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共和政体下的罗马
罗马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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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罗马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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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共和政体下的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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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共和政体下的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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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说,这些原战败国、现为同盟国的同盟市没有被要求提供维持罗马联军需要的费用,但是,作为同盟国居民,有义务提供兵源,和罗马士兵一同作战。可以认为这一要求是出于对个人名誉的尊重,而不是为了金钱。自然,同盟各国也这样认为。但是,因为是同盟市,所以其人民不享受只有承担完全义务的人才有的罗马公民权。罗马联盟军队的核心始终是罗马公民,来自同盟各国的参战者只是协同军。
在拉丁同盟中,同盟成员只有罗马和其他加盟国两类。但是,在罗马联盟中,成员国却分为五类:
罗马人不要求同盟市(或同盟国)以贡金或年贡的形式缴纳税金。罗马对同盟各国的要求只是提供兵力。当然,在士兵自备武装为常识的当时,提供兵力相当于提供维持兵力的费用。
罗马承认同盟市享有完全的国内自治,允许它们保留自己的语言、宗教和习俗。尤其是使用希腊语的人,更不要求他们学习拉丁语。
对于公元前4世纪中叶的罗马人来说,眼前的问题是防止再次出现同盟各国众叛亲离的状况。
所谓“无投票权的罗马公民权”,就是他们不享有罗马国政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此之外,他们在所有方面都享有和罗马公民同等的权利。这些人被要求学习拉丁语,以便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享有完全的罗马公民权的人。他们是所谓的99lib.net准罗马公民兵。事实上,只要经过三年,一般都可以得到罗马公民权。
只有被认为战略上非常重要的地方,罗马公民团才会开展殖民建设。由于他们享有完全的罗马公民权,所以有义务承担罗马军务。在殖民地的罗马人承担军务,只是为了保护自己居住的地方。就这样,在每一个战略要地,罗马人都要毫无例外地建造用作要塞的新城。
除了罗马公民团建立的殖民地外,“罗马联盟”的其他加盟国也有人建设殖民地。前者叫“罗马殖民地”,后者叫“拉丁殖民地”。它们只是殖民者不同,而建设的目的相同。对于罗马人来说,建设殖民地就是建设“要塞”,所以不太可能交给他们信不过的人。
第五类是历史上统称的“同盟国”。当然,同盟国是后世的人的叫法,在当时,罗马人称之为“同盟市”。“同盟市”就这样成了意大利语中的一个词,现在的意思是共同经营者。
因此,公元前4世纪中叶以后的罗马人把同盟国的关系限制在该国和罗马之间。我想,可以用如下图示来表示它们之间的关系。
同盟市和其他同盟国有所不同。虽然都是罗马的战败国,但是,旧拉丁同盟的加盟国是公元前390年之后的战败者,同盟市则要晚得多,是指公元前350年以后被罗马打败的各国。因此,同盟市和罗马的关系比99lib•net较浅。
所谓联盟,是为了实现共同目标采取统一行动的联合体。加盟各国,包括主导国罗马,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在这样单纯的联合体中,某个加盟国和罗马的关系与该国和其他加盟国之间的关系没有太大的区别。因此,当罗马强大时,它们和罗马联盟,一旦罗马出现衰退的迹象,它们就纷纷背离罗马而去。
这种混杂的方式优点很多,但是缺点也不少。最大的问题是来自罗马的指令传递迟缓,军队行动不够敏捷。为了解决这一缺陷,这一时期的罗马开始了有计划的道路建设。
人类社会中,能早早预见到遥远的未来、据此确立下所谓的百年大计并把相应的计划付诸实施的人少之又少。正因为少,我们才称他们为天才。除了天才,普通人只会为了解决眼前的问题制订相应的计划,因此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人只是为了解决眼前的问题,制订相应的计划并付诸实施,结果这个计划竟成了百年之计;另一种人只解决了眼前的问题,结果也只是暂时解决了问题而已。
第一类是联盟之主罗马。在罗马,只要是自由民,不分贵族和平民,一律享有罗马公民权,因此,他们有服兵役的义务。这是享有自由的公民的义务,同时也是直接税的纳税形式。当然,他们同时享有投票权和罗马公职的被选举权,以及参与国政的权利。
第三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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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语叫“自治城市”。它在意大利语词典上的解释是地方自治体或市镇。对于这些城市的人民,罗马给了他们无投票权的罗马公民权。
在公元前三四世纪的时候,这种情形没有什么不妥。因为同盟市的国内自治是得到认可的,所以其人民即使不去遥远的罗马参加投票,不行使对罗马国政的发言权,其人权和财产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得到保护。罗马人为了保证这些非罗马公民的权利,还制定了被称为《万民法》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外国人法”。
这就是公元前4世纪中叶确立的罗马联盟的实体。罗马选择了其他国家不存在的政治策略,即没有把失败者贬为奴隶,而是让失败者成为“共同经营者”。流传后世的有名的“分而治之”的思想就产生于此。
因为罗马以外的四类国家不是以罗马为中心,而是像树木年轮那样从里到外按旧加盟国、自治城市、科洛尼亚、同盟市的顺序依次划分的。这四类同盟国相互混杂在一起。罗马是故意这样做的。罗马人认为,只有这样,同盟各国将不可能团结起来建立统一战线,共同对付罗马。特别是散落在战略要地的殖民地,起到了阻碍同盟各国采取共同行动的作用。
应该说这是吞并,只是这种吞并建立在与胜者罗马完全平等的基础上。他们中甚至有人还当选过罗马执政官。
罗马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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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旧拉丁同盟的加盟各国。它们是公元前390年一度背离罗马又被重振之后的罗马再度打败的国家。这些国家有着与罗马相同的语言、宗教和习俗。罗马毫不吝啬地给了这些国家的人民完全的罗马公民权。
在公元前4世纪后半叶,以那不勒斯为首的罗马联盟第五类国家被逐一纳入罗马势力范围,其中大部分是位于意大利南部的希腊殖民地。
因此,这一类无投票权的公民与罗马公民通婚也是自由的。罗马法律规定的私有财产权也有保障,而且承认国内自治。
因为在当时,与拉丁语相比,希腊语更加完善。罗马人即使在称霸地中海世界后,依然毫不介意地使用双语。
罗马联盟中的同盟协议规定,加盟国只许和罗马缔结协议,不许和其他加盟国缔结协议。加盟国之间出现问题,也不允许在当事国之间解决,必须由罗马仲裁解决。
第四类是科洛尼亚,我们把它翻译为“殖民地”。科洛尼亚和略早些的英国、法国、荷兰、西班牙的殖民地不同。罗马人建立殖民地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理由,而是政治上的理由。当然,罗马人也不像希腊人,因本国人满为患,无处容身的人们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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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组团去一个地方建立殖民城市,与本土的关系只是通商或文化交流。
拉丁同盟
问题看似都是偶然得到了解决,但是,后者的偶然的确是偶然,而前者的偶然却是必然。历史上的偶然成为历史必然都应该归因于人的作为。在后世的我们看来,被认为是历史必然的事件在当时几乎都是偶然。把这种偶然变为必然,很多时候都事在人为,因此,历史的创造者始终都是人。
罗马之所以可以单方面要求采用这一模式,是因为罗马是胜者,其他国家都是败者。罗马联盟的确把不平等的同盟关系强加给了失败者。但是,对失败者来说,在通行没收财产、逼战败国人民为奴的时代里,说罗马人的这种要求极其宽容一点也不为过。其实罗马人这样做并非因为他们宽容。不必引用普鲁塔克的话我们也能想到,罗马人只是忠实于自己的性格而已。

公元前2世纪中叶以前罗马建立的殖民地和建立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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