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编 清代之部
第四十三章 狭义的部族政权之再建(下)
目录
第一编 上古文化三代之部
第二编 春秋战国之部
第二编 春秋战国之部
第三编 秦汉之部
第三编 秦汉之部
第四编 魏晋南北朝之部
第四编 魏晋南北朝之部
第五编 隋唐五代部
第五编 隋唐五代部
第五编 隋唐五代部
第六编 两宋之部
第七编 元明之部
第七编 元明之部
第八编 清代之部
第四十三章 狭义的部族政权之再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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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六年,副都统宗室满珠锡礼言:“京营参将以下,千总以上,不宜专用汉人。”得旨。满洲人数本少,补用中外要缺已足。若京营参将以下,悉用满洲,则人数不敷,势必有员缺而无补授之人。乾隆间,拣发各省武职,率以满人应选。帝曰:“绿营将领,满、汉参用。若概将满员拣发,行之日久,将绿营尽成满缺,非所以广抡选而励人才。”饬所司议满、汉间用之法。然至三十八年,兵部复疏言:“直隶、山西、陕西、甘肃、四川五省,自副将至守备,满缺六百四十七。各省自副将至守备,千一百七十九缺,向以绿营选补,现满、蒙在绿营者逾原额两倍”云云,则满员仍充塞于绿营也。
用人大权,则全出帝王意旨。既不属之宰执,亦无所谓“廷推”。
得汉人,分赐满人为奴隶,壮丁十三名为一庄,按满官阶级分与。得儒生,则杀。是其时尚无野心。
光绪三十一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删除重法三事:一曰凌迟、枭首,戮尸。凌迟,唐以前无此名目。辽史刑法志始列入正刑。宋熙宁以后,渐亦沿用。元明至今,相仍未改。枭首在秦汉时惟用之夷族之诛。六朝梁、陈、齐、周诸律,始于斩外别立枭名。自隋迄元,复弃不用。今之斩枭,仍明制。戮尸惟秦时成蟜(jiao,3)军反,其军吏皆斩戮尸,见于始皇本纪。此外历代刑制,俱无此法。
六部仅为中央行政长官,其权任亦大削。
顺治入关,初议各省督、抚尽用满人,魏裔介为给事中,抗疏力争而止。康熙时,三藩平,仅议山、陕两抚不用汉人。时汉人为督、抚者尚多,故议用满人巡方以监察之。雍正朝,督、抚十七八皆汉军旗,朱批谕旨,常斥汉军卑鄙下贱。乾隆朝,直省督、抚,满人为多,汉人仕外官能荐至两司,已为极品。及季年,各督、抚无敢抗。咸丰以后,始汰满用汉。同治初,官文总督湖广官罢,满人绝迹者三年。仅英翰擢(zhuo,2)至安徽巡抚。当同治己巳(si,4)、庚午间,各省督、抚、提、镇,湘、淮军功臣占其大半,然不久满人势力复盛。甲午后,满督、抚又遍各省,以迄于亡。
十二年,吴三桂反,是年即有诏荐举山林隐逸。十七年,诏征博学鸿儒。各地所举一百四十三人,取一等二十,二等三十,俱授翰林。明年,开明史馆,命彼等篡修明史。以国史大业牢笼遗民志士,可谓苦心。然此等应征而来者,均属二、三流以下人物耳。如顾亭林、黄梨洲,李二曲诸人士,皆不能招致。
清代政制,沿明代不设宰相,以大学士理国政,以便君主独裁。乾隆书程颐经筵劄子后,谓:“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乱为己任,至目无其君,此尤大不可。”
雍正时别设军机处,自是内阁权渐轻,军机处权渐重。然军机处依然非相职。
按:明史选举志:“洪武十五年,颁禁例十二条,镌(juan,1)立卧碑。”有云:“一切军民利病,农、工、商贾皆可言之,惟生员不许建言。”惟并不禁立监结社与刊刻文字。即不许建白之禁,在明代实系具文。故生员把持地方,至顾亭林拟之为“魏博牙军、成都突将”。至清代始对士人言论、结社、出版三大自由,皆切实严禁。清初如金圣叹诸人,即因此横罹(li,2)非辜。自后士人遂无敢犯者。又按:明卧碑又有一条云:“生员内有学优才赡(shan,4),深明治体,年及三十愿出仕者,许敷陈王道,讲论治化,述作文词,呈禀本学教官,考其所作签名具呈,然后亲赍(ji,1)赴京奏闻,再行面试。如果真才实学,不待选举,即行录用。”是明制不许生员建言军民利病,而许其敷陈治道,与清制用意自别。
金川始事,温福、阿桂皆奏言:“满兵一人,费至绿营三人。八旗兵饷较绿营兵饷大率相差一倍。不如止满兵,多用绿营。”川、楚之役,勒保亦言:“征黑龙江一人,可募乡勇数十人,不如舍远募近。”是十全武功亦多汉人力。
努尔哈赤极端排汉。
缅甸事发难于乾隆三十一年,终了于乾隆五十四年,阅二十余载。帅臣屡易,费帑九百余万,而功终未竟。魏源圣武记谓:“亦小夷气数未熸(jian,1),天姑少延之。”又谓:“刺虎持鹬(yu,4)功在乘时,固不在勤天下之力以求之。”或谓缅甸数攻不下,乾隆乃重贿其酋,使贡象数匹以博“十全老人”之头衔。故魏源谓:“金川西南之役,难于新疆;安南缅甸之功,让于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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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机处并无特出之首长,亦无权向各部及各督、抚直接发布命令。盖军机处仍不过为清王室一御用机关,不得目之为政府中之最高枢机。
乾隆六十年中,大学士、尚侍、供奉诸大员,无一人不遭黜辱。满人对王室自称“奴才”,本欲以教汉人之顺。及汉人愈不反抗,则满人愈无顾忌。其时尚有文字狱,如胡中藻坚磨生诗,有“一把心肠论浊清”;徐述夔一柱楼诗咏正德杯,有“大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及“明朝期振翮(he,2)一举去清都”语;均得罪,较之雍正朝狱益琐细。又创编四库全书,自三十八年至四十七年,藉征书之名,烧毁犯禁书籍共二十四次,五百三十八种,一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部。直至五十三年,尚有严谕禁书,谓:“东南诸省,尚未禁绝。”无论明清之际事,即上至关涉辽金事,亦多所更易。即一字一语,亦不放松。用意深刻,前无伦比。
大臣稍失意旨,辄下外廷判罪,阳示至公极仁,而外廷仰承鼻息,加苛倍刻,遂开有史未有之先例。
其时文字狱迭起。二年,有浙人汪景祺、查嗣庭之狱。汪为年羹尧记室,有西征随笔。查因江西考试出题为“维民所止”,暗射雍正无头。四年,有浙人吕留良之狱。湘人曾静读吕遗书,劝岳钟琪反正,兴大狱。吕已死,戮尸。七年,有广西陆生枬(nan,2)之狱。因著通鉴论,主复封建,及关于立太子、兵制、君权诸点。盖自康熙五十年戴名世南山集兴狱以来,清廷以文字诛戮士人之风又大炽。此乃清廷一贯政策,非雍正一人事。
“三藩”乱后,各省钱粮,扫数解京,地方绝无存留,更不必言建设。
理藩院无汉人,使汉、蒙不相接,以便其箝制统治之私。
及平“三藩”,亦全用汉将。绿营正式代旗兵而起。
朝臣用舍,权仍在外。孝宗时,陕西缺巡抚,吏部尚书王恕推河南布政使萧桢;诏别推,恕执奏不可,帝卒用桢。又中旨复钦天监革职监正李华官,大学士徐溥等拒不可,谓:“即位以来,未尝有内降。幸门一开,末流安底?臣等不敢奉诏。”又穆宗时殷士儋(dan,1)籍太监陈洪力,取中旨入阁;御史赵应龙劾之,殷不安其位而去。此皆明代皇帝在法理上无权直接用人之史证也。清代首罢廷推之制,内外大员皆由特简。即一命以上,由部案例注阙者,亦必经引见,然后给凭赴职。用人行政,事事悉仰君主一人之独断,务求柄不下称,实中国有史以来之创局也。
乾隆初次金川之役,兵费二千余万两。准、回之役,三千三百余万两。缅甸之役,九百余万两。二次金川之役,兵费七千余万两。廓尔喀之役,一千有五十二万两。台湾之役,八百余万两。总计在一万五千万两以上。

一、清代帝系及年历

理藩院管理院务大臣满洲一人,特简大学士为之。尚书、左右侍郎俱各满洲一人,间亦有蒙古人为之。额外侍郎一人。以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能者任之。
明代地方长官,以布政使为主,巡抚、总督皆系朝官临时出使。事毕复命,职亦消灭。清制,督、抚常驻各省会,总督皆称“总督某某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或“兼巡抚事”云云。巡抚则云“巡抚某某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云云。又或作“节制各镇兼粮饷”云云。是明为军职矣。
清代凡十主,二百六十八年。
扶植喇嘛势力,禁止汉、蒙通商,皆以政令特意造成闭塞之情势。新疆一省,亦划为满员衣食之禁地。直至左宗棠率兵平回以后,其禁遂弛,汉人接踵移殖,故其地开发情九_九_藏_书_网况较佳。
经略大臣、大将军、将军皆简王、贝勒、贝子、公或都统亲信大臣为之。遇大征伐,则置。终清世,汉大臣拜大将军,满洲士卒隶麾(hui,1)下受节制,惟岳钟琪一人。
乾隆八年,杭世骏奏:“天下巡抚尚满、汉参半,总督则汉人无一焉。又果于用边省之人,而十年不调者,皆江、浙之人。”
及其承平无事,各省皆用满人为驻防将军。
对汉奸尤刻意利用。
八旗驻防,简将军、都统领之,将军乃专为满阙。
政权既集中于中央,其实只是集中于内廷。而各省又总督、巡抚常川监临,殆于常以兵政凌驾于民政之上。

四、清代之武功

南朝宋营阳王时,景平元年。以蔡廓为吏部尚书,廓谓傅亮曰:“选事若悉以见付,不论。不然,不拜。”亮以语录尚书徐羡之,羡之曰:“黄散以下,悉以委蔡,宋黄门第五品。吾徒不复措怀。自此以上,故宜共参异同。”廓曰:“我不能为徐干木署纸尾。”黄纸录尚书与吏部尚书连名。遂不拜。
而各省督、抚,亦以用满员为主,参用汉人特其不得已。
其用刑残虐,则亦沿袭元明之制。
至言清代武力,其得久踞辽河两岸并以入关,胥由明政黑暗,又获汉奸之助。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记吴三桂败李自成军,至乾隆五十一年;令据开国方略修改。此下平南明,破李自成、张献忠,要之明降将之力为多。
至于乾隆十全武功,已成强弩(nu,3)之末,徒为粉饰,自耗国本。
此种不健全的统制,到底要维持不下去,而清代自乾隆以后,遂走入不可挽的颓运中。
及至中国内部统一,则对外例可有一段武功。秦、汉、隋、唐、明代皆然,惟宋为例外,其故已详前。又清军已知用炮,蒙古、回之败颇以此。
清制,凡巡幸上陵、经筵、蠲(juan,1)赈、内臣自侍郎以上。外臣自总兵、知府以上。黜陟,及晓谕中外事,用明发上谕,交内阁,以次交部、科。凡诰诫臣工、指授兵略、查核政事、责问刑罪之不当者等事,用寄信上谕,由军机大臣面承后撰拟进呈,出发即封入纸函,用办理军机处银印钤(qian,2)之,交兵部加封,发驿驰递。
清制,京官除各部、院堂官及道科外,外官除督、抚、藩、臬外,均不准专折言事。翰林院编修、检讨,皆由庶吉士授职,士林欣羡,以为荣遇,然谋议不参,谏诤(zhen,1)不纳。寮友过从,但以诗、赋、楷法相砥(di,3)砺(li,4),最高讨论经籍训诂(gu,3)止矣。较之明代以翰林储才之初意,差失甚远。翰、詹(zhan,1)授日讲起居注官得递折。道领数郡,府领数县,职位于外官不为不崇,然清代既上临以督、抚、藩、臬,又禁不许专折言事,以视汉之太守得直达天子者,相去已远;就明代百官布衣皆得上书言之,更难相拟。
梁诗正疏:乾隆三年。“各省钱粮,大半留充兵饷。不敷,邻省协拨。解部之项日少。”又云:乾隆十年。“每岁天下租赋,以供官兵俸饷。各项经费,惟余二百余万,不足备水旱兵戈之用。”
其时有名大将,实以汉人为多。
以清代与元代相比,清代汉化之程度特高,元恃武力,故轻视中国。满洲无所恃,故刻意模仿汉化。而其为狭义的部族政权则一。
明废宰相而吏部权重,铨政主于文选司,自部、院属官,府、县正佐,皆听吏部择人注授,而大僚则由廷议会推。明制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会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参以下,吏部于弘政部会选。在外官,惟督、抚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员缺,三品以上官会举。惟廷推大权,实在吏部。可参看赵翼二十二史劄记明吏部权重条。
清六部长官均无权对各省督、抚直接发布命令,则不得谓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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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全国之行政长官。又各部尚书、侍郎均有单独上奏之权,则各部尚书亦江不得谓是统率各该部之惟一长官。清制六部尚书、左右侍郎俱满、汉各一人,则一部而长官六人。此等各无专事,甚或朝握铨衡,夕兼支计,甫主戎政,复领容台;一职数官,一官数职,曲存禀仰,遑论建树。
并有所谓“廷寄谕旨”,最高命令以军机性质行之,更无外廷参预意见之余地。
甚至绿营亦多用满员。
且满洲、蒙古无微员,从六品首领、佐二以下官,不以授满洲、蒙古。宗室无外任。外任道以下官不以授宗室。其督、抚、藩、臬(nie,4)、由特旨简放者,不在此例。
命官则沿元代,满、汉分别,如内阁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余仿此。而实权多在满臣。
乾隆十年柴潮生上疏,谓:“康熙间法制宽略,州、县于地丁外,私征火耗。其陋规匿税,亦未尽釐(li,2)剔。自耗羡归公,一世弊窦,悉涤而清。然向者本出私征,非同经费,端介有司不敢苟取,贤能者则以地方之财治地方之事,故康熙间循吏多实绩。自耗羡归公,输纳比于正供,出入操于内部。地方有应行之事,应兴之役,一丝一忽,悉取公帑(tang,3)。有司上畏户、工二部之驳诘,下畏身家之赔累,但取其事之美观而无实济者,日奔走之以为勤,遂成天下之大弊。”
其援用汉人,则先旁省而抑江、浙。
二年,有湖州庄氏史案,潘力田、吴赤溟等七十人遇难。三年,孙夏峰被告对簿。七年,顾亭林济南下狱。黄梨洲则四被悬名购捕。
逮雍正嗣位,固由其天性刻薄猜忌,亦因中国已俯首帖耳不复反侧,赵翼檐曝杂记载:康熙时,科场舞弊,有称贺于上前者,谓:“国初以美官授汉儿,汉儿且不肯受。今汉儿营求科目,足觇(chan,1)人心归附。”遂又重施高压。
不惟吉、黑两省不能开发,而辽宁一省因与中国隔绝,其地文化亦有退无进。直至光绪末年,始仿内地行省例设立道、府、州、县,并开放直、鲁各省人得出关开垦。中国近代东北文化之落后,实由清人以私意闭塞之也。又山西归化城、大青山今绥(sui,2)远境。种地民户,亦禁令不许私添。直隶平泉、建昌、朝阳、赤峰四州县,今热河境。亦不准多垦一亩,增居一户。台湾亦禁止内地人民偷渡。此等禁令,皆至光绪时始废。
雍正以后,并以“火耗”归入正项,地方更无余款,更说不到实济。
虽仍设给事中,然其性质,转为御史官之一部,对朝廷诏旨,无权封驳。
国家收入,尽以养兵。
明废宰相而提高六部实权,吏、兵诸部尚书,在明代多卓著声绩。清则无宰相,而六部亦几下侪(chai,2)于具员。光绪三十一年,王大臣奏言政治积弊,谓:“名为吏部,但司掣(che,4)签之事,并无铨衡之权。名为户部,但司出纳之事,并无统计之权。名为礼部,但司典礼之事,并无礼教之权,名为兵部,但司绿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并无统御之权。”此种情形,盖自清初即尔。
至乾隆朝,清室已臻全盛,汉人反动心理,殆亦消失净尽,清廷乃益肆高压,达于极点。
又严禁士人建白军民利病。
康熙以前,各项钱粮,除地丁正项外,杂项钱粮不解京者尚多。自“三藩”之变以来,军需浩繁,遂将一切存留款项尽数解部。其留地方者,惟俸、工等项。此外则一丝一粒,无不陆续解京。虽有尾欠,部中亦必令起解。地方扣留财赋,不解中央,其事始咸丰时。正是各省满员淘汰,汉人重复起用之际也。
清室对待汉人,无论其为怀柔或高压,要之十分防猜。
而国家有大兵役,又必特简经略大臣、参赞大臣,亲寄军要,督、抚仍不过承号令,备策应。
太宗则改用怀柔政策。
其对蒙古、西藏、青海,则一以旧俗羁縻(mi,2)。
明有行取之制,在外推官、知县等可以入任科道。清乾隆中停止之。
亦无展布余地。
清制于县、府上加道,省、布政司。道、府、厅、州。县,已成四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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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督、抚为五等。长上加长,临制益密。地方亲民官,仰承奉迎之不暇,何论实济政事?
“明自万历十六年定有戮尸条例,专指谋杀祖父母、父母而言。国朝因之,更推及于强盗。按:雍正时吕晚村即戮尸寸剉(cuo,4),则不止于推及强盗而已。一曰缘坐。缘坐之制,起于秦之参夷,及收司连坐法。汉高后除三族令,文帝除收孥(nu,2)相坐律。惟夷族之诛,犹间用之。晋以下仍有家属从坐之法。唐律惟反叛、恶逆、不道,律有缘坐。
盖因江南已定,顾忌渐少也。清人以崇祯十七年五月初三得北京,初四即下令剃发,二十四日又听民自由。及下江南,又下剃发令,限十日开剃,有“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之命。江阴、嘉定皆招屠城之惨。十七年,张晋彦序刘正宗诗,有“将明之材”语,世祖以其言诡谲不可解,绞正宗而斩晋彦。此为以后文字狱开先例。始立“二臣”之目,谓明臣而不思明,必非忠臣。大兴科场案,又有江南奏销案,被累者一万三千余人,缙绅之家无免者。此等事对晚明积弊,固多所矫正,惟清廷则藉以痛压士大夫而取悦民众,实自有其统治上之一番用意也。
直至康熙初年,其势有增无已。
魏源圣武纪谓:“近人纪皇朝武功七篇,往往言胜不言败,书功不书罪。按:此指赵翼皇朝武功纪盛七卷。如三藩之役,顺承郡王、简亲王逼迫于楚,贝勒洞鄂失机于陕,将军舒恕观望于粤;准噶尔之役,蒙古王丹津纵寇于鄂尔昆河;一概不书。即如傅尔丹和通泊之败,额楞特喀喇乌苏之败,亦略及之而不详。参赞额勒登额逗援于缅甸,温福偾(fen,4)事于金川,巴忠、成德、鄂辉贿和于西藏,恒瑞老师于台湾,亦一概不书。”岳钟琪为大将军,赴京师,命纪成斌摄其事。纪命满人副参领查廪领卒万人驱牧驼马。廪畏寒避山谷间,以偏裨(pi,2)五十人放牧。及马驼为敌所掠,廪弃军逃。成斌收缚欲斩之,会钟琪至,惊曰:“君今族矣。满洲为国旧人,吾侪岂可与抗,以干其怒?”遂释廪。及查郎阿巡边,故廪戚,因控钟琪入之罪。其时满、汉情形如此。尤甚者,则如乾隆之终为福康安杀柴大纪。
清廷又划山海关以外称东三省,其政制不与内地同。
明朝仪,臣僚四拜或五拜,清始有三跪九叩首之制。明大臣得侍坐,清则奏对无不跪。明六曹答诏皆称“卿”,清则率斥为“尔”。而满、蒙大吏折奏,咸自称“奴才”。又按:清初汉大臣对满洲亲王亦长跪。鹤征录:“康熙二十六年正月,诸王大臣议礼,阁臣白事,向诸王长跪移时,李之芳年老踣(bo,2)地。高层云官给谏,抗章弹奏,遂令会议时大臣见诸王不得引身长跪。”又东华录:“康熙二十七年,给事中高层云疏参大学士王熙向康亲王杰书等跪语,王俱坐受。”
时勒尔锦驻防荆州,埋南怀仁制造之大炮而先自退却。有欲举襄阳以北降者,赖蔡毓荣持之以免。见熙亭杂录。康熙明诏罪满洲亲王、贝勒以下畏怯误事者近二十人。可见其时满洲士气已不堪用。其前与明交锋,亦未占绝对胜利也。其时所用绿旗兵。多至四十万。云、贵多山地,皆以绿营步兵继之。其后准部、回疆、金川,亦皆绿旗勋绩。
其尤可笑者,清制,国恤,诸臣当于百日后剃发。乾隆孝贤皇后崩,有锦州知府金文醇被劾违制,逮下刑部拟斩。乾隆以为不当,责尚书盛安沽誉,予重谴。而江苏巡抚安宁又举江南河道总督周学健剃发如文醇,因并命逮治。且诏诸直省察属吏有违制剃发者,不必治罪,但以名闻。时塞楞额为湖广总督,亦剃发,具疏自陈。乾隆谕文醇已拟斩决,岂知督、抚中有周学健,岂知满洲大臣中有塞楞额,因释文醇、学健,赐塞楞额自尽。然学健终因此以他罪诛。盖积威之下,廷臣惟务刻深免祸,乃至以剃发一小节诛两大臣。而清廷满、汉歧视之心,更昭然若揭矣。
如康熙时勘定台湾之姚启圣、施琅(lang,2)。雍正时征厄鲁特之年羹尧、岳钟琪,苗改流之张广泗。乾隆时金川之役之岳钟琪。嘉庆时湖、贵征苗之傅鼐,东南靖海之李长庚,征剿川、楚教匪之杨遇春、杨芳、刘清。道光之时定回疆之杨芳等。大抵为大帅、事定得封爵极赏者多满人,而干济成功者多汉将。如平三藩多陕、甘将,平三省教匪多蜀将,平东南海盗多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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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有德、耿仲明降,太宗以抱见礼待之。洪承畴尤所崇重,尝譬其下,谓:“君等皆瞽(gu,3)目,今得一引路者,吾安得不乐?”时有永平巡抚张春,被执不屈,太宗自往拜之;春骂,不之罪。祭妻用崇祯年号,太宗命以少牢往,春不受。凡留九年,欲移辽阳,不许;不食而死,乃葬之辽阳。
唐制有“敕授”,有“旨授”。敕授者,五品以上,宰臣奏可除拜之。旨授者,六品以下,吏部铨材授职,然后上言,诏旨但画闻从之,而不可否。韦贯之尝言:“礼部侍郎重于宰相。”宪宗诘(jie,2)之曰:“侍郎是宰相除。”贯之曰:“然侍郎为陛下柬宰相,得无重乎?”是自古用人,皆归相职与吏部也。
及吴三桂起事,清廷乃又一转其面目。
而总督又兼“右都御史”衔,巡抚兼“左副都御史”衔,均得单独上奏参劾。而布政使则掌宣化承流,帅府、州县官廉其录职能否,上下其考,报督、抚上达吏部。大计之权,又全在督、抚,地方官吏黜陟,凭其意见。督、抚权乃日重,布政使仅如其属吏。康熙亲政,以亲民官须谙利弊,命督、抚举贤能。雍正元年,论督、抚甄别知府。嘉庆亲政,以知府承上接下要职,严谕各督、抚考核。咸丰时,军书旁午,民生凋敝,申谕督、抚随时严察。此皆清代地方政事付之督、抚,不付布政使之证。
清代重要折奏皆归军机处,外廷无可预闻。设六科给事中,并隸(li,4)于都察院。都察院有给事中三十人,监察御史四十四人,皆得单独参劾上奏。台、谏合一,给事中以稽查六部百司为主,与御史职务相同,完全失却谏官本意。事亦始雍正初。汉臣有抗疏力争者,竟不获。
据此知清代用刑,实袭用历代之重法。虽无明代厂卫廷杖之惨,而文字狱之深刻,则过于明尤远。
虽内如翰林编、检,外如道、府长官,亦不得专折言事。
顺治九年,立卧碑于各直省儒学之明伦堂。凡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又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监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按:辽河东、西岸,其地久为中国之一部分。如燕太子丹之逃秦,卫满之独立,以至三国时公孙度之称帝,其合则为中国之郡县,其分亦中国人之事业。满洲起于吉林长白山外,辽河两岸皆逐步取之于明。及入关以后,惟恐中国不能久踞,故特以关外为其禁地,备作退步。称奉、吉、黑为东三省,悉以将军、都统治之,不许汉人出关。往来过山海关,必凭文票。奉天地方,非贸易营运人不准前往;准往者,仍不得冒滥入籍。吉林则不准再有流民踵至私垦。
君尊臣卑,一切较明代尤远甚。
世祖入关,初则重用降臣,开科取士。大抵在顺治十年前多尔衮时代。继则一转而用高压。
内外官制分别又严,地方亲民官甚少升迁之望。

三、清代政制

二、清代对待汉人之态度

“今律则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俱缘坐。一案株连,动辄数十人。一曰刺字。刺字乃古墨刑,汉文帝废肉刑而黥(qing,2)亦废。魏晋六朝虽有逃奴劫盗之刺,旋行旋废。隋唐皆无此法,石晋天福间,始创刺配之制,相沿至今。”
满、汉分居,设官治理。天聪三年,许儒生经考试免徭役。
最著者,如年羹尧逮至京师,以雍正三年十二月。下议政大臣、三法司、九卿会鞫(ju,2)。具狱辞:“年羹尧大逆之罪五,欺罔之罪九僭越之罪十六,狂悖之罪十三,专擅之罪六,忌刻之罪六,残忍之罪四,贪黩(du,2)之罪十八,侵蚀之罪十五,凡九十二款,当大辟。”然后由雍正下谕贷其死。凡清廷杀大臣例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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