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社会性质组织”
目录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上一页下一页
(二)有严厉的组织纪律。仍以洪门为例,不但制定为十条十款、十禁、十八律书、二十一则等,而且有残酷的家法,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六刑:极刑(凌迟或刀杀)、重刑(溺死或活埋)、次刑(以刀割肉或三刀六眼)、轻刑(打十或八十棍)、黜刑(撤销职务)和降刑(降级)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集中体现在:前者无论在组织程度、组织规模、人员数量,还是活动方式、经济实力和政治腐蚀力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差异,但基本上具备了后者的最本质的一些特征,例如有一定的组织成员,内部的组织纪律,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的行业或区域内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等,故称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该就是黑社会组织。在黑社会组织一词中间加入“性质”二字,似乎可以减少大家谈黑色变的社会心理,似乎可以缓和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的社会评价,这实际上是对黑社会组织认识过于神秘和拔高的结果。同时本来黑社会组织一词就是会意性名词,在界定时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再加上“性质”两字,在实践中认定就更困难了。再者,假若以人数的多少、组织纪律的严宽、经济实力的大小等方面来区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黑社会组织,也是不科学的,因为有些人数较少,组织纪律宽松,经济实力较小的犯罪集团,可能比某些人数众多,组织纪律严厉,经济实力强大的犯罪集团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还严重,应该看犯罪能量的大小,看是否在当地称霸一方,形成地下势力参与社会公共权力和事务的分配,而这却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共同点。
后者表现为:
周心捷(硕士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助理研究员)
《沪游杂记》注解为“凡无业游民遇事生风者,人目为流氓。氓作虻,字典注啮人飞虫,其义近似”可见,氓之含义已发生根本变化。根据陆德阳先生的《流氓史》流氓有以下几类:
(1)以暴力、威胁、阴谋等手段实施有组织的犯罪;
(1)从组织构成上看,具备稳定的成员,内部有一定的领导体系、等级分层和职责分工;
(一)将黑社会组织视为秘密社会(帮会组织)例如蔡少卿认为,黑社会组织就是秘密社会的一部分,具有以下特征:
(三)有严格而残酷的组织纪律;
(五)严重破坏一定地段或区域的经济秩序或者社会生活秩序。
而行为特征有:
(一)以武力为后盾,无论是在违法犯罪中还是在经济活动中,都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
(1)通过结拜等方式结伙;
(5)有一定的保护伞。
不难看出,这几类流氓虽然活动方式和内容不尽相同,但都具有道德败坏,不务正业,目无公法,为非作歹,鱼肉百姓等共同特征,其活动涉及政治、社会、经济、吏治等诸多领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家庭的安定。
不难看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四大特征和《刑法释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列举的特征大同小异,文字表述有少许差别(详见表一)《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特征(一)和《刑法释解》所列举的组织特征(一)、(二)、(三)类似;《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特征(二)和《刑法释解》所列举的组织特征(四)相近;《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特征(三)和《刑法释解》所列举的行为特征(一)相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特征(四)和《刑法释解》所列举的组织特征(二)、(三)、(四)、(五)相似。值得一提的是,早在刑法增设黑社会性质犯罪条款之前,面对日益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公安部门曾经总结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六条标准(以下简称《六条标准》)
(2)从活动范围上看,一般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活动并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包括地域性“恶势力”和行业性“恶势力”如村霸、市霸、行霸、路霸等,这些“恶势力”在其活动区域内为害一方,欺压百姓,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使群众缺乏安全感,为一方百姓所痛恨。
(4)集团之间犯罪活动有行业与地域的区别;
(四)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其成员主要靠所属组织的淫威获取资金。
(一)有三人以上的犯罪组织成员;
(二www.99lib.net)有较为明确的组织宗旨和严密的组织结构以及内部分工;
(3)由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组成等。
从字面上理解,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该有所差别,但在目前实践中,两者并没有根本的区别,前者突出了“恶”的特征,后者反映了黑的属性。基本上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而已。
不难看出,尽管从不同的学科范畴和专业角度对黑社会组织的阐述有不尽相同之处,但是大同小异。概括地说,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从作案手段上看,往往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欺行霸市,放高利贷,暴力追债,强奸、侮辱妇女,强迫、容留妇女卖淫,开设地下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2)职业犯罪集团;
(2)头部是由眼睛、鼻子、嘴等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在《关于“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文中认为,恶势力是指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大肆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纠合性违法犯罪组织或群体,并且进一步指出恶势力一般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在此前,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以下简称《刑法释解》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作了较详尽的罗列,分为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前者表现为:
(3)在一定的地域内或者行业内为非作恶,欺行霸市,称霸一方,划地为王,形成一股地下罪恶势力。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认定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前夕出台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2)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规章,内部有一定的管理、协调和奖惩制度;
(1)黑手党类;
在组织特征方面:
(5)行为与活动具有强烈的掠夺性、寄生性和反社会性。
(5)设局狂赌的博徒。
(1)能够使用和制造工具;
(二)将黑社会组织视为职业犯罪集团。例如苏智良先生认为,黑社会组织就是犯罪集团的联合体,在国外有人称之为“犯罪辛迪加”(Criminal Syndicate)其主要特征是具备了一个职业犯罪的社会系统,它有如下特点:
(1)组织、参加人数多,规模大的斗殴的,或者组织、参加持械斗殴的,或者多次组织、参加聚众斗殴,危害严重的;
流氓恶势力是流氓组织和恶势力的合称。随着新刑法将流氓犯罪分解为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流氓组织已不是法律名词。但是在此有必要对流氓等相关术语作进一步的诠释和回顾,这对于我们理解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渊源和属性是至关重要的。“流氓”一词最早是指无业无产的游民。流氓之流指流动,氓同民。例如《说文解字》“氓,民也;从民,亡声,读若盲。”
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长雷蒙德·肯德尔曾对有组织犯罪下了较精辟的定义,他认为是指一些集团,在其组织内长期有一些志同道合的人们共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目的是尽一切可能,尽快地谋取暴利,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1)有稳定的、长期存在的、庞大的组织与经费来源;
可以看出,《六条标准》和《司法解释》有着惊人的相似。总之,《司法解释》、《刑法释解》和《六条标准》从不同的划分角度来剖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出台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某些在当地为非作歹、称霸一方的犯罪组织定性为流氓犯罪集团。例如海南澄迈王英汉犯罪集团、河面虞城何长利犯罪集团、辽宁营口段氏犯罪集团等。早在1983年,中共中央在当年第31号文件指出:流氓团伙分子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的社会渣滓、黑社会分子。次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发了《关于怎么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明确指出:流氓集团99lib.net是指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共同实施流氓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集团。在认定上列举了构成流氓犯罪集团的行为主要有:
五、结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理解,随着反黑实践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定会越来越理性和全面。毫无疑问,它属于高级形态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从行为属性上看,它囊括了流氓恶势力的大部分特质;从组织特征上看,它继承了近代帮会组织的某些衣钵。目前虽然很难断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是否为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要发展到何种程度才算是黑社会组织,但是可以肯定,黑社会组织在我国的沉渣泛起,是不以人的良好意愿为转移的,实际上,当前中国部分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已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
(二)贿赂、拉拢国家干部,渗透到国家机关;
(2)集团内部有独特的行为、生活方式与准则;
(四)在一定的区域内或地段称王称霸;
(五)拥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资源。帮会组织作为一股非法社会势力,一方面需要寻求保护,另一方面也往往成为各种社会团体、政治组织甚至当局拉拢和利用的对象。在内外因素的作用下,帮会组织通常能营造大小不同的社会关系网,获得一定的政治资源,部分帮会头目甚至参政议政,和当局形成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当前我国还没有类似青帮、洪门的帮会组织,部分犯罪组织只是继承了传统帮会的某些衣钵,例如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通过结拜而成等,但其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是地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犯罪职业化,长期从事一种或几种犯罪;
(一)有严密的组织结构。例如洪门的组织系统分为内、外八堂,共有三十六个半职位。内八堂为龙头、坐堂、陪堂、管堂、执堂、刑堂、礼堂、盟证;外八堂为心腹、圣贤、桓侯、红旗、蓝旗、黑旗、巡风、白旗。
(2)寻衅滋事,多次侮辱、殴打群众的,或者侮辱、殴打群众,情节恶劣的;
(1)称霸一方的豪猾,例如村霸、渡霸、市霸等。
(6)阴险奸诈的诉师,专门在社会上“神谋诡计,扛帮构讼,骗财攫利”等。
(3)从行为表现上看,带有明显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作案手段残忍,欺压、残害百姓。其成员借助组织的恶名和非法势力,动辄伤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垄断经营,有的还从事黄赌毒活动。
(3)能够直立行走;等等。
在行为特征方面:
(3)活动一般处于秘密状态中;
恶势力一词尽管不是法律术语,但在司法实践和传媒中广泛使用。“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除恶”就是指扫除恶势力。目前对恶势力的界定还是很模糊。公安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在“全国公安机关查获恶势力战况统计表”中对“恶势力”作了如下界定:“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实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称王称霸,横行不法,欺压百姓,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组织。”
(3)有内部的隐语暗号;
(一)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在实践中,一方面人们容易将某些具有稳定的组织成员,内部有一定的分工,活动方式有一定的组织性的职业性犯罪集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例如将少数特大的如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集团、组织偷运人蛇的犯罪集团、走私犯罪集团和盗窃犯罪集团等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无疑是欠妥的。尽管以上的犯罪集团具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众多的组织成员,成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制定了一定的组织纪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只要其违法犯罪不是在一定行业或区域内欺行霸市、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就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当然如果这些犯罪集团在进行职业性犯罪(指拐卖妇女儿童、偷运人蛇、走私、盗窃等)时又在当地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则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例如陕西侯马侯林山、郭秉霖走私犯罪集团。另一方面,人们往往把某些拥有一定组织成员,内部有一定的组织纪律,以暴力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集团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例如将号称“中国第一刑案”的始作俑者张君犯罪集团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http://www•99lib•net可否认,暴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一鲜明的行为特征。但是在使用暴力时,严重暴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是有一定差别的,前者是通过直接的暴力行为来实施违法犯罪,例如暴力抢劫、暴力杀人等;后者是以暴力为后盾,通过直接使用或威胁使用来实施违法犯罪。暴力并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特征,即使某犯罪集团杀死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也不一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肯定是严重暴力犯罪集团。总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高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我们应该注意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普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区别,不能将某些具备较高的组织形式、运转方式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和特大的严重暴力犯罪集团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混淆。
(4)活动一般处于秘密状态;
(5)从犯罪目的看,是为了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或社会地位等;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流氓恶势力、帮会组织之辨析有学者认为:从渊源和属性上看,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是由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流氓恶势力和帮会组织构成。这是很有见地的。
帮会是对旧中国封建性的民间秘密结社的总称。具体说来,“帮”是以师徒宗法关系为纽带,是封建行会的变异形态,例如青帮;“会”是以兄弟结义关系为纽带,是血缘家族的变异形态,例如哥老会。19世纪末叶以来,帮与会互相渗透,混合生长,统称为帮会。在近代中国,帮会几乎是黑社会组织的代名词。一提到黑社会,人们立即会联想到青帮、红帮和袍哥等著名帮会组织。综而观之,近代帮会有以下基本特征:
(1)具有稳定的人员构成,内部有领导体系、等级分层和职责分工;
(四)将黑社会组织视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例如赵可先生认为,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狭义称谓,专指那些组织严密、等级森严,内部分工明确,有严格行为规范,为了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
(3)为虎作伥的闲汉。帮助主子助纣为虐。
(1)从组织结构上看,成员一般为三人以上,有比较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黑社会组织的界定,国内不少专家和学者从社会学或犯罪学科范畴,从不同的切入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
总之,黑社会组织是指凭借组织的或受控制的犯罪力量,以暴力为后盾,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阴谋和腐蚀等手段,通过有组织犯罪,企图非法形成某种法外秩序和非法势力并利用之的、同时具有一定的保护体系的犯罪集团。其实质就是企图在现存社会中制造法外社会,形成第二秩序,制造所谓“国中之国”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的关系,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般性的犯罪团伙向黑社会组织发展的中间形态,还不属于黑社会组织。另一种则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从其本质来看,应该属于黑社会组织范畴。我基本赞成后一种意见。目前对黑社会组织的认识普遍存在一种误区,或者说是定势。一提到黑社会组织,就只能想起西方的黑手党、港澳地区的新义安和民国时期的青帮、袍哥等。这种僵化的教条主义认识观无疑是不客观的,应该清醒地意识到: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会产生不同的黑社会组织。如果总是以黑手党、青帮之类作为标准来衡量某犯罪集团是否属于黑社会组织是荒唐的,即使是黑手党,意大利西西里岛的“我们的事业”和美国纽约的五大家族也各有特点。19世纪中期的马菲亚与当今的犯罪集团也不尽相同。不应该将黑社会组织神秘化,其实黑社会组织不过是拥有一定成员,通过暴力、威胁、阴谋等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区划地为王、欺行霸市、称霸一方的具有一定保护伞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而已。充其量,它是一种罪恶的地下势力。只有在动荡的年代才会得到各种社会势力的拉拢和利用,在一定时期内显得“风光”和“神奇”一旦失势,则沦为被消灭的对象。中国五百年帮会第一人、上海青帮大亨杜月笙曾将黑社会组织比喻为“夜壶”真是精辟之至。
(2)能够通过语言交流信息;
(二)往往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的甚至控制了部分经济实体和地盘;
后来逐渐引申为不务正业、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的无赖之徒。例如《清稗99lib.net类钞》解释为:“专以浮浪为事者,犹如日本浪人。北京谓土混混,杭州谓光棍,扬州谓青皮,名虽各异,其实一也。”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有组织犯罪集团之异同何谓有组织犯罪?国际上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精确的、统一的定义。根据莫洪宪先生的研究,在国外学者中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主要有“行为概念说”(注重揭示有组织犯罪的典型行为特点)、“功能概念说”(突出阐述有组织犯罪的功能作用)、“结构概念说”(注重分析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或行为结构)和“广狭概念说”(从广狭不同角度界定有组织犯罪定义);在国内,也有“基本特征定义说”、“本质特征说”、“广狭概念说”之分。虽然不同的学者有各自的有组织犯罪观,但是基本上是从组织结构、组织功能或从组织行为上来阐述之。从中我们不难归纳出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内涵:
(3)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活动和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引起公愤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引起斗殴的,或者造成交通堵塞、财产毁坏、停演停业等后果,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
(2)内部有严格的分工、严密的纪律;
(4)放荡淫乱的淫棍。极尽调戏、侮辱、猥亵、诱奸甚至强奸妇女之能事。
(2)毫无廉耻的无赖。以惯会使用放刁撒泼、强夺硬取、装疯卖傻、死缠活赖等手段著称于世,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没有做不出的事。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3)从犯罪类型看,具有预谋性、职业性和有组织性等特征;
根据国内外学者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和肯德尔对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分类,联系我国实情,可以清楚地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范畴,但它和一般的职业性有组织犯罪集团不同,当然和某些恐怖组织、极端主义组织更有差别,是高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高级”与否,并不在于其组织成员的多少、组织纪律的宽峻、经济实力的强弱,关键要看其行为活动是否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划地为王,在当地形成地下势力,甚至参与社会公共权力和事务的分配。而这一点,只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才能做得到,这也正是其“高级”所在。
(4)从犯罪手段上看,主要使用暴力、阴谋、恐吓和腐蚀等手段;
(6)从防范机制看,有一定的保护体系和社会关系网。
(4)恐怖组织。
(3)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控制和经营了部分经济实体。
表一(续表)对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四大特征的深刻和全面认识,是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大都是按照四个特征去套,缺一不可,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必将使我们的反黑工作陷入困窘。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有以下特征。这里“一般”两个字用得非常科学而精确,如果换上“必须”两字可能就会有失偏颇和公允。事实上确实如此,在四大特征中,特征(一)、(二)属于组织特征;特征(三)、(四)属于行为特征,其中(四)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属性特征(根本特征)从构成要素上分析,特征(一)、(二)、(三)只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充分条件,而特征(四)才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在查证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应静态地剖析其组织特征,动态地考察其行为特征,在静态、动态结合的基础上,抽象其属性特征(根本特征)认定某犯罪集团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关键的是看其是否完全具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一属性特征,同时也要查证其组织是否部分具备“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这一组织特征;其行为是否类似具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和“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这一行为特征。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形而上学地从组九*九*藏*书*网织特征和行为特征上来考查是非理性的。事实上,我们不可能找出哪怕是两个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完全一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属性特征是一切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而且必然具备的根本特征。正如人的属性特征是“一切生产关系的总和”而人的组织特征有:
(2)从运作机制看,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内部具备一定的管理和奖惩制度;
(2)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政府官员和其他权力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其组织或者提供保护;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创制的法律名词,应该说,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称谓。虽然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较详尽的司法解释,但是,目前这一法律称谓有其不确定性,要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是不容易的。很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来源与区别于“黑社会组织”在目前对黑社会组织的认识还不是相当科学而精辟的情况下,要辨析这两类组织有相当难度。可以视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但究竟某犯罪集团发展到何种程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发展到哪一地步是黑社会组织?我们需要定量和定性的统一。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有组织犯罪集团、流氓恶势力、帮会组织等的异同点又有哪些?没有比较就容易陷入模棱两可之间,很难有结论,这必定影响甚至危及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和打击。
(3)种族型有组织犯罪集团;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之关系黑社会组织一词,在我国目前还不是法律名词,严格说来,它属于会意性社会学名词。从词法上看,它是偏正式词组。从字面上讲,“黑”喻指“秘密的、非法的”相对而言,“社会组织”指具有“社会”的某些特征的组织,例如有一定的成员,制定了一定的纪律,能够获得持续的经济来源。正如黑手党,在西方反黑专家眼里,它是一个界限模糊的次社会体系。与其说是一个在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中产生的非正式组织,倒不如说它是一个拥有自己的入伙仪式、章程、活动方式和等级的秘密社团,黑手党家庭几乎构成了一个准社会团体。在这个小天地里,人口、经济、社会、政治诸方面的运转,同一个广义的社会无异。
很显然,我们不会因为某人不完全具有人的组织特征(例如没有下肢)或人的行为特征(例如不会行走)而否定他是人的事实。只要他符合“一切生产关系的总和”这一根本特征就是人。总之,《法解释》前三个特征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充分条件,只有第四个特征才是必要条件,而第四个特征和刑法第294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原则界定如出一辙,立法和司法实践达到完美的统一。
(三)将黑社会组织视为次社会体系。例如周良沱先生认为: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以反社会的价值观念、共同的文化心理、严密的组织形式连接起来的从事有组织犯罪的反社会体系。其本质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国家政治的异己力量,以一种特殊的秘密的组织形式形成的社会势力参与国家的利益分配。
(五)反社会性特别强、作恶多端、残害群众;
(一)人数一般较多且相对固定;
(三)有一定的入伙仪式和隐语暗号。例如青帮招收徒弟要开香堂,香堂有大小香堂之分。开香堂时,必定有三个师傅(本门师、引进师和传教师)入帮者必须记住自己的三帮九代。此外还应该记住大量的本帮隐语暗号(手语、茶碗阵、扁担阵等)
(三)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公安、司法和党政干部,寻求保护;
(1)由头部、上肢、下肢组成;
(四)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六)在当地已形成一股恶势力,有一定的势力范围(详见表一)。
(四)包赌包娼、走私贩毒、杀人越货、残害百姓、作恶一方。这是帮会组织从早期的互助性民间秘密结社蜕变为黑社会组织最根本的标志。凭借着拥有众多的人马,帮会组织以暴力为后盾,经营黄、赌、毒,欺行霸市,强拿硬要,鱼肉百姓,在当地形成罪恶势力,称霸一方。
更多内容...
上一页