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皇帝韦斯帕芗
(69年12月21日—79年6月24日在位)
《皇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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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皇帝加尔巴(68年6月18日—69年1月15日在位)
第一章 皇帝加尔巴(68年6月18日—69年1月15日在位)
第二章 皇帝奥托(69年1月15日—69年4月15日在位)
第二章 皇帝奥托(69年1月15日—69年4月15日在位)
第三章 皇帝维特里乌斯(69年4月16日—69年12月20日在位)
第三章 皇帝维特里乌斯(69年4月16日—69年12月20日在位)
第四章 帝国的边境
第四章 帝国的边境
第四章 帝国的边境
第四章 帝国的边境
第五章 皇帝韦斯帕芗(69年12月21日—79年6月24日在位)
《皇帝法》
第五章 皇帝韦斯帕芗(69年12月21日—79年6月24日在位)
第五章 皇帝韦斯帕芗(69年12月21日—79年6月24日在位)
第六章 皇帝提图斯(79年6月24日—81年9月13日在位)
第六章 皇帝提图斯(79年6月24日—81年9月13日在位)
第七章 皇帝图密善(81年9月14日—96年9月18日在位)
第七章 皇帝图密善(81年9月14日—96年9月18日在位)
第七章 皇帝图密善(81年9月14日—96年9月18日在位)
第七章 皇帝图密善(81年9月14日—96年9月18日在位)
第八章 皇帝涅尔瓦(96年9月19日—98年1月27日在位)
第八章 皇帝涅尔瓦(96年9月19日—98年1月27日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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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斯帕芗在维特里乌斯被杀后成为唯一的皇帝时,就已经由元老院承认了以下几项权力:“全军的最高指挥权”“护民官特权”“最高裁判权”“奥古斯都的尊称”“第一公民”。前三项是“权力”,后两项是彰显“权威”,即使不专门设立《韦斯帕芗皇帝法》(以下简称《皇帝法》),权力和权威也会得到保障。因此,《皇帝法》在任何人眼里都只不过是为了不让人说三道四而明文规定了各项权力而已。然而,这项《皇帝法》的真正目的却在于追加在这些权力之后的“Sanctio”,意译过来是“对罚则免除的承认”。并且可视为给这一项条款埋下了伏笔的上述中的“六”,即只要无损于国家的尊严和利益,皇帝便拥有做任何事情的权力,这一项条款在“对罚则免除的承认”的保障下发挥了更强的效力。
将恺撒的这种想法变为现实的开国皇帝奥古斯都却在董事会中保留了弹劾不称职董事长的功能——他赋予了元老院对帝政进行监督的权力。
四、在举行负责意大利行政的法务官、财务官、执政官等公职以及负责行省统治的皇帝行省总督、元老院行省总督、埃及长官,负责税务的皇帝财务官等公职的选举时,皇帝推举的人应该得到与其身份相符的待遇。
也许让内阁法制局来制定法律条文的话也会是这种结果,但是这项“Sanctio”中的内容与其他部分不同,为了不招致误解而字斟句酌,完全是用典型的法律学家的文体写成的,结果使全文的意思晦涩难懂,现将其内容逐一列举如下:
也许韦斯帕芗觉得这样一来他就可以安心做皇帝了,但是这项法律的第一个牺牲者就是26年后被暗杀的韦斯帕芗的次子图密善。越是努力想要排除风险,就越容易被风险拖下水,这绝对是一个最好的例子。有风险存在的话,人的紧张感就会增强,所以他们有意无意地都会想修正政策路线。也就是罗马皇帝不得不经常考虑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二、正如奥古斯都、提比略、克劳狄乌斯诸位皇帝得到承认的权力一样,皇帝韦斯帕芗也拥有召集元老院元老开会的权力、向元老院提出法案的权力,以及撤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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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权力。
因为对于被剥夺了不信任(用当时罗马的话来说是弹劾审判)权限的元老院来说,在位的皇帝被认定不称职时,唯一能采取的手段只剩下暗杀了。也许有人会说被表决为“国家公敌”唯有自杀一条路,所以自杀和被暗杀没什么区别。但是,拥有“武器”却不使用和“武器”被收缴想用也用不了是完全不同的。我之所以不想给韦斯帕芗作为领导者的表现打满分,就是因为他知道法制化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但还是断然实行了法制化。即便是法律,也能反映出制定它的人有着怎样的人格。
但是,尼禄的下场证明只确立世袭权力是不够的。韦斯帕芗为将来的继承人提图斯提供了建功立业的机会。他从第一线退下来,让儿子提图斯担任犹太战争的大决战——耶路撒冷攻略战的总指挥就是这个目的。
在一年中经历了皇位的三次易主,每次都只能事后追认的这种无力感让元老院的元老们对有利于稳定政局的皇位世袭制投赞成票也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各位之前读过《罗马人的故事06·罗马统治下的和平》的话,肯定会觉得这些权力与开国皇帝奥古斯都集于一身的各项权力没有任何差别。确实如此,上述权力中的“一”是登上皇位就可以获得的权力,因为皇帝本来就是罗马全军的最高司令官,所以军事和与此脱不开干系的外交都是皇帝的工作。“二”和“七”是取得“护民官特权”就可以行使的权力。“三”和“六”其实也是无须法律明文规定的,尤里乌斯—克劳狄乌斯王朝的皇帝们自始至终都在行使这两项权力。“四”的目的在于提高自己推举的人被任用的可能性,但是有皇帝做靠山的人在选举时自然会得到优待,没必要专门诉诸法律来明文规定。我觉得这一条暴露了韦斯帕芗与生俱来的品格低下。
但是在韦斯帕芗的《皇帝法》中,即使皇帝被认定不称职,元老院也无权提出不信任案。我推测,就算奥古斯都站在韦斯帕芗的立场上,也根本不会考虑颁布《皇帝法》。
另外一九_九_藏_书_网点,也就是对皇帝权力的明文规定清楚地写在今天的罗马卡匹托利尼博物馆保存的碑文上。这篇题为《韦斯帕芗皇帝法》(Lex de imperio Vespasiani)的碑石大意如下:
二、无须缴纳任何罚金。
关于皇位的世袭,穆奇阿努斯引用了韦斯帕芗的原话:“皇位继承人问题无非就是承认我两个儿子的继承权,否则就倒退到无政府状态的二者选一的问题。”
如此明确皇帝权力的《皇帝法》不是由他独一无二的助手穆奇阿努斯以皇帝提出的法案也就是皇帝立法的形式确立的,而是要求元老院以立法的形式——“元老院劝告”来表决通过的。换句话说,这样做造成的印象就是,这个法制化的举措不是皇帝韦斯帕芗本人提出的,而是元老院主动要求的。提案者通过追加的“Sanctio”和《皇帝法》到底想表达什么呢?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这项法案通过并签了名之后,他们就没有弹劾皇帝的权力了。
然而,尼禄的下场还给了他另外一个教训——如果被元老院打上不胜任皇位的烙印,具体来说就是,如果被元老院以过半票数表决为“共同体罗马的敌人”的话,纵然是皇帝也会瞬间沦为一介草民。失去元老院的信任,一切就结束了。就连一直以从母亲身上继承了开国皇帝奥古斯都血统而自豪的尼禄也不例外,何况与尼禄相比出身卑贱、在罗马的统治阶级中不过是个后起之秀的韦斯帕芗。因此,他认为,从巩固皇帝赖以倚仗的基础这个意义上来说,以明确的法律规定皇帝享有的权力也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没有事件值得记载也表明他肯定在这种事件发生之前就进行了妥善处置。历数韦斯帕芗回国后的业绩便可以得知他对待内乱后的帝国重建有着怎样的想法,以下将不按照年代顺序,而是分几项来进行介绍。
韦斯帕芗提出这种程度的要求是因为他能够置帝政百年的业绩于不顾吗?奥古斯都之所以没有贸然提出这种要求,是因为在共和政体向帝政过渡的那个微妙的时期,他无法对强烈反感帝政的罗马人视而不见吗?如果奥古斯都站在韦斯帕芗的立场上,他也会提出这http://www.99lib.net样的要求吗?
韦斯帕芗的这种想法在不可替代的帮手穆奇阿努斯的协助下,被准确且迅速地实现了。前任皇帝维特里乌斯被杀后没过10天的公元69年12月末,穆奇阿努斯来到首都。但他没有召集元老院元老的权力,所以让拥有召集权的首都法务官尤里乌斯·弗朗提努斯召集元老院元老召开会议,在会议上向元老们提出了审议通过这两项措施的要求。
六、只要无损于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管是什么举措,都承认韦斯帕芗提出议案并付诸实施的权力。这也是奥古斯都、提比略、克劳狄乌斯诸位皇帝曾经享有的权力。
一、正如神君奥古斯都、提比略、克劳狄乌斯诸位皇帝得到承认的权力一样,皇帝韦斯帕芗也拥有与他本人认为合适的国家和君主缔结同盟及友好条约的权力。
韦斯帕芗有两个成年的儿子——提图斯和图密善。明确他们皇位继承权的做法当然含有父亲对儿子的感情,但是在韦斯帕芗和他的两个儿子之后的弗拉维王朝步入了史称“五贤帝时代”的盛世,这个时代的五位皇帝政绩显赫的最大原因在于养子继承制度,这种说法是史学界的定论。然而,五人中的四人都没有子嗣,唯一例外的马可·奥勒留皇帝让他成年的儿子康茂德继承了皇位。有子嗣的人抵挡不住世袭的诱惑是人之常情,另外家庭作为培养领导人的机构在当时相当重要,所以这种体制很容易让世袭制度被第三方接受。
虽然韦斯帕芗通过制定这项《皇帝法》从而向帝政的专制化迈出了一大步,但有意思的是他在位的9年期间政局始终很平稳。他的统治硕果累累,甚至当初根本没必要剥夺元老院的不信任权限。按史学家的话来说就是这一时期没有一件值得记载的事件。没有事件值得记载固然缘于他的善政和好运,但我认为韦斯帕芗的平民阶级出身和日常的行为加上他健全的常识,也给别人造成了他是一位好皇帝的印象。“平民皇帝”便是韦斯帕芗的皇帝形象,对此他比任何人都感到满意,也很清楚这种形象的效果。
一、皇帝对公民大会或元老院会议的决议表示反对时,不予追究责任。
公元前509年罗马过渡到共和政体之http://www.99lib•net后,元老院的成员人数和集合实力派人士的功能一如既往,但是从提出建议的机关变为了执行机关。如果把共和政体时代的罗马元老院比作现代的私营企业,差不多相当于在员工(公民)的上层组成一个有300名成员的董事会。由全体员工每年从这300人当中选出两人担任为期一年的总经理。选出两人是因为需要一人主管国内,另外一人主管国外,共和政体时代的“国外”指的是指挥扩张霸权的战争。
但是,即使步入帝政时期后,罗马的元老院也不仅仅是监督机关,还是储备在将来就任国家要职人员的机关,因此,奥古斯都才认为,只有赋予元老院与其地位相称的权限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从人的心理来看,如果期待对方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话,给予足够的权限是最好的办法。就连凭借军事力量推翻了“元老院体制”的恺撒也没有做出废除元老院这样的暴行来。不仅如此,他甚至还增加了元老院的人员编制。不过,恺撒勾画的罗马帝国不是共和政体时代那种元老院主导的政治体制,而是皇帝主导的政治体制。到了恺撒之后的奥古斯都时代,元老院作为一个机关负责储备人才、辅佐皇帝经营国家的色彩进一步加强了。尽管如此,一旦认定在位的皇帝不称职,它仍然有权提出不信任案。
三、不承认任何人有权以皇帝实施了反对公民大会或元老院会议决议的政策为由对其进行控诉或弹劾审判。
在罗马史上几乎是罗马代名词的“罗马的元老院”随着罗马历史的发展也在不断改变它的功能。
三、由皇帝召集的临时元老院会议通过的法案与一般元老院会议通过的法案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一个尝试改成这种形式的人是尤里乌斯·恺撒,但他真正的意思是,罗马这个“企业”既然已经成长为世界级规模的国际大企业,仍然延续每年更换一名企业领导人的制度以及300名董事会成员的合议制度,会妨碍企业在运营上发挥充分的作用。我认为,帝政对于罗马帝国来说是追求统治能力的提高时不可避免的一种过渡政体。
但是,在100年前创建帝政的奥古斯都没有以这种露骨的方式明确自己的权力,是因为当时的罗马人对君主九-九-藏-书-网政体有强烈的排斥感,想一想恺撒被暗杀的例子就足以证明。不过历经一个世纪之后的公元70年,往往被视为“元首政体”的罗马独有的君主政体取得了很多业绩,终于得到了统治阶级的罗马公民和被统治阶级的行省人民的一致认可,对于露骨的表现表示反感的只有极少数理想主义者而已。并且,在讲究实际的武将韦斯帕芗看来,就算成为皇帝之后也应该以明确的法律规定皇帝可以行使的各项权力,以防之后有人说三道四。
步入帝政后,相当于董事长的皇帝不再是从董事会当中选出,而是由世袭制确定的或前任董事长以收为养子的形式提名的人就任不限制任期的终身董事长。公民大会也变成了公民们在竞技场中报以欢呼或大喊反对的形式,所以通过全体员工的选举产生董事长的情况不复存在了。
韦斯帕芗肯定不想重蹈覆辙,像尼禄那样失去元老院的信任,说得更具体些,就是被打成“国家公敌”而被迫自杀。不过,这项《皇帝法》的确立对于帝政下的罗马来说确实意味着重大的转变,它代表元老院再也无法对皇帝进行弹劾审判,并且失去了通过过半的票数表决将皇帝打成“国家公敌”来更换政权领导人的权力。由于这项法律的颁布,元老院失去了连帝政的创始者奥古斯都都认可的对皇帝的监督功能。

《皇帝法》碑文(藏于卡匹托利尼博物馆)
五、首都罗马的居住区域需要扩建时,正如克劳狄乌斯皇帝得到承认的权力一样,韦斯帕芗也拥有对其进行扩建的权力。
在王政时代,元老院是集合各大家族的家长向国王提出建议的机关,成员人数从一开始就固定为300人。
七、正如以上三位皇帝得到承认的权力一样,韦斯帕芗也拥有对元老院会议和公民大会的决议行使否决权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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