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权利 自由不等于免费
产权界定|保护与限制
目录
第一章 稀缺 为何商业是最大的慈善
第二章 成本 不要只盯着钱
第二章 成本 不要只盯着钱
第三章 需求 好东西运到远方去
第四章 价格 如何减少竞争的无谓损失
第四章 价格 如何减少竞争的无谓损失
第五章 权利 自由不等于免费
产权界定|保护与限制
第五章 权利 自由不等于免费
第六章 耐心 想象力决定生产力
第七章 供应 好钢用在刀刃上
第七章 供应 好钢用在刀刃上
第八章 信息不对称 谁的话语权更大
第九章 合作 为何同工不同酬
第九章 合作 为何同工不同酬
第十章 协调 众人如何彼此影响
第十章 协调 众人如何彼此影响
第十章 协调 众人如何彼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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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紧急避险案
什么叫财产原则呢?意思是:一个人想要剥夺别人的产权,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向这个人付费,付到他愿意放弃为止。如果是通过这种方法把产权从别人手里拿过来,那么这种产权就是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的。在财产原则下,政府只对产权进行了一次干预,那就是确权。确权以后,产权人和其他人自愿进行的交易,政府不再干预。
现实生活中,有人往往是暂时拥有某一资产。例如,一位国资委的官员,他控制着某一国有资产,他能决定这份国有资产当前如何使用,也能决定它当前的收益如何分配,但是他没有权利把它卖掉并把收入占为己有。这一点说明,他并非真正拥有这份资产。
在美国的东北部,大多数动物都是穴居动物,它们有个特点,就是离自己的窝不会太远。因此人们虽然很难界定动物归谁,但是可以界定哪个山头归谁。只要山头确定好了,基本就可以确定山里的动物归谁了。这时就形成了产权界定和行使的一个雏形,一个一个山头,就从原来的公有慢慢界定到集体所有,甚至界定到家庭所有。
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推算一下,到底谁应该胜诉,谁应该败诉。
我们也经常会见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在刑事案件里,受害人受害后,不太愿意出来指证犯罪嫌疑人。这时我们采用由国家来追诉的方式,就是要阻吓犯罪嫌疑人,不让他们擅自改变游戏的规则,擅自把那些明明可以用财产原则保护的资产,变成只能用责任原则来保护。
大量产权不能通过财产原则保护
我们可能会想,如果有人侵权构成刑事犯罪后,不被投到监狱里,而是在外面继续工作,赚了钱赔给受害者,不就能减少无谓的损失吗?但事实上,没有哪个社会会这样做。原因是犯罪分子犯了两重罪:第一,他伤害了别人;第二,他改变了规则,把原来明明可以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的资产,变成只能通过责任原则来保护。我们惩罚刑事犯罪分子时,其实惩罚的是两宗罪。
当时深圳发展需要资金,但深圳市政府手上没有资金,外商就建议将土地卖掉换成资金。但是《宪法》明文规定不准转让土地,该怎么办?
能够支配收益权的人有可能是房东,也可能是一个公司的经理,或者是一位国资委的官员。这一点容易理解。
收益分配权
由于产权的明确、产权的行使和保护都需要耗费成本,如果必要性不大,就不需要进行各种产权安排。如果我们要分一个馒头,掰一下就可以了。但如果我们要分的是金条,就需要用上天平和各种测量的仪器。只有当权利的安排带来的好处足够大时,人们才去考虑怎样界定产权,怎样才能行使和保护产权。
原告约翰·摩尔(John Moore),1976年在加州大学的一个医学院里被诊断出患有白血病。在接受治疗前,医生让他签署了一份同意书,要切除他的脾脏。这份同意书里明确表明,医院有权全权处理他被切除的任何组织和器官。
责任原则

第052讲 产权保护之二:责任原则

这位法官说,摩尔知不知道这个器官能够卖钱,那又有什么关系呢?摩尔自己也在法庭上承认,如果他知道自己的脾脏能够卖那么多钱,肯定会在不同的医院之间兜售,这就是明目张胆地出售器官。因此法院如果判病人摩尔胜诉的话,那就等于承认个人具有兜售自己器官的权利,这可不行。
在美国法学院,只要讲到侵权法就一定会引用和讨论的经典案例,是1908年的“码头紧急避险案”(Ploof v. Putnam, 1908)。
再看一个现代产权案里法院怎样交替使用财产原则和责任原则的例子。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大量的产权不能通过财产原则进行保护,而只能通过责任原则来进行保护。
第一个原因是,政府认为一些买卖会引起很大的社会麻烦。允许买卖后,回过头再来处理买卖引起的各种矛盾,成本太大,因此一开始就阻止这个买卖。例如政府可能规定不能把土地卖给那些带来大量污染的工厂,或者把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卖给外国人等。
因此,采用责任原则的一个核心理由是,采用财产原则来保护产权的成本太高,而伤害已经造成,这时只能由第三方对伤害做一个赔偿定价。这样的方式也可以延伸到合同法当中的违约赔偿上。
产权兴起动力之二:人口集聚
第二个原则叫责任原则。责任原则的意思是:当一个人侵害了别人的产权以后,侵害者就要向产权所有者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不是由所有者确定,而是由第三方确定。
不可转让原则

第049讲 产权的兴起

财产原则
这三种原则哪种更好?我们可能会说,政府干预越少越好,所以财产原则肯定比责任原则更好,而责任原则又比不可转让原则更好。是这样吗?不一定。
但是与此同时,因为他有独特的细胞,能够产生非常有价值的科研成果,所以本身就包含一定的租值(只要能够带来收入的就叫资产,而对资产的付费就叫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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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定会有许多医学院争相抢购这个细胞,如果他能够分到可观的收入,也不奇怪。
例如,人们可以去保险公司,先给自己身体的每一个器官、每一个部位定个价,买好保险,假如发生交通意外,我们就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时候我们的身体似乎就可以通过财产原则进行保护了。
这个案子从初审一直到加州最高法院,经过漫长的审判。这个案件的核心在于病人是否对他的器官拥有所有权。
好在深圳是改革的特区,它就试验了这土地的“第一拍”。拍卖几十天后,广东省人大才在年底通过了第一个地方性法规,确认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到了第二年全国人大修订《宪法》,才确认了深圳的做法。
由此我们得到一个重要的启发:我们在保护财产权时,到底是用财产原则还是责任原则,很重要的一个权衡标准,就是看交易费用。因为在1908年的紧急避险案里,原告没办法跟被告——码头的主人进行任何协商,因为暴风雨已经来临,协商已经来不及了,这时他就可以紧急征用别人的财产。
如果一个人对某一资产只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没有转让权,那他往往只是暂时拥有这一资产。
但是医生一直没有告诉摩尔,他被切除的器官那么值钱。医生只是让摩尔反复到医院里复查,从1976年开始,摩尔一直不断地定期回访,直到1983年。这一年,摩尔要搬家到西雅图,就跟医生说回洛杉矶很远,能不能把病历转到西雅图去。医生说:“你还是回来,机票、住宿费我们给你付。”这时摩尔就觉得有点儿纳闷了。
在不可转让原则下,政府对产权的保护进行了三重干预:第一,确权;第二,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由政府决定侵权的赔偿金额;第三,政府禁止原来的产权所有者出让他的产权。
我自己的看法是,如果约翰·摩尔自己对器官没有任何所有权的话,那他当然一分钱也得不到。但是如果他拥有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他能挣多少确实是个未知数。因为从一个极端上看,他对后来研发的产品没有任何贡献,因而拿到的钱应该不会很多。
产权的这三种保护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混合使用的。有人想要侵占我的房子时,我的房子受到的是财产原则的保护;当国家要建消防局,打算征用我的土地时,我的房子受到的是责任原则的保护,国家需要给我合理的补偿;当我喝醉酒不省人事签了卖房合同时,房子受到的是不可转让原则的保护,因为醉酒情况下签的合同无效。
财产原则和责任原则的区分,还从经济学的角度给了我们一个启示,那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
今天,除了人的神经系统和大脑不能换以外,其他的器官都可以换了。如果再执行器官移植的禁令,受影响的病人就很多了。
我们看到,人们实施不可转让原则,背后是有各种原因的,而经济学分析的重点是:如果市场存在对某种商品的需求,但法律却禁止人们买卖,那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这些后果是否符合我们当初的良好愿望。
产权兴起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交通运输成本持续大幅下降,使得人和货物远距离的旅行和运输成为可能,而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人和货物的高度集聚。
1983年,医院要摩尔再签一份合约,声明自愿放弃他或者他后代所拥有的一切由他的器官开发出来的产品的权利。摩尔也签了,但签完以后就越发觉得奇怪,后来他就拒绝去看病了,还找了个律师去调查这件事情,终于把真相调查出来了,于是他把加州大学告上了法庭。
还有一种有趣的现象:在很多国家,地主是土地的所有者,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他们决定在一片土地上耕种什么、如何耕作。这实际上是一种分工。因为地主通常直接跟国家机器打交道,负责交税、寻求保护,所以名义上他们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比较善于耕作,他们干的是技术活,他们决定土地该怎么使用、怎么耕作。因此一块土地分了两种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实际上代表了一块土地、一份资源在不同环节、不同侧面的使用和分工。

思考题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摩尔诉加州大学董事会案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航海的兴起。航海兴起后,动物的毛皮可以通过航海运送到欧洲去卖,毛皮变得值钱了,因此打猎的人越来越多了。打猎的人越多,动物的数量就越少。这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外部性”,我们多打一只,别人就少打一只。因此,社会就逐步产生了对产权保护的需求。
这位法官的道德感非常强,他的判词掷地有声。他说,在文明的社会里,有一些东西不是钱可以买的,比如劳动力、爱情或生命。(There are in a civilized society some things that money can't buy, be it labor, love or life.)
文章说产权保护的原则分三种:第一种叫财产原则,第二种叫责任原则,第三种叫不可转让原则。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付费能够增加供给。很多人认为如果99lib.net放开器官买卖,那么穷人就会因为想赚点钱,而不得不出售自己的器官。其实,如果器官买卖合法化,谁都斗不过死者,他们会成为最大的器官供应群。有很多因病而死的人,他们的许多器官还是能继续使用的。
在实施责任原则时,政府往往做了两次干预:第一次是确权,第二次是当发生侵权行为时,由政府来决定赔偿的金额。
现代产权案件中的责任原则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带着妻子、孩子,在湖上开船玩儿,忽然遇到风暴,原告就把船绑到了被告的码头。这时被告的仆人发现有人侵入了自家的领地,就把这条船给解开了。结果船被风浪打翻,不仅船被摧毁,原告的妻子、孩子也受了伤,于是原告就起诉这个码头的所有者及其仆人,说他们导致了家人和财物的损伤。
现实生活中这种冲突是非常常见的。举个例子,我们国家的《宪法》有几个版本,其中1982年的《宪法》在第10条第4款就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到了1988年,《宪法》有了一次修订。修订后,《宪法》第10条第4款就变成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卡拉布雷西和梅拉默德在我们前面提到的论文里也详细地讨论过,交通意外中受伤的手臂到底有没有事前定价的可能性。
案子到了中级法院的时候,大多数法官都认为摩尔当然拥有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美国宪法和所有其他的法律,都没有明确反对个人拥有器官的所有权,所以大家的共识是器官自然应该属于个人。而且加州大学本身就利用了病人的器官进行一系列的商业开发,为什么加州大学可以买卖病人的器官,而病人自己却不能拥有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呢?因此中级法院的观点认为,人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跟他的其他财产权没有本质区别,人是应该具有这种权利的。
而美国西南部真正的产权界定,是从铁丝网的普及开始的。
政府对财产的保护,通过不可转让原则这种保护方式也很常见。例如,一个人神志不清的时候,所签的协议是无效的;一个人没有到法定年龄,哪怕他自愿成为童工,所签的劳动合同也不合法;很多国家禁止卖淫,不管是男人女人,卖淫都是违法的。虽然说身体是属于个人的,但也受到政府的保护,因此个人无权出让自己的身体,也无权出租自己的身体给别人。此外,器官的买卖在大多数的国家也是非法的。
自我执行的父爱主义
紧密联系而又生活丰富的现代人
产权的第二个环节是收益权,也就是收益分配权。
就拿器官买卖来说,很多人反对器官买卖,是因为相信到了自己没钱的时候,会真做出卖自己器官的事情。我猜大家可能也都不赞成器官买卖,有些人因为穷就出卖自己的器官,那个场面想起来就不舒服,于是索性就提前把这件事情给禁止了。

第050讲 产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第三个原因是所谓的“父爱主义”,也就是说政府觉得自己比个人更了解他们的利益所在,就像父亲爱儿子一样,替个人做主。例如在有的地方,农地虽然是属于农民的,农民有居住权、耕作权,但他们却没有权利把土地卖掉。有很多学者认为,一旦农民把土地卖掉,就会变成失地者,成为游民,会给社会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当然,我自己不赞成这种看法。那些生活在城里的人,生下来就没什么土地,但绝大部分都能独立生活。
一份资产会不断地提供服务,提供服务就会有报酬,无论是产权的暂时拥有者,还是它的永久拥有者,都有权去分配资产得到的收益,这是资产的收益权。
从产权的角度看,人们是不是真正拥有某件物品,最有效的试金石就是看他有没有权利把它卖出去。
第二个原因是,社会普遍认为一些买卖会威胁现存的道德观,例如卖淫、买卖器官,政府代表大多数人的意愿来禁止这种买卖。
我们前面介绍过亚当·斯密对人性的看法,讲过人与人之间是有爱心的,但是人跟陌生人之间需要讲规则。这时候规则就取代了过去熟人之间常用的那些礼尚往来。
我们说,市场经济会不会使人情淡薄呢?从某个角度看,它确实使人情变得淡薄了,但是这种产权和制度的安排,使我们的物质生活变得更丰富了,同时也使我们的精神生活变得更丰富了。
经济学家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曾经分析过产权在美洲兴起的过程。在美国,起初并没有非常明确的产权界定。当时人们打猎,见到一只动物,谁打到就是谁的,不需要进行非常明确的产权界定。

思考题

小船停靠码头案里面,如果船停靠在码头上又破坏了码头的设施,那么船主是否需要对码头的主人做出赔偿?

那些物理距离较近的人之间,比如我跟邻居之间可能交往不多,但物理距离较远的人,却可以通过互联网更频密地交流彼此的思想和感情。人越来越能主宰自己的精神生活了。
与此同时,陌生人跟陌生人之99lib•net间、各种资源之间的联系也变得非常紧密。
而反过来,如果法院认为这个码头必须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那它可以颁布紧急禁制令,禁止别的船只停靠在这个码头上。
从这讲开始,我们要深入分析产权的一些基本属性。
父爱主义与不可转让原则
例如,在英国,土地的所有权归英国女王,使用权归个人。意思是在平时不打仗时,土地怎么用归个人;而在打仗时,女王可以征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分指的是在不同条件下的使用权。
这篇文章的题目非常有意思——大教堂的一个视角。大家知道,天主教堂八面玲珑,非常复杂,而作者将教堂的视角用在这里,意思是说人类进行产权保护的方式有很多种,文章中提出的三个基本原则,只不过是像大教堂这样非常复杂的事物里的一个角度,有点类似中国成语“管中窥豹”的意思。
这个第三方可以是国家,可以是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政府官员或者法官。这个原则跟财产原则不同,财产原则是产权交换时,由产权人自己定价,而责任原则指的是,定价由第三方确定。
这时铁路公司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为很多人坐火车,在铁路沿途观光也是一大需求,如果所有的地都被人开发了,沿途美景遭到了破坏,铁路公司的生意就会大受影响。于是铁路公司开始不断向国会游说,说要保护沿途的自然景观不受破坏。最后黄石国家公园就在这样的目的下建立了。
但实际上真要这么做,成本非常高:如果每个人要给身体每一个部位定价,即便保险公司认可,议价的成本也非常高,况且,很多部位是无法定价的;如果引入第三方来进行裁决,组织费用、行政费用会非常高;而如果定价不合理,也会出现碰瓷的现象。
船绑到码头上,当然对码头有一定的损害,但是这样的损害是比较轻的。反过来,码头的主人为了保持自己码头的完整无缺,把别人的船解开,船漂到湖里后,受到的损失是巨大的。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的道德习俗会认为,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让原告享有紧急征用、使用码头的权利,用法律术语说,叫“紧急避险权”。事实上这个案子进行了两审,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判决原告胜诉。
产权不是天然就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的,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这时我们遇到的是两种财产权之间的冲突,一个是码头的财产权,一个是船的财产权,到底应该保护哪一个呢?
假设有一家药厂花了很多钱、用很长时间研制出一款新药,另外一家药厂仿制了它的新药。这时法官通常会采用财产原则来保护被侵权的药厂,即对仿造的药厂颁布禁制令,禁止它继续仿造。这是财产原则。
医生切除完摩尔的脾脏后,发现他的血细胞非常独特,能够刺激产生一种蛋白质,这种蛋白质又能进一步刺激白细胞的生长,而这种白细胞又能抑制癌症。于是这个医学院就开始用摩尔的脾脏开发出一系列的产品来治疗白血病。
不可转让原则在生活中非常常见。但我们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看,如果法律已经禁止人们买卖某件商品了,人们会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它的后果是什么?这种因果分析才是我们要分析的重点。
我们当然要看到,不得不出售自己器官的人,可能是迫于贫困,其实并不情愿。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另外一面:那些因为没有器官而在等死的人,本来可以得到器官,现在由于器官买卖禁令得不到了。
这个案子,我们的分析重点不是摩尔到底应不应该拥有自己的器官,而是搞清楚一个人如果拥有自己器官买卖权的话,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没有这个权利的话,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转让权
这里的要点是,申请禁制令是一种按照财产原则对所有权进行保护的方式。
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冲突体现在:如果一件物品的所有权归一个人,使用权归另一个人,而另一个人每时每刻都拥有使用权,那这个人的所有权又该如何体现?
美国黄石国家公园是一个保护大自然的天堂,但它不是由环保人士,而是由铁路公司建立起来的。因为当时美国有《宅地法》,一块地谁占了,谁在上面耕作,它就归谁,大片的荒地就这样被人占有了。
除了父爱主义,还有一种所谓的“自我执行的父爱主义”,也就是自己对自己信不过。这种情况也很常见。
医学院的这些医生不仅拿了大笔的奖金,还成立了公司,在1990年这个案子判决时,公司的价值已达30亿美元。
介绍完产权兴起的过程之后,我们来分析产权的三个要素或者三个重要环节——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三权相加就是一个完整的产权。
我们仅仅看法律条文,是没办法理解前后两个条文之间、字眼之间的冲突的。我们必须把它们放到一个经济背景里去看。一个新的说法,一个新的词,就能够把僵局解开,把资源释放出来,这是非常重要的。
人类社会需要产权安排
为避免社会麻烦而禁止交易
前面在介绍科斯定律时,我们曾经讲过一个案例:水泥厂如果不断排出污染物,居民起诉水泥厂,法院有一种可能就是向水泥厂颁布禁制令,禁止它继续生产。也就是说居民的健康得到了财产原则的保护,除非水泥厂向居民支付足够的费用,让他们99lib.net自愿放弃自己的健康权,水泥厂才能继续生产。
一般情况下,财产原则当然是很好的。有人看中了我们的手表,唯一的办法就是出价,出价高到我们愿意卖为止。这时我们才是这只手表真正价值的最好决定人,这当然是比较理想的状态。
为什么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
这次修订背后的原因是,在几个月前,也就是1987年12月1日,深圳拿出一块国有土地进行了拍卖。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深圳第一拍”。那是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的土地拍卖。
人类一直都禁止器官买卖,它带来的成本不是那么高,因为人类过去并不善于进行器官移植。起初,也有医生尝试做器官移植,但移植了新器官的病人很快就死去了。直到有一天,有医生在一对孪生兄弟身上进行器官移植,结果成功了,大家才发现,原来人是有器官异体排斥反应的。医学上后来攻克了这个难关,器官移植才变成可能。
但有时候,我们不一定能够完成这样的交易。比如人的手臂值多少钱,应该由自己来决定,但现实生活中却不一定。如果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手臂受伤要截肢,对方负全责,这时受害者的手臂能不能通过财产原则,向肇事者出一个价,来赔偿自己的手臂呢?答案是不能。
我们今天生活在大都市里的人,每时每刻都在享受着交通成本下降、货物和人不断流动的好处。我看过一本童书,这本书讲的是过去的人和今天的人生活的对比。
美国西南部的产权界定:牛仔与铁丝网
产权的第一个环节是使用权,它的含义是我们能决定资源怎样使用。单独理解使用权并不难,难的是在它与所有权冲突时,该如何理解?
政府之所以要禁止交易,通过不可转让原则来保护产权,有多方面原因。
前面写着转让不行,但紧接着后面那句话就写着“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让人很难理解。
关于器官买卖,以一个真实的案子为例,看看如果你是法官会怎么判。这个案子是“摩尔诉加州大学董事会案”(Moore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1990)。
禁止器官买卖的是与非
但问题是,动物的产权怎么界定?动物到处跑,不能指着一个动物说“这只动物是我的,那只动物是他的”。这时人们就需要依靠自然环境的帮助。
哪种产权保护原则更好
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
第一位作者卡拉布雷西是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官,曾经担任过耶鲁大学法学院的院长,被认为是法律经济学这门交叉学科的四位奠基人之一。他是一位大学者,当年写这篇文章时不过40岁。另外一位作者梅拉默德,写这篇文章时年仅27岁。
要介绍产权保护的三大原则,必然要提到一篇著名的论文,名叫《财产原则、责任原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个视角》(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1972)。这篇论文由两位法学家写成,一位是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一位是道格拉斯·梅拉默德(Douglas Melamed)。
产权保护有三个基本原则——财产原则、责任原则和不可转让原则。这三个原则不是传统经济学的内容,而是法律经济学这门交叉学科的内容。
产权兴起动力之一:外部性
大教堂的一个视角
除了找一种说法,让对方有台阶下,把僵局打破,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分还有别的作用。
至于医学院的实验室,由于每天收到数量庞大的样本,这些样本来自四面八方,因此实验室也难以确定,这些样本本身取得的途径是不是合法的,所以医学院没有责任。
只有修墙才可以确定一大片平原的具体归属,但是一大片平原的修墙成本非常高。当时美国西南部用的是“人肉墙”,也就是通过牛仔骑着马巡逻的方式进行产权的界定。
每天因为交通意外而死的人也不少,他们提供的是更鲜活的器官。有什么办法能让人们主动捐献他们的器官呢?如果发生意外,一个人可以把所有的器官都卖出去,能够留几十万上百万元给自己家人的话,那么他可能就愿意在驾驶执照上注明:万一发生意外愿意出售器官。如此,器官的供应源就会比今天多得多。
有一次我坐飞机,在办登机牌时乘务员告诉我:“您坐的这趟飞机,因为天气原因晚点了。”我说:“不对啊,我这趟是从深圳飞北京的航班,深圳和北京的天气都很好,可以起飞降落。”乘务员告诉我:“不是深圳和北京的天气不好,而是这架飞机要从武汉飞过来,武汉天气不好,飞不过来,所以您没办法准点飞北京。”由此可见,现代人的生活,相互之间的制约、联系是多么的紧密。
我们来做制度上的因果分析,看看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约定,会产生哪些不同的后果。这样的分析,才是经济学关注的重点。
最后这个案子到了加九-九-藏-书-网州最高法院,加州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原告不具有买卖自己器官的权利,他自己身体里面所带有的这个独特细胞,所有权不归原告所有。

思考题

国有资产算不算是一种明确的产权?

加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意见也不一致。一些法官认为,病人虽然不拥有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但至少应该有知情权,应该知道自己的器官值钱。另外一些法官则认为,由于病人并不拥有器官的所有权,不能从中获利,所以并没有损失,既然没有损失,不知道也可以。
产权的第三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是转让权。
当器官移植变成可能以后,再禁止器官移植的成本就变高了,而且随着器官移植的技术越来越成熟,器官移植的价格越来越低,这个禁令带来的损失就变得越来越大了。
因为转让权意味着把一份资产未来永久的、全部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一下子批发转让了。一个人,只有当他完全拥有一份资产时,他才能一次性地把一份资产未来每一个时刻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都转让出去。
与此同时,美国的西南部虽然也有大量动物,但在那里却没形成产权的制度安排。因为美国的西南部是大量的平原,那里的动物大部分是迁徙动物,经常从一个地方迁徙到另外一个地方,所以很难像美国东北部那样根据山头来判定动物的归属。
过去人出生在哪里,他基本上一辈子就生活在那儿。吃的东西,都是方圆几十里地长出来的,不会吃到更远地方生产出来的东西。而我们今天生活在大都市的人,上午可以吃欧式早餐,中午吃泰国餐,晚上吃巴西烤肉。在大城市的市中心,基本上几公里的范围内,就能够吃到来自世界不同角落的食物。
使用权

第051讲 产权保护之一:财产原则

例如,有很多人第二天有重要的事情需要早起,他们知道一个闹钟是不能把自己叫醒的,要准备两三个闹钟,而且要放到自己起床走几步才能按停的地方。这是一种“自我执行的父爱主义”,他们知道自己在某个时刻、某种情形下会失去理智。有很多人,在喝酒以前会先把车钥匙交给朋友,因为喝了酒以后,他是不会承认自己喝醉的。
而在另外一些案子里——例如在软件行业,假设苹果公司或者微软公司的软件产品,几千万行、上亿行的代码中有一小部分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法官就不会采用财产原则来保护专利权人。法官不会勒令苹果公司或者微软公司召回所有的产品,改掉里面侵权的代码再重新销售。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太高了,上亿行的程序里多多少少有点侵权还是正常的。这时法官通常会依照责任原则,勒令那些有侵权行为的公司对被侵权的公司进行赔偿,而赔偿的金额由第三方来决定。
美国有产权经济学家做过研究统计,在19世纪60年代的那10年间,美国国家专利局颁布了360多项关于铁丝网使用的专利。而到了1880年,也就是在20年间,美国总共卖出了超过8000万磅的铁丝网,这些铁丝网能够修筑50多万英里的墙。这时候,美国才对这些大面积平原的土地产权进行了界定。

思考题

过去在美国三藩市,也就是我们称之为旧金山的地方,人们发现了金矿,对金子有两种界定的办法:一是谁挖到金子,金子归谁;第二是谁发现了金矿,这金矿里面的金子就归谁。那么,对金子做产权界定和对金矿做产权界定,这两种界定哪一种更好呢?

为什么会有两个互相冲突的概念并行呢?原因之一是为了调解产权主张的冲突。也就是说,对资源使用有冲突的双方,各自为了让对方有台阶下,找了一种的说法,说所有权归你,但使用权归我。这样就找到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非常高的情况下,在没办法进行事前议价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责任原则。
但上诉法院另外还有一位少数派法官持不同的观点。他说法官没有权力擅自立法,对于宪法里没写的事情,需要保持沉默。宪法和法律条文中当然没明确说个人不拥有自己的器官,但同时也没有明确说个人拥有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因此法官不能随便跨越雷池,而应该保持缄默。
因为交通意外已经发生了,如果让受害者来开价,可能不是20万元、200万元,而是2000万元、2亿元,导致事件最终没有办法解决。因此人的手臂在交通事故中值多少钱,得由第三方决定,这是责任原则。
人可以密集地居住在一起,这时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冲突也就越来越多,于是便产生了对产权,也就是对“排他性权利安排”的需求。

第053讲 产权保护之三:不可转让原则

第三个原则叫不可转让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政府禁止所有权人把他所拥有的资产卖给别人。
首先要介绍的是产权兴起的过程。产权的兴起有两个动力,一个是外部性,一个是人口的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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