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魏晋南北朝之部
第十九章 变相的封建势力下之社会形态(上) 在西晋及南朝
目录
第一编 上古文化三代之部
第二编 春秋战国之部
第二编 春秋战国之部
第三编 秦汉之部
第三编 秦汉之部
第四编 魏晋南北朝之部
第四编 魏晋南北朝之部
第十九章 变相的封建势力下之社会形态(上) 在西晋及南朝
第五编 隋唐五代部
第五编 隋唐五代部
第五编 隋唐五代部
第六编 两宋之部
第七编 元明之部
第七编 元明之部
第八编 清代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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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户调式的条文。
局势逐渐澄清,各地的强宗豪族,逐渐消并其势力于几个大势力之下,再建政府,这便是三国。当时最严重的问题,是只有兵队而无农民。吴、蜀临亡时,兵籍均占全人口十分乃至九分之一。妇女去其半,老弱去其半,大体仍是有夫皆兵也。曹操得冀州,按籍自喜得兵三十万,亦指全冀丁壮言。
晋武帝平吴后,置“户调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疋,绵三斤;按:此亦如魏制,输绢绵,不纳钱币。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男子一人占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

四、南渡之士族

华阳国志:“诸葛亮移南中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置五部都尉。分其嬴弱,配大姓为部曲。”吴志陈武传:“武庶子表,受赐复人得二百家,在会稽新安县。简视皆堪好兵,上疏陈让,乞以还官。谓:‘枉此劲锐,以为憧仆,非表志。’吴主权嘉之,下郡县,料正户羸民补其处。”
王、谢虽同称东晋盛族,但两家情形稍有不同。王以拥立为业,谢以攘却为功。一则惟守门第,一则尚建勋绩。江北、河南之众,纪瞻尝用以拒石勒,祖逖用以向汝洛,而王导弗能任,以专倚王敦于上流,不欲权势之分也。王敦、桓温以外重内轻之资,常挟荆湘以起内乱。谢安任桓冲于荆江而别使谢玄监江北军事,北府兵强,权重始归朝廷。中原南徙之众,本多磊落英多之士,谢玄择将简兵,六年而有淝水之捷,实非幸事。苻坚军队,则亦系签兵杂凑,宜乎虽多而不能与晋为敌。
蜀――亡时户:280,000
口:940,000
内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占1/9。
吴――亡时户:530,000
口:2,300,000
内兵二十三万,占全数1/10,吏三万两千,后宫五千。
魏――平蜀时户:663,000
口:4,432,881
 
三国合计约得户:1,473,423
口:7,672,881
 
就全史而言,户口莫少于是时。大体当盛汉南阳、汝南两郡之数。既备载后宫、将士、吏诸项,其数大约可靠。
如李典居乘氏,有宗族部曲三千余家,万三千余口。袁、曹相拒官渡,李典输谷帛供曹军,后遂全部徙居邺。李典之众自有武装,故称“部曲”。亦有避地较僻,不需武装,而以政令约束相安者,如田畴率宗族避难无终山,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袁氏亡,畴将其家族宗人三百余家居邺。亦有相聚而为寇盗者,如李通拜汝南太守时,贼张赤等五千余家聚桃山,通攻破之。此等例不胜举。
如是则农民由国家的公民,编户籍,纳租税。一变而为豪族的私属。纳质任,称部曲。“质任”即抵押,凡为部曲,必纳其亲属子女为抵押品,以表诚信。实在是农民身分之降低。
祖逖传:“逖,范阳人,率亲党数百家避地淮、泗,推逖为行主。达泗口,元帝逆用为徐州刺史,又以为豫州。逖将本流徙部曲百余家渡江。”又如林、黄、陈、郑四姓之入闽,见陈振书录解题。明何乔远闽书,谓林、黄、陈、郑、詹、丘、何、胡八族。
因此兵卒在当时的社会上变成一种特殊卑下的身分,固与贵族封建时代兵队即是贵族者此北朝部族兵略近之。有异,亦与西汉定制,凡国家公民皆需服兵役者此北齐兵制亦然;北周府兵则略为变通。不同。军人的地位,只与奴隶、罪犯相等,从军只是当苦役。国家的军队,实质上亦如私门的部曲与僮客,他们没有公民的地位,此正如西晋户调,只从部曲屯田兵变成州县民户,而实际上的待遇,还是屯田兵,不是农民。政府亦常常将他们赐给私家。藏书网
按:“荫”者皆私属,无公家课役。即是国家允许将此一部分民众田地划归私有;同时国家对百官亦不更班禄,其制甚似古代之封建。史称:“自晋至梁、陈,都畿民皆为王公贵人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佃谷与大家量分。”既役其力,又食其租。可见此等皆不属政府。是虽有官品占田制明令相限,未必切实有效。直至南渡后情况犹然也。
范宁疏:“兵役既竭,枉服良人,牵引无端,以相充补。”义云:“旧制谪兵不相袭代,顷者小事便以补役,一愆之违,辱及累世,亲戚旁支,罹其祸毒,户口减耗,亦由于此。”又宋制劫同籍期亲补兵,见何承天传。又以罪谪兵,亦见王弘传、何承天传。
尤著者如宋书孔季恭传:“其弟灵符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为有司所纠,诏原之。”
以赤壁之战言,三方大较不到三十万人。
并及其家口。罪人家口补兵,见刘秀之传。
男子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合一百亩,即古者一夫百亩之制。云“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者,并非占地百亩之外别给七十亩,乃是在其占地百亩之内以七十亩为课田。“课”是课其租收。云“其外”,乃承上文输绢、输绵而来,谓输绢、输绵之外,再课田租。换辞言之,即是课其十分之七的田租。
陆凯传:“先帝孙权。战士,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江渚有事,责以死效。今亮、皓以后。之战士,供给众役,廪赐不赡。”
大规模的伪窜冒改,使黄籍理无可理,究无可究。却告诉我们:那时一般的民众,已不让文酒清谈的贵族们独自安享其特益了。
只有荆、襄上流,因粮食较充,镇兵稍稍可用。
此乃魏晋以下贵族与春秋先秦绝异之点。他们在政治上占有特权,而他们并无武装兵力以自保卫,不仅自己不能武装,即其所属部曲家兵等,亦已解散武装,与三国时士大夫不同。
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笫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
而每为权臣内乱之利柄。
“土断”是要侨寓的人,亦编入所在地的籍贯,一样受所在地方政府的政令。然咸康土断黄、白分籍,侨户土断者白籍,土著实户黄籍。玉海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石虎诏:“先帝创临天下,黄纸再定。”是也。依然有土断之名,而无土断之实。
“户调”二字始见于魏志赵俨传。对怀附者收其绵绢,此为袁绍在河北所行之制度。此与“部曲”之纳“质任”,乃同样为中央政府解体下一种乱世之临时办法也。曹操得河北,令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他不得擅兴发;则“户调”与“田租”尚分两项。晋制于户调下兼田租,则时渐平康,由兵屯变为农民,故户必带田矣。
直待谢玄镇广陵,创为招募,号“北府兵”,兵人地位始见提高,遂建淝水奇绩。东晋王位拱手而让于此系军人之手。
宋武帝诏:“兵制峻重,务在得宜。役身死叛,輙考傍亲,流迁弥广,未见其极。自今犯罪充兵,合举户从役者,便付营押领。其有户统及谪止一身者,不得复侵滥服亲,以相连染。”按:兵役世袭亦见于三国时,魏志引魏略,“陈思王以近前诸国士息已见发,其遗孤稚弱者无几,而复被取”云云是也。
于是有所谓“发奴为兵”。
洛阳 董卓西迁,悉躯余民数百万口至长安。尽烧宗庙、官府、居家,二百里内,室屋荡尽,无复鸡犬。后献帝还洛,百官披荆棘,依墙壁间。百僚饥乏,尚书郎以下自出采稆,或饥死墙壁间,或为兵士所杀。吴志一注引江表传:“旧京空虚,数百里中无烟火。”庚峻谒苏林,林曰:“鄢陵旧五、六万户,闻今裁有数百。”九九藏书
在当时的政治状况下,此事难能办到。惟自农民言之,则大体上一样是二八收租、三七收租,在公在私,无所别择。
军人的地位如此,如何可以为国宣劳,担负光复中原的重任?
又强逼世袭兵役。见前引范宁疏。
那时的衣冠士族,既不受国家课役,自然谈不到从军。
军人从三国以来,即已与农民截然分途。
附:三国季年户口数
邓艾之屯田淮南、北。
晋壬辰成帝时。诏书:“占山护泽,以强盗律论”,然并不能禁。占山封水,渐染复滋。羊玄保传。百姓薪采渔钓,皆责税直,宋武帝又禁断之,见南史本纪。然仍不绝。梁高帝、齐废帝郁林王、梁武帝,又屡诏及之。

三、西晋之户调制与官品占田制

寿春 袁术在江、淮,取给蒲蠃,民多相食,州里萧条。
其他如山东,为黄巾所残。河北,为黑山贼所残。又有刘虞、公孙瓒、袁绍父于相继屠戮。孟达荐王雄曰:“涿郡领户三千,孤寡之家,参居其半。”(魏志崔林传注)甘陇,为马腾、韩遂所残,苏则云:“金城郡为韩遂屠剥,户不满五百,到官抚鸠,见户千余。”(魏志苏则传注)靡不凋残。
庾冰传:“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以充军实。”毛琚传:“讨得海陵县界亡户近万,皆以补兵。”此等隐匿之户,其背后亦多有豪强阴庇。
发奴为兵之议,起于刁协、戴渊。习、戴皆南人,晋元帝依仗以谋抑王氏者也。自后每有征讨,往往发奴。庾翼发所统六州奴北伐,庾翼亦晋室外戚,颇欲为强干弱枝之谋者。可见发奴为兵,正是中央与豪族争夺民众之一事。宋武时诏:“先因军事所发奴僮,各还本主,若死亡及勋劳破免,亦依限还直。”此正以僮奴为豪族私产,故见发而还其直。
又有所谓“料隐为兵”。
兵队代替农民做了国家的基本公民,管督屯田的典农中郎将,暂时便等于地方行政长官。
晋书成帝纪:“咸康七年,实编户,王公以下皆正土断白籍。”又哀帝隆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断。
沈约诸人不能根本设法消冺士、庶界线,北朝政制即向此路走。乃欲究据晋籍,用来重新厘定,这真可算是代表了南朝士大夫的眼光与见识。
楚、汉之际,商人乘机渔利,可证其时社会经济动摇不如三国、五胡诸纷乱为甚。
吴志:陈武庶子表,受赐复人得二百家,乞还官,孙权嘉之。他如朱桓部曲万口,潘璋妻赐复客五十家。邓艾传云:“吴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违命。”此等部曲、僮客,皆是私户,为国家课役所不及。
其先入士籍者得优廪,又可免役,其时则兵胜于民。渐次军旅之事,不为时重,则士伍惟以供役,又廪给日薄,其时则农胜于兵。
两汉以来的农民,以公民资格自耕其地,而向政府纳租。田地为农民所有,故农民得自由买卖。其出卖田地而变为私家佃户者,此暂不论。现在是政府将无主荒田指派兵队耕种,无形中,农田的所有权,又从农民手里转移到政府去。这一个转变最显著的影响,便是农民的租税加重。
三国晚季如此,其大乱方炽时可想。
元帝时“使军各自佃,即以名廪”。至武帝咸宁初,诏“以奚官奴代甲兵种稻”当时国家并未为军队特定饷糈,江南农事尚未发达,故襄、汉上流遂得独有重兵。

一、汉末之荒残

尤强者隶中央,其次则配私家,更羸瘁者则留南亩。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率亩税米三升。至孝武太元二年,除度田收税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惟蠲在身之役。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此盖豪右田多,特为优饶。税田则富多贫少,税口则富少贫多也。马端临云:“晋制,丁男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当口税一斛一斗;今除度田收租之令,而口税二斛增至五石,则赋颇重矣。岂所谓‘王公以下’云者,又非泛泛受田之百姓欤?待考。”今按:晋初户调,一家丁男丁妇田租六十斛,马氏亦以亩收三升说之,误也。口税五石,并有无田者,此制自不为轻。然较之两晋户调,亦未见特重。马氏疑口税只及王公贵人,则更误矣。九九藏书网
曹操合中国即北方人,共十五、六万。及刘表众七、八万。共二十余万。号称水步八十万。孙权遣周瑜,谓“五万众难卒合,已选三万人”。诸葛亮自称有“关羽水军万人,刘琦江夏战士亦万人”。以战国、楚汉之际,及王莽末年,及至黄巾初乱时几次战争相比。可见当时壮丁之缺乏。
虽王室颇思裁抑,然力量不够,颓势难挽。
复有“罪谪为兵”
齐王芳正始四年,建议屯田淮南、北:“淮北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田且守。”即五万兵队中常有四万兵轮番田种,以十分之二即一万兵专任防御也。自寿春到京师,农官兵田,阡陌相属。其他如刘馥之在扬州,贾逵之在豫州,均兴屯田水利。吴、蜀亦然。
安帝羲熙九年刘裕上表:“大司马桓温庚戌土断,于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自兹迄今,渐用颓弛。离居流寓,闾伍不修。请依庚戌土断之科。”于是依界土断,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
泰始四年,傅玄上疏:“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可见晋室当时本有十七收租之制,傅玄虽有建议,晋室未能听受。户调制仍依私牛及无牛例收租,故百亩课七十亩也。
献帝建安元年,曹操用枣祗、韩浩议建屯田,募民屯田许下。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能兼并群雄。
惜乎刘宋以后,社会依然在士、庶阶级的对立面,军人依然找不到他们应有的地位。真要到侯景之乱,梁室覆亡,南人皆以兵戎纷起。然既失士族之领导,南方新政权亦不久即灭。
魏文帝黄初二年罢五铢钱,此是汉武以来社会通行的标准币。命百姓以谷、帛为市。曹操时户赋已只纳绢绵,不纳钱币。可证明当时商业之不振。
兵队无终岁之计,饥则寇掠,饱则弃余。农民非加入军队,无以自全。其后则兵队非仍转为农民,亦不能存活。袁绍在河比,军人仰食椹枣。袁术在江、淮,取给蒲蠃。
这是一个“复兵于农”的伟大运动。在中央首都许。的附近,乃至的腹地,淮南、北。都施行起屯田来。从整个政治问题而论,不得不说是一个绝路逢生的好办法。但专从农民身分而论,却又是一个大低落。
商业不振之主因,在于长期兵争之过分破坏。
其用意与西晋官品占田令一样,但效果依然很少。见上引齐顾欢、任昉语。占山封水的士族们,不仅自己借着侨寓名义,不肯受当地地方政府的政令;其附随而来的民众,亦依仗他们逃避课役。所以自咸康以下,晋室屡唱“土断”之论。
晋武帝泰始元年诏复百姓繇役,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质任”乃部曲对其私主所呈之抵押信物,大抵以子女为之。咸宁三年大赦,除部曲督以下质任。此均在颁行户调制以前,用意均不外要将强宗豪族的私民众夺归公家。然晋武以开国之君,对民众绝无丝亳善意与德政,户调税收,依然与屯田兵一律,只想凭王室威严,向其下强夺豪取,岂能有成?晋室不永,只此等处可见。
晋武帝平吴,诏悉去州,郡兵,此乃复兵归农之意,惜不久天下即乱。
“调”本是调发之义,故户调仍沿三国以来兵士屯田之旧规。
大抵“强者为兵,羸者补户”。此语见陆逊传,可据以推魏、蜀,大抵不甚相远。

二、农民身分之转变

东晋南渡,一辈士族,又大批的结集着宗亲、部曲流徙南来。
担当国家课役的,依然尽是些赤贫下户。
南齐书陆慧晓传:“九九藏书网山阴一县,课户二万,赀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凡有赀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
私家亦公然占公家兵户为己有。
陈群谓:“丧乱后人民比汉文、景时不过一大郡”,殆非虚语。杜恕亦谓:“大魏奄有十州之地,计其户口,不如往昔一州。”
汉代租额,通常是十五税一,乃至三十税一。魏、晋的租额是“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此据傅玄奏疏,及封裕谏慕容皝语。这便是王莽所谓“豪民劫假,收什五之税”。现在是政府自做豪民。邓艾疏:“四万人且田且守,除众费,岁完五百万斛”,是屯田全入于官,而一人责百二十斛矣。其中岁课六十斛,就邓之初计则正是什五之税。咸宁三年杜预上疏:“乞分种牛付兖、豫二州将吏士庶,谷登之后,头责三百斛”,其额重如此。
此后桓温、刘裕又屡主其事。
而且因有衣冠士族的特权阶级压在上面,从军作战的武装兵卒,亦没有他们的出身。要为军人谋出身,势必与贵族特权势力相冲突,如战国吴起在楚、商鞅在秦之事。
然一弊方弥,他弊又起。宋、齐以后,侨寓的特待,似算取消,而因士庶不公平的影响,又引起更纷扰的冒伪问题。只要伪注籍贯,窜入士流,便可规避课役。这一种情形,越来越甚。

五、兵士的身分及待遇

此事魏、蜀、吴皆然。
他们在南方未经垦辟的园地上,着手做他们殖民侵略的工作。“擅割林池,专利山海。”任昉语。“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宋书羊玄保传。“贵势之流,亭池第宅,竞趋高华。至于山泽之人,不敢采饮其水草。”南齐书顾欢传。活是一幅古代封建贵族的摹本画。
如此则贵族盛占田地,而无赋税之负担。梁武帝天监四年,大举伐魏,令“王公以下各上国租及田谷以助军资”,此租谷归私家之证。惟按陈宣帝太建三年、六年诏,似其时又行田租。宋孝武为特设“官品占山”之制。
齐高帝建元二年诏:“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黄籍即担当国课之民籍也。自顷氓俗巧伪,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此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同时虞玩之上黄籍革弊表,亦谓:“孝建以来,入勋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无一。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今反役人。”梁武帝时沈约上疏,亦有“落除卑注,更书新籍,以新换故,不过一万许钱。宋、齐二代,士庶不分,杂役减阙,职由于此”之说。按:虞表又云:“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为正。”沈约则谓“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奸伪互起”,又曰“自元嘉以来,籍多假伪”。盖宋制一面抑豪强,一面则伸寒微,武帝永初元年已有“先有资状,黄籍犹存者,听复本注”之诏,晋代士庶藉贯之改动,必自此始。此可为南朝与东晋截分界线之一事也。惟苟不能确立一种制度,而仅以宽假为讨好,宜乎不久流弊即滋矣。
另有一部分则受衣冠族士族阴庇而为其佃客、衣食客等,他们亦对国家逃避课役及从军之义务。
孝武时范宁为豫章太守,上疏极论其非。谓:“古者分土割境,以益百姓之心。圣王制作,籍无黄、白之别。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今宜正其封疆,以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难者必曰:‘人各有桑梓,俗自有南北,一朝属户,长为人隶,君子则有土风之慨,小人则怀下役之虑。’斯诚并兼者之所执,而非通理者之笃论也。”按:范疏不主分黄、白籍,谓“一朝属户,长为人隶”,即指服从地方政府一切政令言。谓“小人怀下役之虑”,即要其一致应课役也。据范疏可知侨寓小人,亦不应役,盖皆为白籍阴庇耳。
当时大臣有赐千兵百骑者,如卫瓘、此据北堂书钞、御览引晋起居注。汝南王亮、荀组、陆晔等,至于赐亲兵数百人乃至班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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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亦不胜指数。
长安 董卓初死,三辅民尚数十万户。李、郭相斗,放兵劫略,加以饥馑,献帝脱逃,长安城空四十余日。强者四散,赢者相食,二、三年间,关中无复人迹。
农民在大动乱中,地方政权随着中央政权而解体,他们无所托命,不得不依存于当地或附近的强宗豪族。强宗豪族把他们武装起来,成为一种自卫的集团,他们便成为强宗豪族的“部曲”。
徐州 徐方百姓殷盛,流民多归之。曹操父嵩避难琅琊,为陶谦别将所杀。初平四年,操攻谦,凡杀男女数十万人,泗水为之不流,五县、彭城、博阳、取虑(下邳)、睢陵、夏邱(沛)。无行迹。三辅遭李傕乱,流依谦者皆歼。曹操亦自谓:“旧土人民死丧略尽,国中终日行,不见所识,使吾凄怆伤怀。”建安七年军谯令。
与户调制相附并行者,尚有“官品占田”制。令官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依次减五顷,至九品十顷而止。又各以品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此。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与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笫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
黄巾之乱。董卓之乱。以来,海内荒残,人户所存,十无一、二。分别言之,如:
这一个制度的用意,并不是授与强宗豪族以私占的特权,乃是要把当时强宗豪族先已私占的户口及田亩括归公有,而许他们一个最高限度的私占额。
刘颂奏:“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需,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以赴所务,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末改。”魏嘉平六年诏,有刘整、郑像赐爵关中侯,各除士名。又钟毓传:“为廷尉,创制士为侯,其妻不复配嫁。”又卢毓传:“重士亡法,罪及妻子。”高柔传亦有士逃法。曹植奏:“臣初受封,得兵百五十人。士息前后三送,兼人已竭。尚有小儿,七、八岁以上,十六、七以还,三十余人。”是魏制士、民异籍,并各家世相袭也。吴、蜀亡后纳籍,皆士、民异贯。
荆州 刘表在荆州,关西、兗、豫学士归者千数;表没,亦遭残破。
经过长期的大骚乱,农民本已失去耕地,现在他们是以国家兵队的身分把屯田来代替吃饷。直到西晋统一,军事状态告终,这个情形实现到制度上来,便成西晋初年之“户调”。同时商业亦彻底破坏。
范宁奏:“方镇去官,皆割方镇精兵器仗为送故。送兵多者至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宋书刘敬宣传:“宣城多山县,郡旧立屯以供府郡费用,前人多调发工巧,造作器物”,此即官兵亦供私用也。
暂时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便是屯田制度。尤著者如曹操之屯田许下。
因此有所谓“兵家”梁王琳本兵家。与“营户”、沈庆之前后所护诸山蛮并移京邑以为营户。“军户”董回以有功免军户。诸称。
东晋民归豪强,政府对兵役需要,殊感缺乏。
而因商人阶级之消失,更显明的形成农民与贵族世家之对立。此后南方商业较盛,北朝殆至魏孝文迁洛阳后始有起色。史称梁初“扬、荆、郢、江、湘、梁、益七州用钱;交、广用金银;余州杂以谷帛交易”。魏初民间皆不用线,髙袓太和十九年,始铸太和五铢线。
魏末咸熙元年,始正式罢屯田官,以典农为太守,都尉为令长。至晋初泰始二年,又诏罢农官为郡县。但以后复有农官。当时要把军政的变态,转移到民政的常态,颇非易易。
咸宁五年伐吴,诏:“调诸士家,二丁、三丁取一,四丁取二。”是其时依旧士、民异籍。去州、郡兵,即是去士籍也。晋政之病,在田租照屯田额征收,不复两汉什伍税一之制,又无两汉都尉肄民战阵之制,使农不知兵,则武备一切废弛。
相应于此种情势下之赋税制度,则自度田收税转成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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