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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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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国的制度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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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末、五代以来,拓跋(李)氏统治者既是诸蕃落的首领,又受封为节度使。因此夏州政权设有州衙和蕃落两种行政机构。州衙所治,限于四州八县蕃汉杂居之地;其余广大地区的蕃部,则由兼领的押蕃落使统治。蕃部居民多聚族而居,一家叫作一帐。小族数百帐,大族千余帐,各有首领,沿旧俗而治,附属于夏州政权,而又拥有相当的独立性。
在中央,元昊选豪族子弟五千人组成侍卫军,号“御围内六班直”,分三番宿卫。这支宿卫军同藏书网时也是一支质子军,通过它加强了夏王廷对各部落豪族的控制。此外还设有号为“铁鹞子”的骑兵和叫作“泼喜”的炮手,是具有熟练技术的特殊兵种,其职责主要是充任禁卫。

行政组织

夏国所有的男子,平时从事农牧业,有战事则接受征发。年十五岁为丁,每两丁征正军一人;另配备随军服杂役的“负赡”一人,合称为一“抄”。初以四丁为两抄,合住一帐幕。后改三丁同住一帐幕,即二正丁九*九*藏*书*网合用一负赡。兵丁自备弓矢甲胄,自带粮草。正军每人官给马、驼各一,如有倒毙需予赔偿,称“长生马驼”。每当发兵时,夏主以银牌召部长面受约束。部落首领各统领本部落兵应召,谓之“一溜”。出征前各部落首领刺血设盟,由夏国王率领他们一道进行射猎,将猎获的野兽环坐共食,席上让他们各自发表征战意见。国王择善而从,布置行军作战任务。全境分为左右两厢,各军驻地设置监军司,由都统军、监军使等统率。九_九_藏_书_网总计可征兵额五十余万。
夏国“蕃族有和断官,择气直舌辩者为之,以听讼之曲直,杀人者,纳命价百二十千”。骨勒茂才所撰《番汉合时掌中珠》里,记载其刑事诉讼的程序是:官府接到诉状后,把犯人枷禁在监狱中,并进行查证;如拒不招认,便用严刑拷打,逼使“伏罪入状”。伤人致死者要赔偿死者的命价。夏国的法律,一部分当是来源于党项部族沿行的习惯法,另一部分则是杂采宋、辽的条法、制度。仁宗在位时期编行的《天盛年99lib.net改定新律》,便是一部仿照宋朝政书编修的夏国政治制度和法令的汇编。它是据前代所发布的律令增补、修订而成的。

刑法制度

1033年,元昊仿宋朝制度设官分职。包括中书(最高行政机关)、枢密(最高军事机关)、三司(财政机关)、御史台(监察机关)、开封府(管理都城事务)、翊卫司(掌宿卫)、官计司(掌任免官吏)、受纳司(掌仓储收支)、农田司(掌农田水利)、群牧司(掌饲养马匹)、飞龙院(掌理御厩)九-九-藏-书-网、磨勘司(掌官吏考核)、文思院(掌御用器物制作)、蕃学与汉学(学校)。这些机关的长官由蕃、汉人担任。此外,另设有只限于蕃人(主要是党项人)充任的官职,有宁令、谟宁令、丁卢、素赍、祖儒、吕则、枢铭等。夏国的官制,基本上仍是蕃汉并行,实行蕃汉分治。大庆二年(1037)增汉官为十六司,天授礼法延祚二年(1039)又设尚书令,总理十六司政务。文武官员的冠服有严格的等级规定。地方行政编制分州县两级。

军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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