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皇帝哈德良
(117年8月9日—138年7月10日在位)
《罗马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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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皇帝图拉真(98年1月27日—117年8月9日在位)
第一章 皇帝图拉真(98年1月27日—117年8月9日在位)
第一章 皇帝图拉真(98年1月27日—117年8月9日在位)
第一章 皇帝图拉真(98年1月27日—117年8月9日在位)
第二章 皇帝哈德良(117年8月9日—138年7月10日在位)
第二章 皇帝哈德良(117年8月9日—138年7月10日在位)
第二章 皇帝哈德良(117年8月9日—138年7月10日在位)
第二章 皇帝哈德良(117年8月9日—138年7月10日在位)
《罗马法大全》
第二章 皇帝哈德良(117年8月9日—138年7月10日在位)
第二章 皇帝哈德良(117年8月9日—138年7月10日在位)
第三章 皇帝安敦尼·庇护(138年7月10日—161年3月7日在位)
第三章 皇帝安敦尼·庇护(138年7月10日—161年3月7日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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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再回到哈德良的法律上来。除了上面这些规定外,还有几条法律,非常符合哈德良疾恶如仇的性格。
七、严禁对孕期女性进行处罚。
此人同样多次担任过罗马的重要职位,例如财务监察官、军团大队长、国税厅厅长等。国税厅厅长之职,小普利尼也曾经担任过。这个部门的任务是管理从元老院行省收上来的税。杰尔苏也出任过这个职位,卸任后,还担任过皇帝行省的税收总管。除了上述职位,尤里安努斯还担任过只有元老院元老才有资格担任的法务官。在哈德良时代,他似乎晋升到了“光荣的公职人员”的中间阶段。
在哈德良之前,已经有两个人尝试把第一和第二个时期的真正的罗马法进行汇编。两人做这件事的时间都在公元前1世纪。
所谓的法令集大成,不是单纯地把所有法令汇总起来就可以了。首先,要把不好的法令,或者因不符合时代的需要事实上已经失效的法令全部废除,同时,要制定必要的新的法律,然后再把数量庞大的法令进行汇总整理,重组罗马社会的规则,即罗马法。所谓整理、重组,无论是军备还是法律都是一样的。我想,哈德良的确是对罗马帝国实施了真正意义上的“重建”的人。
六、对于攻击并掠夺因船只遇险游到岸边的落难者的人,之前的法律通常不加以追究。新法规定,对于这种行为,按盗窃行为严加惩处。
十二、禁止公共浴场内男女混浴。罗马人早已习惯裸体,几乎所有神像都是裸体,参加竞技比赛的选手也是半裸体。因此,罗马人从来没有禁止在浴场男女混浴。欣赏眼前女性美丽的裸体或许会让人们联想到活生生的维纳斯。只是,话虽如此,类似“性骚扰”的行为并非全然不存在。对“公”与“私”相当敏感的哈德良皇帝不能容忍这类事件。
根据后来的职业生涯推断,尤里安努斯接到哈德良的任命,负责这项工作的时候30岁左右。他出生于曾经是迦太基领地的阿非利加行省。他的全名叫路奇乌斯·奥克塔维厄斯·科尔涅利乌斯·尤里安努斯。因此,他的祖先可能是迦太基人,在罗马人征服迦太基后,被卖身为奴。后人又从奴隶成功变身为解放奴隶,并得到了昔日主人的家族名称,这种可能性非常大。在帝制时期的99lib.net罗马,这样的人并不罕见。
完成这一大事业并正式出版这部《罗马法大全》,据说是在迎来哈德良统治第14个年头的公元131年。从此,罗马的政治家、行政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凡是与法令及判例相关的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罗马法大全》了。也就是说,公元6世纪中叶,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完成的《罗马法典》出版发行的400年前,罗马人已经有了自己的法令集大成。甚至现代罗马法研究者们也说,查士丁尼完成的只能算是东方基督教性质的“罗马法大全”中也转载了大量哈德良时代三位法学家整理的集大成中的法令及判例。也就是说,哈德良重组的罗马法成果,也被查士丁尼吸收进了自己的《罗马法典》中。我想,这就是哈德良在法律方面做出的具有历史和法律意义的贡献。关于这一点,就让我们交给专家们做进一步的研究吧。在这里,我只想从这三人的《学说汇纂》中摘录一些有意思的内容。需要声明的是,我只是从学者们明确指出为哈德良时代制定的法律中摘录几例而已。在现代法学界,把一生都献给了罗马法研究的研究者依然为数不少。
在三个人中,普利斯库斯年纪最大,他的经历也最不清楚。我们只知道,在图拉真和哈德良时代,他一直是皇帝的“内阁”成员之一。他是元老院元老,因此,他大概也担任过几次被称为“光荣的公职人员”的国家要职。
此外,关于士兵的资产也做了明文规定。规定指出,在其阵亡、病死甚至自尽后,家人有继承权,但违犯军规被判死刑的除外。这条法律一定是在哈德良重建军事力量期间实施的。也就是说,这是一项提高士兵社会地位的法律。
下一代皇帝安敦尼·庇护刚登基,尤里安努斯就当选了执政官兼任祭司。在罗马,大祭司由皇帝兼任。此外,他还曾经任职低地日耳曼驻军的司令官。
这三个人分别留下了各自的《学说汇纂》。由此看来,我想,哈德良应该没有让这三个人坐在一起共同来完成《罗马法大全》,而是分门别类,每人负责一部分,交给他们各自完成。普利斯库斯也留下了《学说汇纂》,只是不清楚一共有多少卷。尤里安努斯负责的是按年度分类的临时措施藏书网法的集大成,内容是皇帝有权在征得元老院同意之前发布的命令。这部集大成没有和《学说汇纂》编在一起,而是作为独立的著作被保留了下来。这三个人使用的基本资料是保存于公文书库中的、由历任法务官记录下来的判例。
虽然奴隶是主人的私有财产,但是严禁把他们卖到妓院或角斗场。
第三个时期——公元4世纪到6世纪的约250年。这是从君士坦丁大帝承认东方的基督教的合法性,狄奥多西一世正式宣布基督教为国教,直到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发行《罗马法典》(Codex Justinianus Repetitae Praelectionis,又称《查士丁尼法典》)为止的时期。
不管怎样,严禁男女混浴,绝对受基督教及伊斯兰教的欢迎。落落大方的罗马式沐浴从此永远不再有了。
用一句话概括,第一个时期和第二个时期的罗马法是真正的罗马法,第三个时期的罗马法,我认为它已经变成了东方化的、基督教的法律。
一、不以叛国罪提起诉讼。一想到哈德良本人登基之初,即以此罪名惩处了四位前执政官的事情,这一条似乎显得有点儿虚伪。但是,也许这条法律已无必要,因为后来它受到了统治阶层的藐视。
他在帝国内巡回旅行的目的是视察帝国防线。在视察过程中,为了重建帝国安全保障体系,他废弃了一些他认为无用的东西,也重新整理了他认为可以继续保留的东西。
十、严惩擅自修改用于买卖活动的重量等计量器具、为自己获取更多利益的人。哈德良认为经济活动的基础一定是公正。
十一、严禁为获取廉价、方便的建材而毁坏有历史价值的古老建筑。按现代人的说法,就是保护文化遗产。遗憾的是,到了基督教成为国教、其他宗教一律遭到排挤的时代,这条法律彻底失效。
主人或主人家成员遭奴隶杀害时,为获取证词,对用人采用持续刑讯的范围,只限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或现场附近的人,而不是所有用人。
四、明确遗产继承权。罗马人很早就承认私有财产权,因此,对他们来说,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哈德良制定的法律还规定,不得接受不相识之人赠予的遗产,不得接受有子女的熟人赠予九九藏书的遗产。我想,制定这条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家族继承权,摆脱来自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层有形无形的压力。
在确定罪犯就是奴隶,并决定判处其死刑的情况下,原法律规定,要对这家所有奴隶执行死刑。新法废除了这一条,并明文规定,只判处罪犯一个人死刑。事实上,之前的法律虽然规定有连坐,但是在现实中,已经有相当长时间没有那样执行了。在尼禄皇帝时代,曾经因为连坐,一次处决了400名奴隶。对此,当时的市民群情激奋,抗议声此起彼伏。从此以后,再也没有人因连坐而受到惩处。
八、关于奴隶,新法规定,不管出于什么理由,严禁主人滥杀奴隶或割除其身体的任何部位;禁止主人动用私刑。若有必要应该提起诉讼,交给法庭裁决。
所谓法律,是决定“善良和公平的艺术”(ars boni et aequi)。这句话出自法学家培特·J.杰尔苏(P. J. Celsus)。他受哈德良之邀,参与了把罗马法集大成的这一项大事业。顺便提一句,我把拉丁语“ars”翻译成了“艺术”。它的意大利译语是“arte”,西班牙语也是“arte”;法语是“art”,英语也是“art”;德语是“Kunst”。被认为是“善良和公平的艺术”的罗马法,反映了罗马人的法律观。他们认为,所谓法律应该顺应时代,做相应的修改。罗马法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尤里安努斯的寿命好像很长。在皇帝马可·奥勒留时代,他依旧很活跃,曾赴西班牙出任塔拉戈纳行省总督,还到阿非利加行省(首府迦太基)担任阿非利加行省总督,然后才结束官职生涯。此人留下了多达90卷的《学说汇纂》。
第二个人是尤里乌斯·恺撒。他成为终身独裁官以后,找出了苏拉未完成的法令集大成,开始挑战民法的法令集大成。遗憾的是,因为他遭到了布鲁图的暗杀,这项工作再次半途而废。
九、明文规定埋于地下的金子及其他物品的所有权。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发现金子或物品的人为土地所有人,那么,埋藏物全部归此人所有;如果金子或物品所埋之处为公有土地,原规定埋藏物归国家或地方自治体所有,新法则改成了土地所有者和发现藏九-九-藏-书-网物的人平分埋藏物;如果金子或物品所埋之处为他人土地,则由土地所有人和发现藏物的人平分埋藏物。
二、对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以及正当防卫杀人进行区别对待。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后两者无罪,但是,新制定的法律倾向于无罪。
还有一条法律规定,父亲死后11个月内出生的孩子有要求继承遗产的权利。也许你会说妊娠时间不是9个月吗?对此,我们并不清楚罗马时代的人们是怎么想的。
这三个人无疑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是,如果你认为他们只是单纯研究法律的、类似于大学教授那样的人,那就大错特错了。这三个人不仅法律知识丰富,而且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哈德良选择他们来做这项工作,不是因为他们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为在罗马,精通法律的人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只要以法律知识是否足够丰富作为选择条件就可以了。因为,掌握法律知识的人一定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士兵服役期间不得结婚。在其服役期间出生的孩子只能算庶出。但是,这个庶出的孩子也为家庭一员,享有遗产继承权。
第一个人是独裁官科尔涅利乌斯·苏拉(关于这个人,我在《罗马人的故事03·胜者的迷思》中有详细描述)。苏拉思维清晰,又具备大胆果敢的行动力,而且为了实现目标,有持之以恒的决心。但是,恒心不是一成不变的。为了完成元老院强化政策,他甚至出任了独裁官。但是,当他看到这一政策成功后,却选择了引退。而且,他从刑法尤其先进的法令集大成的工作中也抽身而退了。
几年前,有报道说,一位英国农民在自己所有的土地里发现了大量罗马时代的硬币,他得到了那些硬币,因为他有这些埋藏物的所有权。由此看来,哈德良的法律在现代英国似乎依然有效。不过,我更关心的是大英博物馆是否会把这些罗马时代的货币统统买下来。大英博物馆里收藏有多达10万枚罗马时代的硬币,博物馆还专门辟出一块地方展出这些硬币,供人们欣赏或研究。我想与其把这些新发现的硬币拿出去拍卖,让它们散落在社会上,不如集中保存于一个地方供人们随时欣赏,更符合人类共99lib•net同遗产的使命。我不知道那些硬币后来的命运如何。
在前两任的尝试过去了170年以后的此时,皇帝哈德良为什么又要再次着手进行这项工作呢?
第一个时期——公元前753年到公元前150年前后的600年间。其间,罗马建国,意大利半岛统一,在与大国迦太基的生死较量中胜出,并称霸于地中海。说起来,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应该只考虑本民族,即拉丁民族即可。
在受哈德良之邀参与罗马法集大成工作的法学家中,我们只知道三个人的名字,他们是涅拉修·普利斯库斯、培特·J.杰尔苏以及塞尔维乌斯·尤里安努斯。
严禁在家设置禁闭奴隶或其他用人的设施。
三、被判处死刑或流放的人,按照之前的规定,其资产全部充公进入国库。新的罗马法规定,留下其总资产的十二分之一给他的家人。其实,皇帝为了表示自己实施仁政,这一做法早已是既成事实。因此,这一条只是把既成事实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已。
第二个时期——公元前150年至公元300年的450年。这个时期,大量的其他民族加入了罗马帝国。相应的,法律变成了多人种、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共存共荣的法律。这一时期的罗马法已经可以称作国际法了。
禁止男女混浴需要相应的设施。之前建的公共浴场都不分男浴和女浴。而且因为坚固,改造这些浴场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于是,通过划分入浴时间来区分男浴和女浴。上午第七时(13点)之前为女浴时间,第八时(14点)到日落(18点前后)之前为男浴时间。在罗马时代,男人劳作的时间通常是从日出到下午1点。当然,关于入浴时间的规定,各行省可以按照当地的习惯做适当调整。例如,有矿山的地方,浴室会开到夜里9点。禁止男女混浴,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所以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然而,对此心怀不满的真的只是男性吗?或许女性也会有不满吧?
杰尔苏好像比哈德良年长几岁,在图拉真时代,曾担任过法务官,并两次当选执政官。此人也是哈德良的“内阁”成员之一。除了多达39卷的《学说汇纂》(Digesta)以外,其著作的涉及面很广,包括书信集、评论等。他是一个出生于法国南部的罗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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