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舌战仲裁庭
保持中方控股
目录
第一章 江山美人
第一章 江山美人
第二章 医药恐龙
第二章 医药恐龙
第三章 生化大鳄
第三章 生化大鳄
第四章 密谋收购
第四章 密谋收购
第五章 江山易主
第五章 江山易主
第六章 首次交锋
第六章 首次交锋
第七章 初战告捷
第七章 初战告捷
第七章 初战告捷
第八章 风云再起
第八章 风云再起
第九章 新闻大战
第九章 新闻大战
第十章 死磨硬“拖”
第十章 死磨硬“拖”
第十一章 剑指仲裁
第十一章 剑指仲裁
第十二章 虚假出资
第十二章 虚假出资
第十三章 重组之谜
第十三章 重组之谜
第十四章 同床异梦
第十四章 同床异梦
第十五章 舌战仲裁庭
保持中方控股
第十五章 舌战仲裁庭
第十六章 补充证据
第十六章 补充证据
第十七章 铺天盖地
第十七章 铺天盖地
第十八章 百页裁决
第十八章 百页裁决
第十九章 血战到底
第十九章 血战到底
第二十章 恐龙灭迹
第二十章 恐龙灭迹
第二十一章 大战尾声
第二十一章 大战尾声
第二十二章 江山启示
第二十二章 江山启示
第二十二章 江山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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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确实是法律规定的,这个权力股东可不可以约定放弃?这是一个强制性权力还是一个任意约定的权力?涉及这个条款有效无效的问题。
2.其他各方股东相互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是特别清楚,被申请人说是其他三方之间放弃,申请人说是其他三方对转让方的放弃,这一点也希望说清楚。
高敏:本诉是依据2002年的,但是反诉涉及1997年的。按道理,第一份合同搞完再谈下一个,这一乱就容易搞错。
1.维C产业目前对外方仍然是限制性的。
3.我想就华源在仲裁发生前的行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曾经有个插曲,在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曾经向外经贸委申诉,并提出仲裁要撤销这个合同,这个插曲是与本案有关系的。在这个仲裁请求中,江苏华源明确指出,合同修改目的是EA、RT为了股权转让,为了促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了江山公司的控股权,所以江苏华源必须撤销合同。从这个行为,江苏华源向外经贸委申诉、申请仲裁,我们认为江苏华源意识到按照这个合同,它负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义务,并且交出控股权。
合同明确约定,并不是说强求剥夺你的权利,我们就是根据最新的合同章程这一条来要求配合,这一条与合资法第四条不矛盾。合资法确实有一致同意,正因为有一致同意这句话,所以我们才安排在某种情况下我们一致同意,而且确实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也没有禁止规定不行。
刘永康:根据目前产业政策,维C是限制乙类,而限制乙类国家完全没有说必须外商控股或者中方控股。即使是在限制类,也是有外商控股的,藏书网即使是在鼓励类,也是有只允许中方控股的,我们说在目前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在我们维C产业国家没有说外资不能控股。
高敏:第一按外经贸委的批文,其他都以合同。本案核心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我有一些疑问。
高敏:关于刚才被申请人提到的保持中方控股的文件,我看了答卷,没有,是不是没有提交?
2.关于“相互”两个字,被申请人提出放弃是在其他股东之间的。我想这个歧义是不存在的,为什么说不存在?这次仲裁为什么其他两个股东不来,我们提交了江苏医保、新兰公司的两份承诺。在这个承诺这两个股东提到,对EA和RT转让没有异议,他们与本案没有利害冲突,他们配合是因为根据合同章程规定。
2.讲到产业政策和中方控股,对方说不知道,你作为江山公司的股东,你应该知道。你看江苏省外经贸委1119号的批复里面,是根据外经贸资发034号文件精神批复,而外经贸委的文件明确规定:“请你委在保持中方控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审定”。非常明确的。
江泰:这么说全部都批了,那依据呢?
我们不能把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剥夺,我并不是说这个合同一定有效,至于报上国家能不能批,它不批,我也不能说你违约,那是行政法规的问题。
高敏:对谁放弃?
6.关于反请求,刚才有一位律师说是股权转让,而不是增资。这个谁讲都没有用,要按当时的合同明确约定为准,你增加16%的股权,你要拿出417.06万美元作为注册资本,另外再拿出254.51万美元作为资本公积,以溢价方式来增加股权,合同规定的非常明确,而且这个合同已经批准,我们不能对抗合同明确的约定。
这是一份什么文件呢?原来是1997年外经贸部发给江苏省外经贸会的函:
4.关于合同是否有http://www.99lib.net效,批文是合同生效的一个要素,但不是唯一的要素,比如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比如说欺诈行为,还可不可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江泰:对这部分的批件,完全批准的,你们没有意见吧?
{1997}外经贸资发第034号
4.讲到评估的适用范围,对方说国有资产才要评估,首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资产转让应当评估,第四条明确讲到中外合资公司,因为你这个转让涉及国有控股权的变化,你不能按账面值转让,应该要按评估值,而且办法规定,如果没有评估,转让行为无效。
赵光明:我想补充一下,刚才对方代理人说,1997年重组不存在增资问题。我们提供1997年重组的江山合同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合同第十一条明确提出EA公司必须在1997年6月底增资到位,第十二条在1997年6月底EA公司必须把254.51万美元作为资本公积注入,而对方说没有增资行为,这不符合客观事实。
江泰:你就认为这个修改方案,这个都是你们盖章签字的,你们没有任何保留吧?
段天慧:
2.你说不限制,我把外经贸部这个批复给你看,为什么批示保持中方控股?不错,限制类里面也可以允许外方控股,到底允许不允许?这个决定权在政府。江苏省外经贸委是依据这个文作出批复的,它并没有讲不限制。因此既有法律规定,又有政府主管部门生效的法律依据,作为你增持16%的限制条件。
段天慧:
高敏:我插一句,凡是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件,其实我们都听得很明白,双方不必再争,你们先说,讲到没有什么,我们再问。
赵光明:针对这个修改方案,我们专门有个董事会决议,有这么一条,这次修改合九九藏书网同章程如果与法律法规相悖,以法律法规为准。
关于中方控股地位,当时外经贸部是具体事项批复,是针对具体的转让行为,并不是法律法规,况且你这个文批完后,EA加RT合起来已经是外方控股,虽然它们没有合并,但是外资在江山实际已经控股。我们现在是申请合同章程中的一个民事权利,至于说产业政策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那是在你配合完成手续后,我们在报批过程中,是国家主管部门的事。
江泰:我有一个问题,你们依据2002年的修改方案,和江苏省外经贸委批的是不是都一样的?具体来说你这个条款20条修改为9名董事,21条董事长是由最大的股东委派。外经贸委批复是8名董事,甲方委派3名董事,其中一名担任董事长。这些都是不一样的?我的意思是:修改方案究竟被外经贸部门是全部都批准的,还是只批准一部分呢?
5.讲到我转让股权和你控股地位有什么关系?你要知道,你的股权转让是有我放弃优先购买权为前提的,而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我股东的权力,是维护我在公司的股东地位,我不能因为放弃权力,我丧失控股地位。
段天慧:关于中方控股的文件,我们事先没有提交,带来了。
1.对方讲到章程中董事会一致同意,申请人的意思董事会决议只是个程序,因为你说了配合就可以强制同意。我想强调章程所规定股东的权力,不是任何人可以剥夺的,你不能说董事会只是个摆设,这个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剥夺股东根据章程所应该享有的决策权。
车涛:我补充一点,刚才对方说,任何规定都不能对抗合同中明确规定,我觉得这话说得非常好。
段天慧递交www.99lib.net了一份文件,仲裁庭开始审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江泰:噢,这个批复是1997年的。
华源故意没有提前提交这份文件,目的就是让丰原不能提前研究,打突袭战。
高敏:我们重复的不说,有没有新的?
(97)苏外经贸资便第151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鉴于江山公司原系我司委托你委审批的增资项目,且此次转股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现特委托你委审批江山公司此次转股事宜。请你委在江山公司中方投资者保持控股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审定,上报材料中提到的江山公司债务重组方案应体现在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上。请你委在审批之后将全套材料报我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投资者管理司
3.讲到价格问题,我们有权力对你这个价格进行质疑,因为你这个协议是不能对外的(指协议上盖了防引用章),按照法律规定,你要报国家部门批准,要交税的,而且按照章程规定,你也要通报我,让我信服你的价格不低于净资产,因为你们已经动议要改组江山公司董事会了。
刘永康:对EA或RT,因为如果对其他股东放弃,它就不存在危及控股地位的问题。只有按我们这种理解,它才丧失控股权,它是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提出仲裁。但是经过双方的沟通,江苏华源后来撤销了仲裁。在合同签订没有生效之前,它已经行使了中国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法律手段,但是他们后来主动放弃了权利。
关于委托江苏省外经贸委审批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转股事宜的函
段天慧:违背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行政权力、当事人的权利和配合,是在不损害自99lib•net己合法权利的条件下。
高敏:江老师问题原因是,到目前为止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不全,比如说缺少RT后来进来的合同,我们现在审核的是2002年合同,这一扯又到了1997年批复,所以合同要补充全,至少能让我们知道来龙去脉。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修改合同中的第二款,以不低于合营公司的净资产,我想问一下,不是特别清楚。转让全部股权是合营公司净资产,比如净资产为1000万元,是否10%的股东转让价格也要1000万元。那么50%、80%的股权转让,是不是也按1000万元,究竟如何操作?既然是约定,不仅是约束转让双方,而是所有的股东是怎么认定的。我是比较笨的,看了以后,简直没有办法操作。
5.法律规定合营公司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重大事项要由董事会一致决定,合同章程也这样规定的,董事会要开会,要做出决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意。问题在于,法律规定应该一致同意的事项,如果有人不配合的时候,法律是否赋予仲裁庭有权强迫股东去要求你派出董事同意?
会场大笑,原来老泰斗文件没有看清楚,用1997年的批复在核对2002年的合同,当然不一致。
1.关于股东之间以不低于净资产转让,这到底是什么意思?被申请人对净资产没有提出异议,主要是对“相互”有异议,双方对这个事实上是认可的。通常企业改制时,我们说国有资产转让不能低于净资产,实质是指不低于所对应的净资产,而不是2%的股权也要对应全部净资产。
段天慧:这个批复里面的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我们认为约定无效。
你拒绝召开董事会,会议开不成,我可以要求你参加董事会。但是达不成一致意见,有什么用?仲裁庭可以决定必须参加董事会,但有没有权力要求董事必须要同意?
刘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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