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常礼俗
目录
第二章 育子礼俗
第二章 育子礼俗
第三章 成年礼俗
第四章 婚姻礼俗
第四章 婚姻礼俗
第五章 日常礼俗
第一节 宫室座次
第五章 日常礼俗
第六章 社交礼俗
第六章 社交礼俗
第七章 节庆礼俗
第七章 节庆礼俗
第九章 丧葬礼俗
第九章 丧葬礼俗
第十章 祭祀礼俗
第十章 祭祀礼俗
附录
上一页下一页
古代社会的等级与礼节不仅表现在重大的典礼中,而且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生活方式上,要求人们做到“衣服有制,宫室有度,人徒有数,丧祭械用,皆有等宜”(《荀子·王制》)。也就是说,每一个社会成员从穿衣、饮食到起居、言谈,都必须按照等级身分,遵循一定的礼仪。

第一节 宫室座次

据文献记载,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的宫室等建筑一般面朝南,住宅之前是门,门外(有的在门内)有屏,又叫萧墙,即现在的照壁。由于屏之内是住宅本体,所以后代称内讧为“萧墙之祸”。贵族的大门一般是三开间,当中是明间,为门,左右的暗间称塾。过去称儿童读书的地方为私塾,就因为最早是在塾中教学。门内为庭(或作“廷”),即院子。在君王的庭中是群臣朝见君主的地方,所以又叫“朝”,后代说“朝廷”。庭都较大,其中要植树。据《周礼·秋官·朝士》说,宫廷左右各植“九棘(枣树)”,南面植“三槐(槐树)”,作为王公大臣列位的标志。君主及贵族的庭中还设火炬,叫“庭燎”。据《大戴礼记》说:“天子百燎,公五十,侯伯子男三十。”可见庭燎设置也是按等级藏书网规定的。庭燎的作用除了照明外,还是用作接待来宾的一种礼仪陈设。
堂后是室,有户(室门)相通。要进室必须先升堂,要升堂必须登阶而上,所以古人常有“登堂入室”的说法。室与堂之间还有窗子,叫牖〔you 有〕。户偏东,牖偏西。室的北墙上也有一个窗子,叫向。室的两旁若再盖房子,就叫房(近似后代的耳房)。室内的四角(隅)都有专名:“西南隅谓之奥,西北隅谓之屋漏,东北隅谓之宧〔yi 夷〕,东南隅谓之窔〔yao 要〕。”(《尔雅·释宫》)四角中以奥为最尊,是室内祭祀之处。室内如有礼节性的活动,其座次也有明显的尊卑之分。室内座次以西边(面向东)为最尊,其次为坐北朝南,再次为坐南朝北,东边的位置最卑(参见图199lib.net)。《史记·项羽本纪》记载了项羽在军帐中举行“鸿门宴”的座次,其与室内的尊卑次序是完全一致的:“项王、项伯东向坐。亚夫南向坐,亚夫者范增也。沛公北向坐,张良西向侍。”项羽妄自尊大,当然要居最尊贵的座位。项伯是项羽的叔父,项羽不能让叔父坐在低于自己的位置上,只好让他跟自己同坐。范增南向坐,而刘邦北向坐,说明刘邦在项羽眼里的地位还不如自己的谋士。张良是刘邦的下属,当然地位更低,只能坐在东边。这种以座位次序显示尊卑高下的礼俗,普及至社会的各个阶层,一直在古代社会流行,并相沿到近现代。
宫室建筑的主体由堂、室及房组成,均建于高台上。堂的位置在住室之前,东、北、西三面有墙,东墙叫东序,西墙叫西序。南边临庭九*九*藏*书*网大开,与今天的戏台相似,其间有两根柱子,称东楹、西楹。后来所说的“楹联”,就是因为把对联贴在楹柱上而得名。堂是平时活动、行礼、待客的地方。堂前有两个阶梯,称东阶、西阶。东阶为主人行走之用,而西阶则供宾客行走。《史记·魏公子列传》载,战国时魏公子无忌窃符救赵,解邯郸之围后,赵王亲自在堂前迎接,“执主人之礼,引公子就西阶”。而魏无忌认为偷窃兵符,夺晋鄙兵权,有负于魏国,“自言罪过”,所以“侧行辞让,从东阶上”,以此自贬身分。这具体地反映了东西两阶的差别。古代来宾于庭堂站立的位置也有严格规定,一般说来是尊者在堂,卑者在庭。《韩诗外传》卷五载:“楚成王读书于殿(堂)上,而轮扁在下。”轮扁是匠人,地位卑下,自然不得升堂九九藏书,只能站于堂下。至于可以登堂的宾客,以坐北向南为尊,主人一般是在东序前向西而坐。
在先秦时期,人的住宅可以统称为宫或室,二者是同义词。若区别开来,宫为总名,指整所住房,也包括环绕着住房的围墙。而室只是其中的一个居住单位,即指住室。到秦汉之后,“宫”才变成帝王住所的专称。

图1 堂室结构及方位尊卑示意图。室中1、2、3、4为尊卑次序,堂中左右尊卑各代有变化。(参照山东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古籍知识手册》绘)
秦汉以后,封建帝王大修宫殿,高官显贵也大兴土九九藏书网木,宫室结构更加复杂宏大,其等级观念也日益得到强化。以至后来对于建筑的规模,大至房屋的间数、高度,小至装饰纹样、色彩,都根据主人身分的等级高低作了明文规定。如在清代,官民所住房屋,除楼房外都不能用双拱重檐,以免与皇宫的重檐建筑相混。一二品官员的住宅,规定厅房七间九架,屋脊许用花样兽吻,梁栋饰彩色,堂屋三间五架,门用绿油兽面铜环;三品至五品官员,厅房五间七架,许用兽吻,梁栋可用青碧绘饰,堂屋三间三架,门用黑油兽面摆动锡环;六品至九品,厅房三间七架,梁栋只用土黄色刷饰,堂屋一间三架,门用黑油铁环。平民百姓的房屋,一共不得超过三间五架,也不得用斗拱彩色雕饰(《大清律例》卷十七《礼律·仪制》)。如有僭越,就被认为是违礼,甚至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更多内容...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