促迫”。寓税于榷(专卖),你买我卖,形式上并无征籍,取之无形而人不知,是较高明的理财方法(见《管子·海王》),有别于单纯的财政聚敛。专卖自盐铁开始;取其为生活、生产所必需,“因民之所急而税之”(《新唐书·食货志》),销售面广,略为加一点价,就可增加很大的税入。自桑弘羊起又增加酒的专卖,与盐不同,酒属奢侈性消费品,因民之所靡而税之,为选择专卖品开创了另一项原则。盐、酒的加价是一种“隐蔽税”,但要真正做到“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管子·国蓄》),“人不知贵”,“人不怨”,关键还在于取之要有节,即加价适当,不能太多,管仲、桑弘羊、刘晏都很注意这一点。
主要商品的专卖本是一种理财方法,与重农抑商既有联系,是抑商政策中的一个内九-九-藏-书-网容,但也有区别,在抑商政策被搁置后,商品专卖仍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广泛推行。
早期的买卖都采取民制(或官制)、官收、官运、官销的形式,可称为直接专卖、完全专卖,或简称为官卖法,如管仲、商鞅、桑弘羊的盐铁专卖即是。到刘晏时,鉴于官卖法中存在的问题(官府广设机构,人员开支大;征用舟车和劳役进行运输,太劳百姓;住户分散,不便于深销到农村),进行改革,在食盐专卖中推行了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间接专卖、局部专卖制,由于将盐就场转卖给商人,再由商人分销各地,故又称就场专卖。从商鞅、桑弘羊直到刘晏,商品专卖在不同程度上与抑商政策联系在一起,富商大贾从盐铁或食盐的经营环节上被全部或大部分排除出去,“榷盐之利得于奸商,非得之食盐之民”(指刘晏)。这是封建社会初前期专卖制度的特点。进入封建社会中期——宋,商品专卖大为推广,但已不排斥私商,在越来越多的场合下允许私商参与其事,商销与官卖并藏书网行,而商销在范围上往往超过官卖,并有许多松动变通的形式琢磨出来(如扑买制,分摊榷盐、酒、茶钱于两税或屋税之上以及开中法、入中法等等)。官商分利,专卖制度仰仗巨商推行,与抑商政策已经脱钩,专卖收入往往少入于官而多入于私。到晚明和清代,封建社会的末期,官府进一步把专卖商品放给特许商人,委托其经营(购、运、销),而坐收其利。这种做法,其实于茶叶专卖中早在北宋末即已实施(官不收茶,坐取净利),但在食盐中却是行之较晚。如万历末开始实行、清代广泛采用的食盐的“纲法”,才更多地假手于商人:官不收盐而由民制、商收、商运、商销。这是专卖制度中又一种更新的形式,可称为“商专卖制”或“委托专卖制”。其专商世袭、各有引界的内容,是茶叶专卖中所没有的,属商专卖制的高级形式。官商共利(“商”指正税商人,世袭的特权商人),唯以排斥正当商人的经营为务的这种商品垄断政策,已尽失限制富商豪民的抑商政策的原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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