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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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女真族在部落联盟时期,开始有原始的“条教”,主要是保护私有财产和确立秩序。杀人及盗劫者击脑处死,没收家产,并以家属为奴隶。犯重罪者可用牲畜财物赎罪,但要削去耳、鼻,以示不同于平民。金太祖建国前后,没有颁布正式的法律,只是宣布:贫民负债需卖妻子为奴者,三年内不催督债务;由平民沦为奴隶者,可以两奴隶赎一人为平民。这些规定旨在减少平民和奴隶的反抗,以巩固金国奴隶制的统治。金太宗占领辽、宋地区,沿用旧制。金熙宗皇统年间制定法令,称为《皇统制》,是金朝的第一部法典。《皇统制》是“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法类以成书”,今已不存。海陵王颁布《续降制书》,作为《皇统制》的补充,增加了限制女真贵族奴隶主特权的内容。金世宗大定五年(1165),命有司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兼用。二十年前后,修成《大定重修制条》,将前朝的条制加以整理补充,共得例、律、条格一千一百九十条,编为十二卷。金章宗明昌五年(1194),制定《明昌律义》。泰和元年(1201),正式制定法律总集并加疏解,称为《泰和律义》,凡五百六十三条,编为三十卷,依《唐律疏议》体例,分为十二篇。这次制定法典,将律、令、敕、格式分别编纂,另编律令二十卷,新定敕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金朝法律基本上沿袭辽宋旧法,同时,也保有金朝的特点。辽代刑名有杖、徒、流、死四刑。金朝因南有藏书网南宋,北有蒙古,不宜流放边地。因而只有杖、徒、死三刑。徒刑也可以杖刑代替。女真旧制击脑处死、没为奴隶等已不再存在。金朝女真族自熙宗至世宗时逐步封建化,但仍保有奴隶制的残余。金律一方面对女真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有所限制,另一方面也对驱奴与良民的不同地位作了法律上的规定。

官制

地方官制,依辽、宋旧制,设路、府、州、县四级,但又沿袭女真旧制,各级地方长官兼领军事。金世宗定都中都前后,设五京(上京会宁府、东京辽阳府、北京大定府、西京大同府、南京开封府),又设十四总管府,十九路。五京各设留守一员,兼本府府尹及本路兵马都总管事。上京、东京等路原设提刑司,后改设按察司及安抚司,长官称“使”,掌镇抚人民。诸路转运司,设使、副,掌规措钱谷。总管府设兵马都总管统领本府军民事,兼任府尹。下设同知都总管、副都总管。一般的府,长官称府尹,掌民政而不领兵,下设同知、少尹、府判等官员。州又分节镇州、防御州、刺史州三类。节镇州为军事要地,长官为节度使,统领兵马兼管本州政务。下设同知节度使、副使。防御州长官为防御使掌防御盗贼,兼管本州政务。下设同知防御使等官。刺史州长官称刺史,专治州事,不领兵。县分为赤县、次赤县、诸县三类。赤县为大兴府所属大兴、宛平县。次赤县又称剧县,即民户在二万五千户以上的大县。二万户以上为次剧县,在诸京倚郭九九藏书县为京县,万户以上为上赤县、次赤县和诸县,长官都称县令。下设县丞一员、主簿一员、县尉四员。县不设军,专管民政。万户以下三千户以上的县为中县,不设县丞。三千户以下为下县,不设县尉。
金朝在女真族氏族部落制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初期仍保留女真族的若干旧制,兼采辽朝制度。金太宗时,占领辽、宋地,仍实行辽、宋旧制,与女真地区存在差异。金熙宗时,对各项制度作了改革。金海陵王迁都中都,统一制度,又作了进一步的改革。金世宗时,各项制度大体确立。此后,只有局部的修改。伴随着统治地区的扩大和女真族自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金朝越来越多地采用汉族的统治制度,女真旧制逐渐削弱或消失。
金朝建国初期,皇帝有合札谋克,即亲军护卫。金海陵王时以太祖及宗王的亲军编为合札猛安,依宋制称侍卫亲军。选年轻步兵及骑兵一千六百人备宿卫。金世宗时置亲军四千人。金章宗时增至六千。北边地区置东北路、西北路、西南路三招讨司,设招讨使、副招讨使统领,镇抚边地诸族。各族降人编为乣军守卫边堡。河南、山西、陕西、山东诸路设统军司,统领军马,镇守边陲。
勃极烈原意为“官长”,即部落酋长。女真部落联盟中原设有“国相”辅政,女真语称“国论勃极烈”。金初曾在皇帝周围设勃极烈四人,辅佐国政。四勃极烈职责不同,分称为谙版(女真语:大)勃极烈、国论(女真语:国家)勃极烈、阿买(女真语:第一)九九藏书勃极烈、昃(女真语:第二)勃极烈。辅政的勃极烈成为朝廷最高官职,任此职者均为皇室贵族。其人数或多或少,并无定额。以后又有移赉(女真语:第三)勃极烈和管理对外事务的乙室(迎迓)勃极烈等。金太宗时,叔谩都诃参议国政,称阿舍勃极烈。金熙宗即位,设太师、太傅、太保,称三师,分领三省事,勃极烈辅政制遂废。
女真族在氏族部落制时期,原无独立的军事编制,部落氏族成员对外作战,即由猛安、谋克统领。谋克的副职蒲里衍也随同领兵。兵士从军作战,带领随从一名,称为阿里喜。作战获胜,兵士即可获得财物和奴隶。初期收降外族兵士,也被编入猛安、谋克统率。金太祖对辽朝的契丹、奚、渤海等族降军,依辽制设都统司管领。攻掠燕云地区收降的汉军,仍依原来建置。金太宗任辽降将刘彦宗为枢密院事兼领汉军都统。对北宋降将,也仍官旧职。天会三年(1125),金太宗大举侵宋,始设元帅府,由都元帅,左、右副元帅等指挥作战。金海陵王时,因军帅势力强大,改设枢密院主管军事,其长官有枢密使、枢密副使等,受尚书省节制。此后平时设枢密院,战时改元帅府。金朝后期则两套机构并置。作战时对领兵将领加给称号,战后即撤销。常驻各地的镇防军,分驻各州,向各地猛安、谋克户签发兵士。猛安、谋克户多由奴婢替代从军。金世宗时曾下令禁止。

军事制度

金太宗天会元年(1123),始行科举,以招纳辽朝故地的汉九九藏书人文士,分词赋、经义两科,考中者称词赋进士、经义进士。五年,在河北、河东宋朝故地行科举,因辽宋所传经学内容不同,分别举行考试,称“南北选”。金海陵王时统一各项制度,南北选也合并为一,取消经义科,只试词赋。另有律科,考试律令,以选拔执政的官吏。武举考试骑射和兵书。金世宗倡导保存女真文化,创设女真进士科,以女真字考试策论,又称策论进士。应试者为女真人子弟。金世宗以后,科举成为入仕的主要途径。女真、汉人显要官员多为科举出身。

科举

封国制

猛安,女真语原义为部落军事酋长;谋克,女真语原义为氏族长。金朝建国后,连年对外作战,猛安、谋克逐渐成为军事编制单位,仍统领女真兵士家口民户。金朝初期收降的外族人口也被编入猛安、谋克。金熙宗以后,女真猛安、谋克户大批南迁,分散到汉人地区,受田定居。各猛安、谋克所辖户数初制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以后减少到二十五人为一谋克,四谋克为一猛安。一谋克作战的士兵不过十余人。居汉地既久,多出租田地,坐食地租,作战能力逐渐衰弱。金朝有时也把猛安、谋克作为荣誉称号封授。
金太宗时置尚书省及中书省、门下省为朝廷政务中枢,金海陵王废中书、门下,只设尚书省综理政务。中枢官制经金世宗改订,成为金朝的定制。尚书省最高长官为尚书令。下设左、右丞相各一员,平章政事二员为宰相。左、右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九*九*藏*书*网为宰相副贰。尚书省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政务。六部长官为尚书、侍郎。御史台司监察,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等职。翰林学士院掌制诰词命文字,设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讲学士等职。设大宗正府(后改大睦亲府)掌理宗室事务。

勃极烈辅政制

猛安、谋克制


金代铜印“元帅监军之印”
北京延庆出土。元帅监军是金代一级军事长官职务。
金熙宗对勋臣加封国王称号,如尚书令完颜宗磐封宋国王,都元帅完颜宗翰封晋国王。海陵王削封前朝皇室贵族爵号,国王多降封为郡王。此后,皇室亲王封国者,只依国号称某王,不称国王。以下有郡王、国公为正从一品,郡公为二品,郡侯为三品。亲王万户,实封一千户。郡王五千户,实封五百户。国公三千户,实封三百户。郡公二千户,实封二百户。王、公无封地,只是依爵食禄。国号又有大、次、小之分。多依古邑名为号。金章宗时定制,汉、辽、唐、宋等前朝国名,不得作为臣下封国的国号。金朝封亲王(国王)者多为皇室宗亲。郡王、国公以下可以加封于外姓或外族官员。金宣宗南迁,招纳各地汉人地主武装抗蒙,其中九人封给郡公称号,史称“九公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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